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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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承租是指2人以上合伙承租經營企業。合伙人數一般在3~10人以內。合伙承租者共同推舉一領租人為企業的廠長、經理,作為企業的法人代表。
承租成員必須出具與租賃企業資產成一定比例的個人財產(其中應當有一定比例的現金)作為擔保,現金必須專款存入銀行。
其特點是:
(1)合伙承租成員共同作為承租方,承租經營者即廠長或經理由合伙人共同推舉;
(2)合伙承租成員必須出具與租賃企業資產成一定比例的個人財產(其中應當有一定比例的現金)作為擔保,現金必須專款存入銀行;
(3)合伙承租成員應當對擔保財產的分扭數額、承租收入、債務承擔、入伙、退伙等事項訂立書面協議,明確相互的權利義務關係;
(4)合伙承租成員對租賃企業共同經營、共負盈虧,企業經營活動由合伙成員共同決定,合伙成員有執行和監督的權利,合伙人推舉的承租經營者進行的經營活動,由全體合伙承租成員承擔民事責任。
(5)合伙承租產生的合伙債務,由合伙成員按照擔保財產的比例或協議的約定,以各自的財產承擔清償責任並負連帶責任;
(6)合伙承租成員的收入,按照低於承包經營者的收入的原則確定,可按年度進行結算或者租賃期滿時一次結算。
合伙承租的優點是經營職能集中到少數人手中,強化經營者的責、權、利,比個人承租的風險承受能力增強。缺點是決策慢、穩定性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