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經銷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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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經銷商指通過簽訂合同,在一定區域、時間內經營委托者所指定的有關商品,自負盈虧的中間商。為便於分析研究,委托者在此特指出口生產企業。國外經銷商與委托者是買賣關係,商品所有權已經轉移。凡是採用經銷方式,買賣雙方都必須簽訂合同,規定各自的責權利。這一方式適用於需要進行大量宣傳廣告和提供售後服務的商品。
國外經銷商的類型[1]
國外經銷商可分為兩種類型。
1.國外包銷商。其特點可從包銷合同中反映出來,即包銷商在一定時間、區域里擁有委托人指定產品的獨家經營權,但不能在同時、同地經營其他來源的競爭性產品,也不能把這種商品向其他地區轉售,還要保證在這一時期內完成一定數量或金額的訂購任務,併為委托人提供一定的情報服務和宣傳服務等;委托人則不得在同時、同地自行銷售或把這一商品賣給其他中間商。出口生產企業採用包銷商拓展國際市場可獲得許多利益:由於包銷商必須完成一定的訂購任務,因此可有計劃地組織生產,穩定地完成出口任務;包銷商擁有專營權,可充分調動其積極性,促使其努力排斥其他競爭性產品進入該地區市場,提高市場競爭能力;委托者不再把包銷產品賣給同一地區的其他中間商,可避免同一商品在同一市場盲目競爭所造成的損失;包銷商具有獨家經營權,有利於出口商品的控制與管理。但包銷方式也有缺陷,如果包銷商“包而難銷”或通過壓價迫使委托人就範,則可能帶來經營風險甚至喪失部分市場。另外,美國、西歐國家和地區均實行反對限制自由貿易和反對壟斷的法律,包銷方式便有可能遇到法律障礙。
2.國外定銷商。它與國外包銷商的區別在於:定銷商不享有獨家經營權利,委托人在同時、同地可自行經營或交由幾家庭銷商經營指定的產品。定銷方式可彌補包銷商因壟斷經營帶來的麻煩和“包而難銷”的缺陷,但定銷商的經營積極性較低,這就有必要挑選、採用合適的定銷商。
- ↑ 閆國慶.國際市場營銷學.清華大學出版社,2004年08月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