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銷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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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銷合同(Exclusive Sales Contract)
包銷合同又叫統購包銷合同,是指銷售商根據與製造商約定的條件,在一定期間內對製造商生產的某種產品予以全部或部分地收購並代銷的買賣合同。是購銷合同的一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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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銷合同主要包括產品的質量、數量、價格、品種、規格、供貨地點和交貨期限等內容。
在合同中一般還規定製造商不得自行銷售包銷產品,銷售商不得同時經營同類的競爭性產品。在出口業務中包銷形式比較多樣,因它可以提高企業的生產效率,降低企業的銷售費用,有利於產品及時進入市場。
合同編號:
進出口公司(以下簡稱甲方)和 貿易行(以下簡稱乙方),通過友好協商,訂立包銷合同 如下:
1.甲方指定乙方為 (商品)在某地區的包銷商,包銷期限為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
2.包銷數量:在包銷期限內,乙方負責推銷的商品不少於 (數量),並按季度大體能完成。
3.在包銷期內,甲方不得向該地區其他商人銷售本合同所列商品;乙方不得購買、推銷或代理銷售其 他任何人供應的同類或類似商品。如發現有違反以上規定的,雙方均有權取消本合同。
4.在包銷地區內,如有其他商人向甲方洽購本合同所列商品,甲方應將該項業務轉給乙方處理。如果甲 方與包銷地區內其他商人直接達成本合同所列商品的交易,其價格不得低於售給乙方的價格,並應按FOB 貨價給乙方1%的佣金,同時將有關合同副本一份寄送乙方。
5.乙方應按月向甲方報告包銷地區本合同所列商品的市場情況。
7.本合同必須嚴格信守,任何一方發生違約情況,另一方有權要求賠償損失,必要時可提出中止合同。
8.本合同期滿前3個月,雙方應協商決定其終止或延長。
9.合同執行期間,雙方如有爭議,應本著友好精神協商解決。如不能協商解決時,可提請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仲裁委員會,按該會仲裁程式暫行規則在北京仲裁。決裁是終局的,對雙方都有約束力。
10.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