貿易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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貿易轉移(Trade Diver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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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對貿易轉移的定義是:一國產品遭到另一國的貿易保障措施後轉而大量向其他國家出口。我國對外貿易法第46條規定:因第三國限制進口而導致某種產品進入我國市場的數量大量增加,對已建立起來的國內產業造成損害或者產生損害威脅,或者對建立國內產業造成阻礙的,國家可以採取必要的救濟措施,限制該產品進口。這一規定賦予了一國對他國的貿易轉移的抵制的權力,實質上是一個反貿易轉移的條款。世界上各個國家大抵都有類似的條款。 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工作組報告書》第247段下定義說,“貿易轉移指由於中國或另一個WTO成員方甲國依《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議定書》第16條2、3、7款採取的貿易限制行動,致使來自中國的某項產品對一個WTO成員方,即:乙、丙、丁等國進口數量增加。工作組各成員還指出,《議定書》要求作出認定:任何貿易轉移是重大的,而且該轉移是處理市場擾亂採取的行動所造成或威脅造成。”
貿易轉移是一個年輕的概念,最早出現的貿易轉移是由加拿大經濟學家瓦伊納在19世紀50年代初提出的,全稱是“貿易創造與貿易轉移理論”。該理論是分析自由貿易區和關稅同盟得失的有效工具。瓦伊納認為:關稅同盟不一定意味著向自由貿易過渡,因為它在伙伴國之間實行自由貿易,而對外部世界實行保護貿易。這種自由貿易和保護貿易相結合的格局會產生兩種效果:“貿易創造”和“貿易轉移“。關稅同盟內部實行自由貿易,使國內成本高的產品為伙伴國成本低的產品所替代,原來由本國生產的產品現在在伙伴國進口,由此新貿易被”創造“出來了。本國可以把原來生產高成本產品的資源轉向生產成本低的產品,得益。同時,關稅同盟對外實行統一關稅,對第三國的歧視導致從外部進口減少,轉為從伙伴國進口,使貿易方向發生轉變,產生“貿易轉移”。由於原來從外部世界進口成本低的產品改為從伙伴國進口成本較高的產品,造成了一定的損失。
瓦伊納的貿易轉移和我國《對外貿易法》和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議定書》中的“貿易轉移”的含義有所出入,前者的貿易轉移主要是指關稅同盟內部成員轉為從伙伴國進口,使貿易方向發生轉變的行為;而後者主要是指因為種種原因將原計划出口到一國的產品不得不出口到另外一個國家的行為。由於各國貿易保護主義的勢力有所抬頭,保障措施、反傾銷措施、反補貼措施、綠色貿易壁壘、技術貿易壁壘的增加,再加上自由貿易區的增加和擴大,產品由向一國出口轉而向另一國出口的現象十分常見,成為國際貿易中的一種常態,影響到一國的出口和整個國際經濟秩序和國際貿易自由化的目標,所以我們認為有對其進行研究的必要。本文中的“貿易轉移”未經特別說明均指的是此種含義的“貿易轉移”。
(一)保障措施越來越受到各國政府的青睞
隨著世界貿易日益自由化,某種程度上貿易保護主義又有抬頭的趨勢。1994年及烏拉圭回合談判前,不少國家更偏愛採用“灰色區域”性質的貿易保護措施來保護其國內市場,比如藉助於雙邊談判說服出口國自願採取限制出口的措施等。而今,世界貿易組織規則日益嚴格禁止或限制類似措施,從而,使得保障措施這樣一種“合法化”的補救措施脫穎而出。保障措施大量、“合法”的被援引,使得一國的產品流向其他國家,從而形成了貿易轉移。例如著名的美國鋼鐵保障措施案就是由於美國限制鋼鐵進口的措施,使得原來向美國出口的鋼鐵流向其他國家,引起了貿易轉移,而後來鋼鐵最終流入的國家又根據本國的法律對鋼鐵採取一系列的提高關稅、數量限制等保障措施,致使鋼鐵出口國遭到極為重大的損失。
(二)世界經濟區域集團化的加強
進入90年代以來,世界經濟區域集團化向縱深發展,併成為當今世界經濟發展中的一大潮流。區域集團化及區域性國際經濟組織的出現並非偶然。它是世界局勢變化和冷戰結束後經濟矛盾突出和市場競爭加劇的表現。也是全球經濟一體化的過程。其特點是,以經濟發達國家為中心的歐美區域性集團進一步向縱深發展,發展中國家為求團結自強,紛紛組織區域性經濟集團。[4]現有的主要區域性集團有:歐洲聯盟(EU)、亞太經合組織(APEC)、北美自由貿易區(NAFTA)、經合組織(OECD)、非洲經濟共同體、西非國家經濟共同體、南錐體共同市場、東南亞國家聯盟、海灣合作委員會等等。2004年5月1日,歐盟正式迎來第六次擴張,愛沙尼亞、拉脫維亞、立陶宛、波蘭、捷克共和國、斯洛伐克、匈牙利、斯洛維尼亞、馬爾他和塞普勒斯等10國正式加入歐盟,擴大後的歐盟從15個成員國增加到25個。擴張後的歐盟成為世界上最大的一個區域自由貿易區。美洲自由貿易區的建成也被提上議事日程,美洲自由貿易區建成後,將成為一個擁有近8億人口、國民生產總值達11.4萬億美元的全球最大的區域貿易集團。
“這種區域合作安排既是對抗區域外保護主義而實施的一種措施,其本身也是保護主義的一種新形式。”新締結的自由貿易協定與過去的形式有所不同,不僅停留在取消關稅和配額上,他們還通過統一和相互承認產品標準和認證評估程式取消或減少非關稅壁壘。還有越來越多的自由貿易協定加入了服務貿易的條款,有的協議還覆蓋了WTO尚未涉及的政策領域或納入了與 WTO 規定不符的條文。
自由貿易區在一定程度上有利於區域經濟集團內部經濟的發展。但是區域集團化的加劇,不可避免的造成了對區域外產品的排斥,從而造成了區域外其他國家產品向第三國轉移的情形。
(三)非關稅壁壘的日益增多
隨著世界貿易組織在減低關稅上所做努力取得的成效和各國之間雙邊、多邊貿易協定的增多,關稅不再是主要的貿易壁壘,而又因為國家利益的永恆性和最大性,非關稅壁壘就成了各國屢試不爽的限制進口的措施。近幾年來,反傾銷措施、反補貼措施、技術貿易壁壘、綠色貿易壁壘等非關稅措施層出不窮,讓人眼花繚亂,窮於應付。這些非關稅壁壘的應用加劇了貿易轉移的出現和存在。
(一)來自特保措施的貿易轉移
我國政府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加入協議書》第十六條“特定產品過渡性保障機制”中承諾,“如原產於中國的產品在進口至任何WTO成員領土時,其增長的數量或所依據的條件對生產同類產品或直接競爭產品的國內生產者造成威脅或造成市場擾亂,則受此影響的WTO成員可請求與中國進行磋商,以期尋求雙方滿意的解決辦法,包括受影響的成員是否根據《保障措施協定》採取措施。”“如磋商未能在60天內達成協議,則受影響的WTO成員有權在防止或補救此種市場擾亂所必須的限度內對此類產品撤銷減讓或限制進口。”這就是說,凡是WTO成員都可以在我國加入WTO後的12年內,即2001年12月11日至2013年12月11日,制定針對中國的特殊保障措施法規,發起特保措施調查。另外, WTO成員還專門針對中國的紡織品設置了特別保障規則。根據該規則,在2005年至2008年,如中國的紡織品出口對WTO成員國市場造成擾亂,該成員國可臨時實行限制,但4年內只能用一次,一次只能持續一年。
由於我國入世協定書中有允許成員對中國出口產品採取特殊保障措施的承諾,入世後,WTO 成員紛紛加強了對華特別產品過渡性保障機制的立法工作。針對中國的特殊保障條款紛紛出台,這些立法主要是大幅度降低了立案標準,同時可以僅針對中國,從而避免保障措施針對全球所帶來的壓力。據統計,已有美國、歐盟、南韓、加拿大、澳大利亞、紐西蘭、印度等國家制定了對華保障措施法規條款。目前,針對中國入世協定書發起的特別保障措施案已成為入世後中國對外貿易最大的隱患,由於“特保”操作方便,彈性較大,導致其他國家頻繁使用。據不完全統計,入世後的短短兩年時間里,中國企業已經至少遭遇七起“特保”案例。雖然這些案件有的最終沒有立案,但卻對我國對外貿易造成了很大的影響。
特保措施中包含“貿易轉移”的概念,即由於其他WTO成員對中國採取限制措施,使該進口國面臨從其他國家轉移的大量中國產品的威脅,進口國可以進行調查。這樣,一個WTO立案調查,便很可能引發連鎖反應,將對中國今後一段時期內的出口貿易造成相當的影響。而一旦WTO成員紛紛立案進行特保措施調查,中國企業將陷入疲於應付、出口無路的境地。
2005年是中國遭遇特保措施災難深重的一年,歐盟、美國相繼對我國出口的紡織品實行特保措施,嚴重影響了我國紡織品的出口和紡織品行業的生存和發展,後來經過中國政府和紡織品行業的共同努力,分別與歐盟和美國簽定了關於紡織品的協議,使這一問題得到了一定程度和範圍內的解決,但是由於我國加入世貿組織議定書里我們自己的承諾,這一問題不能從根本上得以解決。我們與歐盟和美國簽定的兩個協議都規定了對我國紡織品設限的最後期限,只能是使我國紡織品行業做到心中有數,避免了不確定因素對我國紡織品行業的襲擊。歐盟、美國對我國實行的特保措施,使我國的大量紡織品滯留國內,我們又不得不尋求其他的出口途徑,這樣就不可避免的造成了大量的貿易轉移。根據中國入世談判《工作組報告》第247段,中國或者其他國家對中國的某種產品出口採取限制措施,使出口進入第三國,導致該產品進口數量快速增加。則該第三國可以採取提高關稅或限制進口等保障措施。即其他國家可以根據該條款對我國實行“反貿易轉移措施”。這樣的一種制度,使我國的紡織業始終陷入一種遭遇特保措施——貿易轉移——遭遇特保措施——再貿易轉移的惡性迴圈之中。
(二)來自區域經濟集團的貿易轉移2004年北約東擴,由原來的15個成員國擴大到25個成員國,擴張後的新歐盟擁有4.5億人,比美國大了一倍,對外貿易額占世界總貿易額的20%,國內生產總值(GDP)占世界的四分之一。歐盟擴大產生了貿易轉移效應 ,對中國產生力量兩方面的影響:
一是老成員轉向從新成員購買原從中國購買的產品;
二是新成員實施歐盟“共同貿易政策”抬高對區外貿易門檻後 ,阻礙中國產品進入原市場。
目前 ,歐盟區域內貿易比重已高達 6O %,由於歐盟內部實行零關稅 ,這 10國加入歐盟後 ,區域內貿易比重將進一步上升 ,同時減少對外部貿易的依賴程度。經濟發達的老成員將把新成員變成他們的製造業和農副產品生產基地 ,減少對區域外該產品的進口。由於中國與10國的經濟發展水平、產業貿易結構、產品價格、技術含量水平相近 ,比較優勢相差不大 ,而且這些國家占有地理位置、文化習俗及語言等方面的優勢 ,歐盟區域內成員國的商品將可能替代從中國進口的商品 ,中國對歐盟出口的部分商品將可能有所減少。過去 ,中國與這 10國對外貿易基本上為順差 ,因此 ,屆時與這些國家的貿易摩擦有可能會加劇。1994年12月,美國發起召開美洲國家首腦會議時,提出在2005年以前建立一個從阿拉斯加到火地島、除古巴以外所有美洲國家都參加的自由貿易區的倡議。這一倡議得到拉美國家普遍贊同。近9年來,美洲34國就此問題舉行了多次貿易部長會議和多邊磋商,取得了一些進展,但美國與其他拉美國家就建立美洲自由貿易區的時間表、談判方式以及談判具體內容等方面存在著重大分歧。美洲自由貿易區的談判不會一帆風順,但是經過美洲國家人民和政府的努力,美洲自由貿易區的建成也不是一件遙不可及的事情,最終建成的美洲自由貿易區將成為一個擁有近8億人口、國民生產總值達11.4萬億美元的全球最大的區域貿易集團。美洲自由貿易區的建成,無疑要加劇中國面臨的貿易轉移數量的增加。因此,我們要未雨綢繆,防患於未然。
(一)遭遇不公平待遇時據理力爭,尋求有效的爭端解決機制
《中國工作組報告》第16條第8款規定說:“如果一個WTO成員方認為,按第2,3,7款採取的行動,造成或威脅造成對其市場的重大貿易轉移,它得請求與中國和或所涉WTO成員方進行磋商。此磋商應在將請求通知保障措施委員會30天後進行”,若磋商達不成協議,則“請求磋商的WTO成員方在阻止或救濟該轉移所需的限度內,自行撤回對該產品的減讓或限制其從中國進口。”用通俗比喻的話來說,意思是說:如果中國出口到甲國的某產品,被甲國認定為造成前述的“市場擾亂”,並受到限制;若該產品轉而出口到乙、丙、丁等國並出現增長,該三國就不需再作“市場擾亂”認定,只要證明對該乙、丙、丁等國市場的“重大貿易轉移”,就可予以制止。《工作組報告書》第248 段對因果關係補充說:“工作組各成員同意,在認定為阻止或救濟市場擾亂的行動是否造成或威脅造成重大貿易轉移時,要採取客觀標準。需審查的要素有:
(1)進入進口WTO成員方的中國產品所占市場份額的實際或即將出現的增長;
(2)中國或另一WTO成員方所採取或擬採取行動的程度與性質;
(3)因採取或擬採取的行動,從中國進口產品數量的實際或即將出現的增長;
(4)有爭議產品進入WTO成員方市場的供需狀況;
(5)從中國出口到按議定書第16條第2、3、7款採取措施的一個或幾個WTO成員方,和出口到進口WTO成員方的出口幅度。”
儘管對如何客觀評估“重大貿易轉移”作瞭如此詳盡的規定,但卻掩蓋不住“貿易轉移”標準的一大缺陷:不需要查明對該進口國生產相同或直接競爭產品的國內行業是否造成“重要損傷”。從而表明,用“貿易轉移”來替代“市場擾亂”,顯然又進一步放寬了標準。
所以我認為中國加入世貿組織議定書的特保措施條款對我國來說是雙重歧視。首先,在與中國進行入世談判之時,就是利用了中國所處的劣勢地位,想利用中國迫切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心理,來迫使中國接受一些與世界貿易組織原則和宗旨不相符合的條件,以達到其本國受益的目的,這是對中國的第一重歧視;其二,由於議定書中的字眼模糊,在實施過程中難以形成統一確定的標準來認定其實施條件和具體步驟,於是在實施過程中其他國家又利用自己的標準對一些關鍵問題進行認定,使我國處於十分被動的局面,這就是對我國的第二重歧視。
中國政府或相關機構應該有目的地對我國重要的貿易伙伴和主要的區域經濟集團的市場進行研究。比如對美國,就應該對美國各項貿易法規進行深入研究。美國是一個法律體系比較健全的國家,任何問題的解決都是由法律條款一錘定音。美國經常以“非市場經濟國家”等無端理由對中國商品進入美國市場實行貿易保護主義,如對中國商品征收反傾銷稅等。中國如對美國貿易法瞭如指掌,就可將這些隨意違法操作的行為訴諸法庭。中國現在已經成為WTO成員,還可向WTO有關機構提出申訴。中國如果藉助法律使美國不敢輕易在對華貿易上採取保護主義的行為,以此保證中國商品在美國市場上受到公平待遇,這樣就會在不改變商品本身情況下提高商品的競爭力。其次,中國還可以對其他國家對我國的特保措施實施貿易報複措施,迫使其改變對我國征收的高額關稅或者是取消數量限制等措施。
(二)區域經濟一體化的加強
成立關稅同盟的目的之一是為了抵制同盟外商品進入同盟內,以便在同盟內形成有利的國際分工,促進同盟內國家經濟與貿易的發展。
1、原因
(1)區域經濟一體化是全球化的初級階段和必經階段
區域自由貿易協定(區域經濟一體化)和WTO多邊體制(經濟全球化)都以促進貿易自由化為目標,都是通過降低或消除區域內關稅及非關稅貿易壁壘,以促進貿易自由化,只是範圍和程度不同。儘管區域一體化不可避免的會影響到區域外國家的利益,在一定程度上偏離作為WTO基石的最惠國待遇和非歧視原則,但總體而言區域集團國家間更為緊密的經濟聯繫將使全球經濟從中獲益。區域自由經濟交往的發展會形成一種機制來加強多邊體系的聯繫和溝通,有助於在今後某一時期建立一種各個自由貿易集團之間的更加廣泛的或多邊的關係。世界競爭從來就是放眼於整個世界市場的而不僅僅局限於區域範圍內,對單個的國家是這樣,對一個區域集團也是這樣,區域經濟一體化的發展可以使區域內的國家或地區的聯繫更加緊密,同時也能夠縮小區域內國家和域外國家之間的距離。
(2)正視貿易自由化的窘境,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
回顧幾年前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時,全國人民都曾歡欣鼓舞,一是我國改革開放20多年,終於得到了世界的認同,進入全球貿易圈,成為世界貿易組織的一員;二是預示著我們不僅向世界敞開了大門,而世界也向我們降低了門檻,我國企業將平等地參與全球競爭,我們的產品將更為順暢地進入國際市場,“自由貿易”的光明前景似乎近在咫尺。
然而,事情並非像人們想象的那樣,儘管加入了世貿組織,但我國遭遇的限制似乎並未減少,且有愈演愈烈之勢,例如,僅僅在上月不到一個星期的時間內,美國商務部就以“擾亂市場”為由,連續兩次宣佈對七類中國紡織品實行配額限制,而同時歐盟也不斷聲稱要對中國紡織品進行“特保” 調查。為什麼這些一向主張自由貿易的發達國家,率先樹起了保護大旗,違反自由貿易的規則呢?
事實上,所謂的自由貿易從來就不可能有不設限制的自由。任何一個國家都是以保護各自的利益為第一要務的,當一國的產品對該國的產業和就業形成威脅時,那麼這種限制就會隨之而來。 我國的紡織品屢遭限制,是因為我國產品具有歐美髮達國家不可比擬的成本優勢和價格優勢,使得歐美的紡織企業在與我國企業競爭時很難獲利。這也表現在諸如傢具、打火機、兒童玩具等其他產品上。所以儘管違反WTO的有關規定和貿易自由的精神,這些發達國家也要對我國產品進行限制。
因此我們就看到這樣的事實:貿易自由化實際上是有著雙重標準的,即對自己的優勢產業主張自由貿易,讓大家都打開大門,而當自己的劣勢產業遇到來自他國的挑戰時,則強調貿易保護,關上大門。所謂自由貿易從來就沒有純粹的自由可言。企業在參與國際競爭中,不僅要在進入市場時主動出擊,更要在受到阻擊時採取有效的措施來保護自己。只有正視這種沒有自由的“自由貿易”,熟悉其間的博弈規則和技巧,並逐漸習慣這樣的拳腳相加、你來我往,才能真正成為在國際商業舞臺上不懼挑戰的鬥士。
(3)清楚我國作為發展中國家的地位,一切從國情出發
我國是一個發展中國家,這是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前提條件,也是在國際經濟交往中必須堅持的一個準則,是我們處理國際經濟政治事務的基礎,我們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目的,是尋求自身經濟在國際化的背景下,在WTO的大環境下跟上時代的步伐和國際潮流,獲得經濟的飛躍發展。至於說為了實現WTO的貿易自由化的目標那得是在實現我國經濟騰飛的基礎上才追求的巨集偉目標,而且經濟全球化也不是我們一個國家努力就能達到的目標,他需要世界上所有國家的努力,還需要經濟水平真的能達到一個很高的水平才能實現,而且還需要所有的國家都有一定的奉獻精神,有為大局作想的氣魄和努力,而並非為了自己國家的蠅頭小利就犧牲國際秩序和所有國家努力幾十年甚至上百年的心血和成果。面對自由貿易的雙重標準,面對自由貿易從來就沒有自由的窘境,我們無能為力,這時候我們應該先為自己想想,也要為自己謀一條好的出路。
而加入區域經濟一體化的浪潮無疑是我們這個時候的最好選擇,我們不能改變區域經濟一體化和特保措施帶來的對我國經濟的重大影響,我們就只有適應他,為我國經濟的發展謀求一條較好的出路。
2、具體操作步驟
(1)實現兩岸四地的經濟整合
在CEPA 香港和CEPA澳門的基礎上構建中華自由貿易區:2004年1月1日生效的CEPA的主要內容是港澳和內地貨物貿易零關稅、擴大服務貿易市場準入及實現貿易投資便利化。這一安排與自由貿易區的原理是相通的,可以說是無自由貿易區之名,而有自由貿易區之實。2005年1月1日CEPA補充協議生效後, CEPA的實施範圍進一步擴大,內地承諾實行零關稅的原產香港的貨物總數達1087種,對幾乎全部原產澳門的貨物實行零關稅;在服務貿易方面,內地在11 個領域對港澳進一步擴大開放,8個領域實施新的開放。下一步的目標應當是在此基礎上將臺灣吸納進來,構建所謂的大中國或中華自由貿易區。儘管面臨巨大障礙,但無疑是值得追求的目標。事實上,今年大陸採取的對15種臺灣進口水果實行零關稅、由國家開發銀行對在大陸台商提供貸款等都可以看作朝向這個目標的努力。
(2)東盟自由貿易區的加入
按計劃建立東盟與中國"10+1"自由貿易區,力爭建立中日韓自由貿易區。2004年中國和東盟簽訂了自由貿易協定,約定於2010年前建立自由貿易區。這一自由貿易區建立後,將擁有17億人口、國內生產總值達2萬億美元、貿易總額將達1.23萬億美元。目前首先應確保這一目標的如期實現。由於中國與東盟的經濟互補性並不強,10+1自由貿易區對於中國來說,實現睦鄰友好的政治意義可能更多過經濟意義,因此還應當著眼於日韓這兩個亞洲主要貿易伙伴,力爭建立中日韓自由貿易區。鑒於目前的實際情況,可以考慮先同南韓簽訂自由貿易協定,然後在此基礎上構建中日韓自由貿易區。區域經濟一體化和經濟全球化就如同支撐高速前進的世界經濟列車的“雙軌”,在一個較長的時期內將會各自客觀存在並相對獨立地發揮著作用,忽略或者偏廢任何一個方面都會對人類進步和世界經濟的發展帶來不利影響甚至阻礙。
貿易轉移是各國經濟交往和對外貿易中的必然產物,也是全球經濟一體化進程中的一個插曲,因此我們只有理性地對待他,因勢利導,剋服其固有的缺陷和產生的消極影響。從而將其消極影響剋服到最低限度,促進我國經濟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