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配置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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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配置效率(Allocative Efficiency of Resour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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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配置效率是指在一定的技術水平條件下各投入要素在各產出主體的分配所產生的效益。
資源配置效率概述[1]
資源配置效率問題是經濟學研究的核心內容之一,資源配置效率問題包含兩個層面:
一是廣義的、巨集觀層次的資源配置效率,即社會資源的資源配置效率,通過整個社會的經濟制度安排而實現;
二是狹義的、微觀層次的資源配置效率,即資源使用效率,一般指生產單位的生產效率,通過生產單位內部生產管理和提高生產技術實現。現代經濟學認為,市場是資源配置的最重要方式,而資本市場在資本等資源的配置中起著極為關鍵的作用。在此過程中,資金首先通過資本市場流向企業和行業,然後帶動人力資源等要素流向企業,進而促進企業和行業的發展。因此,資金配置是資源配置的核心。
資本市場的資源配置效率也有兩層含義:
一是資本市場本身的效率,指資本市場能否高效和低成本的為需要資金的企業和行業及時提供所需資金,這與資本市場的制度環境、技術環境等密切關聯;
二是各種資源通過資本市場流向不同效益水平的行業和企業的情況,反映資本市場將稀缺資源配置到效率最高的企業或產業部門的有效程度。
資本市場的資源配置功能及其效率一直為人們密切關註,然而目前國內關於資本市場資源配置效率的研究卻為數不多,因為帕累托效率衡量方法在實踐中難以應用,而且資源包括資金、技術和人力資源等多個方面,要想對資源配置效率進行全面而深入的研究殊為不易。由於資金配置是資源配置的核心,資金配置效率在很大程度上決定著資源配置效率,因此我們可以通過分析證券市場的資金配置效率來對資本市場的資源配置效率作大致判斷。
資源配置效率理論指出,在完全競爭市場中,資本市場資源應按照邊際效率最高的原則在資本市場之間進行配置,因此資本市場資源配置效率的重要衡量標準就是看資本是否流向經營效益最好的企業和行業。因此,理論上看,效益應與資金投入相對應,行業和企業的效益應與其獲得的資金份額一一對應。
一方面,效益最好的行業和企業應當獲得最大份額的資金投入,效益次之者獲得資金次之,效益最差者獲得資金最少;
另一方面,獲得資金份額最大的行業或企業的效益也應最好,兩者都實現最優時,資金配置效率最高。前者實際上反映了資金在產業和企業間的配置情況,後者則反映了產業和企業的資金使用效率情況。
產權制度對資源配置效率的影響[2]
產權制度影響資源配置效率提高的因素包括:
1、交易成本。
科斯定理已經告訴我們交易成本為零的世界是不存在的,真如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喬治·斯蒂格勒(George Joseph Stigler)所說的那樣:一個沒有交易成本的世界,宛如 自然界沒有磨擦力一樣,是非現實的(斯蒂格勒,1972年)。實際上,市場運作是一個利益磨擦的過程,這種磨擦勢必造成一定的市場交易成本,這種交易成本的多寡直接影響到市場經濟主體所追求的經濟效益大小,從而制約著一個社會的資源配置過程。
交易成本也稱交易費用,這一概念是科斯在分析 企業的起源和性質時首次引入經濟分析的。“這一概念的首要含意是,交易活動是稀缺性的,可計量的,也是可比較的,因而可以納入經濟學分析的軌道。企業的存在是為了節約交易費用,即用費用較低的企業內部交易替代費用較高的交易;企業規模被決定在企業內部交易的邊際費用等於市場交易的邊際費用或等於其他企業的內部交易的邊際費用那一點上;相繼生產階段或相繼產業之間是訂立長期合同,還是實行縱向一體化,取決於兩種形式的交易費用孰高孰低”。
根據羅納德·哈里·科斯(Ronald H. Coase)的解釋,交易成本是運用市場價格機制的成本。這是因為,市場價格機制不是在真空中運行的,市場交易必然要付出代價,即存在交易成本是必然的。科斯又說:“如果我們從零交易費用的王國走向正交易費用的王國,在這個新世界中的法律體系的至關重要的性質立刻清晰可見。我在‘社會成本問題’中說明,在市場中交易的東西不是像經濟學家一般認為的那樣的物理實體,而是採取確定行動的權利和個人擁有的、由法律體系創立的權利。我們可以想象,在假設的交易費用為零的世界中,交換的雙方可以通過談判改變任何阻礙他們採取增加產值所需的任何步驟的法律條款;而在交易費用為正的現實世界里,這種過程會極端昂貴,並且即使是允許的,也會使大量有關法律的建立無利可圖。由此,個人擁有的權利,連同他們的責任和特權,在很大程度上由法律來決定。作為法律體系的一個結果,將會對經濟體系的運行產生深遠的影響,並且在某些特寫的方面可以說是控制後者。人們顯然嚮往的是,這些權利應該配置給那些能夠最富有生產性地使用它們的人,具有他們這樣做的動力,並且發現這樣的權利分配,通過法律上的明確和減少轉讓的法律要求方面的麻煩,轉讓費用應該很低。”“如果不對交易賴以進行的制度設置加以詳細規定,經濟學家關於交換過程的討論就毫無意義,這會影響到生產的動力和交易的費用”。他又說“一旦考慮了市場交易的費用成本,那麼顯然只有這種調整後的產值增長多於它所帶來的成本時,權利的調整才能進行。反之,禁令的頒佈和支付損害賠償的責任可能導致發生在無成本市場交易條件下的活動終止。這種情況下,合法權利的初始界定會對經濟制度的運行效率產生影響,一種權利的調整會比其他安排產生更多的產值。但除非這是法律制度確認的權利的調整,否則通過轉移和合併權利達到同樣後果的市場費用如此之高,以致最佳的權利配置以及由此帶來的更高的產值也許永遠不會實現”。可見,市場經濟法律權利(產權)安排能降低市場交易費用,權利本身就是不可或缺的“生產要素”,它規制著市場主體的交易行為。
2、經濟活動的游戲規則。
由於經濟問題的產生源於資源的稀缺性和人們需求的無限性,因此,經濟活動說到底是人與稀缺資源之間的關係,由於資源的稀缺性和人們需求的無限性,任何社會都必然會發生人們為爭奪資源的競爭和為分享現有資源所引起的利益衝突。如果達些競爭沒有合理的規則加以規範和約束,而任意讓人們隨意競爭性地使用稀缺資源,則必然導致經濟活動的無序和混亂。為減少這些無序競爭所導致的資源浪費甚至資源價值的消散,促使人們有效地利用稀缺的資源以最大限度地生產出社會所需要的產品和勞務,從而實現經濟增長,就必須建立合理的產權制度以明確界定資源的產權。在資源的產權得到明確界定的情況下,人們要獲得資源的權利,唯一的 方法就只有在市場上出高價才能獲得,而不能依靠其他方法去競相無序地爭奪。這樣,就能規範人們有經濟活動中為獲得或利用稀缺資源所引起的競爭,並理順人們的利益衝突,使人們能最有效地利用稀缺的資源以實現經濟增長。
3、經濟活動的不確定性。
產權制度對經濟活動的不確定性研究是相對於沒有產權或沒有明確劃分產權兩種情況而言的。人們進行選擇所面臨的環境總是複雜多變的,充滿著不確定性。而人們總是通過各種途徑和手段,力求減少這種不確定性,產權制度就是一種重要的經濟法律制度,無疑具有減少不確定性的作用。道格拉斯•諾斯(Douglass C.North)教授認為:“制度通過向人們提供一個日常生活的結構以減少不確定性.用經濟學的行話來說,制度確定和限制了人們的選擇集合。”“制度在一個社會中的主要作用是通過建立了一個人們相互作用的穩定的結構來減少不確定性 ”。人們確立或設置產權,或者把原來不明晰的產權明晰化,就可以使不同資產的不同產權之間邊界確定,使不同的主體對不同的資產有不同的確定權利。這樣就會使人們的交往環境得以確定,大家都更能夠明白自己和別人的選擇空間。其實,設置產權與把原來不明晰產權明晰化都可以歸結為一種情況,都是由“沒有產權”到 “有產權”。產權不明晰也就是“沒有產權”或“沒有設置產權”,因為不同主體之間產權關係不明晰,意味著誰的權利都沒有限制、沒有邊界,誰都不能確保自己的產權,也就等於沒有產權。因此,產權的功能就是通過設置或確立產權的功能,從而減少在經濟活動中的不確定性。
4、市場價格機制。
由於資源產權的所有者對於資源擁有排他性的所有權和獨占性的使用權,因此,資源產權的需求者要獲得資源的產權,就必須支付價格,這種價格就是其獲得資源的代價,由於資源相對於人們的需求而言是有限的或稀缺的,因此,為獲得稀缺的資源,在資源產權的需求者之間必然存在著激烈的競爭。在這種情況下,只有那些效率高、需求量大的資源使用者才願意或能夠為獲得稀缺的資源而支付最高的價格,這樣就使得資源向使用效率高的使用者手中流動,從而實現資源的最佳配置和最優利用。
5、資源的有效供給。
由於產權制度的確立使資源產權的所有者的權利得到了明確的保護,每個資源所有者的報酬都取決於其所提供的資源數量多少和質量高低,這就會刺激人們為了獲取更多的報酬而在經濟活動中供給更多的資源,並不斷提高資源的質量。例如,勞動者為了獲得更多的工資報酬,會自覺地加大對自己的人力資本投資,以提高自己的知識水平和技能,這將使勞動和人力資本的供給不斷增加,同時,由於投資的收益明確歸投資者所有,人們必然會為在將來獲得更多的收益和財富而抑制 目前的消費以進行儲蓄,並將儲蓄轉化為投資。可見,產權的明確界定會大大刺激人們去從事投資活動,而促使實物資本的供給不斷增加,特別是,由於創新和技術發明所帶來的巨大收益歸創新者或技術發明者以及技術傳播或 應用者所有,這就會極大地刺激人們去積極從事創新和技術發明及應用的活動,從而推動技術的不斷進步。勞動、人力資本及實物資本的供給不斷增加以及技術不斷進步,意味著資源的供給或資源投入的不斷增加,這將推動經濟不斷 發展 。
6、有效的約束和激勵機制。
產權賦予人的行為權利總是有限的,因此產權界定了人們在經濟發展中是否受益或受損,進而也就決定了為了調整人們採取相應的經濟行為誰應該賠償誰的問題。這樣,經濟運行中的產權界定問題也就相應地規定了經濟的責任問題。一旦合理的產權制度建立起來以後,人們利用資源的損益邊界都將得到明確的界定,不僅形成了一種有效的約束機制,促使人們在經濟活動中儘力降低資源使用成本,從而減少無效率的經濟活動,而且也將產生一種激勵,激勵人們在經濟活動中最有效地使用自己的資源以最大限度地獲得收益,從而大大地提高資源利用效率。同時,由於產權損益得到了明確的界定,每個經濟當事人要想通過從事經濟活動以獲得報酬,就只有通過從事這種經濟活動給別人也帶來收益的情況下才會如願以償。在這種情況下,人們所從事的經濟活動將是每一個參與者都受益的活動,每個經濟當事人只有在不損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才能自由地從事各種經濟活動。在這種活動中,每個經濟當事人在追求自己利益最大化的同時,也會導致社會利益的最大化。可見,合理的產權制度將為經濟活動的運行奠定一個合理的制度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