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提五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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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提五統”中的“提”是村提留,“統”指的是鄉統籌。所謂“三提”,是指農戶上交給村級行政單位的三種提留費用,包括公積金、公益金和行管費。“五統”是指農民上交給鄉鎮一級政府的五項統籌。包括教育費附加、計劃生育費、民兵訓練費、鄉村道路建設費和優撫費。“三提”和“五統”一般各占“三提五統總額的50%。[1]
村提留的產生於可以溯源到合作化運動時期,而鄉統籌的產生則可以溯源到人民公社運動時期。1991年國務院頒行的《農民承擔費用和勞務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對村提留與鄉統籌及各項有明確法律依據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集資與攤派進行了規範,成為鄉統籌與村提留收取的主要依據。根據《條例》,鄉統籌費由鄉人民政府與鄉集體經濟組織協商,每年做出當年決算方案並編製下一年預算方案,經鄉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報縣級人民政府農民負擔監督部門備案;討論通過的鄉統籌費預、決算方案,應當張榜公佈,接受全面監督。同樣,根據《條例》,村提留的公積金用於農田水利、基本建設、植樹造林、購置生產性固定資產和興辦集體經濟企業;公益金用於五保戶供養、特別困難戶補助、合作醫療保健以及其它集體福利事業;管理費用於村幹部的報酬與管理開支。[2]
2006年農業稅取消後,“三提五統”也成為一個歷史名詞。
三提五統的經濟租本質及其水平的決定[1]
三提五統的經濟租的本質
有關這些具體的收費名目,是不能僅僅從字面上加以理解的。比如許多地方農村每戶一冊的《農民負擔監督卡》中,居然明文向十幾歲的未婚男女,七八十歲的老翁老嫗按人頭每年征收1.5元的計劃生育費。又比如雖然各地的“基於民兵”早在十年前就已銷聲匿跡,但民兵訓練費還是按人頭每年0、5元照收不謀。更有甚者.許多地方為了監督農民負擔,根據“省、市有關文件精神、竟然開徵什麼“監督農民負擔監督費”。
這種文字表述的荒謬提醒我們,具體地去區分那每一“提”、每一“統”是沒有意義的。我們應該關註的是鄉阻”社會主義公有制條件下也不會有例外,同樣是兩權分離,土地集體所有權的代表——基層鄉鎮政府、村委會有理由去要求這種實現,他們有權向土地使用權的擁有者——農民征收經濟租。該經濟租的表現形式就是“三提五統”。當然,由於這種經濟租是在公有制集體土地所有權條件下發生的。因此和純粹地租有所不同。也絕對不含租佃的意味。
正是因為“三提五統”的這種內在經濟租本質賦予了它以合法性。使它在實際運動中能那麼不拘泥於外在的具體表現形式,什麼樣古怪的名目征收都無所謂,至於缸收後用來乾什麼,農民也無權過問。
作為經濟租,其租金水平又是如何決定的呢?
從均衡的角度來看,在土地資源和勞動力資源具有同等稀缺性的條件下,在一個功能完備(完全競爭)的市場中,土地和勞動力將通過市場自動達成均衡。均衡點的租金水平是符合帕累托效率(Parsto Efficience)的最佳租金水平。如果土地資源相對於勞動力資源稀缺(人多地少).或者由於某種外來強制性因素使勞動力不能自由流動.無法自主選擇進人或退出農業勞動力市場例如強制性戶籍管制,非農部門對農業勞動力流人存在歧視,則市場的完備性就會被損害。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在租金選擇問題上將不會處於均等的地位,租金水平完全由土地所有者根據其壟斷地位的強弱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