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佃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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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佃制是宋至近代佃戶在按約交租條件下享有長期耕作權及處置耕作權權力的租佃制度。其特點是土地所有權同土地使用 (耕作)權的分離。形成這種分離的原因較多。其中,小土地所有者出賣土地時出賣所有權而保留耕作權則是主要的。永佃制出現於宋代。清代前期,在江蘇、江西、福建、廣東、浙江、安徽等省盛行,其他各省也程度不同地存在。對永佃制下土地所有權和耕作權的稱法,各地不一。
北宋末、南宋初,各地普遍實行長期租約制,田地的買主往往答應繼續出租田地給原佃戶,在地契上說明這一點,並寫上佃戶姓名,即“隨田佃客”。有些地區,即使地契上沒明載佃戶姓名,買主依然承認原佃戶的優先承佃權。隨田佃客的制度有利佃戶,保障佃戶的承租權,不受土地所有權轉移的影響。這種習慣南宋時在江南演變成永佃制。
有時地主出賣自己的田地,欲取得新買主承諾,讓他永遠在原田上佃種。這種永佃權是出賣土地的附帶條件,稱“就行佃賃”。有時賣主不但在原地以佃戶身份耕作,甚至在出賣土地時聲明享有回贖權,在回贖權有效期間可以世代承佃。這是永佃制的另一來源。
宋代流行一種只抵押、不賣地的交易,贖回的權利永遠屬於出典人。抵押土地後,出典人仍可以自由使用土地,如果他不提出贖回,出典的狀態便一直持續下去。這是永佃制的形成原因之一。承典人可以把土地轉典給第三者,收取金錢;也可以向出典人支付一筆相當於典價與賣價差額的金錢,稱“找貼”或“找價”。
在永佃制下,土地的擁有權與使用權分離,可以分別執行和占有。這兩項分割的權益,各地名稱不同,如:田底田面、田骨田皮、田根田腳。有的地方認為永佃權是土地所有權的一部分,因此享有永佃權的稱為二田主,形成一田二主制,即地主與佃戶共同享有土地的主權。 永佃制有利佃農,對佃農是一種保障。佃農視永佃權為一種產業,可以出讓、遺贈、或轉售。永佃權有時價,而且往往比田骨的價值更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