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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權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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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權結構(Property Rights Structure)

目錄

什麼是產權結構[1]

  產權結構是指不同類型的產權主體之間以及同一類型產權內部的相互關係或者稱相互連接、耦合的格局。

產權結構的分類與特點[2]

  國際上現在把產權結構分為兩大類,一種是一元化產權結構,也叫股權高度集中型,即企業投資主體只有一個、是一元的,政府一般為大股東,處於相對控股甚至絕對控股地位。另一種是多元化產權結構,這裡所說的產權結構多元化是指投資主體的多元化,亦即出資人的多元化,或叫狹義所有權的多元化。多元化又分為股權相對集中型和股權高度分散型。股權相對集中型一般由少數法人組織集中持股,法人之間相互持股現象普遍;股權高度分散型托發達的資本市場股權幾乎都是由機構投資者或個人投資者持有。

單一產權結構的特點

  1.產權主體唯一性

  單一性的產權結構主體單一、股權高度集中,主要投資者或業主個人占有企業絕對優勢的股份,基本上是所有者與經營者同一,所有權經營權重疊的狀況。投資主體所能籌集的資金數量有限,無法提供企業進一步發展所需要的資本,因而使企業難以實現規模經濟。在這種封閉性產權制度條件下,資本社會化程度低,阻礙了資本的組合、聯合,限制了企業大規模地利用社會資金渠道,企業發展主要依靠自身積累和原有股東的再投入,企業的資金瓶頸和規模製約成為企業進一步發展的障礙,企業股權高度集中在少數人手中,也使得企業決策常常出現失誤。

  2.增量資產部分的產權不清晰

  企業發展要依靠三種資本:物質資本人力資本社會資本。我國單一產權結構企業增量資產部分的產權不清晰主要表現在忽視了人力資本的作用,即人力資本沒有參與合理的利益分配。不同的出資人崗位不同、能力不同、貢獻不同,對增量資產的分割上卻只考慮原有資本金存量的比例,很少企業考慮到人力資本的作用。忽視人力資本而造成的產權不清也表現在出資人管理者與非出資人管理者之間,出資人管理者可以享有剩餘索取權,而非出資入管理者只能享有勞動收入——工資,並沒有參與增量的分割。這就使得非出資者往往出現懈怠情緒,甚至占企業的便宜和侵吞企業財產。

  3.產權不可分割性

  產權的一元化結構決定了產權不具有可分性。這種產權的不可分割性決定了產權不具有流動性。產權的可分割性使得人們在擁有和行使這些產權時實行專業分工,獲得分工帶來的增量效益。產權的交易流動,使資源在全社會範圍內流動,提高資源的配置效率分散風險。一元產權的不可分割性和不可流動性使得企業產權主體無法通過產權的轉讓獲得潛在的收益,也無法通過產權的流動分散產權結構單一化所積聚的風險

多元化產權結構的特點

  1.不同的交易主體之間有明確的界區

  市場經濟作為交易的經濟,作為產權彼此讓渡的經濟,若在不同交易主體之間不存在界區,也就不存在交易的必要。在同一主體內部的資產運動,不構成市場交換。產權的界定是界定權利及權利相適應的責任。從法學上來講,界定產權主要是在制度上形成產權的排他性,從經濟學上來講,界定產權主要是保證產權的可交易性,這兩方面的統一是市場制度對產權的基本要求之一。產權界區越明確,各自的權利、責任、義務越清楚,交易雙方交易過程中的摩擦越少,即使有了摩擦也有解決摩擦的制度保障,從而交易費用越低。

  2.根據權能進行制度性分工

  對資產權力本身進行社會分工,是提高資產權力運行效率的客觀要求。關於產權權能的社會分工的典型形式便是委托一代理制,股份公司則又是委托一代理制的典型代表。在股份公司中,產權權能被分解為所有權、支配權和管理權。所有權由出資者掌握;支配權表現為公司董事會作為公司法人公司法人產權控制:管理權則是經理的專門職能。在這種權能結構中,所有者作為出資者委托他人支配其資產後,所有者大多不在企業內部直接監督資產的運用,而是外在於企業,通過市場的股權交易來評價、監督、選擇代理人。代理人必須對委托人按照法律、委托—代理契約的事先規定,承擔資產責任。這種所有者與支配者、支配者與管理者之間的層層委托一代理關係及各種權能之間的相互制衡使企業的權利與責任明確、利益與風險對稱,最終有利於提高產權運行效能。

影響產權結構的主要因素[2]

  產權結構形成後,並不是一成不變的。企業產權結構最初可能是有效的,並能促進企業的發展。但是隨著企業內外部環境的變化,初始的產權安排可能會不適應企業發展需要,甚至成為企業發展的制約。所以,企業產權結構必然會隨著內外部環境的變化而發生變遷,以尋找更有激勵效應的產權安排。企業產權結構的變遷就是通過調節企業利益相關者之間的責、權、利關係,以合理調整企業內外部各種要素的配置,使其發揮最大限度的效用。影響企業產權結構變遷的因素可歸納為兩方面:一是企業的內部制度體系,即企業內部各種利益主體之間的權責安排制度,稱為內部因素;二是企業的外部環境體系,即外部因素。

內部因素

  產權結構的變遷主體是“企業”這一經濟組織,但企業產權結構的變遷還會牽涉到一系列相關者的利益。不同的利益相關者會由於其在企業中的地位和影響的不同,而對企業產權結構的變遷產生不同的影響,由此就產生了劃分利益主體權益的不同企業產權結構形式。

  (1)所有者

  所有者從廣義上劃分,可分為兩類;物質資本所有者和人力資本所有者。此處的所有者是指物質資本所有者,即狹義的所有者。物質資本所有者,就是對物質生產資料具有排他性獨占權的個人或群體,是企業物質生產資料的擁有者,包括出資人和債權人。所有者投資的目的是使自己的資本獲得儘可能大的收益。其中出資人對企業的利益要求集中反映在三個方面:一是要求投資回報率不得低於其放棄的機會成本——利息率;二是因承擔投資選擇和經營者選擇的風險而要求享有風險報酬;三是要求享有全部的經營成果銀行信用機構是企業的債權人,他們向企業提供借貸資本的目的純粹是為了謀取借貸利息。因此,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出資人擁有企業財產的最終所有權,享有以其投入資本取得收益的權利和索取剩餘的權利。正是由於出資人在物質生產資料的生產分配中處於優勢地位,他們在很大程度上也就支配著企業產權結構變遷的方向。

  (2)企業經營者

  經營者就是在企業中從事經營管理活動的個人或群體。對於小企業,經營者可能是一個人或少數幾個人;而對於大企業,經營者可能就是一個人數較多的群體。經營者的出現是經濟發展的必然結果。物質資本所有者擁有財產的終極所有權,但經濟的發展使財產權產生分離並脫離了生產過程,而使經營者擁有了財產的法人所有權,成為企業的實際管理者和指揮者。在現代企業中,企業經營者是企業組合資產中人力資本的一類所有者。企業經營者運用其管理知識和才能,對企業生產進行嚴格的計量和監督;運用其經營決策才能,對付市場的不確定性,做出相關的經營決策,推動企業利益最大化目標的實現。可以說,經營者正是憑藉其人力資本的所有權去謀求自身經濟利益的最大化。因此,從人力資本角度來考察,經營者其實也是企業的所有者,他們自然也要求同其他所有權主體一樣,有獨立的利益主體地位和相應的權利要求,不僅僅是管理權利,也包含企業剩餘索取權和控制權的分享。隨著人類社會的不斷進步,由於有限責任制的出現以及經營者階層的崛起,所有者在經濟活動中的地位不斷削弱,而經營者在企業產權結構的變遷中將扮演日益重要的角色,發揮日益重要的作用。

  (3)勞動者

  勞動者就是運用資本所有者的生產資料,併在經營者的指揮下,以自己的體力和腦力從事生產勞動的人或群體。勞動者與所有者、經營者一樣,都是企業中不可缺少的主體。但勞動者不是資本所有者,不能獲得資本收益;也不是經營者,不能得到經營者所能得到的經營報酬。雖然勞動者也是企業組合資產中人力資本的一類所有者,其勞動是組合資產運營增值的最直接源泉,在生產中的功用是無法替代的,但相對於經營者的人力資本來說並不稀缺。因此,勞動者在企業產權結構的變遷中的作用和影響甚為微弱,屬於企業產權結構變遷中的從屬主體。構成企業利益主體的物質資本所有者、經營者和勞動者的利益要求是相互聯繫又相互制約的。就相互聯繫來看,三者利益目標的實現都是以企業的經營績效為基礎的,一般而言,企業經營效果好,各利益主體獲利就多,反之,各利益主體獲利就少。從這個角度看,三者是命運與共的。就相互制約而言,三者都有各自的利益目標,在既定的時間和經營成果條件下,為了謀取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不可避免地就存在著利益的衝突,主要反映在各利益主體對企業經營成果歸屬的分歧,即對企業剩餘索取權和控制權的分配上。因此,為了保證企業的生存和發展,必須採用一定的規定和章程來約束和協調三者之間的關係,使他們的利益保持一致性,企業產權制度應運而生。

外部因素

  產權結構的變遷同時也受到所在社會(或國家)的整體制度環境的影響,我們稱之為外部因素。它主要包括社會基本制度、市場體制、價值觀念意識形態以及憲法和法律結構等。

  (1)基本制度環境

  對一個企業來說,它總是存在於一定的社會制度形態下,企業產權結構的產生、發展、變遷都不可避免地要受到所在社會基本制度的影響和制約。具體來說,基本制度環境對企業產權結構變遷的影響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一是制度環境決定了經濟資源和社會權力在社會成員間的分配格局,缺乏足夠資源和影響力的主體不可能成為變遷的推動者。因此,當社會出現潛在的獲利機會後,哪些主體可能成為現實的獲利者是由制度環境決定的;二是制度環境允許特定的主體追求潛在收益,但同時也限制了其活動空間。制度環境只允許變遷主體以己經為制度環境同意(至少是不反對)的制度安排來追求利益,這不僅限制了變遷主體的制度選擇空間,而且新制度必須藉助於舊制度的“外殼”,才武漢理T大學碩十學位論文能得到承認。

  (2)市場體制

  市場體制的完善程度也會對產權結構變遷產生重大的影響。市場體系的形成和完善為企業組織發展和規模擴大提供了基礎條件,市場制度本身的不斷深化推動企業財產制度組織形式發生相應的變革。市場體制發展初期,市場規模不大,資本市場、技術市場等很不成熟,業主制這一企業產權結構形式廣泛存在。隨著社會分工的深化和社會生產力的發展,市場體制的逐步完善和深化,企業資本來源的社會化程度也越來越高,其他各種市場的日益完善,企業規模日益擴大,企業也就由單一投資主體,發展為多個投資者共同出資、投資主體多元化的狀況,從而促使股份制得以形成。

  (3)意識形態

  意識形態在產權結構變遷中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儘管其發生作用的方式可能並不直接,但它卻往往是至關重要的決定因素。價值觀念和意識形態可以誘發保護自身觀念的產權結構安排,不同的價值觀念或意識形態也會產生不同的產權結構安排。這就要求我們在尋找、探索一種新的產權結構時,必須充分考慮意識形態在其中的影響,只有新的產權結構與其所生存發展的意識形態相吻合時,這種產權結構的變遷才可能發生。

  (4)初始選擇和路徑依賴

  初始的產權結構安排作為新的產權結構產生的前提條件,影響新的產權結構的產生,而新的產權結構的產生又要受到舊的產權結構的影響,對舊的產權結構形成路徑依賴,從而可能會制約或影響企業產權結構變遷的方向。一種產權結構形成後,就會形成存在於這種產權結構下的既得利益集團。當企業所面臨的整體制度環境發生變化後,哪怕新的產權結構比現有產權結構更有效率,由於路徑依賴,如果原來的既得利益集團在新的產權結構安排中利益有可能受損,那麼既得利益集團為了維護自身利益,就會千方百計地阻礙新的產權結構安排的形成。

  (5)法律環境

  企業面對的法律環境主要是指國家的憲法秩序,即一個國家的憲法和基本法律制度。憲法秩序為一國的產權結構規定了總體性質和可能的發展空間,也決定了產權結構變遷可能的選擇空間,對產權結構變遷的成本產生了影響。同時,產權結構的規範和有序運行也需要法制環境條件作保障,因為法制具有強制性、穩定性、規範性,完備健全的法制體系提供了現代企業運行的游戲規則。

  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現代企業結構,需要法制建設加以保障。如對企業的創立、退出(破產)等進行有效的保證、監督和約束,尤其是在企業的產權管理和產權制度中,法制更是產權結構合理有效的重要保障。這是現代產權結構生存、運行和發展的內在要求。沒有健全完備的法制環境,要使企業活而有序,以公正、公平、合法、合規的行為從事經營,是不可想象的,甚至是不可能的。因此,建立現代產權結構的過程,必然是健全完善法律環境的過程。

產權結構的優化[2]

產權結構優化原則

  1)產業原則

  產業原則是產權結構優化的戰略性原則、方向性原則,關註的是整個產權結構的巨集觀、全局性安排,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企業的微觀產權安排對一個具體企業固然重要,但是只有其所處行業適合它的發展與成長,戰略方向正確,微觀產權安排才可能發揮作用。例如一些優秀企業或是由於產權結構合理,公司治理良好,或是憑藉某一方面的優勢,有著很好的發展前景,但是由於其所處行業並不是企業最應該發揮作用的地方,本著資源優化配置的原則,也應該主動退出。

  2)權變原則

  這條原則應該是我們對待產權結構優化最應該註意的問題。所謂權變,是指用一種變化的、發展的眼光去看問題,而不是機械式的教條主義觀點。對待任何一件事情,都應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不能不加分析的一概而論。

  產權結構的優化,其制約因素、權變條件是不少的。企業所處產業的不同,產權安排也不同;即使屬於同一產業,由於各個企業治理情況不同,條件不同,產權結構也不同。如國有企業應控制的基礎和公共行業,可以搞國有獨資,也可以搞國有民營、政府髓管:而在競爭性行業,國有企業原則上應退出,應逐步降低國有產權的比重,但對不同企業,採取的產權安排也不同,一些企業應承包、出售,一些應破產關閉,一些企業國家可以做大股東,還有一些則只應參股。總之,解決不同的問題理應用不同的方法,不顧實際地拘泥於某些政策、理論,不是事實求是的做法,不是權變的觀點。

  3)產權清晰原則

  產權清晰不僅是優化產權結構的前提,也是決定企業產權結構安排的條件之一。這裡的產權明晰主要包括雙層含義:產權法律歸屬上的明確晃定與產權的有效率配置或產權結構上優化配置。產權法律歸屬的明確是指產權歸誰所有是明確的。產權的有效率配置是指在產權所有者身份明確的基礎上,產權所有者是否能夠有效行使自己所有者的權利,是否能夠有效表達自己的意志,從而達到產權結構上的優化配置。如果產權所有者不能充分行使自己的權利,那麼即使產權的歸屬明確,產權也不能起到應有的激勵與約束作用。

  產權明晰的根本目的,不僅是要使生產要素的所有權即歸誰所有的問題要清楚,更重要的是要使生產要素的所有者能夠憑藉這種所有權獲得利益,實現他的目標。產權明晰與私有化是不同的概念。生產要素私有可以做到產權明晰,但產權明晰不一定要求一定生產資料私有。在私有制條件下可以做到產權明晰,在公有制條件下也可以做到產權明晰。認為只有實行私有制才可以做到產權明晰,而實行公有制就不能做到產權明晰,是一種誤解。

  4)公平原則

  所謂公平原則,是強調在任何一項交易中,都應堅持交易主體在市場中地位、待遇平等,交易規則平等。公平原則是經濟能夠持續發展、交易正常進行的保證。公平不是平均,而是按照規則進行資源的分配;公平不是保護弱小,相反它按照艦則選優汰劣,保證效率。

  在進行產權結構優化時,同樣必須遵守公平原則。產權的改革意味著原有利益格局的打破,資源需要重新分配,在這一過程中,必須保證各方利益,尤其是弱勢群體的利益,由於他們沒有能力保護自己的權益,更易受到傷害。無論在產權結構優化的哪個環節,都應保證公平原則的堅決貫徹。

產權結構優化探索

  一個有效的產權結構應該體現在其表現出的經濟績效上。靜態考察產權的有效性,人們一般都將效用最大化或財富最大化作為判斷經濟有效的性的標準;在動態地考察產權演進的有效性問題上,人們經常以帕累托改革原則、卡爾多一希克斯效率原則等來判斷。這些判斷準則在很多時候涉及到主觀的價值判斷,客觀上的度量存在困難。從理論上說,我們可以建立一種產權結構將資源運用到能夠生產最大財富價值的用途上去。North(1990)認為,存在技術性和結構性兩種生產邊界。產權結構決定了結構性生產邊界,有效的產權結構能使技術邊界以內成本最小而產量最大。這種產權結構的有效性取決於以下因素:

(1)決策者承擔他們行動產生的全部社會成本經濟利益的程度;

(2)所有權能被清晰界定及被安全保護的程度及能否低成本解決產權與契約爭端;

(3)產權結構為降低交易成本所做貢獻的程度;

(4)自願交易受阻的情況下,政府控制的有效性。

  一個社會的產權的有效性,一方面表現在它的特征上,另一方面表現在它的經濟績效,其中最根本的是能否使經濟獲得可持續的增長。一個有效的產權結構必須是最大程度地消滅外部性,能夠降低產權運行過程中的交易成本,激勵生產性投資而不是攫取租金

參考文獻

  1. 孫淑華.公司產權結構與法人治理結構的探討.商業研究.2005年.第11期
  2. 2.0 2.1 2.2 孫薇.產業結構與產權結構的協同研究.碩士學位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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