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潔發展機制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清潔發展機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CDM)
目錄 |
清潔發展機制(CDM)是《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第三次締約方大會COP3(京都會議)通過的附件I締約方在境外實現部分減排承諾的一種履約機制。其目的是協助未列入附件I的締約方實現可持續發展和有益於《公約》的最終目標,並協助附件I所列締約方實現遵守第三條規定的其量化的限制和減少排放的承諾。CDM的核心是允許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進行項目級的減排量抵銷額的轉讓與獲得。此外,《京都議定書》還規定,在2000年後一旦其生效起至2008年第一個承諾期開始這段時期內,CDM就可實施,參與CDM的發達國家締約方就可獲得由CDM項目活動產生的經證明的減排量(CERs)。
1998年11月,《公約》第四次締約方大會COP4通過了布宜諾斯艾利斯行動計劃BAPA。該計劃要求締約方大會解決有關京都三機制,尤其是CDM在運行模式、規則、指南、操作程式和方法學等所有懸而未決的細則,以便使京都機制在2000年前具備充分的可操作性。
歷經幾年艱苦的談判,2001年7月在COP6續會上達成了"波恩協議",為CDM的付諸實施提供了政治基礎。根據締約方大會達成的有關發展中國家能力建設的決議,圍繞CDM開展的能力建設活動屬於決議所規定的能力建設範圍。通過系統的能力建設活動而建立和發展有效的CDM項目管理體制和運行規則,提高發展中國家開發、設計和實施CDM項目的能力,是CDM項目環境完整性的重要保障,也是提高CDM項目效率的重要前提,同時還是通過CDM項目獲得促進中國可持續發展連帶效益的重要條件。CDM產生的效益將在國際CDM項目投資者、承擔國的有關經濟部門和受氣候變化影響的國家中分享。
2001年11月在馬拉喀什舉行的COP7上,圍繞CDM的談判又取得了新的進展,就CDM運行模式、規則、程式等重要問題達成了協議,使CDM的實施前景更為明朗。儘管由於談判最終妥協的結果,使附件I締約方對CDM所產生的CERs的需求量在第一承諾期比原來普遍預期的數量大為減少,但作為一種國際合作機制,在國際社會防止全球變暖的長期進程中,CDM的實施將具有長遠的戰略影響。因此,圍繞CDM開展能力建設活動依然具有重要的意義。
《京都議定書》自2005年2月16日起正式生效,它是氣候變化國際談判中的里程碑式的協議。它的主要內容是限制和減少溫室氣體排放,規定了2008年—2012年的減排義務。它將工業化國家分成8組,以法律形式要求他們控制並減少包括CO2(二氧化碳)、CH4(甲烷)、N2O(氧化亞氮)、HFCs(氫氟碳化物)、PFCs(全氟化碳)和SF6(六氟化硫)等六種溫室氣體在內的排放。
《京都議定書》規定工業化國家應履行的義務有:1.在2008年至2012年,將其人為溫室氣體排放水平在1990年基礎上平均減少5.2%;2.向發展中國家提供新的和額外的資金和技術援助;3.幫助發展中國家提高應對氣候變化的能力建設。
對於發達國家來講,能源結構的調整,高耗能產業的技術改造和設備更新都需要高昂的成本,溫室氣體的減排成本在100美元/噸碳以上。根據日本AIM經濟模型測算,在日本境內減少1噸二氧化碳的邊際成本為234美元,美國為153美元/噸碳,經合組織中的歐洲國家為198美元/噸碳。當日本要達到在1990年基礎上減排6%溫室氣體的目標時,將損失GDP發展量的0.25%。而發展中國家的平均減排成本僅幾美元至幾十美元,如果是在中國進行CDM活動的話,可降到20美元/噸碳。這種巨大的減排成本差異,促使工業化國家積極上發展中國家尋找項目,從而推動了CDM的發展。
因為清潔發展機制(CDM)即解決了發達國家的減排成本問題,又解決了發展中國家的持續發展問題,所以被公認為是一項“雙贏”機制。
由工業化發達國家提供資金和技術,在發展中國家實施具有溫室氣體減排效果的項目,而項目所產生的溫室氣體減排量則列入發達國家履行《京都議定書》的承諾。簡言之,就是“資金+技術”換取溫室氣體的“排放權”(指標)。(“溫室氣體減排量”是指當採用新技術達到同樣的效果而不產生出相應的溫室氣體當量或極小的溫室氣體量,這兩個數據的差值即為此項目的減排量。溫室氣體的減排量以“噸二氧化碳當量”為計算單位。)
發展中國家的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行業,包括風能、水能、生物質能、沼氣發電等領域,以及有潛力在鋼鐵、水泥、化工等大型工業建築業進行節能的技術和項目,或者能夠大量回收甲烷氣的垃圾發電和煤層氣回收領域,IGCC項目等都在CDM項目合作領域之內,都可以尋找發達國家進行合作。按照國際公認的CDM方法學計算,把替代下來的傳統方式產生的溫室氣體量算為減少了的溫室氣體排放量,經嚴格核准和批准後與他們交換技術和資金。
CDM規則當中包含的溫室氣體有:CO2(二氧化碳)、CH4(甲烷)、N2O(氧化亞氮)、HFCs(氫氟碳化物)、PFCs(全氟化碳)、SF6(六氟化硫)。其中排放一噸CH4相當於排放21噸CO2、排放1噸N2O(氧化亞氮)相當於310噸CO2,排放一噸HFCs(氫氟碳化物)相當於排放140-11,700噸CO2。
- 能源工業(可再生能源/不可再生能源)
- 能源分配
- 能源需求
- 製造業
- 化工行業
- 建築行業
- 交通運輸業
- 礦產品
- 金屬生產
- 燃料的飛逸性排放(固體燃料,石油和天然氣)
- 碳鹵化合物和六氟化硫的生產和消費產生的逸散排放
- 溶劑的使用
- 廢物處置
- 造林和再造林
- 農業
從廣泛的意義來看,任何有益於產生溫室氣體減排和溫室氣體回收或吸收的技術,都可以作為CDM項目的技術。例如:提高能源效率的技術,包括提高供能效率方面的技術和用能效率方面的技術;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技術;溫室氣體回收利用技術如煤礦甲烷、垃圾填埋沼氣回收技術;廢棄能源回收技術等等。
(1)可再生能源項目:規定其最大裝機容量在1.5萬千瓦以內。包括風能、太陽能、水能、生物質能、地熱能、潮汐能等;既可以是以發電提供電力的形式,也可以是提供動力、機械能的形式。
(2)提高能效的項目:其每年最大節能量應在1500萬千瓦時以內。
(3)其他方面的項目:其應具有直接排放溫室氣體、同時其溫室氣體年排放量應少於1.5萬噸CO2。例如,燃料替代項目、垃圾填埋的甲烷回收、煤礦甲烷回收項目等。
CDM支持的業務領域與GEF(全球環境基金)在氣候變化領域支持的業務領域基本相同。所不同的是GEF著重能力建設,通常是多邊機制,且是政府主導的項目。而CDM項目的重點是在實施可觀察的溫室氣體減排項目,通常是有投資主體實際項目,一般採取的是雙邊機制,儘管項目的實施需要得到政府的認可和批准,但是企業CDM項目實施的主體。
初步判斷是否符合CDM項目所必須同時滿足的五個判斷條件
- 判斷條件一:項目類型
您的項目是否可以歸為以下類型之一,如果是則符合CDM項目要求:
- 高效潔凈的發電技術及熱電聯產,如天然氣-蒸汽聯合迴圈發電,超臨界燃煤發電,壓力迴圈流化床鍋爐發電,多聯產燃煤發電等
- 高效低損耗電力輸配系統
- 燃煤工業及民用鍋爐窯爐,包括煉焦窯爐,高爐節能技術改造
- 高耗能工業設備和工藝流程節能改造,鋼鐵,石化,建材工業等
- 城市建築節能示範項目,節能建築設計,建築能源系統優化,免燒磚新型建材
- 城市交通節能示範項目:包括天然氣燃料車,燃料電池車,高效車輛引擎等,混合燃料電動車,生物乙醇和生物柴油應用
- 北方城市推廣天然氣集中供熱
- 煤礦煤層甲烷氣的回收利用,燃氣發電供熱,
- 生物質能高效轉換系統:集中供熱,供氣和發電示範工程
- 風力發電場示範項目
- 太陽能PV發電場示範項目
- 城市垃圾焚燒和填埋氣甲烷回收發電供暖
- 水泥廠工藝過程減排二氧化碳技術改造
- 二氧化碳的回收和資源化再利用技術
- 植樹造林和再造林等
- 其它高GWP值氟化氣體的減排項目:氫氟碳化物(HFCs),全氟化碳(PFCs),六氟化硫(SF6)
- 判斷條件二:項目進展階段
必須為未建成運行的項目,已建成運營的項目基本不符合CDM項目要求
- 判斷條件三:項目建設是否得到相關部門的批准
項目建設必須得到相關政府部門的批准
- 判斷條件四:環境評價報告
項目必須已通過權威機構給予的環境評價,以證實該項目是清潔能源項目,並且該項目的實施可以促進項目所在地的可持續發展。
- 判斷條件五:項目建設是否面臨障礙
項目建設必須面臨技術障礙或資金障礙
- 1、運作管理規則
參與CDM項目活動的必須是中資或中資控股企業。運行的基本規則是:1.締約方自願參與;2.有政府批文;3.帶來真實的、可測量的、長期的溫室氣體減排效益;4.必須具有額外性;(“額外性”是指該清潔發展機制項目所帶來的減排效益必須是額外的,即在沒有該項目活動的情況下不會發生。)5.屬於東道國、地方政府的優先發展領域並帶來技術轉讓。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是中國政府開展CDM項目活動的主管機構,下設國家清潔發展機制項目審核理事會和國家管理機構。審核理事會聯合組長單位為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科學技術部,副組長單位為外交部,成員單位為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中國氣象局、財政部和農業部。
項目因轉讓減排量所獲得的收益歸中國政府和實施項目的企業所有,區別不同類型的減排氣體,實行不同的分配比例。
- 2、CDM項目運作流程
CDM項目的全過程是:尋找國外合作伙伴→準備技術文件→進行交易商務談判→國內報批→國際報批→項目實施的監測→減排量核定→減排量登記和過戶轉讓→收益提成。
企業在進行CDM項目申報時,首先通過科技管理部門向國家發改委提出申請;再由國家發改委組織對申請項目進行評審,之後由國家發改委會同科技部和外交部辦理批准手續。
CDM項目在實施過程中企業的配合是至關重要的。根據荷蘭CERUPT項目的經驗。在招標的資質認定階段,中方要以英文形式提供:1.項目概念表;2.項目認可書;3.企業營業執照和代碼證;4.公司3年財務報表;5.企業履行社會義務情況證明;6.公司財務信用狀況證明。
在招標的第二階段,中方要在咨詢公司的幫助下提供:1.項目設計文件;2.核准報告和結論;3.購買協議;4.提交時間安排;5.項目批准書。
CDM項目周期介紹:
初步判斷本項目是否為CDM項目。
- 項目設計
當項目符合CDM的標準,需要完成項目設計文件(PDD)。設計文件的格式由聯合國CDM執行理事會確定。
- 項目批准
CDM項目需要得到東道國指定的本國CDM主管機構批准。目前我國的CDM主管機構是國家發展改革委員,中國CDM項目需要獲得發改委出具的正式批准文件。
- 項目審定
項目開發者需要與一個指定的經營實體進行簽約,負責其審核認證的工作。完成這項工作,這個項目才能成為合法的CDM項目。根據每個項目類型不同,尋找具有審核認證資質的指定的經營實體。
- 項目註冊
簽約的指定的經營實體確認該項目符合CDM的要求,簽署審核認證報告,向聯合國CDM執行理事會提出註冊申請。審定報告中需要包含項目設計文件(PDD),東道國的書面批准文件以及對公眾意見的處理情況。
在CDM執行理事會收到註冊請求之日起8周內,如果沒有CDM執行理事會的3個或3個以上的理事和參與項目的締約方提出重新審查的要求,則項目自動通過註冊。執行理事會主要審查項目是否符合階段4的審定條件。最終決定由CDM執行理事會在接到註冊申請後的第二次會議之前作出。
如果該項目被CDM執行理事會駁回,企業可以修改,修改後重新提出申請。
- 項目的實施與監測
監測活動由項目建議者實施,並且需要按照提交註冊的項目設計文件中的檢測計划進行。
監測結果需要向負責核查與核證項目減排量的指定經營實體報告。一般情況下,進行項目審定和減排量核查核證的經營實體不能為同一家,但是,小規模CDM項目可以申請同一家指定經營實體進行審定、核查和核證。
- 減排量的核查與核證
核查是指由指定經營實體負責、對註冊的CDM項目減排量進行周期性審查和確定的過程。根據核查的監測數據、計算程式和方法,可以計算CDM項目的減排量。
核證是指由指定的經營實體出具書面報告,證明在一個周期內,項目取得了經核查的減排量,根據核查報告,指定的經營實體出具一份書面的核證報告,並且將結果通知利益相關者。
- CERs的簽發
指定的經營實體提交給CDM執行理事會的核證報告,申請CDM執行理事會簽發與核查減排量相等的CERS。
在CDM執行理事會收到簽發請求之日起15天之內,參與項目的締約方或至少三個執行理事會的成員沒有提出對CERs簽發申請進行審查,則可以認為簽發CERs的申請自動獲得批准。如果締約方或者三個以上的CDM執行理事會理事提出了審查要求,則CDM執行理事會需要對核證報告進行審查。
在收到了審查要求的情況下,CDM執行理事會會在下一次會議上確定是否進行審查。如果決定進行審查,審查內容僅局限在指定經營實體是否有欺騙、瀆職行為及其資質問題。審查應在確定審查之日起30天之內完成。
與一般的投資項目相比,清潔發展機制項目需要滿足額外的要求,經歷額外的審批程式等,使得清潔發展機制項目的開發給開發者帶來一些額外的交易成本。清潔發展機制是一個新的事物,很難準確估計交易成本的大小。據估計,對於一個大型清潔發展機制項目而言,交易成本有可能高達20萬~25萬美元。清潔發展機制項目開發者需要承擔的交易成本主要發生在如下方面:
- 項目搜尋
- 發展/選擇基準線方法學並且估計項目減排量
- 準備相關技術文件
- 準備CER購買協定
- 指定經營實體對項目的審定
- 註冊費
- 監測
- 核查和核證費用
- 適應性費用(總CERs的2%——國家收取,詳情參考國家《清潔發展機制項目運行管理辦法》第四以及第二十四條)
- 清潔發展機制的管理費用
這其中的一些費用是一次性的,包括:項目搜尋、發展/選擇基準線方法學並且估計項目減排量、準備相關技術文件、東道國的批准、利益相關者的咨詢和環境影響評價、準備CER購買協議、指定經營實體對項目的審定、註冊費等。而監測費用、核查和核證費用、適應性費用和清潔發展機制的管理費用則是在整個項目過程中一直發生的。當然,有些費用的發生與東道國的要求緊密相關,如果東道國沒有這方面的額外要求,相關的費用也不會發生。例如,如果東道國對於清潔發展機制項目沒有與一般建設項目相比額外的環境影響評價要求,則這個交易成本中就不會包括這部分費用。
有些費用也可以通過適當的方式降低。比如,如果東道國政府能夠與投資國政府合作,採取適當的方式來促進兩國企業間的合作,則項目搜尋成本可以大為降低。隨著經過批准的方法學越來越多,項目開發者可以選擇應用經批准的方法學,而不必自己開發新的方法學,從而大大降低確定項目的基準線、監測計劃等的成本。隨著國際碳市場上項目經驗的逐漸增多,一些交易的CER購買合同有可能作為樣本供其他企業參考,因此也就可以相應地降低與此相關的交易成本。
越早進入碳市場的企業,因為相關的市場經驗較少,面臨的交易成本越高。晚進入市場雖然交易成本可以相應降低,但有可能會錯失很好的項目合作機遇。考慮到第一承諾期的開始日期越來越近,加之項目的開發和建設都需要一定的時間,而且項目只有在開始運行後才能產生減排量,儘早參與國際清潔發展機制項目合作就顯得越來越重要。
- 1、技術類問題(相關技術文件的編寫,如項目設計文件PDD、項目識別文件PIN)
CDM項目設計文件(英文簡稱PDD)是為CDM項目開發者提供編製CDM項目設計書的內容指南和格式標準。項目設計文件是申請CDM項目以及項目合格性和減排量核實、核准的必要依據。項目設計文件已經締約方會議批准,並已在網上頒佈。
項目設計文件的主要內容如下:
(1)項目的一般性說明
包括項目名稱、項目描述、項目參與方、項目技術說明、項目地點、項目類別、項目將採用的技術等。同時,還要簡要說明所建議的CDM項目將如何實現溫室氣體減排;估計年減排量以及說明減排的額外性;當項目使用了發達國家的公共資金時,應證明資金來源的額外性,即使用該資金並沒有影響使用正常的官方發展援助資金。
(2)基準線方法
參照CDM執行理事會批准的基準線方法,說明本項目所選擇的基準線方法和理由及其具體應用。如果採用新的基準線方法,則要填寫新基準線方法的申請表格。應說明本項目溫室氣體排放量如何低於基準線的排放水平,說明該項目的邊界是如何定義的,從而解釋為何本項目減排量是額外的。
(3)項目活動期限及項目減排額計入期
考慮到東道國的技術進步、產業結構、能源構成和政策等因素對基準線有重要影響,具體CDM項目活動產生的減排量將隨上述因素的變化而變化,從而使CDM項目投資和減排效益帶來種種不確定性和風險,事先也難以界定。為此,CDM執行理事會提出了兩種可供選擇的核算CDM項目活動期限和減排額計入期的方法:
A、可更新的計入期:可更新兩次,每次最長7年;每次更新時需更新基準線;要求提供減排量計入期的開始日期和計入期長度。
B、固定的計入期:只有一期,最長不超過10年,不需更新基準線;要求提供減排量計入期的開始日期和計入期長度。
(4)監測方法及其計劃:
項目業主需要提供項目的監測方法和計劃以及詳細的監測計劃報告,以便估算或測量項目邊界內產生的排放量,確定基準線和項目邊界外的排放量的凈變化。監測計劃還應提供監測數據的質量控制(QC)和質量保障(QA)程式,經營實體將核實所提供的信息以及數據質量的精確性、可比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5)各種溫室氣體源排放量的計算:
估算該項目邊界內的溫室氣體排放量所用的公式及其結果,記為E.1;
估算該項目邊界之外由該項目活動引起的溫室氣體排放量的凈變化(稱之為泄漏)所用的公式及其結果,記為E.2;
計算該項目活動的排放量記為E.3:E.3=E.1+E.2;
計算基準線溫室氣體排放量所用的公式及其結果,記為E.4;
計算該項目活動的減排量記為E.5:E.5=E.4-E.3。
(6)環境影響:
提供環境影響評價的文件說明;並提供結論和所有相關的參考資料。
(7)各利益相關方的評價:提供請項目所在地各利益相關方所作的評價的總結報告以及說明如何考慮解決各方關註的問題。
- 2、其他問題
在識別潛在清潔發展機制項目的時候,項目建議者需要考慮一系列的問題,包括項目的合格性、投資模式、交易成本和風險。項目總體可行性研究包括了對上述問題的評價,但可行性研究還需要考慮清潔發展機制下的項目合格性、增量成本和預期通過清潔發展機制獲得的收益。
(1)合格性
在識別清潔發展機制項目的時候,項目參與者需要首先考慮的就是該清潔發展機制項目潛在的合格性問題。這包括兩個層面的合格性:首先,項目是否可以產生溫室氣體減排效益,從而滿足國際層面的要求;其次,該項目的一系列重要安排能否滿足項目參與國政府,尤其是東道國政府的特定要求。
不同東道國對清潔發展機制項目的要求可能有很大的差異。根據中國政府已經公佈的“清潔發展機制項目運行管理暫行辦法”,中國對清潔發展機制項目的主要額外要求體現在如下方面:
A、項目開發者的參與資格問題,即只有中國境內的中資或者中資控股企業可以與外方合作開發清潔發展機制項目;
B、發達國家用於清潔發展機制項目的公共資金應該額外於目前的官方發展援助和其在公約下的資金義務;
C、項目應符合中國的法律法規和可持續發展戰略、政策以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的總體要求;
D、項目因轉讓溫室氣體減排量所獲得的收益歸中國政府和實施項目的企業所有,分配比例由中國政府確定,確定前歸該企業所有。
企業在項目識別和設計中應該逐條檢查自己的項目,確保這些要求得到滿足。否則,在後續的項目批准過程中,有可能不是很順利。當然,中國政府也可能隨著具體項目實踐的增加對這些規定進行修訂,因此,企業應該隨時關註國家政策的變化。
(2)項目模式
一般而言,清潔發展機制項目的開發有三種模式:
- 單邊模式:發展中國家獨立實施清潔發展機制項目活動,沒有發達國家的參與。發展中國家在市場上出售項目所產生的CERs。
- 雙邊模式:發達國家實體和發展中國家實體共同開發清潔發展機制項目,或發達國家在發展中國家投資開發清潔發展機制項目,由發達國家獲得項目產生的CERs。
- 多邊模式:項目產生的CERs被出售給一個基金,這個基金由多個發達國家的投資者組成。基金的一個例子是世界銀行負責運行的原型碳基金。目前,對於雙邊和多邊的清潔發展機制項目投資模式,國際社會沒有異議,滿足相關規則的項目都可以得到東道國和執行理事會的批准。
但是,對於單邊模式的清潔發展機制項目的認識,國際上尚有爭議。中國政府對於單邊項目也持比較謹慎的態度,項目開發者需要特別註意。
(3)交易成本
上一篇文章討論了清潔發展機制項目開發和實施中將會產生的交易成本。對此,項目開發者應該給以足夠的關註,因為它直接影響到項目參與者最終可以獲得的凈收益。項目參與者可以通過一定的方式適當降低自己承擔的交易成本。
如果所開發的項目符合小型清潔發展機制項目的規定,則應該儘量應用執行理事會已經給出的簡化的方法學和監測計劃等,同時充分利用簡化規則提供的各種便利,如在項目的審定以及減排量的核查與核證中應用同一個指定經營實體,對項目進行捆綁等。
對於一般的清潔發展機制項目而言,項目開發者也應該儘可能應用執行理事會已經批准的方法學;在項目設計階段應該與相關的政府部門保持密切的溝通與交流,使項目的設計符合政府的要求,加速審批過程;如果可能,在項目的審定中選擇本國的指定經營實體,以降低可能收取的費用;儘可能應用比較標準的CER購買協議,以節約成本、減少發生法律糾紛的可能性。例如,世界銀行負責運行的各種碳基金一般均有比較標準的CER購買協議;國際排放貿易聯合組織(IETA)也已經開發了多個版本的碳購買協議。這些都可以作為很好的參考。
在項目的識別和談判階段,項目建議者可以考慮發展一個項目識別文件(PIN),它相比項目設計文件(PDD)來說稍簡單一些,但包括了所有的關鍵信息,可以供東道國以及潛在的合作伙伴進行討論。項目識別文件一般包括一個簡短的項目描述、GHG減排量的大致估計(包括基準線的選擇)、預期的社會經濟效益和財務信息(包括項目成本、融資渠道、cER的購買者和預計的CER價格)。項目識別文件的應用可以有效降低項目合作談判階段的前期成本。
CDM(CodeDivisionMultiplexing)碼分多路復用是一種用於移動通信技術的新技術。筆記本電腦和掌上電腦等移動性電腦的連網通信大量使用碼分多路復用技術。
清潔發展機制,作為《京都議定書》中規定的溫室氣體減排的三種靈活機制之一。CDM允許附件1締約方與非附件1締約方聯合開展二氧化碳(下稱“CO2”)等溫室氣體減排項目。這些項目產生的減排數額可以被附件1締約方作為履行他們所承諾的限排或減排量。對發達國家而言,CDM提供了一種靈活的履約機制;而對於發展中國家來說,通過CDM項目可以獲得部分資金援助和先進技術,有利於發展中國家最終實現《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協議》的目標。其他兩種溫室氣體減排靈活機制分別是“聯合履約機制(JI)”和“排放交易機制(ET)”,因其主要涉及發達國家間的合作,和中國企業沒有直接聯繫。
《京都議定書》第12條規定CDM適用於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之間的減排項目或者吸收CO2的造林項目。CDM下獲得的減排單位是“可核證的排放削減量”(CERs,CertifiedEmissionReduc-tions)。據報道,發達國家為完成其在《京都議定書》下的承諾,在2008~2012年的5年時間里,每年將需要通過CDM項目購買約2億~4億噸CO2當量的溫室氣體。這將需要開展大量的CDM項目才能夠滿足需要。世界銀行的研究表明,中國將可以提供世界清潔發展機制所需項目的一半以上,約合1億-2億噸CO2當量的溫室氣體。這也將給中國帶來巨大的經濟收益。
清華大學清潔發展機制研究小組的研究表明,預計2005年CDM項目將會使得外國投資凈增加19.646億元人民幣,而2010年將達到39.442億元人民幣。
來自清華大學清潔發展機制項目研究的資料和國家發改委國家氣候變化對策協調小組的備選項目清單顯示,僅僅從2002至2005年來看,就將約有77.348億元人民幣(約9.319億美元)的資金被投入到中國四個CDM項目發展中,這四個項目分別為2003年年初開工的小孤山水電站、2004年開工的內蒙古輝騰錫勒風電場項目、預計2005年10月投入運行的吉林洮南49.3MW風電場項目和預計2005年12月開工的雲南大梁子水電站。
CDM中國之路
從2002年起,CDM項目就已經進入中國。
2002年下半年,荷蘭政府和中國政府就中國第一個CDM項目內蒙古自治區輝騰錫勒風電場項目簽署合同,合同規定CERs的支付價格定為5.4歐元/噸CO2,而該CDM項目年平均CO2減排量約為54000噸,減排量入期為10年。投資該項目的中國企業獲得了總計約人民幣2.7億元(合2700萬歐元)的收益保證。
對於小孤山水電站(XHP)項目來說,項目投資者是世界銀行的試點碳基金(PCF)。該項目的總CO2減排量信用額為3723000噸,CERs約為4美元/噸CO2。因此該項目中方投資公司小孤山水電公司將會得到將近1500萬美元投資。
此外,由中國國家林業局與義大利環境國土資源部根據CDM造林再造林碳匯項目相關規定簽署的“中國東北部敖漢旗防治荒漠化青年造林項目”近期將正式實施。今後5年時間內,雙方投資153萬美元,在我國內蒙古自治區敖漢旗荒沙地造林3000公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