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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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貼是指在典當存續期間內,出典人願意將出典物賣給典當行,而典當行又同意購買該典物,則典物的實際賣價與典價相抵以後,由典當行向出典人支付差額款的買賣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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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貼的具備條件[1]
找貼的實現需具備兩個條件:
(1)找貼必須在典當存續期限內發生。在典當之前的買賣或典當期限屆滿(絕當)後的買賣,不構成找貼買賣行為。
(2)找貼必須是現實的具體的買賣行為。有的出典人與典當行在合同中約定:將來出典人出讓典物所有權給典當行,由典當行支付差額價金,這隻能是預約找貼。
找貼行為雖然在典當存續期間內發生,但找貼行為一旦成立,原典當關係因混同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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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雷.企業經營管理與市場中介組織實務全書.中國言實出版社,1997年11月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