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幣政策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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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幣政策工具(tools of monetary policy/monetary policy too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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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幣政策工具是中央銀行為達到貨幣政策目標而採取的手段。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三條規定,我國貨幣政策最終目標為“保持貨幣幣值的穩定,並以此促進經濟的增長。”
為實現其最終目標有一個傳導機制,並有一個時間過程,一般是:中央銀行運用貨幣政策工具——操作目標——中介目標——最終目標。也就是中央銀行通過貨幣政策工具的運作,影響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的活動,進而影響貨幣供應量,最終影響國民經濟巨集觀經濟指標。
1998年以後,主要採取間接貨幣政策工具調控貨幣供應總量。現階段,中國的貨幣政策工具主要有公開市場操作、存款準備金、再貸款與再貼現、利率政策、匯率政策、視窗指導、短期流動性調節工具(SLO)、中期借貸便利(MLF)等。2013年11月6日央行網站新增“常備借貸便利(SLF)”欄目,並正式發佈今年常備借貸便利開展情況,標志著這一新的貨幣政策工具的正式使用。
目前我國貨幣政策的操作指標主要監控基礎貨幣、銀行的超額儲備率和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利率、銀行間債券市場的回購利率;中介指標主要監測貨幣供應量和以商業銀行貸款總量、貨幣市場交易量為代表的信用總量。
根據貨幣政策工具的調節職能和效果來劃分,貨幣政策工具可分為以下四類:
常規工具
或稱一般性貨幣政策工具。指中央銀行所採用的、對整個金融系統的貨幣信用擴張與緊縮產生全面性或一般性影響的手段,是最主要的貨幣政策工具,包括:
被稱為中央銀行的 “三大法寶”。主要是從總量上對貨幣供應量和信貸規模進行調節。
選擇工具
是指中央銀行針對某些特殊的信貸或某些特殊的經濟領域而採用的工具,以某些個別商業銀行的資產運用與負債經營活動或整個商業銀行資產運用也負債經營活動為對象,側重於對銀行業務活動質的方面進行控制,是常規性貨幣政策工具的必要補充,常見的選擇性貨幣政策工具主要包括:
①消費者信用控制;
②證券市場信用控制;
③不動產信用控制;
④優惠利率;
⑤特種存款
補充工具
其它政策工具,除以上常規性、選擇性貨幣政策工具外,中央銀行有時還運用一些補充性貨幣政策工具,對信用進行直接控制和間接控制。包括:
①信用直接控制工具,指中央銀行依法對商業銀行創造信用的業務進行直接干預而採取的各種措施,主要有信用分配、直接干預、流動性比率、利率限制、特種貸款;
②信用間接控制工具,指中央銀行憑藉其在金融體制中的特殊地位,通過與金融機構之間的磋商、宣傳等,指導其信用活動,以控制信用,其方式主要有視窗指導、道義勸告。
新工具
2013年11月6日,我國央行網站新增“常備借貸便利(SLF)”欄目,標志著這一新的貨幣政策工具的正式使用。央行於2013年初創設這一工具。常備借貸便利(StandingLendingFacility,簡稱SLF),在各國名稱各異,如美聯儲的貼現視窗(DiscountWindow)、歐央行的邊際貸款便利(MarginalLendingFacility)、英格蘭銀行的操作性常備便利(OperationalStandingFacility)、日本銀行的補充貸款便利(ComplementaryLendingFacility)、加拿大央行的常備流動性便利(StandingLiquidityFacility)等。
所謂常備借貸便利就是商業銀行或金融機構根據自身的流動性需求,通過資產抵押的方式向中央銀行申請授信額度的一種更加直接的融資方式。由於常備借貸便利提供的是中央銀行與商業銀行“一對一”的模式,因此,這種貨幣操作方式更像是定製化融資和結構化融資。
常備借貸便利的主要特點:一是由金融機構主動發起,金融機構可根據自身流動性需求申請常備借貸便利;二是常備借貸便利是中央銀行與金融機構“一對一”交易,針對性強。三是常備借貸便利的交易對手覆蓋面廣,通常覆蓋存款金融機構。
中國人民銀行可以運用的貨幣政策工具有5種,其作用與意義如下:
1、公開市場業務:運用國債、政策性金融債券等作為交易品種,主要包括回購交易、現券交易和發行中央銀行票據,調劑金融機構的信貸資金需求。
2、存款準備金: 通過調整存款準備金率,影響金融機構的信貸資金供應能力,從而間接調控貨幣供應量。
3、中央銀行貸款:運用再貸款政策、再貼現政策調劑金融機構的信貸資金需求,影響金融機構的信貸資金供應能力。
4、利率政策:根據貨幣政策實施的需要,適時的運用利率工具,對利率水平和利率結構進行調整,進而影響社會資金供求狀況,實現貨幣政策的既定目標。
中國人民銀行貨幣政策工具欄目導航圖[1]
貨幣政策是指中央銀行為實現其特定的經濟目標而採用的各種控制和調節貨幣供應量或信用量的方針和措施的總稱。
中國央行於2013年初創設了常備借貸便利,自2013年6月開始實施操作。自此,央行的貨幣政策工具又增加了一項。[2]
央行的貨幣政策工具包括:
一、公開市場業務:中央銀行公開買賣債券等的業務活動即為中央銀行的公開市場業務。1999年以來,公開市場操作已成為中國人民銀行貨幣政策日常操作的重要工具,對於調控貨幣供應量、調節商業銀行流動性水平、引導貨幣市場利率走勢發揮了積極的作用。
二、存款準備金:法定存款準備金率是指存款貨幣銀行按法律規定存放在中央銀行的存款與其吸收存款的比率。法定存款準備金率政策的真實效用體現在它對存款貨幣銀行的信用擴張能力、對貨幣乘數的調節。由於存款貨幣銀行的信用擴張能力與中央銀行投放的基礎貨幣存在乘數關係,而乘數的大小與法定存款準備金率成反比。因此,若中央銀行採取緊縮政策,中央銀行提高法定存款準備金率,則限制了存款貨幣銀行的信用擴張能力,降低了貨幣乘數,最終起到收縮貨幣供應量和信貸量的效果,反之亦然。
三、中央銀行貸款:中央銀行貸款指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的貸款,簡稱再貸款,是中央銀行調控基礎貨幣的渠道之一。中央銀行通過適時調整再貸款的總量及利率,吞吐基礎貨幣,促進實現貨幣信貸總量調控目標,合理引導資金流向和信貸投向。
再貼現是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持有的未到期已貼現商業匯票予以貼現的行為。在我國,中央銀行通過適時調整再貼現總量及利率,明確再貼現票據選擇,達到吞吐基礎貨幣和實施金融巨集觀調控的目的,同時發揮調整信貸結構的功能。
四、利率政策:利率政策是我國貨幣政策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貨幣政策實施的主要手段之一。中國人民銀行根據貨幣政策實施的需要,適時的運用利率工具,對利率水平和利率結構進行調整,進而影響社會資金供求狀況,實現貨幣政策的既定目標。
目前,中國人民銀行採用的利率工具主要有:1、調整中央銀行基準利率,包括:再貸款利率,指中國人民銀行向金融機構發放再貸款所採用的 利率;再貼現利率,指金融機構將所持有的已貼現票據向中國人民銀行辦理再貼現所採用的利率;存款準備金利率,指中國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交存的法定存款準備 金支付的利率;超額存款準備金利率,指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交存的準備金中超過法定存款準備金水平的部分支付的利率。2、調整金融機構法定存貸款利率。3、 制定金融機構存貸款利率的浮動範圍。4、制定相關政策對各類利率結構和檔次進行調整等。
五、常備借貸便利:借鑒國際經驗,中國人民銀行於2013年初創設了常備借貸便利(StandingLendingFacility,SLF)。常備借貸便利是中國人民銀行正常的流動性供給渠道,主要功能是滿足金融機構期限較長的大額流動性需求。對象主要為政策性銀行和全國性商業銀行。期限為1-3個月。利率水平根據貨幣政策調控、引導市場利率的需要等綜合確定。常備借貸便利以抵押方式發放,合格抵押品包括高信用評級的債券類資產及優質信貸資產等。
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二十三條【貨幣政策工具】
中國人民銀行為執行貨幣政策,可以運用下列貨幣政策工具:
(一)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按照規定的比例交存存款準備金;
(四)向商業銀行提供貸款;
(六)國務院確定的其他貨幣政策工具。
中國人民銀行為執行貨幣政策,運用前款所列貨幣政策工具時,可以規定具體的條件和程式。
【釋義】本條是關於中國人民銀行運用的貨幣政策工具的規定。
貨幣政策工具是指中央銀行為達到貨幣政策目標而採取的手段。根據本法第三條的規定,我國的貨幣政策目標為“保持貨幣幣值的穩定,並以此促進經濟增長”。為實現貨幣政策目標,中央銀行要控制一般商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的信貸活動,從而控制貨幣供應,進而影響整個國民經濟活動。為了調節金融,穩定貨幣,中央銀行要運用經濟手段,同時輔之以行政手段,控制和調節市場的信貸數量。
(一)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按照規定的比例交存存款準備金
存款準備金政策是指中央銀行依據法律所賦予的權力,要求商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按規定的比率在其吸收的存款總額中提取一定的金融繳存中央銀行,並藉以間接地對社會貨幣供應量進行控制的制度。提取的金額被稱為存款準備金,準備金占存款總額的比率稱為存款準備率或存款準備金率。
存款準備金制度由兩部分組成:一是法定准備金;二是超額準備金。法定准備金是指以法律形式規定的繳存中央銀行的存款準備金,其運作的原理是中國人民銀行通過調整商業銀行上繳的存款準備金的比率,藉以擴張或收縮商業銀行的信貸能力,從而達到既定的貨幣政策目標。比如提高法定准備金比率,由一定的貨幣基數所支持的存貸款規模就會減少,從而使流通中的貨幣供應量減少;反之,則會使貨幣供應量增加。超額準備金是銀行為應付可能的提款所安排的除法定准備金之外的準備金,它是商業銀行在中央銀行的一部分資產。我國的超額準備金包括兩個部分:一是存入中央銀行的準備金;二是商業銀行營運資金中的現金準備。前者主要用於銀行間的結算和清算,以及用於補充現金準備,而後者是用於滿足客戶的現金需要。
我國的存款準備金制度,是根據1983年9月《國務院關於中國人民銀行專門行使中央銀行職能的決定》重新恢復建立的。《中國人民銀行法》對其作了明確規定,把它列為中國人民銀行貨幣政策工具的首位。1998年3月24日中國人民銀行發佈了《關於改革存款準備金制度的通知》,對有關存款準備金制度的事宜作了具體規定。我國法定存款準備金制度的主要內容如下:
(1)存款準備金制度的實施對象。本條第一項規定“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按照規定的比例交存存款準備金。”可見,我國法定存款準備金制度的實施對象是銀行業金融機構。按照本法的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眾存款的金融機構和政策性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托投資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以及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設立的其他金融機構。
(2)存款準備金交存範圍。我國現行的存款準備金制度,只對存款計提準備金。具體包括商業銀行吸收的一般存款,所謂一般存款是相對財政性存款而言的,包括企業存款、儲蓄存款、農村存款;信托投資機構吸收的信托存款;農村信用合作社及聯社和城市信用合作社及聯社等集體金融組織吸收的各項存款。
(3)規定和調整存款準備金率的機構。國家授權人民銀行規定存款準備金率並根據放鬆銀根或緊縮銀根的需要進行調整,並組織分支機構具體實施。
超額準備金是指銀行為應付可能的提款所安排的除法定准備金之外的準備金,其特點是為是商業銀行在中央銀行的一部分資產。我國的超額準備金包括兩個部分:一是存入中央銀行的準備金;二是商業銀行營運資金中的現金準備。前者主要用於銀行間的結算和清算,以及用於補充現金準備,而後者是用於滿足客戶的現金需要。
儘管存款準備金政策是中央銀行的一項重要的貨幣政策工具,在貨幣政策中占有重要地位,但這項政策工具也存在著明顯的局限性,主要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1)存款準備金政策缺乏彈性。存款準備金比率的調整所帶來的效果非常強烈,中央銀行難以確定調整準備金率的時機和調整的幅度,因而法定存款準備金率不宜隨時調整,不能作為中央銀行每日控制貨幣供應狀況的工具。而且在中央銀行提高準備金比率時,沒有足夠超額準備金的商業銀行必然會被迫出售其流動性資產,或增加向中央銀行的借款,或者是立即收回放出的款項等,這些措施都會增加中央銀行的工作壓力。所以,中央銀行一般不喜歡對存款準備金率經常予以變動,並且許多國家的中央銀行在提高之前,會事先通知商業銀行,這樣會使得這項貨幣政策工具效果更平穩一些。
(2)由於存款準備金政策對商業銀行的超額準備金、貨幣乘數及社會的貨幣供應量均有較強烈的影響,對整個經濟和社會大眾的心理預期等,都會產生顯著的影響,因而存款準備金率有固定化傾向。
(3)存款準備金政策對各類銀行和和地區銀行的影響也不一致。由於超額準備金並不是平均分佈在各家銀行,而且銀行的規模大小有差別,地區經濟發展程度不同,銀行類別各異因此,存款準備金率“一刀切”式的變動對各家銀行的影響就不一致,有的銀行往往陷入嚴重資金周轉不靈的困境。
(二)確定中央銀行基準利率
所謂利息,是指貨幣所有者因貸出貨幣資金而從借款人處獲得的報酬。而利率是利息率的簡稱,是指一定時期內利息的金額與存入或貸出金額的比率,由資金的供求關係決定。我國的利率分三種:
第一,中國人民銀行對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的存、貸款利率,即基準利率,又稱法定利率;
第二,商業銀行對企業和個人的存、貸款利率,稱為商業銀行利率;
第三,金融市場的利率,稱為市場利率。其中,基準利率是核心,它在整個金融市場和利率體系中處於關鍵地位,起決定作用,它的變化決定了其他各種利率的變化。中央銀行通過提高或降低貸款利率影響商業銀行借入中央銀行資金成本,以達到抑制或刺激對信貸資金的需求,導致信貸總量或貨幣供應量的收縮或擴張。
基準利率是我國中央銀行實現貨幣政策目標的重要手段之一,制定基準利率的依據只能是貨幣政策目標。當政策目標重點發生變化時,利率作為政策工具也應隨之變化。不同的利率水平體現不同的政策要求,當政策重點放在穩定貨幣時,中央銀行貸款利率就應該適時調高,以抑制過熱的需求;相反,則應該適時調低。比如,1987年針對溫度回升的經濟空氣,國務院提出“壓縮經濟空氣”,廣泛開展增產節約、增收節支運動。中央銀行明確提出“緊中有活”的貨幣政策,提高了中央銀行貸款利率,從第四季度起,將年度性貸款和短期貸款的利率由3.4‰和5.4‰提高到6‰。 1988年第四季度,面對經濟過熱和明顯的通貨膨脹,黨中央和國務院提出了“治理經濟環境,整頓經濟秩序”的方針,一系列旨在緊縮銀根的政策措施相繼出台,其中包括繼續提高中央銀行貸款利率,年度性貸款利率和短期貸款利率,由6‰分別提高為6.9‰和6.3‰,以控制信貸資金的過度需求。又如,1995 年面對居高不下的通貨膨脹,中央銀行實行緊縮的貨幣政策,於元月一日將中央銀行貸款利率在原基礎上提高0.5個百分點。
(三)為在中國人民銀行開立賬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辦理再貼現
貼現是指票據持有人在票據到期日前,為融通資金而向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貼付一定利息的票據轉讓行為。通過貼現,持票人得到低於票面金額的資金,貼現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獲得票據的所有權。再貼現是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將買入的未到期的貼現票據向中央銀行辦理的再次貼現。從形式上看,再貼現與貼現並無區別,都是一種票據和信用相結合的融資方式,但從職能上看,再貼現是中央銀行執行貨幣政策的重要手段之一。
所謂再貼現政策,就是中央銀行通過制定或調整再貼現利率來干預和影響市場利率及貨幣市場的供應和需求,從而調節市場貨幣供應量的一種金融政策。再貼現政策分為兩種。一種是長期的再貼現政策,這又包括兩種:一是“抑制政策”,即中央銀行較長期地採取再貼現率高於市場利率的政策,提高再貼現成本,從而抑制資金需求,收縮銀根,減少市場的貨幣供應量;二是“扶持政策”,即中央銀行較長期地採取再貼現率低於市場利率的政策,以放寬貼現條件,降低再貼現成本,從而刺激資金需求,放鬆銀根,增加市場的貨幣供應量。另一種是短期的再貼現政策,即中央銀行根據市場的資金供求狀況,隨時制定高於或低地市場利率的再貼現率,以影響商業銀行借入資金的成本和超額準備金,影響市場利率,從而調節市場的資金供求。
再貼現政策的作用過程實際上就是通過變更再貼現率來影響商業銀行的準備金及社會的資金供求的過程。當中央銀行提高再貼現率,使之高於市場利率時,商業銀行向中央銀行借款或再貼現的資金成本上升,這就必然減少向中央銀行借款或再貼現,這使商業銀行的準備金相應縮減。如果準備金不足,商業銀行就只能收縮對客戶的貸款和投資規模,從而也就縮減了市場的貨幣供應量。隨著市場貨幣供應量的縮減,銀根緊俏,市場利率也相應上升,社會對貨幣的需求也就相對減少。而當中央銀行降低再貼現利率,使其低於市場利率時,商業銀行向中央銀行借款或再貼現的資金成本降低,這就必然增加其向中央銀行的借款或再貼現,商業銀行的準備金相應增加,這就必然會使其擴大對客戶的貸款和投資規模,從而導致市場貨幣供給量的增加。隨著市場貨幣供給量的增加,銀根鬆動,籌資較易,市場利率相應降低,社會對貨幣的需求也會相應增加。
儘管再貼現政策從理論上來說,能夠發揮很好的效果,但同時也存在著某些局限性,這主要表現在:
(1)從控制貨幣供應量來看,再貼現政策並不是一種理想的控制工具。首先,中央銀行處於被動地位。商業銀行是否願意到中央銀行申請再貼現,或再貼現多少,決定於商業銀行自身。其次,如商業銀行都依賴於中央銀行再貼現,就會增加中央銀行的壓力,從而會削弱其控制貨幣供應量的能力。再次,再貼現率高低有限度。在經濟繁榮或經濟蕭條時期,再貼現率無論高低,都無法限制或阻止商業銀行向中央銀行再貼現,這也使得中央銀行難以有效地控制貨幣供應量。
(2)從對利率的影響看,調整再貼現利率,通常並不能改變利率的結構,而只能影響利率水平。
(3)就其彈性而言,再貼現政策是缺乏彈性的。一方面,再貼現率的隨時調整,通常會引起市場利率的經常性波動,這會使企業和商業銀行無所適從;另一方面,再貼現率不隨時調整,又不利於中央銀行靈活地調節市場貨幣供應量。因此,再貼現政策的彈性是很小的。
(四)向商業銀行提供貸款
再貸款是指中央銀行向商業銀行的貸款。再貸款是中央銀行主要資產業務之一。在中央銀行的資產負債表中,尤其是在原來實行計劃經濟的國家裡,貸款是一個大項目,它充分體現了中央銀行作為“最後貸款人”的職能作用。中央銀行的貸款對維護金融體系的安全、執行貨幣政策、抑制通貨膨脹、平衡財政收支、促進經濟發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具體說來,再貸款的作用主要體現為:第一,中央銀行通過調整再貸款利率,影響商業銀行從中央銀行取得信貸資金的成本和可使用額度,使貨幣供應量和市場利率發生變化。例如,當中央銀行要收縮銀根實行緊縮政策時,它可以提高再貸款利率,減少基礎貨幣的投放量,增加商業銀行向中央銀行的貸款成本,抑制商業銀行向中央銀行的貸款;第二,再貸款利率的調整是中央銀行向商業銀行和社會宣傳貨幣政策變動的一種有效方法,它能產生預告效果,從而在某種程度上影響人們的預期。當中央銀行提高再貸款利率時,表明中央銀行對通貨膨脹的進展發出了警告,使廠商慎重從事進一步的投資擴張;當中央銀行降低再貸款利率時,則表示在中央銀行看來通貨膨脹已經緩和,這樣就會刺激投資和經濟增長,在一定程度上起到調整產業結構和產品結構的作用。
根據本法和1993年3月發佈的《中國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貸款管理暫行辦法》以及1994年2月頒佈的《信貸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我國再貸款制度主要有以下內容:
(1)再貸款的條件和期限。凡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持有《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併在人民銀行單獨開立基本賬戶的金融機構,方可成為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貸款的對象。除此之外,還必須具備以下條件:信貸資金營運基本正常,貸款用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貨幣政策的要求;按有關規定及時足額向人民銀行交存存款準備金;還款資金來源有保障;歸還人民銀行貸款有信譽;及時向人民銀行報送計劃、統計、會計報表及有關資料。中央銀行對商業銀行的貸款期限較短。依據貸款期限的不同,具體劃分為20天內、3個月內、6個月內、1年期4個檔次。
(2)再貸款的發放和收回。商業銀行向人民銀行申請貸款,必須填寫《中國人民銀行貸款申請書》,註明借款用途,說明借款原因,講清資金運用狀況,加蓋有效印鑒,報送當地人民銀行。人民銀行依據經濟發展、銀根鬆緊和貸款條件,自主審查,決定貸與不貸、貸多貸少、貸款種類和貸款期限。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發放貸款,必須堅持期限管理,貸款到期必須收回。貸款到期,商業銀行應主動辦理還款手續;到期不辦理的,人民銀行有權將其貸款轉入逾期貸款戶,必要時從其存款戶扣收。
(3)人民銀行對再貸款的管理。人民銀行各分支機構要定期檢查金融機構使用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貸款情況。對發現貸款使用不符合規定,或信貸投向不合理等情況的,要督促其限期糾正,對糾正不力的,人民銀行有權停止對該行貸款、收回或提前收回對該行的貸款,並建議其上級行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值得指出的是,再貸款與商業銀行貸款雖然都能起到資金融通的作用,但二者有很大區別:第一,貸款的對象不同。再貸款的對象只能是商業銀行,除國務院決定中國人民銀行可以向特定的非銀行金融機構提供貸款的外,人民銀行不得向非銀行金融機構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貸款;而商業銀行貸款的對象是單位和個人。第二,貸款的依據不同。中央銀行的再貸款一般用於解決商業銀行臨時頭寸不足的問題所以期限較短;而商業銀行的貸款期限則相對較長,可分為短期貸款、中期貸款和長期貸款。第三,貸款的作用不同。再貸款在整個銀行貸款中處於“總閘門”的地位,因為中央銀行投入的是基礎貨幣,其投量和投向可以直接引導和調節整個銀行貸款的規模和結構。同時,再貸款還是我國目前重要的貨幣政策工具之一,是一種有效的調控手段,既可以調節需求,也可以調節供給,可以在不幹預金融機構經營活動的前提下,把貨幣政策的意圖傳導給金融機構,促使其按貨幣政策目標開展經營活動。而商業銀行的貸款則不具有上述作用。
(五)在公開市場上買國債、其他政府債券和金融債券及外匯
公開市場操作是指中央銀行在金融市場上買賣有價證券和外匯的活動。它是中央銀行的一項主要業務,是貨幣政策的一種基本工具。中央銀行買進或賣出有價證券或外匯意味著進行基礎貨幣的吞吐,可以達到增加或減少貨幣供應量的目的。當金融市場上資金缺乏時,中央銀行就通過公開市場業務買進有價證券,向社會投入一筆基礎貨幣。這些基礎貨幣如果是流入社會大眾手中,則會直接地增加社會的貨幣供應量,如果是流入商業銀行,則會引起信用的擴張和貨幣供應量的多倍增加。相反,當金融市場上游資泛濫、貨幣過多時,中央銀行就可以通過公開市場業務賣出有價證券,無論這些證券是由商業銀行購買,不定期是由其他部門購買,總會有相應數量的基礎貨幣流回,引起信用規模的收縮和貨幣供應量的減少。中央銀行就是通過公開市場上的證券買賣活動,以達到擴張或收縮信用、調節貨幣供應量的目的。
根據中央銀行在公開市場買賣證券的差異,可分為廣義的和狹義的公開市場。所謂廣義的公開市場,是指在一些金融市場不發達的國家,政府公債和國庫券的數量有限,因此,中央銀行除了在公開市場上買賣政府公債和國庫券之外,還買賣地方政府債券、政府擔保的債券、銀行承兌匯票等,以達到調節信用和控制貨幣供應量的目的。所謂狹義的公開市場,是指主要買賣政府公債和國庫券。因為在一些發達國家,大量發行政府公債和國庫券,且流通範圍廣泛,中央銀行在公開市場上只需要買進或買出政府公債和國庫券,就可以達到調節信用、控制貨幣供應量的目的。
中國人民銀行公開市場操作的工具是國債、其他政府債券、金融債券和外匯,目前主要是外匯。就國債而言,中國人民銀行以買賣國債的形式吞吐基礎貨幣,調節商業銀行的資金頭寸,進而影響貨幣供應量的減少變化。中國人民銀行開展的第一批國債公開市場操作是在1996年4月9日,這次國債公開市場操作是以1996年財政部發行的無紙化短期國債為操作工具,通過中國人民銀行公開市場操作室和各商業銀行總行的聯機網進行逐筆交易,交易風險由交易各方各自承擔。人民銀行在國債市場進行國債買賣,買賣的對象不是個人和企業、事業單位,而是國債一級交易商。國債一級交易商,是指經中國人民銀行審定的、具有直接與中國人民銀行進行債務交易資格的商業銀行、證券公司和信托投資公司。就外匯而言,由於中國外匯交易中心的成立,統一的外匯市場已經形成,外匯與人民幣買賣的數額較大,人民銀行通過在銀行間外匯市場買賣外匯,同樣會起到吞吐基礎貨幣的作用。
公開市場政策已成為許多國家中央銀行最重要的貨幣政策工具。其優點在於:(1)中央銀行能通過此項政策工具影響商業銀行準備金的狀況,從而直接影響市場貨幣供應量。(2)運用公開市場業務的主要權掌握在中央銀行手中。中央銀行可以獨立地選擇在金融市場上買賣各種債券的時間、地點、種類及數量,而無須像再貼現政策那樣,中央銀行只能用變動貸款條件或貸款成本的間接方式鼓勵或限制商業銀行的信用行為,也無須考慮商業銀行是否配合。(3)公開市場上中央銀行買賣各種有價證券的規模可大可小,交易方法及步驟都可以根據需要安排,這樣更能保證準備金比率調整的準確性,也能比較準確地調控貨幣供應量。(4)公開市場業務不象法定准備率及再貼現率手段那樣,具有很大的行為慣性。在中央銀行根據市場行情認為有必要調節方向時,轉變業務有很大的靈活性。(5)中央銀行可以運用公開市場政策,進行經常性、連續性的操作。(6)金融市場情況一旦發生變化,中央銀行能迅速改變其操作,靈活地調節市場貨幣供應量。
(六)國務院確定的其他貨幣政策工具
本款為一彈性條款。由於我國的經濟體制正處於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轉變的過程中,金融體制的改革也正處於深刻的變動之中,在這種環境下,經濟、金融形勢往往容易發生難以預料的變化。對於這種情況,中央銀行應該採取靈活多樣的貨幣政策工具,而不能僅限於法定的幾種類型。所以,本條在此作了靈活規定,但為了設定了一個限制性條件,即除本條規定的五項貨幣政策工具以外的貨幣政策工具應由國務院確定。這樣規定的主要目的在於保證人民銀行根據經濟、金融形勢的實際變化,採取及時、靈活、有效、形式多樣的貨幣政策工具,確保貨幣政策目標的實現。
從人民銀行實際操作和外國中央銀行的長期實踐來看,國務院確定的其他貨幣政策工具可以有如下幾種:貸款限額、信貸收支計劃、現金收支計劃、特別存款賬戶、視窗指導以及貨幣發行等。
(1)貸款限額。所謂貸款限額是指中央銀行運用指令性計劃對國家銀行在一個年度內的貸款總額或貸款最高額度加以限定的一種管理手段。它分為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的貸款最高限額和中央銀行貸款限額兩種方式。對金融機構的貸款最高限額為控制貸款的總 “籠子”,中央銀行貸款限額是人民銀行“最後貸款者”的職能向商業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以多種形式融通資金的總稱,它是全國信貸總規模的決定因素。
我國從1985年開始對貸款進行限額管理。目前貸款限額管理仍是我國中央銀行控制信用總規模、調節貨幣供應量的重要工具。一方面,利用它能限制基礎貨幣的派生能力;另一方面,有助於從巨集觀上控制信貸總量,合理調整貸款結構,集中資金來保證國家重點建設和支持經濟穩定、協調發展;另外,貸款限額管理具有可控性強,操作簡單、直接、收效快等優點。
(2)信貸收支計劃。計劃管理是國民經濟巨集觀管理中的一項重要內容。作為國民經濟巨集觀調控部門的中央銀行也必須對全社會的信貸規模和貨幣供應量實行計劃管理。因此,信貸收支計劃是中國人民銀行在金融領域內,利用計劃機制,對全社會的信貸資金來源和信貸資金運用的數量及其構成進行綜合平衡控制的重要手段之一。
中國人民銀行編製的信貸計劃,並不是各商業銀行的信貸計劃的簡單總和,而是以商業銀行所編製的信貸計劃為基礎,根據國家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貨幣政策的決策和金融巨集觀控制的客觀要求,在總量、部門、地區和項目等方面進行綜合平衡之後,編製的全國信貸收支總規模及其基本構成的計劃。信貸計劃是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是綜合性的計劃。
(3)現金收支計劃。現金收支計劃是中國人民銀行控制現金貨幣供應量及其流向,從而調節信貸規模和貨幣供應量的重要手段之一。現金收支計劃與信貸收支計劃有著密切的聯繫,同時也有很重要的區別。二者的聯繫主要是:現金是通過信貸的渠道進入流通的,信貸收支的規模和投向直接影響著現金收支的規模和投向。從實踐來看,這種聯繫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現金收支是信貸收支的一部分。信貸收支中,既有現金收支,也有轉賬收支。信貸收支包括現金收支,現金收支是信貸收支的一個組成部分。
第二,現金收支影響信貸收支,信貸收支制約著現金收支。現金收支對信貸收支的影響主要表現在兩方面:一是現金收支的規模製約著信貸收支的規模,現金作為基金貨幣,它的規模大小,在一定程度上決定了信貸規模的大小;二是現金收支的規模製約著信貸收支的構成,現金收支和轉賬收支構成了整個信貸收支,如其他條件不變,現金收支規模大,轉賬收支規模則小,反之亦然。信貸收支對現金收支的影響表現在:一是財政性存款變動必然會引起現金收支的變動;二是農貸的發放和收回、農副產品預購定金的發放和收回,以及存款的存入和提取,都影響著現金收支規模的擴大或縮小;三是儲蓄存款的增減制約著現金收支的規模;等等。
第三,信貸收支計劃的差額與現金收支計劃的差額始終都是一致的。因為,轉賬收支只是銀行系統內部各賬戶之間的貨幣資金轉移,此多彼少,收支總是平衡的。然而現金通過銀行在社會流通,支出的時間和數額不一致,通過一定渠道流回的時間和數額也不一致,故現金收支總是不平衡的。由於轉賬收支部分始終平衡,而現金收支部分又往往不平衡,所以,信貸收以差額與現金收支差額總是一致的。
儘管現金計劃與信貸計劃之間的聯繫十分密切,但畢竟是中央銀行貨幣政策的兩個不同的工具,是有區別的。其區別在於:
一是兩個計劃的作用不同。信貸計劃主要是用來控制全國的信貸總規模及其構成,而現金計劃主要是用來控制現金貨幣收以運動狀況。
二是兩個計劃反映的內容不同。信貸計劃是通過存款和貸款的增減變化、貨幣的投放和回籠來反映信貸資金來自於國民經濟的哪些部分,運用到哪些部門,反映出信貸總規模及其貨幣供應總量的變化情況;而現金計劃是通過現金的投入和回籠的各個渠道來反映現金貨幣從哪些渠道回籠,從哪些渠道投入,反映出現金貨幣運動的狀態。
三是信貸計劃和現金計劃的編製方法不同。信貸計劃的各個項目是按餘額或增減額編製;而現金計劃的各項目是按收付發生額編製的。因此,信貸計劃的各指標是時點數,現金計劃的各指標是時期數。
(4)特別存款。特別存款是中央銀行為了保持金融部門的平衡協調發展,避免個別部門或某類貸款的過速增長,要求某個或某幾個金融部門向中央銀行交納一定比例的特別存款。特別存款屬於選擇性信用控制工具,不是一項普遍性措施,也不是一項長期的、連續的措施。
(5)“視窗指導”。中央銀行與國有商業銀行行長聯席會議制度,是我國中央銀行進行“視窗指導”的特殊形式。自1987年起,中央銀行與專業銀行建立了比較穩定的行長碰頭會制度。在碰頭會上,專業銀行向中央銀行報告即期的信貸業務進展情況,中央銀行則向專業銀行說明對經濟、金融形勢的看法,通報貨幣政策意向,提出改進專業銀行信貸業務管理的建議。
(6)貨幣發行。中央銀行適時適量地控制貨幣發行,有計劃地控制註入流通的基礎貨幣,從而有利於信貸計劃和現金計劃的實現。
綜上所述,上面分析的六個方面的貨幣政策工具是本條規定的中國人民銀行為實現貨幣政策目標,在執行貨幣政策中可以運用的。同時還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在運用這些貨幣政策工具時,可以規定具體的條件和程式。
(一)、存款準備金制度概述
存款準備金是指金融機構為保證客戶提取存款和資金清算需要而準備的資金,金融機構按規定向中央銀行繳納的存款準備金占其存款總額的比例就是存款準備金率。存款準備金制度是在中央銀行體制下建立起來的,世界上美國最早以法律形式規定商業銀行向中央銀行繳存存款準備金。存款準備金制度的初始作用是保證存款的支付和清算,之後才逐漸演變成為貨幣政策工具,中央銀行通過調整存款準備金率,影響金融機構的信貸資金供應能力,從而間接調控貨幣供應量。
存款準備金及存款準備金率包括兩部分,中央銀行規定的存款準備金率被稱為法定存款準備率,與法定存款準備率對應的準備金就是法定准備金。超過法定准備金的準備金叫做超額準備金(國內習慣於稱其為備付金),超額準備金與存款總額的比例是超額準備率(國內常稱之為備付率)。超額準備金的大小和超額準備率的高低由商業銀行根據具體情況自行掌握。
(二)、我國存款準備金制度的演變
我國的存款準備金制度是在1984年中國人民銀行專門行使中央銀行職能後建立起來的,近20年來,存款準備金率經歷了六次調整。
1984年,中國人民銀行按存款種類規定了法定存款準備金率,企業存款為20%,農村存款為25%,儲蓄存款為40%。過高的法定存款準備率使當時的專業銀行資金嚴重不足,人民銀行不得不透過再貸款(即中央銀行對專業銀行貸款)的形式將資金返還給專業銀行。
為剋服法定存款準備率過高帶來的不利影響,中國人民銀行從1985年開始將法定存款準備率統一調整為10%。
1987年和1988年,中國人民銀行為適當集中資金,支持重點產業和項目的資金需求,也為了緊縮銀根,抑制通貨膨脹,兩次上調了法定准備率。1987年從10%上調為12%,1988年9月進一步上調為13%。這一比例一直保持到1998年3月20日。
我國的法定准備金存款不能用於支付和清算,金融機構按規定在中國人民銀行開設一般存款賬戶,統稱備付金存款賬戶,用於資金收付。1989年,中國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備付率做了具體規定,要求保持在5%—7%。1995年,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各家銀行經營的特點重新確定了備付率,工行、中行不低於6%,建行、交行不低於5%,農行不低於7%。
到了1998年,隨著我國經濟形式的變化和銀行體制改革的推進,當時的存款準備金制度出現了不少缺陷,必須進行改革。經國務院同意,中國人民銀行從1998年3月21日起,對存款準備金制度進行了重大改革,主要內容是:將原來各金融機構在中國人民銀行的準備金存款和備付金存款兩個賬戶合併,稱為準備金存款賬戶;法定存款準備率從13%下調到8%,超額準備金及超額準備率由各金融機構自行決定;對各金融機構的法定存款準備金按法人統一考核;對各金融機構法定存款準備金按旬考核;金融機構按法人統一存入人民銀行的準備金存款低於上旬末一般存款餘額的8%,人民銀行對其不足部分按每日萬分之六的利率處以罰息。金融機構分支機構在人民銀行準備金存款賬戶出現透支,人民銀行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金融機構不按時報送旬末一般存款餘額表和按月報送月末日計表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七十八條予以處罰。上述處罰可以並處;調整金融機構一般存款範圍。將金融機構代理人民銀行財政性存款中的機關團體存款、財政預算外存款,劃為金融機構的一般存款。金融機構按規定比例將一般存款的一部分作為法定存款準備金存入人民銀行。
1999年11月18日,中國人民銀行決定:從11月21日起下調金融機構法定存款準備金率,由8%下調到6%。
從2003年9月21日起,中國人民銀行提高存款準備金率1個百分點,即存款準備金率由現行的6%調高至7%。
從2004年4月25日起,中國人民銀行實行差別存款準備金率制度。差別存款準備金率制度的主要內容是,金融機構適用的存款準備金率與其資本充足率、資產質量狀況等指標掛鉤。金融機構資本充足率越低、不良貸款比率越高,適用的存款準備金率就越高;反之,金融機構資本充足率越高、不良貸款比率越低,適用的存款準備金率就越低。實行差別存款準備金率制度可以制約資本充足率不足且資產質量不高的金融機構的貸款擴張。此項政策調整不影響企業和居民的經濟生活。考慮到我國各類金融機構改革進程的差異,尚未進行股份制改革的國有獨資商業銀行和城市信用社、農村信用社暫緩執行差別存款準備金率制度。
根據當前的巨集觀經濟形勢,自2004年4月25日起,中國人民銀行將資本充足率低於一定水平的金融機構存款準備金率提高0.5個百分點,執行7.5%的存款準備金率。其他金融機構仍執行現行存款準備金率。
存款準備金率歷次調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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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數 | 時間 | 調整前 | 調整後 | 調整幅度 | 備註 |
52 | 2016年3月1日[3] | (大型金融機構)17.00% | 16.50% | ↓0.5 | |
(中小金融機構)13.50% | 13.00% | ↓0.5 | 以保持金融體系流動性合理充裕,引導貨幣信貸平穩適度增長,為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營造適宜的貨幣金融環境。 | ||
51 | 2015年10月24日[4] | (大型金融機構)17.50% | 17.00% | ↓0.5 | |
(中小金融機構)14.00% | 13.50% | ↓0.5 | 為加大金融支持“三農”和小微企業的正向激勵,對符合標準的金融機構額外降低存款準備金率0.5個百分點。 | ||
50 | 2015年09月06日[5] | (大型金融機構)18.00% | 17.50% | ↓0.5 | |
(中小金融機構)14.50% | 14.00% | ↓0.5 | 額外下調金融租賃公司和汽車金融公司準備金率3個百分點,鼓勵其發揮好擴大消費的作用。 | ||
49 | 2015年06月28日[6] | (大型金融機構)18.50% | 18.00% | ↓0.5 | |
(中小金融機構)15.00% | 14.50% | ↓0.5 | 降低財務公司存款準備金率3個百分點,進一步鼓勵其發揮好提高企業資金運用效率的作用。 | ||
48 | 2015年04月20日[7] | (大型金融機構)19.50% | 18.50% | ↓1 | |
(中小金融機構)16.00% | 15.00% | ↓1 | 對符合審慎經營要求且“三農”或小微企業貸款達到一定比例的國有銀行和股份制商業銀行可執行較同類機構法定水平低0.5個百分點的存款準備金率。 | ||
47 | 2015年02月04日[8] | (大型金融機構)20.00% | 19.50% | ↓0.5 | |
(中小金融機構)16.50% | 16.00% | ↓0.5 | |||
46 | 2012年05月18日[9] | (大型金融機構)20.50% | 20.00% | ↓0.5 | |
(中小金融機構)17.00% | 16.50% | ↓0.5 | |||
45 | 2012年02月24日[10] | (大型金融機構)21.00% | 20.50% | ↓0.5 | |
(中小金融機構)17.50% | 17.00% | ↓0.5 | |||
44 | 2011年12月5日[11] | (大型金融機構)21.50% | 21.00% | ↓0.5 | |
(中小金融機構)18.00% | 17.50% | ↓0.5 | |||
43 | 2011年6月20日[12] | (大型金融機構)21.00% | 21.50% | ↑0.5 | |
(中小金融機構)17.50% | 18.00% | ↑0.5 | |||
42 | 2011年5月18日[13] | (大型金融機構)20.50% | 21.00% | ↑0.5 | |
(中小金融機構)17.00% | 17.50% | ↑0.5 | |||
41 | 2011年4月21日[14] | (大型金融機構)20.00% | 20.50% | ↑0.5 | |
(中小金融機構)16.50% | 17.00% | ↑0.5 | |||
40 | 2011年3月25日[15] | (大型金融機構)19.50% | 20.00% | ↑0.5 | |
(中小金融機構)16.00% | 16.50% | ↑0.5 | |||
39 | 2011年2月24日[16] | (大型金融機構)19.00% | 19.50% | ↑0.5 | |
(中小金融機構)15.50% | 16.00% | ↑0.5 | |||
38 | 2011年1月20日[17] | (大型金融機構)18.50% | 19.00% | ↑0.5 | |
(中小金融機構)15.00% | 15.50% | ↑0.5 | |||
37 | 2010年12月20日[18] | (大型金融機構)18.00% | 18.50% | ↑0.5 | |
(中小金融機構)14.50% | 15.00% | ↑0.5 | |||
36 | 2010年11月29日[19] | (大型金融機構)17.50% | 18.00% | ↑0.5 | |
(中小金融機構)14.00% | 14.50% | ↑0.5 | |||
35 | 2010年11月16日[20] | (大型金融機構)17.00% | 17.50% | ↑0.5 | |
(中小金融機構)13.50% | 14.00% | ↑0.5 | |||
34 | 2010年5月10日[21] | (大型金融機構)16.50% | 17.00% | ↑0.5 | |
(中小金融機構)13.50% | 不調整 | - | |||
33 | 2010年2月25日[22] | (大型金融機構)16.00% | 16.50% | ↑0.5 | |
(中小金融機構)13.50% | 不調整 | - | 為加大對“三農”和縣域經濟的支持力度,農村信用社等小型金融機構暫不上調。 | ||
32 | 2010年1月18日[23] | (大型金融機構)15.5% | 16% | ↑0.5% | |
(中小型金融機構)13.5% | 不調整 | - | 為增強支農資金實力,支持春耕備耕,農村信用社等中小型金融機構暫不上調。 | ||
31 | 2008年12月25日[24] | (大型金融機構)16% | 15.5% | ↓0.5% | |
(中小型金融機構)14% | 13.5% | ↓0.5% | |||
30 | 2008年12月05日[24] | (大型金融機構)17% | 16% | ↓1% | 下調工行、農行、中行、建行、交通銀行、郵政儲蓄銀行等大型金融機構存款準備金率1個百分點。 |
(中小型金融機構)16% | 14% | ↓2% | 中國人民銀行決定自12月5日起,下調中小金融機構存款準備金率2個百分點; | ||
29 | 2008年10月15日[24] | (大型金融機構)17.5% | 17% | ↓0.5% | |
(中小型金融機構)16.5% | 16% | ↓0.5% | |||
28 | 2008年9月25日[24] | (大型金融機構)17.50% | 不調整 | - | 除工商銀行、農業銀行、中國銀行、建設銀行、交通銀行、郵政儲蓄銀行暫不下調外, 其他存款類金融機構人民幣存款準備金率下調1個百分點, 汶川地震重災區地方法人金融機構存款準備金率下調2個百分點。 |
(中小型金融機構)17.5% | 16.5% | ↓1% | |||
27 | 2008年06月25日[24] | 17% | 17.5% | ↑0.5% | 汶州地震重災區法人金融機構暫不上調。 |
26 | 2008年06月15日[24] | 16.5% | 17% | ↑0.5% | 汶州地震重災區法人金融機構暫不上調。 |
25 | 2008年05月20日[24] | 16% | 16.5% | ↑0.5% | |
24 | 2008年4月25日[24] | 15.5% | 16% | ↑0.5% | |
23 | 2008年03月25日[24] | 15% | 15.5% | ↑0.5% | |
22 | 2008年01月25日[24] | 14.5% | 15% | ↑0.5% | |
21 | 2007年12月25日[25] | 13.5% | 14.5% | ↑1% | |
20 | 2007年11月10日[25] | 13% | 13.5% | ↑0.5% | |
19 | 2007年10月25日[25] | 12.5% | 13% | ↑0.5% | |
18 | 2007年09月25日[25] | 12% | 12.5% | ↑0.5% | |
17 | 2007年08月15日[25] | 11.5% | 12% | ↑0.5% | |
16 | 2007年06月05日[25] | 11% | 11.5% | ↑0.5% | |
15 | 2007年05月15日[25] | 10.5% | 11% | ↑0.5% | |
14 | 2007年04月16日[25] | 10% | 10.5% | ↑0.5% | |
13 | 2007年02月25日[25] | 9.5% | 10% | ↑0.5% | |
12 | 2007年01月05日[25] | 9% | 9.5% | ↑0.5% | |
11 | 2006年11月15日[26] | 8.5% | 9% | ↑0.5% | |
10 | 2006年08月15日[26] | 8% | 8.5% | ↑0.5% | |
9 | 2006年07月05日[26] | 7.5% | 8% | ↑0.5% | |
8 | 2004年04月25日 | 7% | 7.5% | ↑0.5% | 並對部分城市商業銀行和城市信用社實施差別存款準備金率。 |
7 | 2003年09月21日 | 6% | 7% | ↑1% | |
6 | 1999年11月21日 | 8% | 6% | ↓2% | |
5 | 1998年03月21日 | 13% | 8% | ↓5% | |
4 | 1988年9月 | 12% | 13% | ↑1% | |
3 | 1987年 | 10% | 12% | ↑2% | |
2 | 1985年 | 央行將法定存款準備金率統一調整為10% | |||
1 | 1984年 | 央行按存款種類規定法定存款準備金率, 企業存款20%,農村存款25%,儲蓄存款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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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再貸款政策
再貸款,即中央銀行作為“銀行的銀行”向商業銀行提供貸款。中央銀行通過控制對商業銀行的貸款額,就可以達到控制和調節貨幣供應量和信貸規模的目的。
改革以來我國的中央銀行的再貸款是與信貸規模管理配套使用的一項重要的貨幣政策工具。按再貸款期限長短不同,我國中央銀行的再貸款可分為三種類型:年度性貸款、季節性貸款和日拆性貸款。為了提高再貸款政策的靈活性、有效性,近年來。中央銀行已把再貸款的重點放在季節性和日拆性貸款上。因為季節性和日拆性貸款期限短,有利於中央銀行根據經濟狀況進行及時的調節。再貸款作為我國中央銀行的主要資產業務,80年代末期在資產總額中占75%左右,90年代後再貸款規模雖然有所下降,但仍占較大比重,到了1999年再貸款資產占銀行總資產的比重也約為43.49%,相比美國的情況,再貸款額僅占美國中央銀行資產總額的1%左右。巨額再貸款保證了信貸計劃的實施,是我國貨幣直接調控的一大特色,但同時也是貨幣失控的原因之一。在我國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過程中,我國的貨幣供應調控手段要由直接調控向間接調控轉變,貨幣政策工具也面臨著重大的更新,再貸款政策的作用會逐漸弱化。
1997年底,中國人民銀行頒佈了《關於改進國有商業銀行貸款規模管理的通知》,決定從1998年1月1日起,取消國有商業銀行貸款限額的控制,在推行資產負債比率管理和風險管理的基礎上,實行“計劃指導,自求平衡,比率管理,間接調控”的新的管理體制。這標志著我國中央銀行金融巨集觀調控方式的重大改革,中國人民銀行將從過去依靠貸款規模指令性計劃控制,轉變為指導性計劃引導,並以指導性計劃執行情況作為中央銀行巨集觀調控的監測目標。
這一信貸管理體制的重大變化,也意味著中國人民銀行要對再貸款政策工具進行調整,並且在後來的幾年中再貸款的功能確實發生了一些明顯的變化:主要表現為再貸款規模在逐步縮小,對貨幣調控的能力下降。1999年中國人民銀行對存款貨幣銀行的貸款規模為15373.9億元,到了2004年下降到了9376.35億元。如果從相對比重看,下降的更明顯,1999年再貸款規模占中國人民銀行總資產的規模為43.49%,2004年中該比重下降為11.92%。需要指出的是,在再貸款總體規模下降的情況下,中央銀行一方面對符合條件的中小金融機構大幅增加再貸款,發揮它們在支持中小企業發展中的積極作用,1998年到2001年,人民銀行對這類金融機構的再貸款逐年增加,累計增加了800多億元;另一方面中國人民銀行對農村信用社的貸款也是逐年增加,2000年、2001年、2002年分別增加了333億、200億、260億的再貸款支持農村信用社發展和農村經濟建設。
2004年中國人民銀行發佈《關於實行再貸款浮息制度的通知》,決定從2004年3月25日起實行再貸款浮息制度。再貸款浮息制度是指中國人民銀行在國務院授權的範圍內,根據巨集觀經濟金融形勢,在再貸款(再貼現)基準利率基礎上,適時確定並公佈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貸款利率加點幅度的制度。實行再貸款浮息制度不涉及企業和居民個人。再貸款浮息制度的基本內容是對期限在1年以內、用於金融機構頭寸調節和短期流動性支持的各檔次再貸款利率,在現行再貸款基準利率基礎上加0.63個百分點。以 20天以內再貸款為例,現行基準利率為2.7%,加點浮息後為3.33%。再貼現利率在現行再貼現基準利率2.97%的基礎上加0.27個百分點,加點浮息後利率為3.24%。為支持農村經濟發展,農村信用社再貸款浮息分三年逐步到位,且到位後加點幅度減半執行。
實行再貸款浮息制度是穩步推進利率市場化的又一重要步驟,有利於完善中央銀行利率形成機制,逐步提高中央銀行引導市場利率的能力;有利於理順中央銀行和借款人之間的資金利率關係,提高再貸款管理的科學性、有效性和透明度;有利於再貸款利率制度逐步過渡到國際通行做法。
(二)、再貼現政策
再貼現系指金融機構為了取得資金,將未到期的已貼現商業匯票再以貼現方式向中央銀行轉讓的票據行為,是中央銀行的一種貨幣政策工具。再貼現政策的調整不僅可以影響到市場中貨幣的數量,更重要的是再貼現利率的調整會影響市場的利率水平,從而對經濟產生重大影響。
我國再貼現政策的發展是建立在票據市場發展的基礎上的。1980年,根據中共中央關於在計劃經濟體制下利用市場調節搞好經濟的要求,中國人民銀行上海市分行著手研究票據貼現問題,並決定先在兩個區辦事處試點。1981年,人民銀行上海市楊浦和黃浦兩個區辦事處合作試辦了第一筆同城商業承兌匯票貼現,之後上海市徐匯區辦事處、安徽省天長縣支行又合作試辦了第一筆異地銀行承兌匯票的貼現。之後上海市分行向總行提出了《關於恢復票據承兌、貼現業務的請求報告》,總行對報告作了批覆,肯定了其試點,並決定在重慶、沈陽、河北等部分地區進行票據承兌、貼現業務的試點。經過幾年的探索,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1984年中國人民銀行頒佈了《商業匯票承兌、貼現暫行辦法》,並決定從1985年起在全國開展這項業務。
隨著票據業務的發展,中國人民銀行也開始著手開展再貼現業務,進一步發揮中央銀行的巨集觀調控作用。
1986年人民銀行又頒佈了《再貼現試行辦法》,開始對專業銀行辦理再貼現業務。1988年,針對全國大範圍的貸款拖欠情況,作為清理拖欠的一項措施,提出進行銀行結算制度改革,要求大力推行商業票據,將企業間的商業信用關係票據化。1988年12月,經國務院批准,中國人民銀行總行頒佈了《銀行結算辦法》和《銀行結算會計核算手續》,對商業匯票的結算、承兌、貼現、再貼現的處理程式和會計核算手續作了明確的規定,1991年國家在組織清理三角債工作貼現,從而進一步推動了銀行貼現、再貼現業務的發展。同年9月份,針對商業匯票推行以來出現的一些問題,例如有些企業和銀行為套取銀行資金,違反規定簽發、承兌和貼現商業匯票等,人民銀行頒發了《關於加強商業匯票管理的通知》,進—一步規範了商業匯票的使用和銀行票據承兌與貼現行為。
黨的十四大提出建立市場經濟體制以後,根據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對經濟體制改革的要求,1994年,人民銀行先後頒發了《信貸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再貼現辦法》和《商業匯票辦法》,提出要加強人民銀行金融巨集觀調控,對於貨幣信貸總量的控制,要由過去的信貸規模為主的直接控制逐步轉向運用社會信用規劃、再貸款、再貼現等手段的間接控制,減少信用放款,增加再貼現和抵押貸款。同時,人民銀行也開始將再貼現政策作為貨幣政策的工具加以運用,實施金融巨集觀調控。1994年l0月,中國人民銀行第一次專門安排了100億元再貼現資金,專項用於煤炭、電力、冶金、化工和鐵道五行業以及棉花、生豬、煙葉、食糖四種農副產品已貼現票據的再貼現。通過一段時間的實踐:再貼現政策已真正開始作為貨幣政策工具在控制貨幣供應量、調整產業結構等方面發揮積極作用。1995年《票據法》的頒佈,對於票據的推廣使用以及貼現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1996年再貼現業務得到迅速發展,再貼現由國家支持的“五行業,四產品”輻射到各行各業,成為基層人民銀行解決商業銀行臨時性資金困難的主要途徑。但1997年的亞洲金融危機又使再貼現業務發展受到了衝擊。因為商業銀行把防範信貸風險、保全金融資產放在其業務發展的重點。銀行在控制總量的同時,嚴格票據簽發的審查,從而使商業票據承兌和貼現量大為降低。
1998年後,再貼現業務真正迎來前面發展和深化的階段,1998年3月,改革再貼現率的確定方式,與再貸款率脫鉤,單獨發佈再貼現率,使之首次成為基準利率,強化了再貼現率的貨幣政策信號作用。
1999年7月,中國人民銀行進一步改進和完善再貼現業務管理,具體內容包括:一、進一步完善再貼現操作體系,加快發展以中心城市為依托的區域性票據市場。人民銀行將適當集中再貼現業務管理,擴大對省會城市中心支行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的再貼現授權,切實加強和發揮省會城市中心支行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再貼現視窗的作用;二、根據國民經濟發展的需要,適當擴大再貼現的對象和範圍。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各類所有制企業以真實的商品、勞務交易為基礎簽發的商業匯票,經金融機構貼現後,可按規定條件辦理再貼現。同時,對一些資信情況良好、具有相應票據業務基礎的城鄉信用社和企業集團財務公司辦理再貼現,把再貼現作為緩解部分中小金融機構流動性不足的一項政策措施。三、改進再貼現操作方式,提高業務效率。適當簡化再貼現業務操作手續,對商業銀行省級分行持有的貼現和轉貼現票據可辦理回購,同時指出,人民銀行將進一步改進和完善現行的再貼現業務信息管理系統,逐步建立全國統一聯網的票據業務信息查詢和監控系統。
隨著制度建設的規範,再貼現業務的規模也發展迅速,2000年全國商業匯票累計發生額7445億元,商業銀行累計辦理貼現6447億元,中央銀行再貼現2667億元,同比分別增長47%、158%和132%。到了2003年全國累計簽發商業匯票2.77萬億元,同比增加1.16萬億元,增長 72.2%;累計票據貼現和再貼現4.44萬億元,同比增加2.12萬億元,增長91%。12月末,已簽發的未到期的商業匯票餘額為1.28萬億元,同比增加0.54萬億元,增長73.5%;票據貼現和再貼現餘額8934億元,同比增加3669億元,增長69.7%。反應出再貼現作為一項重要的政策工具正在起著日益重要的作用。
(一)、公開市場業務的內涵
在多數發達國家,公開市場操作是中央銀行吞吐基礎貨幣,調節市場流動性的主要貨幣政策工具,通過中央銀行與指定交易商進行有價證券和外匯交易,實現貨幣政策調控目標。
(二)、我國公開市場業務的演變
中國公開市場操作包括人民幣操作和外匯操作兩部分。1994年初,隨著我國外匯管理體制改革的實施以及外匯交易中心正式聯網營運,外匯公開市場操作於1994年3月正式啟動。中國人民銀行通過參與銀行間外匯市場買賣,適時調節國內外匯供求,穩定人民幣匯率,對保證以結售匯為特征的外匯體制改革的順利實施,發揮了重要作用。
中國人民銀行於1996年4月9日正式啟動了人民幣公開市場操作,初步建立了操作的技術網路系統,制定了相關的交易規程和辦法。我國的公開市場操作實行的是一級交易商制度。1996年,參與公開市場操作的金融機構是國內四大國有商業銀行和十大股份制商業銀行的總行共計14家,1996年12月底,上海城市合作銀行、北京城市合作銀行和南京城市合作銀行的加盟使公開市場業務的操作對象達到17家。在交易方式上,公開市場業務採用的是回購交易方式。從1996年4月9日到1996年底,中國人民銀行共進行了51次短期國債的“逆回購”業務,回購總量43億元。
1997年人民幣公開市場操作被暫停了,主要原因是根據1996年的貨幣政策的需要,中央銀行應收回基礎貨幣。但當時中國人民銀行並未持有國債,只能進行“逆回購”交易,由於這種操作的效果是投放基礎貨幣,與當時的政策目標相異。
1998年5月26日人民幣公開市場操作恢復交易,有了較大發展:交易的品種包括國債、中央銀行融資券、政策性金融債券等;交易的對象擴大到29家商業銀行;交易規模逐步擴大,當年累計交易量為2827億元。
1999年以來,公開市場操作已成為中國人民銀行貨幣政策日常操作的重要工具,對於調控貨幣供應量、調節商業銀行流動性水平、引導貨幣市場利率走勢發揮了積極的作用,到了2001年公開市場業務操作規模達到16781億元,交易量比1998年增長了4.9倍,而且在交易方式上也有了明顯的改善,過去主要以回購交易為主,2001年現券交易量增加迅速。
2003年,中國人民銀行為瞭解決公開市場業務操作的對象問題,於2003年第二季度開始發行中央銀行票據,調控基礎貨幣,調節商業銀行的流動性,引導貨幣市場利率。人民銀行在4月22日至6月30日的10個發行日中,以價格招標方式貼現發行17期央行票據,發行總量為1950億元,其中3個月期900億元,6個月期750億元,1年期300億元。中央銀行票據的發行是人民銀行公開市場業務交易方式的創新和貨幣政策操作的現實選擇。
2004年是中國人民銀行公開市場操作發展歷程中具有重要意義的一年。針對外匯占款快速增長、財政庫款波動較大等流動性變化的新情況,全年重點加強了流動性管理體系建設,進一步完善了公開市場業務制度,積極推進公開市場操作創新,銀行體系流動性管理出現了比較主動的局面。根據貨幣政策調控的總體要求,全年不同階段分別採取適度從緊和相對中性的操作取向,靈活開展央行票據發行和回購操作,有效對沖外匯占款,實現了銀行體系流動性總量適度、結構合理、變化平緩和貨幣市場利率基本穩定的目標。公開市場操作的前瞻性增強,透明度進一步提高。央行票據發行體系漸趨成熟,在巨集觀調控和市場發展中的作用日益突出。
在公開市場操作的創新方面具體包括:
一是增加操作頻率。為進一步提高公開市場操作的效率,從7 月27 日起,周二上午增加短期正回購操作;從8 月5 日起,每周四上午固定增加央行票據發行操作。這樣,每周操作頻率由周二操作一場調整為操作兩場,即發行央行票據和正回購操作各一場;周四固定發行央行票據,並根據貨幣政策調控需要適時進行正回購操作。
二是調整央行票據交易時間。為進一步提高央行票據的流動性,從8 月5 日起,將央行票據的交易流通時間由發行日後第二日(即T+2 )調整為次日(即T+1 );央行票據兌付前的停止交易時間則由兌付日前10 日(即T+10 )調整為前3 日(即T+3 )。
三是適時開發新的操作品種。根據貨幣政策調控的需要,於2004 年12 月開始發行三年期央行票據,並於年底開始發行1 年期遠期央行票據。
四是改進技術支持系統。2004 年11 月,公開市場業務系統與支付系統成功實現聯接,並對公開市場業務系統進行了升級改造,開始以DVP 方式進行債券、資金清算,大大提高了清算的安全性和時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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