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边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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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边贸易(Bilateral Tra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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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边贸易是指两个国家或地区之间的贸易,至于货物、技术或服务贸易是三种型式的贸易。
全球新一轮双边自由贸易盛行,是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不断加快的大背景下展开的,主要受一些现实因素的直接影响。
从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随着世界经济逐渐陷入全面衰退之中,新贸易保护主义甚嚣尘上,如今年出现的美国对进口钢材强制实施201条款和美国提高农产品补贴就是典型事例。同时,由于全球化带来的负面影响日益显现,反全球化浪潮在全球尤其发达国家急剧蔓延。1999年,WTO贸易部长在西雅图会议上试图启动新一轮全球多边贸易谈判的计划,就因反全球化组织的强烈阻挠而夭折。这直接导致WTO多边贸易谈判的难度大大增加。虽然2001年12 月,WTO贸易部长多哈会议在最后关头决定启动全球贸易谈判,但就现实情况看,结果不会一帆风顺。毫无疑问,WTO多边贸易谈判在受阻,已成为双边自由贸易再度盛行的主要原因。
WTO多边贸易体制的某些局促性也是许多国家热衷于双边自由贸易的原因之一。WTO的权威在强有力的主权国家利益面前经常显得苍白无力。而双边自由贸易协定大多是由主权国家或具有超国家性质的区域集团(如欧盟)缔结,与旷日持久的WTO多边贸易谈判相比,它具有时间短、见效快的特点;与程序复杂且缺乏国家强制力的WTO多边贸易体制相比,双边自由贸易机制只有两个当事方,因而具有易操作、约束力强的特点。另外,双边自由贸易协定在促进当事双方自由贸易、经济技术合作、宏观经济政策协调乃至双方政治关系发展方面的所起的作用比WTO多边贸易体制更直接、更有效。因此,许多国家和地区往往将双边自由贸易协定当作通向更高层次经济乃至政治合作的第一步。
- 2、部分区域性多边自由贸易的开展遇到新的困难。
区域性多边自由贸易通常是指由两个以上国家、地区或区域经济集团通过签署自由贸易协定组建自由贸易区而开展的自由贸易。目前,已经启动的区域性多边自由贸易区或以此为基础的经济组织已遍布世界各地,其中最重要的由欧洲联盟、北美自由贸易区、欧洲自由贸易联盟、南方共同市场、安第斯共同体、东盟自由贸易区、西非国家共同体等。
但是,在世界经济衰退背景下出现的新贸易保护主义和反全球化浪潮的影响下,这些区域多边自由贸易区计划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面临越来越多的困难。目前,在这些区域性多边自由贸易区计划中,有的因谈判屡屡受挫而陷入僵局,如“欧盟-拉美自由贸易区”;有的因谈判争吵不休而无实质性进展,如“美洲自由贸易区”;有的因计划不能推行而脱离原有主题,如“APEC自由贸易区”,更有些一直停留在构想阶段难有新的突破,如“跨大西洋共同市场”。
即使是已经启动的区域性多边自由贸易区也因成员方利益的冲突出现的裂痕,如目前世界第一大自由贸易区——北美自由贸易区。今年5月21日,因双方谈判破裂,美国开始对从加拿大进口的木材征收高达27.2%的 反倾销 税,从而导致美加木材贸易战急剧升级。墨西哥也开始抱怨在加入北美自由贸易区后农牧业损失惨重。可见,这些区域性多边自由贸易区建设所面临的困难,已成为双边自由贸易再度盛行的一个重要原因。
- 3、新形势下各国重新调整自由贸易政策。
新形势下,世界各国为发展本国经济而纷纷调整自由贸易政策,即由原来的侧重“多边”调整为侧重“双边”或“多边”与“双边”并举。表现最为突出的是近年双边自由贸易明显落后于其他国家的美国、日本、中国和东盟国家。
美国政府认为,随着全球双边自由贸易协定的急剧增多,如被排挤在多个双边自由贸易协定之外,将对美国企业带来极为不利的影响,而缔结双边自由贸易协定将有助于美国确立安全保障体系,强化与其他国家的经济联合。为此,美国开始重视双边自由贸易协定,并着手缔结自由贸易协定的谈判工作。今年8月,美国国会通过长期制约这一谈判进程的美国总统“快速审批”贸易谈判权。布什总统在获得这一权力后表示:“我们将更快地与单个国家如智利、新加坡和墨西哥建立自由贸易关系。我们还将与其他国家如澳大利亚探讨建立自由贸易关系。”由此可见,在未来的时间内,美同双边自由贸易协定改判进程将会大大加快。
总之,各国自由贸易政策的调整已成为全球新一轮双边自由贸易强大的内部推动力。
双边自由贸易的根本特征是“对内自由、对外保护”,因而它对WTO多边贸易体制的影响也是双重的,即既有一定的积极影响,又有不容忽视的消极影响。这里,我们就从3个方面阐述一下双边自由贸易与WTO多边贸易体制这种相生相克的复杂关系。
- 1、双边自由贸易与WTO多边贸易体制的一致性。
这主要表现在:一是二者所体现的贸易原则基本一致。我们知道,WTO多边贸易体制所体现的基本原则主要有自由贸易原则、透明度原则和公平贸易原则等,而这些基本原则恰恰是双边自由贸易所追求和遵循的,只是这些原则所适用的范围大小不同而已;前者适用于WTO所有成员方。
二是二者所产生的经济效应基本一致。双边自由贸易通过相互间关税和非关税措施的特殊优惠安排,可以促进缔约双方有利自身的贸易转移,使缔约方货物和服务进入彼此市场的机会大为增加,从而促使双方的贸易和生产规模进一步扩大双边自由贸易协定规定的共同或接近的各项宏观经济和贸易政策以及各种贸易和投资便利优惠措施,可以减少相互间的投资障碍,降低投资成本,鼓励公平竞争,吸引缔约双方增加投资,提高双方的工业化程度与水平,从而发挥一体化市场的规模效益。
- 2、双边自由贸易与WTO多边贸易体制的矛盾性。
这主要表现在:一是双边自由贸易“内外有别”的政策会冲击WTO有关原则和规则。如果把双边自由贸易放到WTO多边贸易体制的大框架内考虑,一个不争的事实是,双边自由贸易客观上造成了协定内外WTO成员方贸易待遇的不公平,在一定程度上形成贸易保护主义“壁垒”,从而与WTO多边贸易体制的非歧视原则相背离。更有某些双边自由贸易协定包含明显违背WTO有关规则的内容。如美加自由贸易协定第104条规定:“除本协定另有声明以外,本协定项下的权利与义务优先于GATT下的权利与义务”。这无疑是将双边自由贸易协定凌驾于GATT/WTO多边贸易体制之上,不仅对WTO其他成员方在WTO多边贸易体制下的权利与义务构成威胁,也严重侵蚀WTO多边贸易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