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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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關稅(Carbon Tarif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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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關稅是指主權國家或地區對高耗能產品進口征收的二氧化碳排放特別關稅。主要針對進口產品中的碳排放密集型產品,如鋁、鋼鐵、水泥、玻璃製品等產品而進行的關稅稅收。
這個概念最早由法國前總統希拉克提出,最初目的是希望歐盟國家針對未遵守《京都議定書》的國家課征商品進口稅,以避免在歐盟碳排放交易機制運行後,歐盟國家所生產的商品將遭受不公平之競爭。2009年3月中旬,美國能源部長朱棣文在美國眾議院科學小組會議上表示,為了避免美國製造業處於不公平競爭狀態,美國計劃征收進口商品的“碳關稅”;6月22日,《美國清潔能源安全法案》獲得眾議院通過,該法案中規定,美國有權對包括中國在內的不實施碳減排限額國家的進口產品征收碳關稅,從2020年起開始實施。
曾一度拒絕簽署《京都議定書》,不願意承擔減少排放額度義務的美國,現在卻一反常態熱衷於征收“碳關稅”,其目的顯而易見。意圖憑藉自身先進的環保技術和國際社會對環保問題的廣泛關註,設置“碳關稅”及其他非關稅如環境標準等措施,阻礙他國高碳工業產品進入本國市場,保護和維持本國工業產業的產出效益和發展,使其不受外來同類商品的損害。
發達國家提出碳關稅的主要目的:
一是提高本國競爭力,維護經濟霸權,削弱中國、印度、巴西等發展中大國的製造業出口競爭力。受此輪金融危機重創,美國政府希望以綠色產業帶動美國經濟複蘇,繼續引領世界經濟發展方向。提出嚴格的碳排放標準,對擁有世界先進減排技術的美國和歐洲、日本等發達國傢具有明顯優勢,有利於其在全球新一輪競爭中,在節能環保領域和新能源領域搶占新興產業和新興技術的制高點,遏制新興國家的崛起。
二是通過征收碳關稅,維護其國家經濟利益。征收碳關稅可以不僅可以獲得高額財政收入,減少貿易赤字,同時,美國通過對碳排放較高產品征收關稅,將使該類產品進口量減少,導致該類產品國際市場價格降低,美國將能以更低價格進口,獲得更大貿易利益。
三是轉嫁環境治理責任和成本。美國至今沒有簽署《京都議定書》。美國通過向發展中國家進行產業轉移,轉嫁環境污染較高產業應承擔的減排成本,同時通過提高減排標準迫使發展中國家向其購買先進減排技術,使發展中國家承擔了減排成本和費用。
四是碳關稅的征收有利於美國在全球氣候變化談判中處於有利地位。目前針對2013年後全球減排目標和減排機制正在進行國際談判,將決定後京都時代的全球主導權。征收碳關稅不僅將改變美國過去在全球減排方面的消極做法和國際形象,增強其國際談判籌碼,而且很可能會以“碳關稅”為由要求我國對外承諾減排量。
“碳關稅”本質上屬於碳稅的邊境稅收調節。碳稅作為環境稅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一些發達國家已採取的碳減排措施。由於碳稅政策會削弱本國企業國際競爭力,並可能導致國內生產的進口替代結果將是其他地區的排放量增加,因此,各國政府必須謹慎設計稅收政策,既能不降低稅收環保功效,又能維持國際競爭力的最有效的方式是在邊境調整能源密集型貨物的稅收。邊境稅收調節包括對進口產品按照國內稅率征收碳稅,而對出口產品免除國內碳稅以保持國際競爭力。
依據WTO規則,“碳關稅”的合法性是不明確的。由於WTO法律區別產品稅和過程稅,即對最終產品的稅和針對包含在產品生產中投入而征收的關稅,產品稅的征收是合法的,而過程稅則需進一步區別。過程稅包含在最終產品中仍保留物理成分的投入的徵稅和對未被融入最終產品的投入的徵稅。前者是符合WTO規則的。由於“碳關稅”是針對未被融入最終產品的投入征收的,屬於後者,“碳關稅”是被禁止的。然而,至今尚無爭端專家組裁決過針對諸如未被融入最終產品的能源的投入徵稅的合法性問題。
當然,根據GATT第20條,“碳關稅”可能是合法的,該條允許在某些情況下基於環境理由的貿易限制。這一貿易限制是實現環境目標所“必需”的。如果爭端專家組認為“碳關稅”的目的不是減少溫室氣體排放,而是彌補國內碳稅的損失,那麼“碳關稅”就不是必需的。但如果專家組的認定正好相反,認定“碳關稅”是必需的,則中國等國家就無法通過WTO爭端解決機制反對美國“碳關稅”的征收。
目前中國對美國出口的商品不僅量大,而且集中於高能耗、高碳密集型產品,以2007年為例,中國對美國出口的前十大商品集中於通訊和影視設備、紡織品和金屬製品等,這些產品大多是高耗能、高二氧化碳強度而低附加值的產品,這十類產品占到中國對美出口的80%。如果中國在美國“碳關稅”政策實施前未作出減排的承諾,中國對美國出口的高能耗產品將成為“碳關稅”的課稅對象,這必將加大這些產品的成本,減少其在美國市場的銷量和份額;還將導致貿易轉移,美國客戶可能轉向來自達到碳排放標準國家的供應商。
中國對外應更積極的開展“環境外交”,加強同國際社會就“碳關稅”等問題的溝通,積极參与國際環境公約和國際多邊協定中環境條款的討論和談判,制定利於多贏的新規則。
對內則應降低出口產品碳含量,調整齣口產品結構。這不僅是應對“碳關稅”的權宜之計,對促進我國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也是十分有益的。具體來說,要根據產品所負載的能耗量和碳排放量,採取不同的對策。對高耗能產品的出口在取消出口退稅的基礎上繼續採取限制措施,例如開徵碳稅。這樣美國再征收“碳關稅”就違背了WTO關於避免雙重徵稅的原則。大宗貿易產品中有些產品雖不屬於傳統的高耗能產品,但它們的單位附加值的載能量非常高,如蓄電池、集裝箱、電動機等。這些產品的出口不僅僅是帶來額外的能耗,還會誘發上游高耗能產業產能的擴張。因此,對於這些產品的出口要採取適當的限制政策,以引導這些產業向高附加值和更為節能的方向發展,並同時促進其上游產業節能導向的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