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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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投資是指建設項目由法人籌建和管理, 因法人投資對任何項目都是先有法人, 後有建設項目。
法人投資的特點[1]
一、從產權關來上明確所有者與管理者的職責範圍
法人投資是以現代企業制度為依據的, 因此, 要按現代企業制度明晰產權關係, 具體是把投資的產權劃分為兩個當事人, 一是做為國有資產出資方的政府部門或單位, 在決定對某一建設項目投資並把資金撥付給為該項目建設和運營而成立的企業之後, 就對所投入的財產擁有股東的權益, 包括選擇所建企業的董事長和董事, 批准或否決企業章程, 批准或否決董事會所制定的建設計劃、企業發展方向及其它重大決策按投入的資金量獲得一定份額的企業經營收益, 在企業破產時以投人的資產承擔有限責任等等。
但是, 作為股東的上述權益並不是如傳統體制那樣, 由某個部門決定之後下文即可, 而是要由所有出資方組成的股東會投票表決, 只有超過法定的票數, 股東會的決定才能生效。出資方一旦把財產投入企業, 就不能再從企業抽出, 除非企業解散, 但可以採取出售等辦法轉讓給他人或單位, 而且各出資方投入的財產融為一體, 做為企業建設和經營的資產統一使用。另一個當事人即董事會是這些資產的管理者, 負責對這些資產的使用和經營。在完成股東大會與其簽訂的契約所規定的各種任務的前提下, 董事會有充分的管理和經營自主權, 如決定企業的投資方案和經營計劃選聘承擔基建任務或日常經營任務的總經理決定企業內部的管理機構和各種基本制度在不違犯國家有關規定的條件下自主為企業建設和經營籌融資, 從提高效益的角度對企業的財產做出有利的處置在任屆期滿前, 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根據經營狀況獲得相應的獎勵或處罰等等。
二、使企業在建設階段就具有獨立的法律地位
法人投資制是先有法人, 後有建設項目, 因此, 在建設項目的籌劃、籌資、設計、建設的過程中, 能夠以具有獨立法律地位的法人資格與各有關單位和個人開展業務, 建立經濟關係等等,從而能徹底改變過去項目在建設期間不具有法人地位而必須依附主管單位的被動局面, 直接受到國家的法律保護司法機關也能直接監督其守法與否, 並對其違法行為進行處罰。應該說明的是, 完全由原企業獨資包括以自己的名義借款或貸款籌到的資金籌建的實屬其分廠或公司的項目, 該項目的經理人員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應由法人承擔的各種民事責任均應由原企業法人承擔。
三、容易建立起責、權、利相一致的約束機制
在現代企業制度中, 對產權關係中的各當事人的責、權、利都有明確的規定, 並以受法律保護的章程或契約確定下來。任何當事人都可以用這些章程或契約保護自己的權利和應得的利益, 要求其他當事人履行自己的責任如對方不能嚴格履行責任、侵犯自己利益, 有權訴諸法律和提出賠償要求等等。實行法人投資制度要遵循現代企業制度的辦法將作為股東的投資者與作為享有法人財產權的企業其代表是董事會區分開來, 並根據現代企業制度的有關法規如《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互相履行責任和義務, 互相監督和取得各自的利益。在企業內部, 董事會和其所聘用的項目經理或運營經理之間同樣可以根據現代企業制度的原則建立相應的責、權、利約束機制, 經理與其下屬的職工之間也是如此。這樣, 就可使整個項目的建設及建成後的運營形成一個職工向總經理負責, 總經理向董事會負責, 董事會向股東投資方負責的完整的責任鏈, 並使責、權、利從總體上得到統一, 從而使握有國有資產產權的各當事人都能盡職盡責, 都為提高國有資產的投資效益而努力工作。
四、建設項目的資本金有保證
按照“ 先有法人, 後有項目”的原則, 在各出資方同意參加建設某一項目後, 必鬚根據公司組建原則達成出資協議。只有在各出資方繳足承諾的出資數使實繳資本達到原定的註冊資本總數之後, 各股東的地位才能落實, 公司才能得到有關部門批准成為企業法人。這樣, 在法人籌建項目時, 就有了墊底的資本金, 並可在此基礎上去借貸建設資金, 不會再出現完全靠貸款建設的項目。
五、解決了對投資的割裂管理問題
法人投資制度由一個企業法人統管投資項目的建設和運營全過程。雖然項目的建設和運營是兩種性質不同的工作, 但實行法人投資制度之後, 這兩件事都是在董事會的領導下進行的, 只不過有可能在不同的階段聘請不同的人當總經理管理具體的業務, 但董事會必須考慮全過程, 即在進行項目決策時就需要考慮建設效益和運營效益, 要考慮總的投入與總的產出之比, 只有投入的資產能夠使企業贏利, 才能使董事會完成資產保值增值的職責, 因此, 不會再出現建設與生產脫節, 投資與投資回收是由兩個不同的利益主體分別進行的情況。在出資者的資本金到位, 經法定程式確認企業法人建立之後, 只要企業不解散、不破產, 註冊登記的企業法人就不改變。隨著時間的推移, 企業法人的代表董事長可能會更換, 企業的領導成員董事、總經理可能變動, 企業的職工會不斷更替, 但這些都只是作為自然人的個人與企業法人之間的關係變化, 而企業法人與股東具體的成員也可能改變的整體由章程和契約確定的關係不會隨任何自然人的變動而發生改變, 企業法人與其它各方面的有效契約, 只要是沒有按照法定的程式予以變動或廢除, 都依然有效。不管由誰來擔任法人代表董事長, 都必須對股東的財產負責, 承擔資產經營盈利和資產保值、增值的任務, 都必須遵守和履行前任法人代表所簽訂的受法律保護的各種契約, 從而保證企業法人對企業管理和財產使用的連續性和一致性。
- ↑ 張漢亞.建立以現代企業制度為基礎的法人投資制(J).經濟研究.1994,(8):5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