法人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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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投资是指建设项目由法人筹建和管理, 因法人投资对任何项目都是先有法人, 后有建设项目。
法人投资的特点[1]
一、从产权关来上明确所有者与管理者的职责范围
法人投资是以现代企业制度为依据的, 因此, 要按现代企业制度明晰产权关系, 具体是把投资的产权划分为两个当事人, 一是做为国有资产出资方的政府部门或单位, 在决定对某一建设项目投资并把资金拨付给为该项目建设和运营而成立的企业之后, 就对所投入的财产拥有股东的权益, 包括选择所建企业的董事长和董事, 批准或否决企业章程, 批准或否决董事会所制定的建设计划、企业发展方向及其它重大决策按投入的资金量获得一定份额的企业经营收益, 在企业破产时以投人的资产承担有限责任等等。
但是, 作为股东的上述权益并不是如传统体制那样, 由某个部门决定之后下文即可, 而是要由所有出资方组成的股东会投票表决, 只有超过法定的票数, 股东会的决定才能生效。出资方一旦把财产投入企业, 就不能再从企业抽出, 除非企业解散, 但可以采取出售等办法转让给他人或单位, 而且各出资方投入的财产融为一体, 做为企业建设和经营的资产统一使用。另一个当事人即董事会是这些资产的管理者, 负责对这些资产的使用和经营。在完成股东大会与其签订的契约所规定的各种任务的前提下, 董事会有充分的管理和经营自主权, 如决定企业的投资方案和经营计划选聘承担基建任务或日常经营任务的总经理决定企业内部的管理机构和各种基本制度在不违犯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下自主为企业建设和经营筹融资, 从提高效益的角度对企业的财产做出有利的处置在任届期满前, 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根据经营状况获得相应的奖励或处罚等等。
二、使企业在建设阶段就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
法人投资制是先有法人, 后有建设项目, 因此, 在建设项目的筹划、筹资、设计、建设的过程中, 能够以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法人资格与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业务, 建立经济关系等等,从而能彻底改变过去项目在建设期间不具有法人地位而必须依附主管单位的被动局面, 直接受到国家的法律保护司法机关也能直接监督其守法与否, 并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应该说明的是, 完全由原企业独资包括以自己的名义借款或贷款筹到的资金筹建的实属其分厂或公司的项目, 该项目的经理人员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应由法人承担的各种民事责任均应由原企业法人承担。
三、容易建立起责、权、利相一致的约束机制
在现代企业制度中, 对产权关系中的各当事人的责、权、利都有明确的规定, 并以受法律保护的章程或契约确定下来。任何当事人都可以用这些章程或契约保护自己的权利和应得的利益, 要求其他当事人履行自己的责任如对方不能严格履行责任、侵犯自己利益, 有权诉诸法律和提出赔偿要求等等。实行法人投资制度要遵循现代企业制度的办法将作为股东的投资者与作为享有法人财产权的企业其代表是董事会区分开来, 并根据现代企业制度的有关法规如《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互相履行责任和义务, 互相监督和取得各自的利益。在企业内部, 董事会和其所聘用的项目经理或运营经理之间同样可以根据现代企业制度的原则建立相应的责、权、利约束机制, 经理与其下属的职工之间也是如此。这样, 就可使整个项目的建设及建成后的运营形成一个职工向总经理负责, 总经理向董事会负责, 董事会向股东投资方负责的完整的责任链, 并使责、权、利从总体上得到统一, 从而使握有国有资产产权的各当事人都能尽职尽责, 都为提高国有资产的投资效益而努力工作。
四、建设项目的资本金有保证
按照“ 先有法人, 后有项目”的原则, 在各出资方同意参加建设某一项目后, 必须根据公司组建原则达成出资协议。只有在各出资方缴足承诺的出资数使实缴资本达到原定的注册资本总数之后, 各股东的地位才能落实, 公司才能得到有关部门批准成为企业法人。这样, 在法人筹建项目时, 就有了垫底的资本金, 并可在此基础上去借贷建设资金, 不会再出现完全靠贷款建设的项目。
五、解决了对投资的割裂管理问题
法人投资制度由一个企业法人统管投资项目的建设和运营全过程。虽然项目的建设和运营是两种性质不同的工作, 但实行法人投资制度之后, 这两件事都是在董事会的领导下进行的, 只不过有可能在不同的阶段聘请不同的人当总经理管理具体的业务, 但董事会必须考虑全过程, 即在进行项目决策时就需要考虑建设效益和运营效益, 要考虑总的投入与总的产出之比, 只有投入的资产能够使企业赢利, 才能使董事会完成资产保值增值的职责, 因此, 不会再出现建设与生产脱节, 投资与投资回收是由两个不同的利益主体分别进行的情况。在出资者的资本金到位, 经法定程序确认企业法人建立之后, 只要企业不解散、不破产, 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就不改变。随着时间的推移, 企业法人的代表董事长可能会更换, 企业的领导成员董事、总经理可能变动, 企业的职工会不断更替, 但这些都只是作为自然人的个人与企业法人之间的关系变化, 而企业法人与股东具体的成员也可能改变的整体由章程和契约确定的关系不会随任何自然人的变动而发生改变, 企业法人与其它各方面的有效契约, 只要是没有按照法定的程序予以变动或废除, 都依然有效。不管由谁来担任法人代表董事长, 都必须对股东的财产负责, 承担资产经营盈利和资产保值、增值的任务, 都必须遵守和履行前任法人代表所签订的受法律保护的各种契约, 从而保证企业法人对企业管理和财产使用的连续性和一致性。
- ↑ 张汉亚.建立以现代企业制度为基础的法人投资制(J).经济研究.1994,(8):5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