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員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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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員承租亦稱集體承租,是指由本企業全體職工承租經營企業。依照《全民所有制小型工業企業租賃經營暫行條例》的規定,全員承租為承租方承租經營企業的一種形式。企業全體職工均為承租方成員。企業的廠長(經理)由全體職工推選。為保證承租義務的履行,承租成員必須出具與租賃企業資產成一定比例的個人財產(其中應當有一定比例的現金)作為擔保,現金必須專款存入銀行。承租成員的工資收入,由租賃雙方協商確定。
其特點:
1.承租方為被承租企業的全體職工;
2.承租經營者由全體職工推選產生;
3.全員承租的承租成員必須出具與租賃企業資產一定比例的個人財產(其中應當有一定比例的現金)作為擔保,現金必須專款存入銀行;
4.全員承租的承租成員的工資收入,由租賃雙方協商確定;
5.全員承租的承租成員共獲租賃好處,共擔經營風險。
其優點是有利於加強租賃經營中的職工民主管理;
其缺點是承租經營者及廠長(經理)即是企業的代表又是職工的代表,當職工集體同出租人的利益發生矛盾時,承租經營者難以處理雙方的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