貿易自由化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貿易自由化(Trade Liberalization)
目錄 |
貿易自由化是指一國對外國商品和服務的進口所採取的限制逐步減少,為進口商品和服務提供貿易優惠待遇的過程或結果。無論是以往的關貿總協定,還是現在的世貿組織,都是以貿易自由化為宗旨。
貿易自由化的理論基礎來源於亞當·斯密和大衛·李嘉圖的比較優勢論。該理論認為,對於一個國家來說,不僅在其具有超過其他國家的絕對優勢的產品上進行專業生產是有利的,而且在那些具有比較的行業進行專業生產也是有利的。通過貿易互通有無,各國在具有相對較高生產力的領域進行專業化生產,將有助於提高各國的真實財富總量。而比較優勢理論所賴以存在的基礎又正是亞當·斯密自由市場經濟學說。在《國民財富的性質和原因研究》中,斯密對實行經濟自由的必要性作了深刻分析,他認為,“經濟人”的謀利動機、社會資源的優化配置、國際分工的發展都要求經濟自由。斯密通過發展諾思關於“國際分工”的思想,進一步論證了自由貿易的好處。他認為,正像國內每個生產部門內部和彼此之間存在著分工並且這種分工的發展能夠提高勞動生產力一樣,國際上不同地域之間也存在著分工,這種國際地域分工通過自由貿易也能促進各國勞動生產力的發展。保羅。薩繆爾森對李嘉圖的比較利益說的闡釋進一步論證了自由貿易帶來的種種好處:“最有效率和最富生產性的專業化模式,是個人或國家都集中精力從事相對或比較而言比其他的人或國家效率更高的活動……在自由貿易條件下,當各國集中在其有比較優勢的領域進行生產和貿易時,每個國家的情況都會變得比原先要好。與沒有貿易的情況相比,各國的勞工專門生產自己具有比較優勢的產品並將其與比較劣勢的產品相交換時,他們工作同樣的勞動時間就能夠獲得更多的消費品”。
從古典經濟學家闡述的貿易理論可以看出,一國最佳貿易政策的選擇應是自由貿易政策,也即國家對進出口貿易不加干預和限制,允許商品自由輸出和輸入,在國內外市場自由競爭。然而以比較成本學說為基礎的自由貿易理論在推行和傳播過程中並非一帆風順。早在15、16世紀的重商主義時期,保護主義的主張就已出現。保護主義的貿易政策是指國家採取各種限制進口的措施來保護本國市場,免受外國商品競爭,並對本國出口商品給予優待,鼓勵商品出口的貿易政策。時至今日,貿易自由化作為符合“自然秩序”的一種貿易模式,仍是人類不懈追求的一種理想貿易政策,只是國際貿易有望達到的一種美好境界。亞當·斯密也很清楚這一點:“期待貿易自由像期待烏托邦一樣的荒謬,因為不僅公眾的偏見會反對,而且更無法剋服的是存在許多個人的私利,都會不可遏制地出來阻擋和反對自由貿易”。這主要是各國經濟發展不平衡,仍然存在國家利益和民族利益,社會制度、經濟體制和文化觀念等方面的差異,使得貿易利益不可能在世界各國之間均衡分配。“在貿易政策中,國家安全不是唯一的非經濟目標,各國可能非常想保留自己的文化傳統或保護本國環境”。“有些人將其保護主義的論點建立在純經濟論據的基礎之上;另一些人則宣稱由於社會的和政治的原因,採取保護主義是適當的”。基於國家利益和民族利益的需要,在經濟上落後的國家為了保護本國生產力的發展,特別是為了保護國內的幼稚工業,大力倡導並推行保護貿易;而那些發達國家為了維護國內市場的壟斷價格和奪取國外市場,也總是打著貿易自由化的旗幟,實行嚴厲的保護貿易政策。
因此通過考察世界市場經濟發展的歷程,不難看出,貿易自由化與貿易保護主義一直交錯存在,各個國家總會自覺或不自覺地採取保護本國貿易的措施,只不過兩種力量對比的不同可能導致在一定時期更傾向於一個方面。在國際貿易自由化的趨勢下,關稅保護和進口配額已置於GATT/WTO規則約束之中,非關稅措施在國際保護貿易政策中所占的地位越來越重要,保護的重點也由過去的傳統競爭性產業逐步轉向高技術產業並且由政策法規的間接限制代替了過去的行政性限制。隨著知識產權在國際貿易中的地位也變得越來越重要,如果不加強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各國利用知識產權壁壘阻礙貿易自由化是必然的。這也是儘管各國矛盾重重,利益分歧巨大情況下,TRIPs協議得以最終達成的一個重要原因。
貿易自由化進程中的技術壟斷策略
信息技術、生物技術、新材料技術以及核技術、航空航天技術、集成製造技術等這類對國家安全、國計民生和國際競爭力有著重大影響的技術,國際上稱之為戰略技術。戰略技術的發展“高度依賴堅實的技術基礎和生氣勃勃的研究工作;對政府而言具有一定的戰略意義;從基礎研究到工業應用的周期長;新產品、新工藝引進市場的競爭壓力大;高風險及巨額投資;在R&D領域高度的國際合作與競爭;世界範圍內的生產與營銷”。
進入後冷戰時代,美、日、歐等發達國家正努力實現其“全球化”戰略。他們在積極推行“降低關稅和其他貿易壁壘、消除國際貿易中的歧視待遇、擴大貨物與服務貿易、實現世界範圍內資源的自由流動”的國際貿易規則、加快貿易自由化進程的同時,採取多種策略加強對本國戰略技術的壟斷,擴大他們在國際競爭中的領先優勢。
- 一、對戰略技術知識的控制與獨占策略
戰略性研究“通常指被一個國家視為關係到他的科學基礎和最終關係到他的經濟發展的優先研究領域”。戰略技術知識是指由戰略性研究產生的並對戰略技術的形成有決定性影響的知識。
從第二次工業革命開始,導致人類社會和經濟發展產生革命性變化的所有具有突破性創新的戰略技術,無一不源於戰略性研究活動,即戰略技術知識的生產、發展與應用活動。戰略性研究已經改變了知識的“公共品”屬性。在以知識為基礎的時代,科學與技術知識,特別是戰略技術知識,既是稀缺的戰略性資源,又是不可或缺的資本,同時也是昂貴的甚至是無價的商品。因此,巨額的資金投入和加強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就成為發達國家對戰略技術知識進行控制與獨占、實現對戰略技術高端領域壟斷的重要策略。
為不斷獲取新的戰略技術知識,以為未來戰略技術的開發做必要的知識儲備,近年來,不少發達國家進行戰略性研究的R&D強度,即R&D經費支出占工業增加值的比重,一直保持在一個較高的水平。當代的高技術產業,是戰略技術密集的產業。1996年高技術產業的R&D強度,美國為27.9%,其中航空航天製造業為38.7%,電腦及辦公設備製造業為43.1%;法國為27.8%,其中航空航天製造業為32.2%,電子及通信設備製造業為32.1%。1997年英國醫葯製造業的R&D強度就高達32.5%。
OECD14國包括:加拿大、美國、澳大利亞、日本、丹麥、芬蘭、法國、德國、義大利、荷蘭、挪威、西班牙、瑞典、英國。
數據來源:OECD:Science,TechnologyandIndustryScoreboard:.1999。
為加強對戰略技術知識的控制與獨占,發達國家一方面以保密和國內立法的方式禁止或控制敏感戰略技術知識的擴散,一方面又將知識產權的保護強行列入原關貿總協定多邊談判的議程,以尋求對本國戰略技術知識的國際保護。1991年,“烏拉圭回和”談判最後通過了以美國為首的發達國家較早時提出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協定所涉及的知識產權包括版權及相關權利、著作權、地理標識權、工業品外觀設計權、專利權、集成電路設計權、未披露信息專有權。該協定是建立在發達國家知識產權保護水平基礎之上的,並採取了比知識產權國際公約(如《巴黎公約》、《伯爾尼公約》、《羅馬公約》、《集成電路知識產權條約》)更為嚴厲的保護手段。比如,擴大了發明專利的保護範圍,並將發明專利的保護期延長至20年。協定在加強對知識產權,主要是對發達國家戰略技術的知識產權保護的同時,也為發展中國家的技術進步設置了更高的技術壁壘。
- 二、持續創新策略
持續創新策略是指在激烈的國際競爭中持續不斷地進行改進型或替代型創新,以實現對戰略技術長期壟斷的策略。
持續的改進型創新是不斷改進其核心技術,確保已獲得的壟斷地位的創新。英特爾公司(Intel)是採取持續的改進型創新策略,從而建立起在微處理器(CPU)這一高技術領域準壟斷地位並獲得商業成功的典範。1971年,英特爾公司發明瞭當今電腦的核心技術—微處理器。經過幾年的資本與技術積累,當這一產業剛從幼稚期向成長期即高度競爭期過渡時,英特爾公司持續投入巨資進行研發,並不斷推出X86系列與PX系列微處理器。1975年第一代X86系列即8086微處理器面市,當時它僅包含2.9萬個晶體管。10年後,已是第4代的X86系列微處理器開發成功。486晶元已包含了120萬個晶體管,每秒能處理5400萬個指令。1993年,包含320萬個晶體管,每秒能處理25000萬個指令的586微處理器(即第一代PX系列)面市。現如今,PX系列微處理器已發展到第4代。2001年,英特爾公司僅投入進行戰略技術儲備的R&D活動的資金就高達50億美元。持續不斷的創新和越來越高的進入壁壘,致使那些試圖以“模仿戰略”跟進的競爭對手大多以失敗告終。2002年4月,美國《財富》雜誌公佈,2001年英特爾
公司的營業收入就達337億美元。
持續的替代型創新是在高度競爭的產業領域,不斷有領先者或後來者,採取根本不同的技術路徑開發出全新的核心技術,以替代原有技術,從而鞏固或占領其壟斷地位的創新。在IT行業,平面顯示技術的競爭異常激烈。從普通CRT到純平CRT,從純平CRT到液晶LCD,從液晶LCD到等離子顯示及有機發光材料顯示技術,從15英寸到19英寸,從低幅射到無輻射,從亮度受限制到亮度自由調節,從單色素到多色素的“E系列”、“G系列”等等,SONY、飛利浦、LG、NEC等著名跨國公司採取持續的替代型創新策略,牢牢控制著平面顯示器的前沿核心技術。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他們不僅確立了在高端市場的優勢地位,同時也操控著中低檔市場的大宗交易。由於缺乏必要的技術支撐和獨到的戰略眼光,很多試圖採取“技術引進”或“跟隨創新”策略投資於CRT的、並希望在顯示器熱銷大餐中分一杯羹的跟風企業,現只能在處於“混戰”狀態的低端市場中徘徊。
- 三、策略性技術聯盟
策略性技術聯盟是指企業間通過在R&D領域、技術創新領域,甚至在生產與營銷領域里密切的技術合作,聯合控制技術的發展方向與發展速度,構築排他性技術壁壘(比如:確定技術路徑、控制主流技術標準、實施專利保護),共同占有並維持競爭優勢的一種聯合形式。
進入後冷戰時代,世界市場涵蓋範圍從10億人口擴大到30億人口,市場機制成為世界經濟發展的主導機制。激烈的國際競爭、越來越高的技術開發風險及日益減少的資金支持,致使一些發達國家的企業競爭力下降,從而削弱了國家的競爭實力。20世紀80年代,美國等發達國家的政府逐步放鬆了反托拉斯法對本國企業的管制。有資料表明,同期世界跨國公司間的策略性技術聯盟迅速增至4192個。在這些策略性技術聯盟中,95%以上是由美、日、歐等國家的企業間建立的。其中25%左右的技術聯盟分佈在化工、航空與國防、汽車、重型電器設備等四個產業部門,70%以上的技術聯盟分佈在高技術產業,特別是信息產業與生物產業。
我們應當清醒地意識到:一方面,主要由發達國家企業結成的策略性技術聯盟分擔了企業昂貴的研究開發成本,避免了殘酷的市場競爭所帶來的風險,集合了彼此的技術優勢,加速了新知識在聯盟內無障礙的擴散,提高了聯盟企業的競爭力;另一方面,共同的利益也阻斷了新技術向聯盟外,特別是向發展中國家企業的供應。
- 四、軍用與民用技術共用策略
從二戰開始,特別是在冷戰時期,很多國家對關係國家安全與軍事優勢的昂貴的軍工產品的生產和尖端軍事技術的研製都給予了高度的重視,並傾註了大量的國家資源。與此同時,主要由國家資本支撐的軍用技術的突破性進展,也為發達國家民用技術的開發及新興產業部門的建立與發展(如飛機製造業、核能發電業、電腦與集成電路業等)提供了強大的技術支持。
進入後冷戰時代,發達國家政府對國防R&D的投入一度明顯減少,而民間資本對信息技術及其他高技術開發的支持空前高漲。以信息技術為核心的新技術革命不僅有力地推動了發達國家的經濟增長,同時高速發展的民用技術也在這一時期大量向軍事系統轉移,特別是在軟體技術、網路技術、先進位造技術等技術領域。一個典型的實例是:海灣戰爭期間,美軍及其盟軍曾高度依賴日本為民用目的生產的組件和子系統。
發達國家許多敏銳的政治家已經發現,相互分離的軍用與民用技術間早已形成了多重壁壘,阻礙了國家戰略資源的優化配置和信息的交流,不利於鞏固其強國地位和已經獲得的軍事優勢。正因如此,美國柯林頓政府便採取了一系列措施(包括頒佈法令)併進行國防採購改革,試圖建立一個能同時滿足國防和商業兩方面需要的共同的工業基礎,以實現軍用與民用技術的共用。
在這一策略指引下,美國開始對軍工企業進行大規模的調整。到1999年,原來的70家主要軍工企業已合併成6家軍工巨頭。這幾家軍工巨頭不僅在若幹武器系統的研發和生產中位居世界前列,如:雷神公司的戰斧式巡航導彈和夜視系統、洛克希德·馬丁公司的噴氣戰鬥機和軍事衛星、通用動力公司的軍艦和常規武器製造系統、波音公司的戰略轟炸機和導彈製造系統;同時也廣泛參入商業領域的國際競爭。波音公司,是全球最大的民用遠程大型客機製造商。隸屬於雷神公司的休斯空間和通訊公司,20世紀90年代中期才進入國際通訊衛星市場,現已成為全球最大的商業通訊衛星製造商。
很明顯,能夠成為軍用與民用共用的技術,均為一些超敏感的戰略技術。因此,軍用與民用技術共用策略將在更大範圍內強化發達國家對戰略技術的控制。
- 五、戰略技術發展的政府干預策略
由於戰略技術發展關係到國家利益,因此以立法的形式頒佈並實施國家戰略技術發展計劃,就成為許多國家的政府包括部分發展中國家的政府對戰略技術的發展進行直接干預的重要手段。
20世紀90年代,美國政府先後制定並開始具體實施“高性能電腦與通信計劃、生物技術研究計劃、新材料技術研究計劃、先進位造技術計劃、全球變化計劃、數學和科學教育計劃”等6大跨部門科技計劃,以及“基礎性科學、國家安全、環境與自然資源、民用工業技術、信息和通訊、交通研究與開發、健康·安全和食品、國際科學·工程和技術、教育和培訓”等9大戰略計劃。同期,日本政府的“信息高速公路計劃”、“新陽光計劃”、“太陽能發電系統應用示範計劃”、“前沿基礎科學技術研究開發計劃”、“宇宙開發計劃”等也已經開始實施。此外,歐洲、南韓以及印度等國也都先後制定了面向21世紀的戰略技術發展計劃。
國家戰略技術發展計劃體現了國家意志,集中了國家資源,並且有穩固的法律制度與雄厚的政府資金保障,這一方面有力推動了戰略技術的發展,而另一方面也進一步加強了這些國家對戰略技術的壟斷。
我國是一個正在向市場經濟轉變的發展中國家,同時也是一個正在向工業現代化邁進的技術輸入國。從理論上分析,打破發達國家技術壟斷最根本的戰略應該是技術創新戰略,特別是自主創新戰略。近年來,許多學者根據制度經濟學、發展經濟學、技術創新經濟學等不同的理論,分別從國際規則與制度重構、跨越式發展的模式選擇、國家創新系統與國家發展戰略等諸多側面對我國的技術創新戰略進行了系統的分析與深入的研究,許多極有見地且極富創意的政策建議已經引起決策部門高度的關註。為打破發達國家對戰略技術的壟斷,我們認為,首先仍然必須堅持擴大開放的策略。開放有利於激勵創新的市場經濟制度的建立和創新主體的形成,開放有利於創新資源在國際範圍內的優化配置,開放有利於創新信息的傳遞和創新人才的培養與交流。其次仍然必須堅持技術引進策略。一個不容迴避的事實是:我國十分貧乏的技術知識存量,十分有限的技術創新能力和與發達國家日益擴大的數字鴻溝。同時,一個國家也不可能在所有技術開發領域均保持國際領先優勢。因此技術引進,尤其是我國許多仍處於落後狀態的傳統產業的技術引進,仍然是我國技術進步與經濟增長的強大動力,同時也是實現我國傳統產業技術發展從模仿向獨創轉變的重要策略。第三,應當註意技術創新路徑的選擇。袁隆平院士的雜交水稻生產技術,王選院士的激光照排印刷系統,均是選擇了全新的技術路徑,才取得了技術上的突破,並始終保持在這些技術領域里的領先優勢。選擇正確的技術路徑,應當是我國在若幹戰略技術領域里實現技術跨越的重要策略。
*競爭法與貿易自由化、知識產權保護的關係――貿易自由化與知識產權保護協調的可能性
既然貿易自由化與知識產權保護之間存在著矛盾與衝突並由此產生了平行進口問題,那麼就有必要採取措施來協調和避免這種矛盾和衝突。競爭法與貿易自由化的關係可以從自由與競爭的關係分析。首先,自由“不是天賦的,而是人賦的、自賦的,只有那些主動爭取、積極努力、不懈奮鬥的人才配享有自由,才能享有自由”。“要由自己選定生活方案的人就要使用他的一切能力了。他必須使用觀察力去看,使用推論力和判斷力去預測,使用活動力去搜集為作決定之用的各項材料,然後使用思辨力去作決定,而在做出決定後還必須使用毅力和自製力去堅持自己考慮周詳的決定。”自由的實現必須依憑一定的條件、藉助一定的手段、通過一定的途徑。實踐證明,自由實現最好的條件、手段和途徑是公平的競爭。競爭激發和維繫人們的主動性、積極性和創造性,提高和改進人們認識必然的能力,而認識必然就只是自由,因而競爭促進人的自由,擴展人的自由,在某種意義上,可以說沒有競爭就沒有自由。競爭要求和集中體現人們以自己認為最好的方式去追求自己認為最好的目標,因為只有這樣,才是真正有意義的競爭,而這恰恰是自由的本義,自由就是按照人們的方式去追求自己的目標的自由。競爭通過公平的較量、優勝劣汰去配置為人可欲的目標,這是一種自我主宰,成也自己,敗也自己,不受制於人,它祛除了集權統制、行政命令,免除了對自由的侵擾。其次,從競爭的本義可以看出,競爭要求一種主動積極創造的精神和態度,而這就必然要求自由,真正的競爭是一種自由競爭。競爭實質上就是“八仙過海,各顯神通”,就此而言,競爭與自由並無二致。自由必然要求競爭,競爭是自由的表現和實現。從這裡不難看出,在很大程度上,自由與競爭密切相關,自由與競爭同義,自由意味著競爭,競爭要求自由。自由競爭是市場經濟的本質屬性,而自由與競爭的本性導致了市場經濟的壟斷性和盲目性的社會關係。這些社會關係的基本特征是具有壟斷性,需要政府進行反對以促進市場自由競爭;具有盲目性,需要政府進行巨集觀調控以促進市場有序發展。於是,“一個調整這種新質的社會關係的法律產生了,這個法律就是經濟法(也即競爭法,筆者註)”。自由、競爭和秩序構成了競爭法的基本範疇。
在開放的經濟中,競爭政策和貿易政策是不可分離的……從理論上講,競爭政策與貿易政策的目標是一致的,兩者都是為了增加消費者福利和提高經濟效率。競爭政策通過對限制性商業做法的消除或管制,以確保市場的有效功能,保護和促進競爭;貿易自由化政策則通過消除貿易壁壘促進競爭,目的在於提高和加強本國企業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力。近年來,貿易政策和競爭政策的關係越來越密切。原因在於:一是由於關稅壁壘的降低和非關稅措施的逐步減少,企業日益依賴於限制性商業慣例來保護自己,即“私人限制和那些未受限制的限制和壟斷”,從而使貿易自由化的果實越來越多地受到競爭政策所管轄的限制性商業慣例的侵蝕;二是越來越多的貿易政策不僅沒有促進競爭,反而阻礙了競爭。然而,競爭政策和貿易政策的目標和實施之間在某些情況下至少在短期內也會存在不一致的情況。特別是當貿易政策措施旨在保護或促進國內產業時,此類政策措施將會限制外國企業在本國國內市場的作用,並且會消除市場的競爭。如果貿易政策措施無視對經濟的長期將就,那麼政策措施將會與競爭政策原則相衝突。隨著貿易自由化的深入發展,競爭政策對國際貿易的影響日漸增大,要求在國際範圍內協調競爭政策的呼聲越來越高,使得“形成一個普遍的國際反壟斷制度成為必要”。有關競爭問題也已納入到一些國際公約的調整範圍。GATs(服務貿易總協定)、TRIPs (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TRIMs(與貿易有關的投資協定)都涉及到競爭法。儘管國際貿易中競爭規範還主要依靠國內法,但由於國內法規定的不盡相同為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增加了困難,隨著競爭政策在經濟全球化和國際貿易中的重要性的增加,在WTO框架內的合作會越來越多,並逐漸趨向實質性和系統化方向,以促進解決跨國的反競爭行為和進行競爭執法的合作等問題。
知識產權與競爭法更是密切相關。知識產權既可能是市場競爭的結果,又可能是進行市場競爭的利器。例如,發明專利往往是適應提高生產技術、獲得競爭優勢的產物,或者說是在獲取競爭優勢的下產生的,並用於促進市場競爭,競爭越激烈,獲取發明創造的動力就越大。授予發明人壟斷權,“使之獲得一定的經濟收入,就會促使其進一步致力於開發研究”。競爭法也是鼓勵通過技術創新、提高管理水平和商品質量進行競爭。版權、商標權等知識產權也具有同樣的作用。因此,知識產權保護與競爭法的根本目標並無衝突,它們“統一於競爭的聯繫和對競爭的促進、從而推動創新和促進經濟發展的目的和功能上”,並且,都具有“推動創新和增進消費者福利的共同目的”。“事實上,保護工業產權不僅是其所有人的利益,而且關係到消費者和社會公眾的利益,因而還涉及到促進公平競爭。”因此,雖然對競爭關註的角度和方式不同,“知識產權保護與反壟斷法在促進競爭推動創新和保護消費者方面存在著一致性”。正如1985年一位美國反托拉斯官員指出的:“反托拉斯部門早期對知識產權保護的敵對似乎是一種基本上不正確的認識的結果,即認為在反托拉斯法的目標和保護令尊的法律目標之間有一種記憶體的經濟衝突。”“當對競爭做出更完全的經濟分析時,很明顯知識產權保護會推動競爭,它可以鼓勵公司通過發展新技術而促進競爭,併為消費者提供更多的選擇,提供更新更好更便宜的產品”。
知識產權保護與反不正當競爭法的關係源遠流長。1900年在修改《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的布魯塞爾外交會議上,首次將反不正當競爭的保護作為工業產權保護的一部分,增加了第10條之二,規定了反不正當競爭保護的內容,確立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為知識產權保護法的組成部分的基本關係”。一般而言,反不正當競爭法確立的基本原則,即禁止從事違背公平、自願、平等、誠實信用原則和公認商業道德的交易行為的原則,也是整個知識產權法領域的基本原則,反不正當競爭法與知識產權法是“一般法與特別法的關係”。也即從保護知識產權的角度看,反不正當競爭法確立了知識產權保護的一般性原則,在具體知識產權規則存在不足的情況下,如在具體知識產權規則需要解釋、具體知識產權規則有漏洞、不同規則相互衝突時或者在具體知識產權規則覆蓋不到的領域,“都由反正當競爭法來兜底”。就此而言,運用反不正當競爭法考察平行進口問題,既非一概禁止也非一概鼓勵,而是兼顧代理商利益及競爭秩序的維護,有條件地評定平行進口是否具有不正當競爭的性質可以得到較為滿意的解決。
知識產權保護與反壟斷法的關係更是由於知識產權易被濫用而緊緊聯繫在一起。由於知識產權的壟斷性特征,使知識產權的持有者處於強者的地位,壟斷的代表性違法行為是獨占市場和進行貿易限制,繼之而來的是傾銷、設置不正當的競爭限制和不公正的貿易限制等等。這些行為從長期的觀點看,事實上都會使價格上揚,對消費者不利,也是違反公共福利的。所以,“知識產權作為承認商品排他權的一種法制,也就必然要受到包括消費者在內的市場競爭和規定這一競爭的市場結構,以及社會價值觀的制約”。那就是“以民法中關於禁止濫用權利的法理和禁止壟斷法為代表的一套反壟斷法規”。“在知識產權被無限制地強調的世界上,的確必須將與之對抗的手段加以強化”。因此,“對知識產權領域的壟斷行為進行規制是反壟斷法的一項重要任務,以平衡處理好知識產權與競爭要求之間的衝突”。
應對全球貿易自由化挑戰的基本方略[1]
當前,全球貿易的自由化面臨諸多挑戰,其原因不在於貿易自由化本身而在於貿易自由化過程中出現的種種扭曲甚至反自由化的因素。維護全球貿易自由化發展離不開各國政府的適當政策以及國際協調機制,但在根本上仍然依賴於市場機制、分工機制與創新機制這三大動力機制。因此,我們對如何應對全球貿易自由化挑戰的戰略與政策思考也主要是基於這三個方面。
推動市場開放與市場深化。人類社會的經濟實踐以及現代經濟學的研究成果均已經表明,市場機制是最為有效的資源配置機制。一方面,“二戰”之後全球各經濟體的經濟體制與制度逐漸趨同化,即越來越多的經濟體選擇了市場經濟體制與制度。另一方面,全球價值鏈分工客觀上要求削減關稅與非關稅壁壘(特別是對於中間品貿易),推動貿易與投資便利化,這必然會使改革領域逐漸從傳統的“邊境上壁壘”(on-the-border barriers)(即涉及降低關稅與非關稅壁壘的“第一代”貿易自由化)延伸至“邊境內壁壘”(behind-the-border barriers)(即涉及國內規制改革的“第二代”貿易自由化),同時要求“跨邊境互通互聯”(cross-border interconnections)。[16]
促使全球貿易自由化的動力機制在於市場開放與市場深化。所以,為了拯救目前處於嚴重不平衡的世界經濟,所有國家,特別是WTO的成員國,都應放棄貿易和投資保護政策,切實推動貿易和投資的自由化。第一,在未經WTO成員國協商達成協議的情況下,任何國家不能單方面採取非經協商同意的貿易和投資保護措施。第二,新興市場經濟國家,特別是市場經濟不成熟的國家,應當儘快開放國內市場,採取以市場換市場的對等方法,來減少對市場經濟國家特別是發達工業化國家的貿易順差。第三,積極推進WTO多哈回合的談判,以便為國際貿易的進一步發展打開更大的自由空間。除了繼續積極地推進多哈回合的談判之外,世界各國還應支持任何不歧視其他國家或者其他區域的雙邊與區域性自由貿易協定,以便突破多邊談判的僵局。
推動分工深化與互通互聯。從空間範圍角度看,分工包括國內分工和國際分工。從國內分工發展到國際分工必然涉及對外開放,這一演進(對外開放)能否實現,取決於分工產生的交易成本(其反面是交易效率)與分工帶來的好處(績效)的權衡(或“兩難衝突”)(trade-off)。經濟學告訴我們,只有當專業化分工帶來的好處(專業化經濟)大於交易成本時,專業化分工才能順利演進,從國內分工發展到國際分工。如何降低交易成本,改進交易效率?體制、機制、規制、政策等方面的制度設計就非常關鍵。換句話說,一個好的制度(體制、機制、規制與政策),必然能夠最大限度地降低交易成本、有效促進分工發展,因而也能夠促進國際分工發展。
結合了多方面知識,點個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