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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损害预警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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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损害预警机制的概述

  产业损害预警机制是指通过对货物贸易、技术贸易和国际服务贸易中的异常情况进行连续性监测,分析和评估其对国内产业的影响,为适时采取必要措施提供资料和依据,为政府、产业和企业决策服务。

  产业损害预警机制是政府宏观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产业损害调查与裁决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它不同于传统的经济运行分析,也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进出口监测。产业损害预警机制是政府转变职能、依法行政、为产业和企业服务、切实维护产业安全的途径之一。

  产业损害预警机制主要通过对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国际服务贸易异常情况的连续性监测,分析其对国内相关产业的影响及影响程度,以动态分析的方法判断未来产业和贸易发展的趋势、变化,及时发布相关预警信息,提出利于产业发展规避风险的政策建议,为政府主管部门、产业和企业决策服务,实现“为之于未有,治之于未乱”。建立和完善产业损害预警系统是有效运用贸易救济措施的基础性、前瞻性、预防性的重要手段,对维护国内产业安全具有重要的作用。

产业损害预警的运作机制

  从体系来看,产业损害预警机制是由国家、地方主管部门、中介组织、大型企业组成的统一规划、分工合作、各有侧重、信息共享、反应灵敏的“四位一体”工作体系。它包括信息收集、分析评估、预警预报、预案实施、效果评价等一系列程序和措施,是一整套覆盖重点产业、重点区域、重点企业的产业安全评估和防范系统。

  开展产业损害预警工作三年来,我国摸索了开展产业损害预警工作的模式和方法,并组织有关单位编制了产业损害预警监测指标体系、重点行业产业损害预警模型;建立并完善了预警数据报送平台、预警信息定制与发布平台、预警数据挖掘分析平台;相继建立了若干重点行业产业损害预警机制,定期监测分析,并编写上报产业损害预警报告;研究开展区域性进出口产业损害预警工作的方法。

  产业损害预警机制重点监测进出口与国内产业发展的相关指标以及国外相关产业发展的状况等方面因素,通过预警模型和专家系统,以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分析方法,分析评价进出口变化对我国行业发展的影响,并对可能发生的贸易摩擦及其对产业发展的阻碍进行预测评估。预警机制将通过及时向政府、行业协会及企业发布预警信息,为有关方面提供决策支持。

行业产业损害预警机制建设的工作重点

  一是要确定重点监测产品目录、监测指标体系和相应的监测企业,并根据运行情况适时调整。监测产品目录确定的原则主要有:

  (1)本地区规划中拟重点发展、目前尚属幼稚的工业产品;

  (2)本地区的主导产品,市场份额在全国占相当重要的地位且易受进口冲击;

  (3)本地区独有的,出口有优势,在全国出口量较大,且对本地区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出口产品。

二是要建立健全行业产品监测指标体系。监测指标体系包括进出口指标、国内相关产业生产经营指标、国内外市场价格指标以及影响因素四个部分。月度监测指标包括进出口数量、平均进出口价格、国内同类产品产量、销售量、销售额、库存、利润率以及市场价格等。影响因素包括国内外重大贸易政策调整、技术进步等。

三是探索行业产业损害预警的分析方法。目前,我们拟采用的方法是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定量部分主要根据获取的监测数据,从出口产品的数量、价格、对国内工业的影响等方面,运用预警数学模型,定量判定行业是否遭到损害。定性部分主要是建立专家系统,根据监测产品的行业经营状况和对其产生影响的各层次因素,建立阶梯层次结构和判断矩阵,各专家依据知识和经验,填写专家问卷。再根据专家问卷确定相关限值,计算各因素权重,通过逻辑运算,算出专家评估指数,从而判定行业是否遭到损害。

通过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发挥定量和定性的各自优势,进而确定产业损害预警指数。

四是确定适当的信息收集和反馈渠道。畅通的信息收集渠道是确保信息及时、准确、方便传输的手段。

在产业损害预警工作的基础上,我国关于产业国际竞争力的基础性研究工作也取得了一定进展。首先,外贸法关于产业竞争力调查的内容,使产业竞争力评价工作的开展有了法律依据;其次,重点行业开展的产业国际竞争力评价研究,为产业竞争力调查与评价工作进行了实践上的探索,并已取得了初步成果。

产业损害预警机制建设的重要意义

  从国际法原理上看,预警机制是国际法上情势变更原则国际贸易关系中的具体表现,是WTO例外条款生效和各成员方实施相应贸易救济权的构成要件之一。就情势变更的构成要件而言,预警机制的主要内涵为确定情势之改变是否达到根本改变当事国义务的程度,以及是否能够对该类情势变更进行预见,进而确定根本性变更何时发生。它的外延是在国际贸易中,通过评估和预测发生的情势变更程度,协助确定情势变更是否达到根本改变当事国义务,而使缔约国享有的条约所规定的利益受到损害,并与另一缔约国之间发生利害关系的严重失衡时,为最终该缔约国为保护本国的利益终止条约或寻求贸易救济措施提供便利。

  目前,很多国家的政府出于保护产业、及时发起贸易救济案件的目的,纷纷建立预警体系,对重点行业进行长期的跟踪监测和预警分析,以便及时发现案件的苗头。而且,一旦立案,这些监测信息又成为其裁决的重要依据。较为成熟的模式是以美国为代表的,美国商务部2003年9月建立“工业分析办公室”,负责审查和评估进出口贸易、政府政策对产业及企业的影响,主要通过产业国际竞争力调查与评价,最终编制形成报告,并成为发起贸易救济措施的基础性信息。又如南非、欧盟建立的“进口监测快速反应机制”,印度建立的进口监测机制,以及中国台湾省建立的贸易救济防火墙系统等。

  2004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49条规定,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国际服务贸易的预警应急机制,应对对外贸易中的突发和异常情况,维护国家经济安全。这一条款的实施表明,建立预警应急机制已成为中国政府的法定职责,对在促进国际贸易的正常开展中保护产业发展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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