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碳消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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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碳消費有三層含義:一是倡導消費者在消費時選擇未被污染或有助於公眾健康的綠色產品;二是在消費過程中註重對垃圾的處置,不造成環境污染;三是引導消費者轉變消費觀念,崇尚自然、追求健康,在追求生活舒適的同時,註重環保、節約資源和能源,實現可持續消費。低碳消費方式回答了消費者怎樣擁有和擁有怎樣的消費手段與對象,以及怎樣利用它們來滿足自身生存、發展和享受需要的問題。在目前我國社會條件下,廣義的低碳消費方式涵義包括五個層次:
- 一是“恆溫消費”,消費過程中溫室氣體排放量最低;
- 二是“經濟消費”,即對資源和能源的消耗量最小,最經濟;
- 三是“安全消費”,即消費結果對消費主體和人類生存環境的健康危害最小;
- 四是“可持續消費”,對人類的可持續發展危害最小;
- 五是“新領域消費”,轉向消費新能源,鼓勵開發新低碳技術、研發低碳產品,拓展新的消費領域,更重要的是推動經濟轉型,形成生產力發展新趨勢,將擴大生產者的就業渠道、提高生產工具的能源效益、增加生產對象的新價值標準。
低碳消費的意義[1]
低碳消費方式是人類社會發展過程中的根本要求,是低碳經濟發展的必然選擇。低碳消費方式回答了消費者怎樣擁有和擁有怎樣的消費手段與對象,以及怎樣利用它們來滿足自身生存、發展和享受需要的問題。它是後工業社會生產力發展水平和生產關係下消費者消費理念與消費資料供給、利用的結合方式,也是當代消費者以對社會和後代負責任的態度在消費過程中積極實現低能耗、低污染和低排放。
這是一種基於文明、科學、健康的生態化消費方式。環境就是系統,低碳消費方式著力於解決人類生存環境危機,其實質是以“低碳”為導向的一種共生型消費方式,使人類社會這一系統工程的各單元能夠和諧共生、共同發展,實現代際公平與代內公平,均衡物質消費、精神消費和生態消費;使人類消費行為與消費結構更加科學化;使社會總產品生產過程中,兩大部類的生產更加趨向於合理化。
低碳消費要落到實處,政府的引導至關重要。政府部門要儘快建立健全低碳消費的制度體系。政府要運用相關環境和資源保護的法律、法規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對消費對象、消費行為以及消費“尾部”等方面實施有效激勵與監督,協調消費者在環境治理方面的利益矛盾。通過環境友好的消費選擇帶動環境友好產品和服務的生產。同時,要出台政策和法規鼓勵企業、公民和社會組織實行低碳消費。還有,就是要通過稅收等政策手段,抑制消費主體的高碳消費方式。可以考慮採取綠色稅費的方式對高碳消費品和消費行為採取類似“煙稅”這樣的懲罰性稅費,而對低碳消費採用低稅費優惠措施來進行鼓勵。應儘早制定碳排放的相關稅收法規,從法律上明確“碳稅”的地位,制定高碳與低碳技術和產品目錄,以明確綠色稅費的收費對象,劃定低碳稅費體制的實驗區,摸索可操作性措施。還有,就是要儘快建立可持續的低碳消費政策評估改進體系。
企業作為市場經濟的主體,在發展“低碳經濟”、倡導低碳消費中的作用是十分重要的。有的企業認為自己效益好,有能力支付高耗能消費,就可以不倡導低碳消費。實際上,能源是國家的,也是緊缺的,“低碳經濟”發展目前迫在眉睫。由於社會低碳消費意識的增強,低碳消費方式作為價值考量標準,促使企業不得不進行技術革新,降低能耗、提高資源的利用率,實行環境友好的排放方式。企業要加強技術創新,改進生產方式,生產低能耗的產品,並爭取不讓價格成為低碳消費的“攔路虎”,爭做“低碳經濟”的引領者。實現企業生產性消費的低碳化是一項長期、艱巨的任務,需要企業具有減排的社會責任意識並投入資金和人力資源,通過技術創新降低企業單位能源消費量的碳排放量,最終實現企業生產消費過程中能源結構趨向多元化和產業結構升級。
低碳消費需要共同行動,讓公民廣泛參與低碳消費方式至關重要。當然,公民參與低碳消費方式需要關註“5A”:一是Awareness(認知性),即對低碳消費方式的瞭解和認知;二是Availability(可行性),即低碳消費方式的現實實用性和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的有效性;三是Accessibility(可操作性),即低碳消費方式的可操作性;四是Affordability(可承受性),即人們實行低碳消費方式的經濟成本可以承受;五是Acceptance(可接受性),就是在道德價值和安全可靠等方面的社會接受程度。因此,公民要廣泛參與低碳消費方式,提倡健康消費、安全消費、綠色消費、環保消費、科學消費、節約型消費,使低碳消費方式成為新時代的社會價值取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