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明度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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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明度原则(Transparency Princip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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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明度原则,是指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方对其有关影响贸易的各项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决定,成员方政府或政府部门之间缔结的影响国际贸易政策的已生效的协议,以及相关的司法判决,都应当迅速予以公布,不公布的不得实施,在公布之前不得提前采取提高进出口产品关税税率等措施;同时还应将这些法律、法规、贸易措施等及其变化情况及时通知世界贸易组织,以便世贸其他成员方政府和贸易商得以及时知晓这些法律、法规或有关措施,而根据情况作出自己贸易活动的决定。
透明度原则源于西方世界。它早期是伴随着西方市场经济的发展进程而逐渐成熟起来的。作为商人,面临市场的巨大挑战,就要设法克服市场因政策法律变动而带来的风险,商人们迫切要求市场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要求政府管理市场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透明,以便公众能方便地获得政府管理和服务市场的信息。因此透明度原则早期又称之谓“阳光原则”或“知晓原则”。
透明度原则的日趋明确,那是在二战之后,它作为调整战后贸易制度的基本规范,被引入了“关贸总协定”,其内容逐渐明确,尤其是该原则被引入到WTO的各主要协议之中后尤为突出。透明度原则的核心条款是关贸总协定的第10条。随着WTO影响的扩大,该原则得到了广泛的传播和应用。数十年以来,透明度原则已经成为各国外贸法的强制性规定而列入其主要条款。
①防止右成员之间进行不公开的贸易,从而造成歧视的存在。
②便于贸易商了解相关的政策措施和法律规定,提高市场的可预见性,促进贸易的稳定发展。透明度也是互惠的,即各成员彼此都要公开有关的法律、政策和规章。透明度原则还有一项非常重要的作用,就是它为贸易政策的审议机制提供了依据。
根据WTO各主要协议的规定,透明度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公布和告知原则。该原则要求成员方管理机构必须将正式实施的与贸易有关的法律、法规、条例以及政策予以公布;必须将与另一成员方政府或政府机构签订的影响国际贸易政策的现行条约及政府协定,予以公布;在实施具体贸易过程中的法令、条例以及一般援用的司法判例及行政决定,都应迅速公布。
二是关于行政和司法过程中的透明度。
要求各成员管理外贸过程及审理外贸案件的过程透明,并要求能对政府管理外贸过程中的决定进行独立的司法审查。
透明度原则已经成为WTO基本原则中带有基础性的一项重要原则,能否切实地履行透明度原则,不仅是衡量中国承诺履行WTO各项制度的法律基础,而且也是衡量中国遵守WTO各项法律义务的信用基础,更是我们运用WTO规则发展中国对外贸易事业的重要前提。
中国依据WTO 透明度原则的要求作出的郑重承诺将使中国的经济环境更具稳定性和可预见性。
中国政府在原则问题上的承诺,关键的或者说具有突破性的一点就是政府在管理外贸工作中取消内部文件(亦称红头文件),即凡是执行的,必须是公开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政策。
中国对履行WTO透明度原则迅速而全面地做出上述承诺,表明了中国政府对该原则的重视,也表现了中国全面履行WTO各项法律规定的决心和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