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資產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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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資產產權是指國家依法對其擁有的資產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包括國有資產的原始產權和法人產權。
(一)產權主體具有經濟實體性
產權主體是具有經濟實體性主要是指法人產權主體,是具有相對獨立的經濟實體,具有按照國家的授權和委托進行自主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上交利稅的權利和義務。
(二)產權的獨立性
通過建立健全產權交易市場促進資產的合理流動,以達到資源的有效配置.發揮資產的營運效益。
(三)產權體系的可分性
產權體系是由所有人對其財產依法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能所構成的整體。隨著生產社會化和商品經濟的發展,產權的四種基本職能之間的分離將愈來愈經常化和廣泛化,財產除了贈與出售等行為對引起財產所有權轉移外,所有人占有、使用、收益處置權的分離,都不會引起所有權的轉移。
(一)界區功能
產權的界區功能是指通過對產權的界定明確財產所有權的歸屬,規定各經濟主體對屬於自己財產所據有的各種權利,通過法律保護國有資產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二)激勵功能
產權明確後資產經營主體根據市場需要,充分發揮自主經營的積極性、有效配置資源、激勵經營者獲取較高利潤。
(三)約束功能
國有資產產權管理要通過建立健全責任制來約束經濟主體的行為,為了引導經營者的行為,約束任意侵害國有資產行為的發生,同時對不致影響經營者的自主權就必須規定明確的行為規範,制定明確的責任。
(四)交易功能
產權具有轉讓性,這種特性要求社會生產中的生產要素實行整體流動,併在流動過程中,重新組合、優勝劣汰,使資產存量不斷得到自我調整和自我優化,從而實現資產的最大增值,要實現這一點,必須建立規範化的產權交易市場。
所有制是指在一定的社會中,個人和集團對生產資料和勞動產品的占有關係,它是一種發生在直接生產過程內部的客觀的經濟關係,並構成社會生產關係的基礎和核心。
所有權是一種法律規定的權利,是民事條件依法對其物實行占有、使用和處分並獨立支配的權利。
經營權是對資產進行經營使用的權利。
資產的產權與所有制所有權及經營權既有密切的聯繫又有一定的區別。產權是以所有權為核心,從所有權派生出來的各種具有不同權利和相應義務的財產權,所有制是經濟基礎,所有權是上層建築,所有制決定所有權關係。
經營權是資產產權權能的一種,它既可以與所有權統一歸屬於所有者,也可以從所有者手中分離出來,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化和市場體制的健全和完善;資產的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有利於強化資產的經營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