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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摩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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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摩擦(Trade friction)

目录

什么是贸易摩擦

  贸易摩擦是指在国际贸易中,国与国之间在进行贸易往来的过程中,在贸易平衡上所产生的,一般是一国的持续顺差,另一国的逆差,或一国的贸易活动触及或伤害另一国的产业。

  摩擦不仅存在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存在于发展中国家之间,同样存在于发达国家之间。贸易摩擦的增加已经成为当今世界经济发展过程中的突出特征。在经济全球化日趋加速的当今世界,每个国家都把取消本国贸易壁垒作为一种换取进入他国市场利益的成本,在贸易保护思维原则下推动贸易自由化的发展。许多西方国家在其经济发展受挫时均无不强化贸易保护主义政策,以追逐本国经济利益最大化。故贸易摩擦和纠纷的存在有客观普遍性,并非仅就中国而言。

  即便是当今领导世界贸易走自由化道路最有成就的世界贸易组织,也仍对各国利益冲突持务实态度,承认贸易保护在双边和多边谈判中的重要作用,并提供争端解决机制。因此,贸易摩擦在国际贸易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具有必然性。

  世界经济这块“蛋糕”是有限的,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融入世界经济的速度加快。随中国经济与国际经济融入度不断加大,反倾销反补贴等国际贸易中的“刚性”壁垒不时冲击中国,使我进入经贸摩擦频发时代。它说明中国的融入对已有的国际经济产生了冲击,也说明贸易伙伴已经开始利用世贸规则来应对我国的挑战。这恰恰证明了中国在世界贸易中已经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贸易摩擦主要的特点

  首先、摩擦数量居高不下且呈增长之势,强度也在增大。从数量上看,根据WTO统计,在WTO成员发起的反倾销调查中,约每7起就有1起涉及中国出口产品。近期欧盟对我国鞋类发起的系列反倾销调查,仅仅广东一个省的涉案金额就上亿美元

  其次、贸易摩擦逐渐从传统市场扩散到新兴市场。美国、欧盟、日本、东盟和加拿大是我国的主要出口国,这些出口市场仍是今后贸易摩擦的“主战场”,双方的贸易关系将会出现“发展中摩擦,摩擦中求发展”的局面。而我国对俄罗斯、印度、南非、墨西哥等新兴市场的出口,年递增在25%以上,与这些新兴市场的贸易关系将会呈现“大问题不多,小问题不断”的局面。

  再次、贸易摩擦的将从单个产品逐渐扩散到产业,最后直抵政策和制度层面。外贸发展的早期和中期,贸易摩擦更多是集中于单个产品。随出口产品品种的不断增加,出口产品结构的不断优化和改善,我国与国外的贸易摩擦开始针对某些产品群或产业。而且,在今后的贸易摩擦中考验的已不单纯是平息贸易争端的能力,更主要的将是考验制定政策和创建制度的水平。

  最后、贸易摩擦的直接诱因将呈现多形态性。贸易摩擦多发期的到来有它的必然性。贸易摩擦增长与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状况是密不可分的。它是我国贸易规模不断扩大的一个副产品、是我国出口产品竞争力不断增强的一种负反应,与我国市场开放程度的不断提高有一定的关联性。对于一个贸易大国来说,贸易摩擦多是一个常态,关键是如何合理解决。

  从发展趋势看,今后外国与我国在农产品、纺织品、金融服务,高技术等领域,在出口量、世贸组织承诺、政策透明度等政策协调方面的摩擦还将加剧。

贸易摩擦多发下的应对策略

  随着我国产品竞争力不断上升、出口贸易的持续发展以及主要贸易伙伴更加关注和牵制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我国与主要贸易伙伴之间的局部冲突和矛盾将长期存在。这种矛盾主要表现为进口国对我国出口产品采取的各种贸易救济措施和贸易壁垒。从当前国内外的情况分析,我国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将会遭遇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特别保障措施、技术性贸易壁垒,以及涉及知识产权方面的贸易摩擦问题。

  商务部的数据显示,2004年前三季度,共有13个国家和地区对我发起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及特保调查46起,比2003年同期增长4.5%,涉案金额11.1亿美元,同比增长1.5%。如何冷静分析、积极应对有关国家对我国出口产品的种种限制措施和可能存在的国际贸易摩擦是当务之急。

一、对华出口货物反倾销、反补贴的困扰

  2004年11月1日,WTO公布的统计结果表明,2004年共有16个世贸组织成员对23个国家和独立关税区的出口产品展开了101起反倾销调查,我国遭受的反倾销调查为23起,是所有经济体中最多的。自1995年WTO成立至2003年年底,成员方反倾销立案共2416起,其中涉及中国产品的调查共356起。累计分析,我国遭遇的反倾销调查和起诉,几乎涉及所有有出口竞争力的产品类别。由于以下三个主要原因,2005年外国对我国反倾销案件将达到高峰期。

  第一,对外贸易的快速发展对其他国家国内市场构成较大压力,到2005年,所有WTO成员国内市场开放的义务也要达到一个高峰,所以进口压力普遍增大。因此主要贸易伙伴极有可能纷纷提出反倾销申请,希望借此手段将中国产品挤出本国市场。

  第二,如果我们的企业不能够有效地规范自己的行为,我们的行业协会不能协调和规范出口秩序,我们不能坚决地与国外对我们实施的歧视性反倾销措施进行斗争,我国出口经营秩序短期内将较难改变。目前,一些企业的工作重点不是放在如何加快新产品的开发及提高产品质量上,而是采用竞价促销、以低价求胜,这就很容易为外国提出反倾销指控寻找借口。

  第三,作为经济活动主体的我国企业,在面临国外的倾销指控时,往往应诉不力,这也是国外反倾销屡屡得手的一个重要原因。

  据WTO统计,过去的8年间全球共发起反补贴调查168起,对被调查国的出口贸易造成了较大伤害,严重影响涉案企业的竞争力。随着加拿大针对我国的钢制紧固件和复合木地板等发起的反补贴调查,作为贸易救济措施之一的反补贴也开始影响我国的资源型出口产业。例如,美国国会提出的对中国及其他非市场经济国家征收反补贴税法案已得到美国全国制造商协会的支持,尽管这项法案尚未得到美国商务部认可,但美国工业界组织也认为有必要通过立法形式允许美国公司对中国及其他非市场经济国家提起反补贴案件。美国这一新举动必须要引起我国相关产业的高度重视。

二、保障措施将继续影响我国有竞争力产品的出口

  我国是转型经济国家,经济发展中呈现了两个显著特征:一是经济发展比较迅速;二是由于还处在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体制转换的过程中,主要贸易伙伴还不承认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这两大特征决定了我国在入世后将面临比其他WTO成员更多的保障措施限制。另外,我国出口增长较快的产品主要是劳动密集型产品,比如纺织品、服装、家电、机械设备等,这些具有很强比较优势的产品出口势必对贸易伙伴的相关产业产生一定的冲击。因此,从其他WTO成员来看,为了防止我国产品在入世之后较低的关税水平条件下冲击其国内产业,也会不断的发起针对中国产品的保障措施。

三、特殊保障措施将成为隐患

  特保措施条款是各WTO成员为了防止我国的出口产品在入世之后较低的关税水平下涌入各成员国的市场,从而对其国内产业造成冲击而设定的条款。《入世协定书》第16条第3款规定,受此影响的WTO成员有权在防止或补救此种市场扰乱所必需的限度内,对此种产品撤销减让或者限制进口。入世后,世贸成员国纷纷加强了对我国特别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的立法工作。目前,美国、欧盟、韩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印度等国家或地区制定了对我国保障措施法规。由于特保措施作为一个新的贸易救济工具,其中的一些问题没有明确的界定,极容易产生歧义,对企业的出口产生了困难。此外,特保措施在损害方面门槛较低:只要满足了进口数量增加的要求,特保措施可以基于实质损害而作出肯定性的裁决,这无疑为采取特保措施提供了很大的便利。

四、技术性贸易壁垒仍为重要障碍

  我国企业在出口中几乎都遇到技术性贸易壁垒的问题,2003年遭受国外技术壁垒的出口货物金额已超过25%,对扩大出口产生了严重的影响,是我国扩大出口面临的巨大挑战。目前,我国遇到的技术壁垒的主要特点为:

  第一,涉及的行业广、产品多,不仅新兴的高技术产业而且传统的服装、纺织、农产品等也受到技术壁垒的影响;

  第二,已经从针对产品本身的性能、质量发展到生产、加工、运输等全过程。繁琐的认证认可制度、程序使我国产品成本增加,造成市场竞争力下降。

  第三,绿色壁垒以及新出现的一些壁垒形式正式对我国产品出口产生越来越大的影响。

五、知识产权保护可能引起贸易摩擦

  由于知识产权保护而产生的贸易摩擦也是最近几年表现比较突出的。例如美国很早就指责韩国、中国、加拿大、巴西、印度和台湾地区等过去的专利法不包括医药品、饮料和化工等产品的专利保护。随着我国对美国贸易数量和品种的不断增长,我国企业在美国遇到的知识产权问题也越来越多。近来美国“337条款”就是其中主要的一种措施。所谓“337条款”是指任何向美国出口的产品的设计侵犯美国在先的知识产权,美国的专利和商标所有人就可依据1930年美国关税法第337条,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递交“申请书”来保护自己的各项权利。近三年USITC总计启动了61起涉及337条款的调查,其中15起涉及到了47家中国企业。值得注意的,337程序的发起与诉讼成本要远低于反倾销和保障措施。任何一家美国企业如果认为某一进口货物的进口侵犯了它的知识产权,就可以发起337程序。一旦该企业可以证明进口产品确已构成侵权,USITC就有权力暂时或永久禁止该产品的进口。对于美国企业来说,提出“337调查”的门槛比较低,而对应诉企业来说,应诉难度要大于反倾销。因此,应对“337条款”已经成为一项紧迫的任务。

六、如何应对国际贸易摩擦问题

  面对可能存在的贸易摩擦问题,我们应该对其长期性、复杂性有足够的认识,积极采取应对措施。

  1、加快制度的调整和创新。制度既是引发贸易摩擦的原因也是解决问题的关键。为此,应尽快建立符合WTO规则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强与主要贸易伙伴的协调,争取用磋商的方法解决贸易争端和摩擦。另一方面,我国应该针对主要贸易伙伴新近出现的法律,建立、健全我国的法律防范体系。

  2、把扩大内需作为长期的发展战略。2003年我国外贸依存度高达60.3%,过高的外贸依存度极容易引起贸易摩擦。从长远的战略来看,将扩大内需作为确保我国经济可持续增长的战略,既有利于缓解贸易摩擦又有利于避免可能的产业空洞化问题。

  3、建立、健全和完善贸易救济体系。我们可以借鉴国外成熟的贸易救济机制,进一步完善我国实施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技术性壁垒等的法规体系,建立符合国际惯例的贸易救济体系。同时,健全应对贸易摩擦的快速反应机制和敏感的产业损害预警机制,加强对不公平贸易做法的调查和制裁,保护国内产业和企业应得利益。

  4、建立和完善我国的摩擦、争端解决机制。建立多边救济、区域和双边救济、国内救济等多层次的贸易救济机制,增强适应和应变能力;建立外国贸易政策体系变动预警机制和产业预警机制。建立贸易和投资申诉中心,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5、我国企业应该通过整合上下游资源打通产业链,实现“中国制造”的升级之路。另外,我国企业还要加强“出口自律”,尽量分散出口目的地,避免一种产品在短时间内在一个进口市场大量增加。将投资政策和贸易政策有机结合,推动出口市场多元化,抵消贸易壁垒的不良影响。

  6、注重政治关系对贸易摩擦的解决,利用西方国家的院外民主争取自身的贸易利益和产业、企业利益。企业在遇到国外起诉时,应该与行业协会、政府合作,积极应对,积极争取自己的合理的权益。

  7、注重与美国、欧盟及其他主要贸易伙伴之间的协调,建立制度化的对话和磋商机制,避免单边化和政治化。

  8、加强对各国贸易争端解决机制、谈判策略及相关案例的研究工作,分析各贸易伙伴间的经贸政策及相互间的矛盾为我所用。      9、培养政府、行业协会和企业的贸易争端解决人才,建立老中青相结合的人才储备机制和用人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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