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碳貿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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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碳貿易是指以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為基礎的貿易增長模式。
我國發展低碳貿易的阻礙因素[1]
改革開放30多年來,中國出口貿易得到了巨大的發展,成為拉動經濟增長的最重要的力量之一。但同時,出口產品結構不合理、三高產品(高能源、高能耗、高污染)過多等制約貿易可持續發展的問題也日益凸顯,使我國對外貿易不僅面臨能源持續供給和生態環境保護巨大壓力,更受到國際貿易保護主義的制約。作為世界上最大的發展中國家,我國理應抓住此次機遇,加快實現經濟向低碳轉型。
1、 我國出口商品中高耗能產品過多
根據我國國家統計局的統計數據,我國出口位於前十位的產品門類分別為:機器、機械器具、電氣設備等;紡織原料及紡織製品;賤金屬及其製品;車輛、航空器、船舶及有關運輸設備;雜項製品;化學工業及其相關工業的產品;塑料及其製品、橡膠機器製品;光學、照相、電影、計量、檢驗;鞋、帽、傘、杖、鞭及其零件;礦產品。目前我國能源消耗最多的產品門類分別是:金屬類;化工類;紡織品類;機械類;食品類;電機類。可以看出,除了食品類行業,我國能源消耗最多的產品全部位於我國出口產品的前十位。不減少單位出口產品的能源消耗,低碳貿易難以實現。
2、我國出口商品中高碳排放產品比重過高
近年來,隨著含碳量高的商品逐步轉移到我國的出口行業各部門,我國出口商品結構中高碳產品所占份額明顯提高。世界範圍的加工生產是導致國內碳排放量不斷增長的主要原因。為此,我國出口貿易承受著巨大的壓力。一方面,國際市場愈發嚴格的碳排放要求使我國產品的低成本優勢受到挑戰,另一方面還須應對發達國家實行的碳關稅問題。我國出口高排放產品,把清潔輸出國外,將污染留在國內,給低碳貿易的發展製造了很大的阻礙。
3、 我國出口商品中低碳技術含量過低
在我國的出口商品結構中,中低端製成品比重高於50%,各行業所生產的產品同質化,惡性競爭現象較為明顯。我國出口商品之所以會表現出高耗能、高排放、高污染的特征,主要是因為沒有掌握高端的低碳技術。對於我國進出口貿易而言,首先大部分出口企業的研發資金缺乏或者研發能力較弱,本身技術水平有限;其次某些出口企業和地方政府沒有把節能減排作為考核對外貿易的一項重要指標,因為實施低碳技術和低碳貿易可能與企業的短期效益和地方政府的短期經濟發展目標相衝突。
4、低碳貿易尚未自由化
多哈會談能夠幫助成員國(尤其是發展中國家)開發能夠減少溫室氣體排放和適應氣候變化的綠色清潔技術,為全球發展低碳貿易提供了機遇。但目前多哈會談處於停滯狀態,各成員國之間無法繼續進行協商以及制定統一的行為準則。由於缺乏統一的、行之有效的低碳貿易準則,低碳技術、標準和措施有可能成為進口國設定貿易壁壘的手段(如碳足跡認證和碳關稅等)。也有一些國家趁機對國內的低碳產業進行補貼,給我國產品在國際商場上的競爭帶來不利影響。可以看出,我國發展低碳貿易還須面對複雜的外部環境的阻礙。
我國發展低碳貿易的必要性[2]
1、低碳貿易是我國實現可持續發展的必由之路。
2009年,中國環境與發展國際合作委員會和世界自然基金會(WWF)共同發佈了《中國生態足跡報告》,其中指出中國消耗了全球生物承載力的15%,中國消耗的資源已超過其自身生態系統所能提供資源的兩倍以上。長期以來,中國作為世界的加工廠,為國際市場提供了物美價廉的消費品,而自己卻承擔了環境污染和能源消耗。造成對國際能源資源市場的嚴重依賴。經濟對外依存度增高而抗風險能力減弱,環境污染嚴重,影響經濟增長的可持續性。而低碳經濟是兼顧了“低碳”和“經濟”的一種發展模式。低碳,意味著經濟發展必須最大限度地減少或停止對碳基燃料的依賴,實現能源利用轉型和經濟轉型;經濟,意味著要在能源利用轉型的基礎上和過程中繼續保持經濟增長的穩定和可持續性。從內涵看,低碳經濟模式適合中國具體國情:中國既需要擺脫對化石燃料的過分依賴,又需要保持適度、快速的經濟增長,解決發展中的諸多問題。
2、發展低碳貿易是緩解資源約束矛盾、減輕環境污染的有效途徑。
眾所周知,中國人口眾多,資源相對緊缺,人均耕地和淡水的占有量不足世界平均水平的1/3,大多數礦產資源人均占有量不足世界平均水平的一半,石油和天然氣更是不到世界平均水平的10%。據計算,一個百萬人口的城市要滿足每天基本生活需求,要消耗62萬噸物資,其中消耗食物2000噸、煤炭3000噸、石油2800噸、天然氣2700噸。即使不包括工業用的能源,維持中國13億人口的基本生活需求,就需大量資源和能源。還需大量的二氧化碳排放空間。近些年來,中國在經濟高速增長的同時,資源和能源的短缺、生態環境惡化等問題日益突出,已經明顯制約中國經濟持續增長的能力。
3、低碳經濟是我國經濟發展的重要動力。
低碳經濟是以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為前提來謀求最大產出的經濟發展理念或發展形式。“低碳”強調的是一種區別於傳統的高能耗、多污染為代價的新發展思路。“經濟”則強調了這種新理念根本上不排斥發展。因此,廣義上,“低碳”可以被視為經濟發展在環境保護、節能降耗等方面新的約束條件。但是這類條件並非一味消極地限制和約束髮展.而是可以通過與新約束條件相匹配的技術和制度,創造和擴大市場規模,激發人的創造性和盈利能力,從而促進發展。目前,由於經濟危機的衝擊,全球經濟增速放緩。但發展低碳經濟不僅不會放慢經濟增長,反而會促進經濟的新一輪高增長。發展節能技術、碳捕獲和儲存技術。開發利用風能、太陽能等可再生能源,提高電力設施效率等,都可以創造就業機會。帶動經濟增長。當前,全球不少企業已經嘗到了低碳經濟帶來的甜頭。據統計,德國風能發電設備2009年的出口收入已達約16o億歐元,占全球風力發電設備交易額的一半左右。日本在光伏發電技術領域居世界領先,是全球最大的光伏設備出口國,僅夏普公司的光伏發電設備就占世界的l/3。可以預見,發展低碳經濟,是我國經濟發展的重要動力。
4、低碳貿易是中國跨越式發展的契機。
發展低碳經濟,將是世界經濟擺脫金融危機和實現跨越式發展的重要途徑和方向,將成為推動世界經濟走上新周期的增長點。低碳經濟之所以被認為是未來經濟最有希望的增長點,是因為它具有經濟增長、勞動就業、節能減排三重效益,是經濟可持續發展中的增長點。發展低碳經濟需要合理調整產業與金融結構,需要發展新技術、新產業和新市場,可再生能源將是其中的重點。中國如果不能儘快向低碳貿易發展方式轉型,將會面臨更多的風險。例如,出口產品被徵內含碳排放的邊境調節稅,或面臨其他與氣候相關的貿易壁壘和製裁。據估算,如每噸二氧化碳征收45美元碳關稅,美國每年可從中國進口貨物中獲得550億美元碳關稅收入。歐盟從2011年開始,擬對未採取減排措施的盟外進口商品征收進口碳關稅,相當數量商品的成本將增加10%左右。因此,中國需要在環境與貿易利益方面作出權衡取捨,對那些附加值低,能耗和排放較高的產品,應該從源頭上長期不懈地進行控制,並通過不斷調整貿易政策,引導出口產品結構向高附加值、低能耗、環境友好型的高科技產品和服務業方向轉移。對於“兩高一資”產品應該建立進口戰略,減少高能耗、高排放產品的生產而代之以進口這些商品,將生產加工的能源消耗和溫室氣體排放留在國門之外,在減少貿易順差的同時有利於保護環境,而且還有節能效益,有益於產業整體技術進步。結合應對國際金融危機衝擊,解決我國出口貿易增長中長期存在的結構性問題,向低碳貿易發展方式轉變。
我國發展低碳貿易的對策研究[2]
1、改變粗放型貿易增長模式,優化出口產業結構。為謀求對外貿易可持續發展,就必須調整我國目前技術含量、環保標準附加值都比較低的出口產業結構,走新型工業化路子,在保持出口貿易適度增長的同時,更加重視優化出口結構、提高產品質量;引導加工貿易轉型升級,淘汰部分落後產能;抓住國際產業轉移機遇,制定促進加工貿易轉型升級長期發展規劃;同時,延伸加工貿易產業鏈,調整產業結構,促進加工貿易轉型升級。要積極發揮政府部門管理效能,轉變管理方式,著力引導加工貿易轉型升級,淘汰落後產能。貿易政策調整要全面配合產業政策調整,同經濟增長方式轉變相一致,實現貿易與資源環境協調發展。
2、優化貿易結構,大力發展服務貿易。一要加快國內服務業發展,實現服務行業產業化社會化;二要擺正工業化與發展服務業的關係,促進服務貿易與相關產業協調發展,高度重視服務業發展;三要加快服務立法,建立完善服務貿易法律體系;四要優化提升服務行業結構,推進服務業現代化,提高服務行業人力資本素質,增強可持續發展競爭力;五要加快金融體制改革,為服務業提供多元化融資渠道。
3、建立與低碳貿易相適應的配套管理政策。第一,構建低碳經濟發展的組織機構和戰略規劃,制定《低碳經濟法》等法律法規。建議在國家能源領導小組、國務院節能減排工作領導小組、國家應對氣候變化工作領導小組的基礎上成立國務院低碳經濟發展領導小組,加強對低碳經濟發展工作的規劃、協調和領導。借鑒、吸收、消化發達國家低碳經濟的發展理念,在我國已有的應對全球氣候變化的國家方案、行動規劃、方針措施的基礎上,結合我國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和節能減排的工作需求,儘快開始研究制定國家低碳經濟發展戰略。同時,加速《低碳經濟法》等法律法規的制定和實施,加快低碳經濟技術標準體系建設,健全比較科學的計量手段和自動監測系統,實現低碳經濟工作的規範化、定量化和系統化。第二,建立針對地方政府和企業的低碳考核制度。在環境保護、溫室氣體減排方面,往往出現的是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的情況。因此。在發展低碳經濟時可以採取以下幾種方式來調動地方政府的積極性:一是通過法律、法規規範地方政府發展低碳經濟的權利和義務;二是推行“低碳GDP”考核制度,建立適合我國國情的低碳經濟指標體系,將現行的GDP指標扣除因環境污染、自然資源消耗、生態環境退化的損失;三是將實施低碳發展的評價指標納入地方的經濟核算體系和政府官員的政績考核。第三,制定和實施低碳認證制度。低碳標誌是一種產品的證明性商標,表明該產品不僅質量合格,而且從產品原材料的採掘到最終廢棄物的處置,整個生命周期過程均符合特定的環境保護要求,對生態環境和人類健康無害。低碳認證一方面有利於消費者選擇低碳產品,促進低碳產品的生產和銷售;另一方面有利於提高企業低碳意識。應積極推動低碳認證制度的制定和實施,建立健全低碳標誌標準,向企業宣傳低碳標誌的意義,鼓勵企業進行認證。第四,建立押金退款政策。建議先行在伐木特許權的所有者中實行押金退款制度。此外,還可將押金退款制度拓展到生態保護領域和污染防治領域,由自然資源開發者和新建工業項目者向環境管理部門交納一定數額的押金,以此來保證其在自然資源開發過程中和開發後對生態環境的恢復,以及對新建項目“三同時”制度的執行,待完成後退還。
4、積极參与國際碳交易,努力減少污染物排放。我國作為發展中國家不需要承擔減排義務,但應抓住這一機會,儲備新能源替代技術,積极參与國際碳交易,並從獲得技術進步、結構升級、經濟可持續發展機遇。~要推廣清潔發展機制,培養碳交易市場體系,以充分利用現階段有利條件,使我國的可持續發展目標落到實處。二是實踐過程要加強碳交易知識普及相應培訓,學術界要深化對碳交易活動理論研究,為我國可持續發展奠定理論基礎。三是啟動探索清潔發展機制模式,形成具有我國特色的綠色技術市場機制的綜合創新。四是借鑒發達國家經驗,積极參与國際碳交易市場競爭,在國際碳交易市場爭得一席之地。五是配合國際碳交易,在國內開展出口企業碳排放許可證交易工作試點。
5、轉變政府職能並開展環境外交,為本國企業發展創造良好內外環境。國內,要綜合運用財政政策、金融政策產業政策,支持各產業部門順利過渡到可持續貿易發展模式上來。國際上,要通過開展與各國政府問談判,擺脫“非市場經濟國家”地位,積極倡導自由貿易,參與雙邊區域經濟合作,並深入推進自由貿易區建設,樹立負責任大國形象,為實現互利共贏戰略而努力,從而為我國企業對外經濟創造良好國際環境,促進我國發展低碳經濟的政策體系的構建。我國政府關於COP15的立場已經明確,力圖爭取未來較大的排放空間。強調在碳減排方面應該堅持三個重要原則: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可持續發展原則,減緩、適應、技術轉讓和資金支持同舉並重原則。在營造低碳經濟發展外部環境基礎上,我國還需要為低碳經濟發展提供機制保障和政策保障。
(1)產業政策。加強對鋼鐵產業、石化產業、建材產業、造紙產業、印染產業等高碳產業的行業監管,提高高碳產業的準入門檻,制定高碳產業的節能減排目標和任務是今後一段時期我國產業政策調整的重點。同時。還要為低碳產業的發展提供良好的政策發展環境,並對以新能源為代表的新興戰略性產業發展提供配套政策支持。
(2)能源政策。從優化能源結構和保護環境的角度看,發展低碳和零碳能源,促進能源供應的多樣化.是減少對化石燃料的依賴、降低排放的必然選擇。因此,我國能源政策的重點應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限制政策,對石油、煤炭等碳基能源的發展實行開發與保護並重的政策,不能追求過快發展,要考慮到此類能源的中遠期利用問題;二是鼓勵政策,鼓勵新能源的開發利用,特別是風能、太陽能等無污染、功效高的能源,應給予大力支持,但也要防範規模擴張過度。
(3)財稅政策。開徵碳稅和推行碳交易是富有成效的政策手段。由於碳稅的稅率由能源的含碳量和發熱量決定,低碳能源的稅負要低於高碳能源的稅負,因此它對促進低碳經濟發展有明顯的作用。中國可以考慮引進碳稅,調整稅收政策。碳排放交易機制有利於各地區、各單位之間實現利益均衡、提高減排效率。
(4)金融政策。低碳經濟發展離不開金融支持,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大型企業和機構投資者:一方面,應該努力提高自己的環境與社會責任;另一方面,要善於捕捉越來越多的低碳經濟機會,在發展低碳經濟的過程中,研究開發環境和金融互動下的金融工具創新。為了進一步發展環境金融,政府應鼓勵銀行、基金公司等金融機構提高自身的環境責任意識、增強捕捉低碳經濟下的商業機會的積極性,推動適合中國國情的環境金融產品逐步興起和蓬勃發展。
(5)消費政策。知識經濟、信息經濟是當前時代的主題,要利用人們向註重健康、安全消費的觀念轉變的時機,正確引導消費潮流,減少消費增長對環境的負面影響,形成低碳消費的社會風尚,提倡並崇尚綠色消費。同時,對企業的生產性消費,政府要制定有關的法律和制度保障體系,如綠色信貸等,使企業儘量節約資源,減少污染,加強對低碳消費和低碳生產的立法和執法是真正實現低碳消費的保證。
6、建立健全低碳經濟發展的制度保障,完善考核指標體系。以低碳經濟為主要切人點,把科技創新與低碳經濟的發展有機結合起來,建立起“以國家為引導,以企業為主體、以市場為導向、產學研相結合”的科技創新體系。破除新興產業發展的體制機制障礙,建立科學的科技創新考核體制和正確的目標導向。健全低碳經濟發展中的技術創新和科技成果產業化的法律與制度保障。
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建議國家設立低碳經濟的統計和考核指標體系,將總指標層層分解。建立地方各級政府發展低碳經濟的目標責任制,將能耗、環境保護等衡量低碳經濟發展狀況的重要指標納入地方各級政府考核指標體系,把碳排放指標完成情況與各級政府政績相掛鉤,為發展低碳經濟提供機制保障。
第一,推行基於配額交易的碳排放權交易。目前國內碳排放權交易的主要類型是基於項目的碳排放權交易,基於配額的碳排放權交易由於主體交易市場尚不具備而進展緩慢。根據歐盟排放交易體系的經驗,在發展以清潔發展機制項目為代表的基於項目的碳排放權交易的同時,應積極加快基於配額交易的主體市場建設,利用市場化的手段配置環境容量資源的使用。所以,我國應積極籌建基於配額交易的碳交易所,完善碳交易所的相關法規,加快二氧化碳排放權衍生產品的金融創新工作。
第二,開徵二氧化碳稅。二氧化碳稅,也稱碳稅,是為控制二氧化碳的排放而征收的一種環境稅。它的實際征收往往是對煤、石油、天然氣等化石燃料征收,而不是直接對二氧化碳的排放征收,這主要是由於直接以二氧化碳的排放量為徵稅對象,在技術一k不易操作。由於所有化石燃料中的碳最終都會以二氧化碳的形式排放,對化石燃料中的碳徵稅,就相當於對化石燃料燃燒引起的二氧化碳排放征收排放稅。從長遠來看,實施碳稅是勢在必行的。研究表明,近期在中國征收低稅率碳稅對經濟的影響並不大,但對抑制二氧化碳排放和促進低碳經濟的發展作用明顯。
第三,建立征收生態環境補償費制度。對生態環境造成直接影響的各項行為活動,如各類礦產資源的開采、能源開采(包括煤炭開采和石油開采)、森林砍伐、草原的過度使用、地下水資源的過量開采、地表水資源的開發、土地開發等開徵生態環境補償費。根據生態環境補償費的征收目的,可採用產品收費、使用者收費等多種方式。
近年來,發達國家採取了更為隱蔽的綠色貿易壁壘來實現對本國弱勢產業保護。由於我國環保方面意識薄弱,造成出口產品生產與國際接軌仍存在一定的差距,綠色貿易壁壘短期內限制了我國產品出口空間擴大,降低了出口增長速度,給出口企業造成了很大壓力。因此,政府企業都要轉變傳統觀念,強化環境保護意識。國家要繼續完善環境立法,以國家的強制力來保證可持續生產貿的易順利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