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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配额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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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进口配额管理概念[1]

  进口配额管理是指一国政府在一定时期内对某些商品的进口数量采取直接限制的一种方式,是世界各国管理对外贸易的一种非关税措施

进口配额管理内容[1]

  依据我国新的《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口配额管理有以下主要内容:

  (1)配额货物。国家规定有数量限制的限制进口货物,实行配额管理。

  (2)配额总量。进口配额管理部门在每年7月31日前公布下一年度进口配额总量。

  (3)配额申请。配额申请人在每年8月1日至8月31日向进口配额管理部门提出下一年度进口配额的申请。进口配额管理部门在每年10月31日前将下一年度的配额分配给配额申请人。进口配额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对年度配额总量进行调整,并在实施前21天予以公布。

  (4)配额分配。分配配额时应考虑下列因素:申请人的进口实绩;以往分配的配额是否得到充分使用;申请人的生产能力、经营规模、销售状况;新的进口申请者的申请情况;申请配额的数量情况等。

  (5)配额使用。进口经营者凭进口配额管理部门发放的进口配额证明,到进口许可证发证机构申领进口许可证,向海关办理报关验放手续。配额持有者未使用完其持有的年度配额的,应当在当年9月1日(关税配额为9月15日)前将未使用的配额交还进口配额管理部门。未按期交还并且在当年年底前未使用完的,进口配额管理部门可以在下一年度对其扣减相应的配额。

进口配额管理分类

  1.进口配额管理可分为绝对配额管理和关税配额管理[2]

  前者是指国家在一定时期(如一年)对货物进口规定一个总量的限制,超过限额后的商品不准进口。后者是国家在一定时期(如一年)对进口商品的绝对数量不加限制,但对配额内的进口货物适用较低的关税税率,对超过配额的进口货物适用较高的关税税率

  2.进口配额分为全球配额管理和国别配额管理[2]

   前者适用于来自任何国家的商品进口,后者则对不同国家的进口商品规定了不同的进口数量限制。进口关税配额一般都是全球配额,除了对外贸易法,目前关于进口配额管理的主要法规是2001年10月31日国务院发布的《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条例第2节规定了进口配额管理,第4节规定了关税配额管理。

  3.进口配额管理依据管理的商品不同,分为机电产品配额管理和一般商品配额管理两种形式[3]

  (一)机电产品进口配额管理

  机电产品在我国进口商品结构中占有很大比重,但过多进口机电产品则会直接影响国内相关工业的发展。因此,国家根据国际惯例,对尚需适量进口以调节市场供应,但过量进口会严重损害国内相关工业发展的机电产品和直接影响进口结构、产业结构调整的机电产品,以及危害国家外汇收支地位的进口机电产品,实行进口配额管理。国家经贸委领导下的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是机电产品进口配额管理部门,负责全国机电产品进口配额的统一管理。

  实行进口配额管理的机电产品品种由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内经济发展和我国签订的国际双边和多边协议确定和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行。目前列入目录的机电产品有汽车、摩托车、录像机、计算机和空调器等18种。

  实行进口配额管理的机电产品,每年的配额经国务院批准确定后,由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根据国家专项进口、各地区和各部门年度生产计划、投资项目配套和各行业需要,商有关部门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将配额指标分配并下达到各地方、有关部门。

  进口单位凡进口配额管理的机电产品,需填写机电产品进口配额申请表,向本地区、本部门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机构提供有关文件和情况说明,由地区、部门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机构转报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审批,并发给配额证明。进口单位凭配额证明向外经贸部领取进口许可证海关进口许可证验放。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沿海开放城市、经济特区政府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定的行政管理机构,为地区、部门机电产品进口配额管理机构。主要职能是,向国家机电办申报地区、部门进口配额,按照国家机电办下达的进口配额数量对配额的申请进行审核和批准,对其中符合审批要求的申请者,转报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审批,并发给机电产品进口配额证明。

  (二)一般商品进口配额管理

  所谓一般商品进口配额管理,是指除机电产品以外的所有需要进行配额管理的进口商品。

  根据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和国家计划委员会于1993年12月29日发布的《一般商品进口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国家对尚需适量进口以调节市场供应,但过量进口会严重损害国内相关工业发展的商品和直接影响进口结构、产业结构调整的商品,以及危害国家外汇收支地位的进口商品,实行进口配额管理。具体商品品种由计委、外经贸部公布的《实行进口配额管理的一般商品目录》确定,目前已确定的有26种商品,如原油、木材、棉花、粮食、农药等。

  根据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一般商品进口配额管理机构为国家计委。地方的进口配额管理部门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定的行政管理机构。国家计委配额管理的主要职能是: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国民经济发展计划,负责全国一般商品进口配额的宏观管理和协调工作;根据国家外汇收支情况、国内生产建设需要、市场需求以及国家安全;环境保护的要求,确定实施进口配额管理的货物品种及其各自的年度配额总量,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并纳入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对配额的品种提出调整意见,报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定的行政管理机构,主要负责本地区、本部门一般商品进口配额的管理和协调工作;汇总本地区、本部门对一般商品进口配额的需求,经综合平衡后上报国家计委;在计委下达的配额数量内,审核本地区、本部门所属企业对一般商品进口配额的申请,经审核批准,发给进口配额证明。

  申请一般商品进口配额的企业应当向本地区、本部门的一般商品进口配额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时应当申报进口配额的用途、进口支付能力以及上一年度进口配额实际完成情况等有关材料。企业在获得配额管理机构签发的进口配额证明后,有进口经营权的企业,可以自主经营;无进口经营权的企业,应当委托有进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对外经营。企业凭进口配额证明向外经贸部及其指定发证机关申领进口许可证,海关凭进口许可证验放。

参考文献

  1. 1.0 1.1 徐敏友,王追林编著.中国外贸法.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年9月.
  2. 2.0 2.1 王晓晔主编.经济法学.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10月第1版.
  3. 王超英主编.《对外贸易法》讲话.人民法院出版社,1994年07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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