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规章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目录 |
行政规章是指特定的行政机关根据法律和法规,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我国行政规章的概念,是根据1982年的宪法以及《国务院组织法》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确定的,行政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委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民政府根据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等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行政规章可具体分为两类:
1、专业性行政规章,它是国务院各部委根据本部门的专业特点制定的行政法律文件,它的专业性很强,一般是针对某项具体事务所作的专门规定,它的效力只适用于本部门的范围。
2、地域性规章,它是由省级人民政府和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由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本区域情况制定的地区性行政法律文件,它的效力只适用于本区域范围。
1、行政规章的制定主体是特定的行政机关,即制定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的机关。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称为部门行政规章,其余的称为地方行政规章。
2、行政规章的制定根据是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决定、命令的授权。
3、行政规章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制定。
4、行政规章具有法的属性。
行政规章与行政法规同属于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但是:
1、行政法规调整的对象一般是行政管理领域带有普遍性、全局性、原则性以及意义重大的问题。行政规章的调整对象则限定在行政管理领域中某些特殊的、局部的、具体的问题。
2、行政法规的制定主体是我国的中央政府,而行政规章的制定主体或是中央政府的组成部分,或是地方政府。因而,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行政规章。
3、行政法规可以直接依据宪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尤其是其中的行政法律),对一般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行政管理领域的权利义务作出具体规定;对于各种行政违法行为的处罚,可以在符合宪法、法律的前提下,作出带有创制性的规定;并且可以在不违背宪法、法律的情况下,对某些尚未受到法律调整的社会生活作出行政法调整。行政规章中,对一般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行政管理领域的权利义务所作的规定,则不仅要符合宪法法律的精神原则,同时,还必须以某个具体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直接依据,或者有其通过条文内容的明确授权。而对于有关罚则条款的规定,则只能严格囿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所规定的种类、方式、幅度。不可以作出创设性规定。
4、依照全国六届人大三次会议所作出的,有关授权国务院的《决定》等,行政法规在关于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等问题上,可以体现某些立法上的“超前性”“实验性”,行政规章则不可以具有 “超前性”“实验性”。
5、依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法规是人民法院进行行政审判的重要依据,这肯定了行政法规对于行政审判活动的绝对约束力。行政规章对于行政审判活动则不具有绝对的约束力,只是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活动中的一种参照。
- ↑ 崔卓兰.论行政规章及其制定程序(J).《社会科学战线》,1992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