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佃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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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佃制是宋至近代佃户在按约交租条件下享有长期耕作权及处置耕作权权力的租佃制度。其特点是土地所有权同土地使用 (耕作)权的分离。形成这种分离的原因较多。其中,小土地所有者出卖土地时出卖所有权而保留耕作权则是主要的。永佃制出现于宋代。清代前期,在江苏、江西、福建、广东、浙江、安徽等省盛行,其他各省也程度不同地存在。对永佃制下土地所有权和耕作权的称法,各地不一。
北宋末、南宋初,各地普遍实行长期租约制,田地的买主往往答应继续出租田地给原佃户,在地契上说明这一点,并写上佃户姓名,即“随田佃客”。有些地区,即使地契上没明载佃户姓名,买主依然承认原佃户的优先承佃权。随田佃客的制度有利佃户,保障佃户的承租权,不受土地所有权转移的影响。这种习惯南宋时在江南演变成永佃制。
有时地主出卖自己的田地,欲取得新买主承诺,让他永远在原田上佃种。这种永佃权是出卖土地的附带条件,称“就行佃赁”。有时卖主不但在原地以佃户身份耕作,甚至在出卖土地时声明享有回赎权,在回赎权有效期间可以世代承佃。这是永佃制的另一来源。
宋代流行一种只抵押、不卖地的交易,赎回的权利永远属于出典人。抵押土地后,出典人仍可以自由使用土地,如果他不提出赎回,出典的状态便一直持续下去。这是永佃制的形成原因之一。承典人可以把土地转典给第三者,收取金钱;也可以向出典人支付一笔相当于典价与卖价差额的金钱,称“找贴”或“找价”。
在永佃制下,土地的拥有权与使用权分离,可以分别执行和占有。这两项分割的权益,各地名称不同,如:田底田面、田骨田皮、田根田脚。有的地方认为永佃权是土地所有权的一部分,因此享有永佃权的称为二田主,形成一田二主制,即地主与佃户共同享有土地的主权。 永佃制有利佃农,对佃农是一种保障。佃农视永佃权为一种产业,可以出让、遗赠、或转售。永佃权有时价,而且往往比田骨的价值更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