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关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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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关税措施(Non-tariff Measures, NT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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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关税措施是指关税以外的一切限制进口的措施。
非关税措施包括数量限制措施和其他对贸易造成障碍的非关税措施。数量限制措施表现为配额、进口许可证、自动出口限制和数量性外汇管制等;其他非关税措施包括技术性贸易壁垒、动植物检验检疫措施、海关估价、原产地规则,以及当地含量要求、贸易平衡要求、国内销售要求等投资管理措施,等等。
随着关税的大幅度下降,世贸组织各成员方越来越多地借助非关税贸易壁垒作为贸易保护措施。因此,在世界贸易组织货物贸易多边协定中,有一些协议专门处理可能对贸易造成障碍的非关税措施问题。这些协议主要有:《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进口许可程序协议》、《原产地规则协议》、《装运前检验协议》、《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等。
就是一国政府在一定时期以内,对于某些商品的进口数量或金额加以直接限制,在规定时间内,超过配额的商品不许进口,或者需被征收较高的关税或罚款才能进口。
例如,我国目前对豆油的进口实施的是配额管理,2004年的进口配额是3.188百万吨,征收9%的进口关税,超过3.188百万吨的部分,征收30.7%的关税。
“自动”出口配额制(Vo1untary” Restriction of Export),是出口国家或地区在进口国的要求或压力下,“自动”规定某一时期内,某些商品对该国的出口限制,在限定的配额内自行控制出口,超过配额即禁止出口。
例如,日本曾一度在美国的压力下,限制其汽车的对美出口,按每年允许出口的汽车数量(配额)自行限制出口。
3、进口许可证制
进口许可证制是指商品的进口,事先要由进口商向国家有关机构提出申请,经过审查批准并发给进口许可证后,方能进口,没有许可证,一律不准进口。
例如,我国对汽车的进口实施的是进口配额管理,进口商必须申请并取得与配额相关的进口许可证才能进口。根据有关承诺,我国在2005年1月1日前全部取消对汽车及其关键件、摩托车及其关键件的进口配额许可证管理。
4、进口押金制
进口押金制度又称进口存款制。它要求进口商在进口商品时,必须预先按进口金额的一定比率和规定的时间,在指定的银行无息存放一笔现金。这样就增加了进口商品的资金负担,从而起到限制进口的作用。
5、外汇管制
外汇管制是指国家根据法令,对外汇买卖所实行的限制性措施。
对外贸易与外汇有密切的关系,出口可收进外汇,进口要付出外汇,因而外汇管制必然直接影响到进出口贸易。进口外汇管制是限制进口的一种手段。
6、最低限价制
最低限价是指进口国对某一商品规定最低价格,进口价格如低于这一价格就征收附加税。例如,规定钢材每吨最低限价为320美元,若进口时每吨为300美元,则进口国要征收20美元的附加税,以抵消出口国可能的补贴或倾销。
7、海关估价制
海关为征收关税,确定进口商品价格的制度称为海关估价制。有些国家的海关根据某些特殊规定,提高进口商品的海关估价,从而增加进口商品的关税负担,达到限制进口的目的。
8、苛刻的技术、卫生、检验标准
一些国家为了限制进口,规定复杂、苛刻的工业产品技术标准、卫生检疫规定以及商品包装和标签规定,这些标准和规定往往以维护消费者安全和人民健康的理由来制定。但有些规定十分复杂,经常变化,使外国产品难以适应,从而起到限制进口的目的。我国出口的农产品存在农药残留量超标的问题,出口纺织品也存在有害物质超标现象,而且一些国家还在提高这些含量标准。这些将是我国在今后很长一段时期内面临的主要的非关税壁垒。
关税措施是通过提高进口商品的成本,提高其价格,降低其竞争力,从而间接的起到限制进口的作用。非关税措施则是直接限制进口,与关税措施相比,非关税措施的特点如下:
1、非关税措施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和针对性
关税税率的制定往往需要一个立法程序,一旦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便具有相对的稳定性。且受到最惠国待遇条款的约束,进口国往往难以做到有针对性的调整。
非关税措施的制定和实施,则通常采用行政手段,进口国可根据不同的国家做出调整,因而具有较强的灵活性和针对性。
2、非关税措施更易达到限制进口的目的
关税措施是通过征收高额关税,提高进口商品的成本来削弱其竞争力。若出口国政府对出口商品予以出口补贴或采取倾销的措施销售,则关税措施难以达到预期效果。非关税措施则能更直接的限制进口。
3、非关税措施更具有隐蔽性和歧视性
一国的关税一旦确定下来之后,往往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公布于世,进口国只能依法行事。而非关税措施往往不公开,或者规定为烦琐复杂的标准或程序,且经常变化,使出口商难以适应。而且,有些非关税措施就是针对某些国家的某些产品设置的。
1、对世界贸易的发展起着重大的阻碍作用。
2、对进口国的同类产品起着保护作用。
3、使出口国的出口商品增长率下降或出口价格下跌。
随着我国对外贸易地位的迅速提高,出口规模的不断扩大,产品竞争力的提升,加上与主要工业国的贸易不平衡状况日益加剧等,我国遭遇的贸易摩擦增多。目前,我国出口日益受到其他国家的关注和牵制,出口产品受到国外名目繁多、形式多样的贸易措施限制,特别是非传统贸易壁垒的制约在加大。美、欧等贸易大国还采取了许多违反世贸组织规则和自由贸易精神的不合理限制措施,变换各种方式,制造和滥用贸易壁垒。目前,在我国对外贸易活动中,技术性贸易壁垒对出口的制约作用迅速上升;贸易救济措施仍是影响出口的重大贸易壁垒;知识产权问题成为出口的新制约因素。
从我国对进口产品实施贸易救济情况看,为了抵御进口产品的不公平竞争,我国依据世贸组织基本精神和规则,积极完善各类贸易救济制度,对某些进口产品实施了贸易救济措施,以保护国内产业和市场秩序。但总体看,在我国进口贸易迅猛增长的情况下,如何合理、有效地运用非关税措施仍存在着一些问题。我国对外反倾销立案数量与进口的增长还有差距;一些贸易救济措施的启动在不同产业间造成不合理的“分配效应”;在技术性贸易措施、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尚缺乏足够的手段。
贸易摩擦的蔓延和升级,威胁着我国的出口贸易环境,不仅给出口持续发展带来重大威胁,而且对宏观调控和对外政治外交关系造成严重干扰,成为制约我国对外贸易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的主要因素之一。从当前形势看,今后一段时期我国对外贸易仍将保持增长态势,出口增速将继续高于世界贸易平均增速和大多数国家的出口增长水平,与一些国家的双边贸易失衡状况恐将难以得到完全解决。由此,我国出口产品在全球范围内遭遇贸易救济措施及贸易壁垒也难以避免,各种贸易争端可能还会进一步增加,我国企业将因此增加参与国际贸易的成本,面对更多的冲击和挑战。今后,我们要以充分准备来应对所遭遇到的贸易壁垒及其引发的具体案件。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对外贸易发展面对的重要考验之一是,认真研究各种非关税措施的演变及影响,积极应对非关税措施的滥用,妥善解决贸易摩擦,同时注意合理、有效地运用非关税措施,促进和保障我国相关产业和市场的发展,实现产业发展战略,维护自身贸易利益。为此,提出以下建议:
1、正确理解、客观认识非关税措施的“双重性”,冷静分析和甄别各种非关税措施的内容及其可能产生的影响,不可“泛壁垒化”
贸易保护大量地存在于当今的国际贸易活动中。但是我们对非关税措施的认识尚存在一些偏差,甚至认为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将取消所有非关税措施。在现实中,人们更多地是注意到非关税措施对贸易的限制作用,却忽视其对维护国际贸易秩序的积极作用。我们的舆论、研究等更多的是讲“技术壁垒”、“绿色壁垒”,而不是国际上通常使用的“技术标准”、“环境要求”。这种不同的表述实际上反映了不同的心态和贸易观。客观地认识非关税措施的存在及发展,是我们有效制定、正确实施、积极应对非关税措施的前提。我们应当用积极的思路,而不是消极对抗的态度去对待非关税措施的演变。对于受到的一些局部的不公平待遇,要在对外经济活动中耐心进行解释,据理力争,具体问题,具体解决。
2、加强对非关税措施问题的研究,特别要认真研究世贸组织规则,提高运用和驾驭国际规则保护自己、发展自己的能力
非关税措施发展快,其关注的焦点、实施的手段、采取的方式、保护的动机、产生的影响等,都会伴随国际经济形势的变化而呈现出新的特征和趋向。要应对非关税措施的演变及影响,必须加强对非关税措施的研究,不断深化认识,做到从容应对。目前,我们对非关税措施的关注很不够,基础性的数据不完整,研究缺乏全面性、前瞻性,往往是实际工作中出现问题在前,主动的应对性研究在后,不能适应我国对外贸易迅速发展的现实。
加强对非关税措施问题的综合性研究主要包括:
1)认真研究非关税措施发展态势,对其内容、结构、特征、法规的出台时机等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和分析。
2)密切关注主要贸易伙伴特别是发达国家运用非关税措施的动向,对其进口制度、体系的信息进行系统收集、分析,对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详细而科学的评估和分析。
3)深入研究世贸组织规则对非关税措施的原则和规范,目前要关注世贸组织“多哈发展议程”对非关税措施内容的谈判,了解其他成员的态度及提案。
4)特别重视新形势下出现的与“标准”有关的非关税措施,了解与研究各种国际标准,包括质量标准、技术标准、环保标准等。
5)加强对相关案例的研究和积累,从案件发生的萌芽、正式立案、最后结束、事后引起的连锁影响等多方面跟踪分析,积累典型案例,从中汲取有益的经验和教训。
3、制定总体的、积极的、长期的应对非关税措施的战略规划,而不仅是提出零散的、被动的、短期的解决办法,既要“避害”,也要“趋利”
如何应对非关税措施的随意、武断使用已成为广大发展中国家现在和未来对外经济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非关税措施的复杂性在于其具有多部门综合作用的趋势。这要求发展中国家作出战略性和积极的反应,而不是基于单个、被动和短期的解决方法。此外,面对将政策和能力建设方面的措施融为一体的复杂性,也需要发展中国家必须作出一个战略性和前瞻性的响应,而不仅仅是提出一个零散的、被动的解决方案。因此,应对工作是一项综合工作,需要国内有关政府部门、行业中介、企业和学术机构共同参与完成,形成合作关系,制定出应对策略。
1)明确对待非关税措施的战略目标。一方面,要充分利用世贸组织框架下的贸易保护机制及允许采取的非关税措施保护本国市场。培育企业及产品的竞争优势,分享国际贸易利益;另一方面,通过加强双边或多边的交流和协调,提高对外谈判和磋商能力,有效应对其他国家对非关税措施的滥用,维护国家的长远利益。我们的战略目标是,无论是突破非关税壁垒的障碍,还是运用非关税壁垒,最主要的目标是提高相关产业的竞争力,而不是单纯的保护。
2)抓住重点,对待主要的非关税壁垒。在与欧美等发达国家的贸易中,重点关注技术性贸易壁垒、动植物卫生检验检疫标准、知识产权、反倾销、反补贴及服务贸易领域的壁垒;在与发展中国家的贸易中,重点关注进出口方面的限制、反倾销问题、通关环节中的壁垒。目前,我国已初步形成“四体联动”的反倾销和保障措施应诉工作机制。今后要进一步健全和充分利用该工作机制,积极引导、支持、鼓励企业参加反倾销应诉,特别是在关系我国重要产业出口的领域加大应诉力度。
我们面对的最具紧迫性的课题是加快建立健全自己的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对我国的市场或产业提供必要的保护,并引导企业积极、有效应对国外技术壁垒。我们要完善《对外贸易法》的有关配套法规和实施细则,加快建立健全有关市场准入以及技术、质量、环保、安全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要构建一整套高效的出口技术服务体系,采取多种形式支持和鼓励相关的技术管理部门和行业组织为企业出口经营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加快对标准的研究和转化,着力构建基于世贸组织规则、符合中国国情、服务国家经济和对外贸易发展的标准体系。加强在标准化领域中的国际合作,积极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修改与协调工作,争取将我国具有优势项目的标准纳入到国际标准体系中。要制定和实施与国际接轨的检验监测标准,加大对动植物检疫监测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增强动植物检验监测能力,形成一套与国际接轨的产品安全管理模式。加快建设专业人才队伍,大量培养熟悉国内外法律法规和国情,了解国际商业法规和技术标准的综合型人才。
4、有效利用各种渠道和工具获取相关信息,大力加强对外贸易信息服务,向企业和进出口商提供及时、正确和有效的信息和咨询。
通过分析案例可以看到,我国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对目标市场准人条件的变化不敏感,信息传递不及时、分享以及应对工作缺乏互动,是对我国造成损失或造成被动局面的重要因素。因此,构建一个完善的、运行良好的信息机制,实现信息的有效收集、扩散和共享就显得尤为重要。面对错综复杂的国际经贸环境,有效地收集并发布有关新的非关税措施方面的信息非常重要。我们要关注对国外市场产生影响的技术规定和标准制定前的意见咨询,注意从双边或多边的渠道获得技术援助和能力建设方面的支持。有效地利用各种渠道获取信息,包括世贸组织各成员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和《动植物卫生检验检疫标准协议》的通报资料、各商业渠道发布的自愿性标准、买方要求和准则以及一些咨询网站发布信息等。我们要借鉴国外的一些可行性的经验,加强对出口商多层次、多渠道、高效率的信息服务体系的建立,通过将有关的信息很好地加以处理,以快捷、有效的方式提供给企业和进出口商,提供较完善而系统的相关咨询和指导。
5、建立有效的应对预警机制,变被动为主动,将防范和应对工作前置化
建立和健全风险防范机制是保证外贸持续增长和国家经济安全的重要条件。在风险防范机制中,有关非关税措施的内容应当是其重要组成部分。实际上,作为一种贸易救济的监控及快速反应机制,许多国家都有类似的运作机制。2004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对外贸易法》已将“外贸预警和应急机制”补充进来。我们要在已有的各类预警系统基础上,加强国际间的合作和数据交换,及时把握进出口变动情况,充分发挥中介组织在市场信息方面的优势,建立起多层次、多视角、多渠道的预警体系。
6、企业要提高标准化意识,积极开展国际认证,提高产品自检自控能力,避免低价竞争,通过产品的升级换代,提高产品的附加值
企业在开拓国际市场中,必须苦练内功,不能永远凭借廉价劳动力的优势进行数量扩张,单纯追求规模。
1)企业要加快标准化生产步伐,从生产环境、生产过程到产品加工销售,严格按照标准进行,建立完善的产品质量安全监控体系。要重视产品的技术标准、质量与品牌,增强自身技术力量,积极采用国际和国外先进标准,使产品符合进口国技术标准的规定。
2)积极开展国际认证工作,做好出口产品原产地认证、国际质量认证、安全认证、环保认证等,获取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通行证。
3)企业要结合国际市场发展的特点,积极调整产品结构,建立和完善出口食品、农产品基地备案制度,加强源头管理,提高自检自控能力。
4)要把应对反倾销列入企业的常态管理中,规范自身的法律制度,重视日常经营管理,加强自律,积极主动申请市场经济地位,有效地参加反倾销应诉。
7、政府要在多双边的磋商和谈判中关注非关税措施问题,积极通过多双边的渠道消除对我国歧视性的非关税措施,为企业争取相对公平的外部环境
在实践中,各国都在努力通过交涉、磋商或谈判等途径,消除贸易壁垒。因此,我们要提高对外谈判和磋商的能力,通过各种机会和渠道,消除对我国歧视性的非关税措施,尽力消除和避免非关税措施的负面影响,努力为企业争取一个相对公平的外部环境。
1)支持和鼓励企业积极参与相关组织的活动和国际规定及标准制定的意见咨询和评议,力争在制定初期消除其中不合理的部分。
2)在多双边的磋商和谈判中关注非关税壁垒问题,争取与主要贸易伙伴在进出口产品市场准入方面建立合作磋商机制。
3)通过推动和倡导贸易投资便利化,从局部率先消除或突破某些非关税壁垒的制约,并积极探索化解贸易摩擦同推进区域经济合作相结合的新思路和新途径,努力建立稳定、公平的对外经济环境。
8、有效利用世贸组织的机制减少非关税壁垒带来的不良影响,灵活处理国际贸易争端,改善对外贸易环境
世贸组织机制的通报讨论、监督执行、特殊和差别待遇条款、争端解决机制、贸易政策审议机制等,是维持该组织正常运转的重要保障,也为我们参与和运用多边贸易体制,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可供选择的渠道。我们要利用参加世贸组织活动的机会,了解其他贸易伙伴贸易政策和具体措施的变化动向,同时对于违反世贸组织规则和制度的行为提出我们的关注和警告,尽力消除一些矛盾和对抗。对于隐蔽性的贸易壁垒,尤其是以各种标准为借口设置的壁垒、严重危害我国产业发展的重要案件,必要时运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切实维护我国企业的贸易利益。
好,全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