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行進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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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行進口(PARALLEL IMPOR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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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行進口,是指一國的進口商未經在該國享有知識產權的權利人的授權,將由權利人自己或經權利人同意在其他國家或地區已合法投放至市場的產品,進口至該國的行為。
由於市場營銷策略(如擴大市場份額和占有率)的需要,商標權人出售給國外經銷商或者國外被許可使用商標的生產企業生產的商品的價格都比較低,這些產品平行進口後,通常都會對商標權人的國內市場造成一定的衝擊。故為了保護正常的國內市場秩序,許多國家都採用不同的方法阻止商品的平行進口。
是由商標所有人投放海外市場的合法產品,但由他人在未經商標所有人同意的情況下進口到本國市場的行為。由於這種未經許可的進口往往與正式許可的進品平行,故被稱為平行進口。
平行進口的產生與各國(地區)經濟發展水平不一和市場情況不同有關,同樣的商品在不同的國家和地區的銷售價格往往是有差異的。當相同商品在甲國的售價低於在乙國的售價時,乙國的商人就願意從甲國進口相同商品在乙國銷售,以賺取更大的利潤。
其一,被進口的產品與特定的知識產權相關;
其二,被進口的產品有著合法的來源,即系由權利人或經其同意之人投放於出口國或地區的市場,因此,這類商品又被稱為“真品”;
其三,被平行進口的產品以低價與進口國或地區市場上原有的同一知識產權產品展開競爭;其四,在進口國或地區存在反對平行進口的相關權利人。
“平行進口”所涉及的相關權利人有以下幾種類型:
1.在進口國或地區與出口國或地區由同一人享有知識產權,並由知識產權人自己(或者由被許可人)同時在進口國或地區與出口國或地區兩個市場或其中的一個市場經銷有關產品。
這是一種嚴格意義上的形態,所涉及的權利人包括知識產權人和被許可人。
2.進口國或地區與出口國或地區的相關的知識產權分別由通過某種公司紐帶形式相聯繫的不同企業(如母公司與子公司,或不同的子公司)根據合同享有。
所涉及的權利人包括進口國或地區與出口國或地區的知識產權人。平行進口可以有多種表現形態,對此有著不同的描述方式。
這被認為是一種最初始的形式。例如,知識產權人甲在A國以60元的成本製造商品,併在同一國家以100元的價格出售;甲在B國也享有受B國法律保護的同類知識產權,由於B國屬於低價國,甲以70元的價格在B國銷售同一商品;第三人在B國以70元合法購得該商品,並將其返銷至A國而以90元的價格出售。這樣,在A國,第三人以明顯的價格優勢與權利人甲展開競爭。在美國,所謂的“灰色市場產品”主要指通過這種方式進口的產品,由於美國屬於高價國,這一類平行進口為數眾多。
即知識產權人甲利用B國低廉的勞動力成本(假設與A國相比,在B國的製造成本僅為30元),通過其在B國的子公司或被許可人在B國製造供應B國市場的商品。若第三人在B國市場上以70元的價格合法購得商品後,進口至權利人所在的A國,則可以以90元的價格與權利人以100元銷售的同樣的商品競爭。
即知識產權人甲通過其在B國的子公司或被許可人在B國製造低成本的商品同時供應B國市場及A國市場,假設由權利人或由其授權的經銷商進口A國的商品定價仍為100元,而供應B國市場的同類商品的定價為70元,則平行進口商即可以70元在B國購得商品後進口至 A國,並以90元在A國銷售,從而與權利人甲或其被授權人競爭。
在上述三種形態中,只有第三種屬於嚴格意義上的“平行”進口,而第一種屬於返銷,第二種只存在一種未經授權的進口。
儘管如此,平行進口一詞並不局限於物理意義上的“平行”;
判斷是否構成平行進口的關鍵性要素為:被進口的產品有著合法的來源,即系由權利人或經其同意之人投放於出口國或地區市場。
而上述返銷和未經授權的進口兩種情形均具備了構成平行進口的關鍵性要素。據此,這兩種情形也被歸入平行進口的主要表現形態之列。
這裡所描述的三種情形均以知識產權人作為進口國的權利人,平行進口直接影響的是知識產權人的利益。
因此,在這種情形下,一旦發生糾紛,則主張權利者為知識產權人,即由知識產權人提出禁止平行進口的請求。
這隻是為了說明問題的方便而描述的一種模式,實際上,在進口國或地區的相關權利人除了知識產權人以外,許多情況下是知識產權人的被授權人,尤其是獨占被許可人。
從實踐中所發生的案件來看,大部分也是屬於平行進口影響了進口國或地區的獨占被許可人的利益。如前所述,平行進口可能涉及眾多的權利人,許可證制度和跨國公司的發展使得分佈在進出口國家或地區的相關的權利人之間呈現出多樣化的關係,而表現出紛繁的形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