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自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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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自由化(Trade Liberaliz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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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自由化是指一国对外国商品和服务的进口所采取的限制逐步减少,为进口商品和服务提供贸易优惠待遇的过程或结果。无论是以往的关贸总协定,还是现在的世贸组织,都是以贸易自由化为宗旨。
贸易自由化的理论基础来源于亚当·斯密和大卫·李嘉图的比较优势论。该理论认为,对于一个国家来说,不仅在其具有超过其他国家的绝对优势的产品上进行专业生产是有利的,而且在那些具有比较的行业进行专业生产也是有利的。通过贸易互通有无,各国在具有相对较高生产力的领域进行专业化生产,将有助于提高各国的真实财富总量。而比较优势理论所赖以存在的基础又正是亚当·斯密自由市场经济学说。在《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研究》中,斯密对实行经济自由的必要性作了深刻分析,他认为,“经济人”的谋利动机、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国际分工的发展都要求经济自由。斯密通过发展诺思关于“国际分工”的思想,进一步论证了自由贸易的好处。他认为,正像国内每个生产部门内部和彼此之间存在着分工并且这种分工的发展能够提高劳动生产力一样,国际上不同地域之间也存在着分工,这种国际地域分工通过自由贸易也能促进各国劳动生产力的发展。保罗。萨缪尔森对李嘉图的比较利益说的阐释进一步论证了自由贸易带来的种种好处:“最有效率和最富生产性的专业化模式,是个人或国家都集中精力从事相对或比较而言比其他的人或国家效率更高的活动……在自由贸易条件下,当各国集中在其有比较优势的领域进行生产和贸易时,每个国家的情况都会变得比原先要好。与没有贸易的情况相比,各国的劳工专门生产自己具有比较优势的产品并将其与比较劣势的产品相交换时,他们工作同样的劳动时间就能够获得更多的消费品”。
从古典经济学家阐述的贸易理论可以看出,一国最佳贸易政策的选择应是自由贸易政策,也即国家对进出口贸易不加干预和限制,允许商品自由输出和输入,在国内外市场自由竞争。然而以比较成本学说为基础的自由贸易理论在推行和传播过程中并非一帆风顺。早在15、16世纪的重商主义时期,保护主义的主张就已出现。保护主义的贸易政策是指国家采取各种限制进口的措施来保护本国市场,免受外国商品竞争,并对本国出口商品给予优待,鼓励商品出口的贸易政策。时至今日,贸易自由化作为符合“自然秩序”的一种贸易模式,仍是人类不懈追求的一种理想贸易政策,只是国际贸易有望达到的一种美好境界。亚当·斯密也很清楚这一点:“期待贸易自由像期待乌托邦一样的荒谬,因为不仅公众的偏见会反对,而且更无法克服的是存在许多个人的私利,都会不可遏制地出来阻挡和反对自由贸易”。这主要是各国经济发展不平衡,仍然存在国家利益和民族利益,社会制度、经济体制和文化观念等方面的差异,使得贸易利益不可能在世界各国之间均衡分配。“在贸易政策中,国家安全不是唯一的非经济目标,各国可能非常想保留自己的文化传统或保护本国环境”。“有些人将其保护主义的论点建立在纯经济论据的基础之上;另一些人则宣称由于社会的和政治的原因,采取保护主义是适当的”。基于国家利益和民族利益的需要,在经济上落后的国家为了保护本国生产力的发展,特别是为了保护国内的幼稚工业,大力倡导并推行保护贸易;而那些发达国家为了维护国内市场的垄断价格和夺取国外市场,也总是打着贸易自由化的旗帜,实行严厉的保护贸易政策。
因此通过考察世界市场经济发展的历程,不难看出,贸易自由化与贸易保护主义一直交错存在,各个国家总会自觉或不自觉地采取保护本国贸易的措施,只不过两种力量对比的不同可能导致在一定时期更倾向于一个方面。在国际贸易自由化的趋势下,关税保护和进口配额已置于GATT/WTO规则约束之中,非关税措施在国际保护贸易政策中所占的地位越来越重要,保护的重点也由过去的传统竞争性产业逐步转向高技术产业并且由政策法规的间接限制代替了过去的行政性限制。随着知识产权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也变得越来越重要,如果不加强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各国利用知识产权壁垒阻碍贸易自由化是必然的。这也是尽管各国矛盾重重,利益分歧巨大情况下,TRIPs协议得以最终达成的一个重要原因。
贸易自由化进程中的技术垄断策略
信息技术、生物技术、新材料技术以及核技术、航空航天技术、集成制造技术等这类对国家安全、国计民生和国际竞争力有着重大影响的技术,国际上称之为战略技术。战略技术的发展“高度依赖坚实的技术基础和生气勃勃的研究工作;对政府而言具有一定的战略意义;从基础研究到工业应用的周期长;新产品、新工艺引进市场的竞争压力大;高风险及巨额投资;在R&D领域高度的国际合作与竞争;世界范围内的生产与营销”。
进入后冷战时代,美、日、欧等发达国家正努力实现其“全球化”战略。他们在积极推行“降低关税和其他贸易壁垒、消除国际贸易中的歧视待遇、扩大货物与服务贸易、实现世界范围内资源的自由流动”的国际贸易规则、加快贸易自由化进程的同时,采取多种策略加强对本国战略技术的垄断,扩大他们在国际竞争中的领先优势。
- 一、对战略技术知识的控制与独占策略
战略性研究“通常指被一个国家视为关系到他的科学基础和最终关系到他的经济发展的优先研究领域”。战略技术知识是指由战略性研究产生的并对战略技术的形成有决定性影响的知识。
从第二次工业革命开始,导致人类社会和经济发展产生革命性变化的所有具有突破性创新的战略技术,无一不源于战略性研究活动,即战略技术知识的生产、发展与应用活动。战略性研究已经改变了知识的“公共品”属性。在以知识为基础的时代,科学与技术知识,特别是战略技术知识,既是稀缺的战略性资源,又是不可或缺的资本,同时也是昂贵的甚至是无价的商品。因此,巨额的资金投入和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就成为发达国家对战略技术知识进行控制与独占、实现对战略技术高端领域垄断的重要策略。
为不断获取新的战略技术知识,以为未来战略技术的开发做必要的知识储备,近年来,不少发达国家进行战略性研究的R&D强度,即R&D经费支出占工业增加值的比重,一直保持在一个较高的水平。当代的高技术产业,是战略技术密集的产业。1996年高技术产业的R&D强度,美国为27.9%,其中航空航天制造业为38.7%,计算机及办公设备制造业为43.1%;法国为27.8%,其中航空航天制造业为32.2%,电子及通信设备制造业为32.1%。1997年英国医药制造业的R&D强度就高达32.5%。
OECD14国包括:加拿大、美国、澳大利亚、日本、丹麦、芬兰、法国、德国、意大利、荷兰、挪威、西班牙、瑞典、英国。
数据来源:OECD:Science,TechnologyandIndustryScoreboard:.1999。
为加强对战略技术知识的控制与独占,发达国家一方面以保密和国内立法的方式禁止或控制敏感战略技术知识的扩散,一方面又将知识产权的保护强行列入原关贸总协定多边谈判的议程,以寻求对本国战略技术知识的国际保护。1991年,“乌拉圭回和”谈判最后通过了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较早时提出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协定所涉及的知识产权包括版权及相关权利、著作权、地理标识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权、专利权、集成电路设计权、未披露信息专有权。该协定是建立在发达国家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基础之上的,并采取了比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如《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罗马公约》、《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更为严厉的保护手段。比如,扩大了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并将发明专利的保护期延长至20年。协定在加强对知识产权,主要是对发达国家战略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同时,也为发展中国家的技术进步设置了更高的技术壁垒。
- 二、持续创新策略
持续创新策略是指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持续不断地进行改进型或替代型创新,以实现对战略技术长期垄断的策略。
持续的改进型创新是不断改进其核心技术,确保已获得的垄断地位的创新。英特尔公司(Intel)是采取持续的改进型创新策略,从而建立起在微处理器(CPU)这一高技术领域准垄断地位并获得商业成功的典范。1971年,英特尔公司发明了当今计算机的核心技术—微处理器。经过几年的资本与技术积累,当这一产业刚从幼稚期向成长期即高度竞争期过渡时,英特尔公司持续投入巨资进行研发,并不断推出X86系列与PX系列微处理器。1975年第一代X86系列即8086微处理器面市,当时它仅包含2.9万个晶体管。10年后,已是第4代的X86系列微处理器开发成功。486芯片已包含了120万个晶体管,每秒能处理5400万个指令。1993年,包含320万个晶体管,每秒能处理25000万个指令的586微处理器(即第一代PX系列)面市。现如今,PX系列微处理器已发展到第4代。2001年,英特尔公司仅投入进行战略技术储备的R&D活动的资金就高达50亿美元。持续不断的创新和越来越高的进入壁垒,致使那些试图以“模仿战略”跟进的竞争对手大多以失败告终。2002年4月,美国《财富》杂志公布,2001年英特尔
公司的营业收入就达337亿美元。
持续的替代型创新是在高度竞争的产业领域,不断有领先者或后来者,采取根本不同的技术路径开发出全新的核心技术,以替代原有技术,从而巩固或占领其垄断地位的创新。在IT行业,平面显示技术的竞争异常激烈。从普通CRT到纯平CRT,从纯平CRT到液晶LCD,从液晶LCD到等离子显示及有机发光材料显示技术,从15英寸到19英寸,从低幅射到无辐射,从亮度受限制到亮度自由调节,从单色素到多色素的“E系列”、“G系列”等等,SONY、飞利浦、LG、NEC等著名跨国公司采取持续的替代型创新策略,牢牢控制着平面显示器的前沿核心技术。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他们不仅确立了在高端市场的优势地位,同时也操控着中低档市场的大宗交易。由于缺乏必要的技术支撑和独到的战略眼光,很多试图采取“技术引进”或“跟随创新”策略投资于CRT的、并希望在显示器热销大餐中分一杯羹的跟风企业,现只能在处于“混战”状态的低端市场中徘徊。
- 三、策略性技术联盟
策略性技术联盟是指企业间通过在R&D领域、技术创新领域,甚至在生产与营销领域里密切的技术合作,联合控制技术的发展方向与发展速度,构筑排他性技术壁垒(比如:确定技术路径、控制主流技术标准、实施专利保护),共同占有并维持竞争优势的一种联合形式。
进入后冷战时代,世界市场涵盖范围从10亿人口扩大到30亿人口,市场机制成为世界经济发展的主导机制。激烈的国际竞争、越来越高的技术开发风险及日益减少的资金支持,致使一些发达国家的企业竞争力下降,从而削弱了国家的竞争实力。20世纪80年代,美国等发达国家的政府逐步放松了反托拉斯法对本国企业的管制。有资料表明,同期世界跨国公司间的策略性技术联盟迅速增至4192个。在这些策略性技术联盟中,95%以上是由美、日、欧等国家的企业间建立的。其中25%左右的技术联盟分布在化工、航空与国防、汽车、重型电器设备等四个产业部门,70%以上的技术联盟分布在高技术产业,特别是信息产业与生物产业。
我们应当清醒地意识到:一方面,主要由发达国家企业结成的策略性技术联盟分担了企业昂贵的研究开发成本,避免了残酷的市场竞争所带来的风险,集合了彼此的技术优势,加速了新知识在联盟内无障碍的扩散,提高了联盟企业的竞争力;另一方面,共同的利益也阻断了新技术向联盟外,特别是向发展中国家企业的供应。
- 四、军用与民用技术共享策略
从二战开始,特别是在冷战时期,很多国家对关系国家安全与军事优势的昂贵的军工产品的生产和尖端军事技术的研制都给予了高度的重视,并倾注了大量的国家资源。与此同时,主要由国家资本支撑的军用技术的突破性进展,也为发达国家民用技术的开发及新兴产业部门的建立与发展(如飞机制造业、核能发电业、计算机与集成电路业等)提供了强大的技术支持。
进入后冷战时代,发达国家政府对国防R&D的投入一度明显减少,而民间资本对信息技术及其他高技术开发的支持空前高涨。以信息技术为核心的新技术革命不仅有力地推动了发达国家的经济增长,同时高速发展的民用技术也在这一时期大量向军事系统转移,特别是在软件技术、网络技术、先进制造技术等技术领域。一个典型的实例是:海湾战争期间,美军及其盟军曾高度依赖日本为民用目的生产的组件和子系统。
发达国家许多敏锐的政治家已经发现,相互分离的军用与民用技术间早已形成了多重壁垒,阻碍了国家战略资源的优化配置和信息的交流,不利于巩固其强国地位和已经获得的军事优势。正因如此,美国克林顿政府便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包括颁布法令)并进行国防采购改革,试图建立一个能同时满足国防和商业两方面需要的共同的工业基础,以实现军用与民用技术的共享。
在这一策略指引下,美国开始对军工企业进行大规模的调整。到1999年,原来的70家主要军工企业已合并成6家军工巨头。这几家军工巨头不仅在若干武器系统的研发和生产中位居世界前列,如:雷神公司的战斧式巡航导弹和夜视系统、洛克希德·马丁公司的噴气战斗机和军事卫星、通用动力公司的军舰和常规武器制造系统、波音公司的战略轰炸机和导弹制造系统;同时也广泛参入商业领域的国际竞争。波音公司,是全球最大的民用远程大型客机制造商。隶属于雷神公司的休斯空间和通讯公司,20世纪90年代中期才进入国际通讯卫星市场,现已成为全球最大的商业通讯卫星制造商。
很明显,能够成为军用与民用共享的技术,均为一些超敏感的战略技术。因此,军用与民用技术共享策略将在更大范围内强化发达国家对战略技术的控制。
- 五、战略技术发展的政府干预策略
由于战略技术发展关系到国家利益,因此以立法的形式颁布并实施国家战略技术发展计划,就成为许多国家的政府包括部分发展中国家的政府对战略技术的发展进行直接干预的重要手段。
20世纪90年代,美国政府先后制定并开始具体实施“高性能计算机与通信计划、生物技术研究计划、新材料技术研究计划、先进制造技术计划、全球变化计划、数学和科学教育计划”等6大跨部门科技计划,以及“基础性科学、国家安全、环境与自然资源、民用工业技术、信息和通讯、交通研究与开发、健康·安全和食品、国际科学·工程和技术、教育和培训”等9大战略计划。同期,日本政府的“信息高速公路计划”、“新阳光计划”、“太阳能发电系统应用示范计划”、“前沿基础科学技术研究开发计划”、“宇宙开发计划”等也已经开始实施。此外,欧洲、韩国以及印度等国也都先后制定了面向21世纪的战略技术发展计划。
国家战略技术发展计划体现了国家意志,集中了国家资源,并且有稳固的法律制度与雄厚的政府资金保障,这一方面有力推动了战略技术的发展,而另一方面也进一步加强了这些国家对战略技术的垄断。
我国是一个正在向市场经济转变的发展中国家,同时也是一个正在向工业现代化迈进的技术输入国。从理论上分析,打破发达国家技术垄断最根本的战略应该是技术创新战略,特别是自主创新战略。近年来,许多学者根据制度经济学、发展经济学、技术创新经济学等不同的理论,分别从国际规则与制度重构、跨越式发展的模式选择、国家创新系统与国家发展战略等诸多侧面对我国的技术创新战略进行了系统的分析与深入的研究,许多极有见地且极富创意的政策建议已经引起决策部门高度的关注。为打破发达国家对战略技术的垄断,我们认为,首先仍然必须坚持扩大开放的策略。开放有利于激励创新的市场经济制度的建立和创新主体的形成,开放有利于创新资源在国际范围内的优化配置,开放有利于创新信息的传递和创新人才的培养与交流。其次仍然必须坚持技术引进策略。一个不容回避的事实是:我国十分贫乏的技术知识存量,十分有限的技术创新能力和与发达国家日益扩大的数字鸿沟。同时,一个国家也不可能在所有技术开发领域均保持国际领先优势。因此技术引进,尤其是我国许多仍处于落后状态的传统产业的技术引进,仍然是我国技术进步与经济增长的强大动力,同时也是实现我国传统产业技术发展从模仿向独创转变的重要策略。第三,应当注意技术创新路径的选择。袁隆平院士的杂交水稻生产技术,王选院士的激光照排印刷系统,均是选择了全新的技术路径,才取得了技术上的突破,并始终保持在这些技术领域里的领先优势。选择正确的技术路径,应当是我国在若干战略技术领域里实现技术跨越的重要策略。
*竞争法与贸易自由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关系――贸易自由化与知识产权保护协调的可能性
既然贸易自由化与知识产权保护之间存在着矛盾与冲突并由此产生了平行进口问题,那么就有必要采取措施来协调和避免这种矛盾和冲突。竞争法与贸易自由化的关系可以从自由与竞争的关系分析。首先,自由“不是天赋的,而是人赋的、自赋的,只有那些主动争取、积极努力、不懈奋斗的人才配享有自由,才能享有自由”。“要由自己选定生活方案的人就要使用他的一切能力了。他必须使用观察力去看,使用推论力和判断力去预测,使用活动力去搜集为作决定之用的各项材料,然后使用思辨力去作决定,而在做出决定后还必须使用毅力和自制力去坚持自己考虑周详的决定。”自由的实现必须依凭一定的条件、借助一定的手段、通过一定的途径。实践证明,自由实现最好的条件、手段和途径是公平的竞争。竞争激发和维系人们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和改进人们认识必然的能力,而认识必然就只是自由,因而竞争促进人的自由,扩展人的自由,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没有竞争就没有自由。竞争要求和集中体现人们以自己认为最好的方式去追求自己认为最好的目标,因为只有这样,才是真正有意义的竞争,而这恰恰是自由的本义,自由就是按照人们的方式去追求自己的目标的自由。竞争通过公平的较量、优胜劣汰去配置为人可欲的目标,这是一种自我主宰,成也自己,败也自己,不受制于人,它祛除了集权统制、行政命令,免除了对自由的侵扰。其次,从竞争的本义可以看出,竞争要求一种主动积极创造的精神和态度,而这就必然要求自由,真正的竞争是一种自由竞争。竞争实质上就是“八仙过海,各显神通”,就此而言,竞争与自由并无二致。自由必然要求竞争,竞争是自由的表现和实现。从这里不难看出,在很大程度上,自由与竞争密切相关,自由与竞争同义,自由意味着竞争,竞争要求自由。自由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本质属性,而自由与竞争的本性导致了市场经济的垄断性和盲目性的社会关系。这些社会关系的基本特征是具有垄断性,需要政府进行反对以促进市场自由竞争;具有盲目性,需要政府进行宏观调控以促进市场有序发展。于是,“一个调整这种新质的社会关系的法律产生了,这个法律就是经济法(也即竞争法,笔者注)”。自由、竞争和秩序构成了竞争法的基本范畴。
在开放的经济中,竞争政策和贸易政策是不可分离的……从理论上讲,竞争政策与贸易政策的目标是一致的,两者都是为了增加消费者福利和提高经济效率。竞争政策通过对限制性商业做法的消除或管制,以确保市场的有效功能,保护和促进竞争;贸易自由化政策则通过消除贸易壁垒促进竞争,目的在于提高和加强本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近年来,贸易政策和竞争政策的关系越来越密切。原因在于:一是由于关税壁垒的降低和非关税措施的逐步减少,企业日益依赖于限制性商业惯例来保护自己,即“私人限制和那些未受限制的限制和垄断”,从而使贸易自由化的果实越来越多地受到竞争政策所管辖的限制性商业惯例的侵蚀;二是越来越多的贸易政策不仅没有促进竞争,反而阻碍了竞争。然而,竞争政策和贸易政策的目标和实施之间在某些情况下至少在短期内也会存在不一致的情况。特别是当贸易政策措施旨在保护或促进国内产业时,此类政策措施将会限制外国企业在本国国内市场的作用,并且会消除市场的竞争。如果贸易政策措施无视对经济的长期将就,那么政策措施将会与竞争政策原则相冲突。随着贸易自由化的深入发展,竞争政策对国际贸易的影响日渐增大,要求在国际范围内协调竞争政策的呼声越来越高,使得“形成一个普遍的国际反垄断制度成为必要”。有关竞争问题也已纳入到一些国际公约的调整范围。GATs(服务贸易总协定)、TRIPs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Ms(与贸易有关的投资协定)都涉及到竞争法。尽管国际贸易中竞争规范还主要依靠国内法,但由于国内法规定的不尽相同为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增加了困难,随着竞争政策在经济全球化和国际贸易中的重要性的增加,在WTO框架内的合作会越来越多,并逐渐趋向实质性和系统化方向,以促进解决跨国的反竞争行为和进行竞争执法的合作等问题。
知识产权与竞争法更是密切相关。知识产权既可能是市场竞争的结果,又可能是进行市场竞争的利器。例如,发明专利往往是适应提高生产技术、获得竞争优势的产物,或者说是在获取竞争优势的下产生的,并用于促进市场竞争,竞争越激烈,获取发明创造的动力就越大。授予发明人垄断权,“使之获得一定的经济收入,就会促使其进一步致力于开发研究”。竞争法也是鼓励通过技术创新、提高管理水平和商品质量进行竞争。版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也具有同样的作用。因此,知识产权保护与竞争法的根本目标并无冲突,它们“统一于竞争的联系和对竞争的促进、从而推动创新和促进经济发展的目的和功能上”,并且,都具有“推动创新和增进消费者福利的共同目的”。“事实上,保护工业产权不仅是其所有人的利益,而且关系到消费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因而还涉及到促进公平竞争。”因此,虽然对竞争关注的角度和方式不同,“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法在促进竞争推动创新和保护消费者方面存在着一致性”。正如1985年一位美国反托拉斯官员指出的:“反托拉斯部门早期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敌对似乎是一种基本上不正确的认识的结果,即认为在反托拉斯法的目标和保护令尊的法律目标之间有一种内存的经济冲突。”“当对竞争做出更完全的经济分析时,很明显知识产权保护会推动竞争,它可以鼓励公司通过发展新技术而促进竞争,并为消费者提供更多的选择,提供更新更好更便宜的产品”。
知识产权保护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源远流长。1900年在修改《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布鲁塞尔外交会议上,首次将反不正当竞争的保护作为工业产权保护的一部分,增加了第10条之二,规定了反不正当竞争保护的内容,确立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为知识产权保护法的组成部分的基本关系”。一般而言,反不正当竞争法确立的基本原则,即禁止从事违背公平、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商业道德的交易行为的原则,也是整个知识产权法领域的基本原则,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是“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也即从保护知识产权的角度看,反不正当竞争法确立了知识产权保护的一般性原则,在具体知识产权规则存在不足的情况下,如在具体知识产权规则需要解释、具体知识产权规则有漏洞、不同规则相互冲突时或者在具体知识产权规则覆盖不到的领域,“都由反正当竞争法来兜底”。就此而言,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考察平行进口问题,既非一概禁止也非一概鼓励,而是兼顾代理商利益及竞争秩序的维护,有条件地评定平行进口是否具有不正当竞争的性质可以得到较为满意的解决。
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法的关系更是由于知识产权易被滥用而紧紧联系在一起。由于知识产权的垄断性特征,使知识产权的持有者处于强者的地位,垄断的代表性违法行为是独占市场和进行贸易限制,继之而来的是倾销、设置不正当的竞争限制和不公正的贸易限制等等。这些行为从长期的观点看,事实上都会使价格上扬,对消费者不利,也是违反公共福利的。所以,“知识产权作为承认商品排他权的一种法制,也就必然要受到包括消费者在内的市场竞争和规定这一竞争的市场结构,以及社会价值观的制约”。那就是“以民法中关于禁止滥用权利的法理和禁止垄断法为代表的一套反垄断法规”。“在知识产权被无限制地强调的世界上,的确必须将与之对抗的手段加以强化”。因此,“对知识产权领域的垄断行为进行规制是反垄断法的一项重要任务,以平衡处理好知识产权与竞争要求之间的冲突”。
应对全球贸易自由化挑战的基本方略[1]
当前,全球贸易的自由化面临诸多挑战,其原因不在于贸易自由化本身而在于贸易自由化过程中出现的种种扭曲甚至反自由化的因素。维护全球贸易自由化发展离不开各国政府的适当政策以及国际协调机制,但在根本上仍然依赖于市场机制、分工机制与创新机制这三大动力机制。因此,我们对如何应对全球贸易自由化挑战的战略与政策思考也主要是基于这三个方面。
推动市场开放与市场深化。人类社会的经济实践以及现代经济学的研究成果均已经表明,市场机制是最为有效的资源配置机制。一方面,“二战”之后全球各经济体的经济体制与制度逐渐趋同化,即越来越多的经济体选择了市场经济体制与制度。另一方面,全球价值链分工客观上要求削减关税与非关税壁垒(特别是对于中间品贸易),推动贸易与投资便利化,这必然会使改革领域逐渐从传统的“边境上壁垒”(on-the-border barriers)(即涉及降低关税与非关税壁垒的“第一代”贸易自由化)延伸至“边境内壁垒”(behind-the-border barriers)(即涉及国内规制改革的“第二代”贸易自由化),同时要求“跨边境互通互联”(cross-border interconnections)。[16]
促使全球贸易自由化的动力机制在于市场开放与市场深化。所以,为了拯救目前处于严重不平衡的世界经济,所有国家,特别是WTO的成员国,都应放弃贸易和投资保护政策,切实推动贸易和投资的自由化。第一,在未经WTO成员国协商达成协议的情况下,任何国家不能单方面采取非经协商同意的贸易和投资保护措施。第二,新兴市场经济国家,特别是市场经济不成熟的国家,应当尽快开放国内市场,采取以市场换市场的对等方法,来减少对市场经济国家特别是发达工业化国家的贸易顺差。第三,积极推进WTO多哈回合的谈判,以便为国际贸易的进一步发展打开更大的自由空间。除了继续积极地推进多哈回合的谈判之外,世界各国还应支持任何不歧视其他国家或者其他区域的双边与区域性自由贸易协定,以便突破多边谈判的僵局。
推动分工深化与互通互联。从空间范围角度看,分工包括国内分工和国际分工。从国内分工发展到国际分工必然涉及对外开放,这一演进(对外开放)能否实现,取决于分工产生的交易成本(其反面是交易效率)与分工带来的好处(绩效)的权衡(或“两难冲突”)(trade-off)。经济学告诉我们,只有当专业化分工带来的好处(专业化经济)大于交易成本时,专业化分工才能顺利演进,从国内分工发展到国际分工。如何降低交易成本,改进交易效率?体制、机制、规制、政策等方面的制度设计就非常关键。换句话说,一个好的制度(体制、机制、规制与政策),必然能够最大限度地降低交易成本、有效促进分工发展,因而也能够促进国际分工发展。
结合了多方面知识,点个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