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色稅收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目錄 |
綠色稅收也稱環境稅收,是以保護環境、合理開發利用自然資源,推進綠色生產和消費為目的,建立開徵以保護環境的生態稅收的“綠色”稅制,從而保持人類的可持續發展。狹義的綠色稅收即實現保護環境目的而專門征收的稅收和對環境保護起作用的稅收。廣義的綠色稅則包括收費。自1970年代以來,在西方發達國家中掀起了綠色稅制改革的熱潮。隨著20世紀五、六十年代環境問題的日益惡化,一些具有環保特點的經濟概念,諸如綠色國民生產總值、綠色會計、綠色營銷、綠色稅收等相繼出現。這些“綠色”概念,不僅反映了人們對環保的重視程度,而且更重要的是將環境資源的消耗與補償納入經濟範疇,從而有利於環境問題的解決。“綠色稅收”一詞的廣泛使用大約在1988年以後,《國際稅收辭彙》第二版中對“綠色稅收”是這樣定義的:綠色稅收又稱環境稅收,指對投資於防治污染或環境保護的納稅人給予的稅收減免,或對污染行業和污染物的使用所征收的稅。從綠色稅收的內容看,不僅包括為環保而特定征收的各種稅,還包括為環境保護而採取的各種稅收措施。隨著綠色稅收理論在我國的出現和應用,如何建立綠色稅收制度,以保護和改善我國的環境,促進國民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已成為我國稅收理論界面臨的一個重要課題。
1.根據排放量和對環境的損害程度來決定稅率以計算排放稅。
2.對生產出來能危害環境的商品或使用這種商品的消費者徵稅(如對汽油征收的消費稅)。
3.在其他稅收上提取與環境相關的備抵。
4.對於能夠節約能源或減少污染的設備和生產方法給予可以採用加速折舊備抵法或降低稅率的優惠。
由於缺乏公認可接受的定義,已經使得對於這種稅收的一貫性分類劃分方法變得複雜化。但經合組織(OECD)正和其他一些機構在共同致力於研究解決這個問題的辦法。
1.以能源稅為主體,稅收種類呈多樣化趨勢
發達國家的綠色稅收大多以能源稅收為主,且稅種多樣化。以荷蘭為例,政府設置的環境稅有燃料稅、水污染稅、土壤保護稅、石油產品稅等十幾種之多。總的來說,發達國家的綠色稅種根據污染物的不同大體可以分為五大類:廢氣稅、水污染稅、噪音稅、固體廢物稅、垃圾稅。
2.將稅負逐步從對收入徵稅轉移到對環境有害的行為徵稅
以丹麥、瑞典等北歐國家為代表,這些國家通過進行稅收整體結構的調整,將環境稅稅收重點從對收入徵稅逐步轉移到對環境有害的行為徵稅,即在勞務和自然資源及污染之間進行稅收重新分配,將稅收重點逐步從工資收入向對環境有副作用的消費和生產轉化。
3.稅收手段與其他手段相互協調和配合,實現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和人與環境和諧共處
國外的環保工作之所以能取得如此顯著的成效,主要原因是建立了完善的環境經濟政策體系。在採用稅收手段的同時,註意與產品收費、使用者收費、排污交易等市場方法相互配合,使它們形成合力,共同作用。另外,運用稅收優惠、差別稅率等政策,積極有效引導社會資金投向生態環保。
我國建立綠色稅收制度的基本思路是:在進一步完善現行保護環境和資源的稅收措施的基礎上,儘快開徵環境保護稅,使其成為“綠色稅收”制度的主體稅種,從而構建起一套科學完整的“綠色稅收”制度。
1.綠色稅收的稅基和課稅環節的選擇
稅基的確定主要取決於所要解決的污染問題是屬於地方性的,還是全國性的。從理論上講,最佳的選擇應該是把所有同環境污染有關的排放物包括在稅基中。但稅基界定範圍越廣,項目越精確,管理成本也將越高。選擇征收排污稅還是產品稅則要看監測成本和可行性。對從固定的大污染源排放出來的污染物征收排污稅,比對從數量眾多且分散的污染源排放出來的污染物征收更容易實施。對於後一種情況,如果能夠確立污染物和產品消費之間的直接聯繫,則採用產品稅會更加有效。
課稅環節的選擇取決於利用稅制或申報管理制度的可能性。從效率的角度講,應儘可能地對排污課稅,同時減少課稅對象的數目。
2.稅率的確定
從理論上講,為了使污染企業的全部社會成本內部化,稅率應該能夠使減污的邊際成本等於邊際社會損失。但實際操作很難。所以次優的選擇是先設定環境改善目標,即是以污染削減為目標還是以資金籌集為目標,目標選定後,再確定稅率的高低。就我國目前狀況來說,環境改善的目標既包括對污染的控制,又包括籌集必要的環保資金。因此稅率不宜過高,以扶持企業的成長,並保持稅收收入的可持續性和可預測性。
3.征收管理問題
(1)、徵管級次問題。環境問題有地方性的,又有全國性和跨區域性的。因此環境稅種既不應完全劃歸中央,也不應完全劃歸地方。對於污染範圍在一定區域內而征收的稅,可由中央統一立法,由地方負責征收管理,資金支配權也歸地方。對於專門開徵的環境保護稅,則應劃為中央稅或中央與地方共用稅,主要由中央在全國範圍內調劑使用,平衡各地生態環境改善的進程。
(2)、徵管機關問題。環境稅的徵管機關應是稅務機關,這是因為環境稅從根本上說是一種稅,符合稅收的本質屬性。當然,由於環境稅的特殊性,稅務機關與環境部門密切配合制定政策時,應認真考慮環保部門的合理建議,使稅收手段與環境部門的規章制度協調發揮作用。
4.與其他手段之間的配套實施
征收環境稅是加強環境保護的有效手段,但並不是惟一的手段,只有與其他手段相互協調配合,才能實現最佳的環境目標。具體包括:
(1)、稅收手段與管制手段的配合。管制手段不應因為經濟手段而完全被取代,在一定條件下,它本身具有一定的優勢。稅收的應用應與管制的連續使用或加強結合起來,這一點已日益得到人們的認同。
(2)、稅收手段與其他經濟手段的配合。西方各國的環境稅制中普遍包括了與環境有關的各種專項收費和使用費。其原因是“費”簡便易行,且較為靈活,同時符合“污染者付費”原則,特別是當隨著污染程度的變化需要不斷地對征收標準進行調整時,採用收費措施更適宜。此外,押金制度也為西方各國所廣泛採用。
建立綠色稅收制度,既符合我國環境政策目標和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又能通過徵稅為治理污染提供所需資金,並減少污染造成的損失,因此,建立我國綠色稅收制度是十分必要的。其應遵循的基本原則是:
1.堅持以國情為本的原則
建立並完善我國的環保稅制,當然要借鑒國外的成功經驗,但應以我國的基本國情為本,建立適合自身發展的環保稅制,而不能盲目照抄照搬他國做法。
2.堅持公平與效率相協調的原則
環境保護稅應該體現出“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對造成環境污染,破壞生態平衡的企業和個人徵稅。同時,環保稅應在生產者與消費者之間進行合理、有效的分配,以提高效率,更好地治理環境。
3.堅持依法征收的原則
在以前與環保相關的稅收征收上,經常出現“人情稅”和地方保護主義的干擾。在新環保稅制中,應體現對破壞環境的企業和個人必須依法征收的原則。
4.堅持專款專用原則
稅款專用是環保稅充分發揮作用的一個重要條件。應當把稅收用於政府承辦的環保設施和重點環保工程上。同時,又要為環保科研部門提供科研經費,用科技手段來加大環保的力度。
一幫鳥人,就想著怎麼收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