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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稅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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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環境稅制

  環境稅制是政府為實現特定的環境保護目標、籌集環境保護資金、強化納稅人環境保護行為而建立的一系列稅種以及採取的各種稅收措施的制度。

環境稅制主要包括

  從國外的實施情況看,其相關稅種主要包括:

  1.污染稅

  污染稅主要是對污染源或污染行為征收的,其種類繁多,如對廢氣排放征收的二氧化硫稅、二氧化碳稅,對廢水排放課征的水污染稅,對垃圾排放課征的垃圾稅,對噪音污染征收的噪音稅,以及對固體廢棄物及放射性物質征收的污染稅等。

  2.產品稅

  產品稅是在無法對污染源進行直接監測時征收的,如對石油、天然氣、碳、煤、一次性的電池、餐飲容器、塑料袋等可以征收產品稅,以便抑制其生產和消費,削減其對環境質量的破壞。產品稅可以對產品本身課征,也可以對產品中所包含的有害物質量課征,如碳稅就是根據每種礦物燃料的碳含量征收的。如果課稅目標是從一般意義上減少該產品的使用,也可以對每單位產品課征產品稅。當污染同消費者的需求密切相關時,可以採用消費稅的形式。因為只對投入的原料課稅時,污染者就無法通過採用末端治理技術來削減污染,降低其應支付的稅款。

  3.專門為環境保護籌集資金的稅

  如義大利的廢物垃圾處置稅,美國的環境稅等。相關稅收措施包括:(1)稅式支出(稅收減免),例如,為鼓勵環保投資而對節能設備或低污染設備的投資實行抵免或退稅,對這類設備實行加速折舊;為鼓勵對環保技術的研究開發、引進和使用而對某些技術轉讓費實行稅收減免;為鼓勵迴圈利用設備而對廢舊物品的回收利用免稅等。

  (2)稅收差別,即對那些有益於環境的產品實行低稅率,而對損害環境的產品或勞務課以重稅。徵稅對象對環境損害越大,課稅越重。

  (3)其它稅種中包含的與環境保護有關的內容。

  由此可知,環境稅制是指多個稅種和多項稅收措施組成的特殊稅收體系,它同樣具有聚財功能和經濟調控功能,但主要是出於環保目的而設計的。

環境稅制的產生與發展

  20世紀60年代,由於工業化的迅猛發展,許多國家發生了一系列重大環境污染事件,人類面臨著日益嚴重的、累積性的環境污染問題,使生存和發展都受到了嚴重威脅。加強環境保護,以稅收強制手段控制全球環境退化度問題,己成為世界經濟可持續發展研究的核心問題。1972年,聯合國環境規劃署在斯德哥爾摩召開了人類環境會議,第一次提出了發展與環境問題,並通過了《人類環境宣言》。1987年,世界環境與發展委員會發表了《我們共同的未來》報告,使關註環境保護問題的可持續發展準則得以公認。隨著全球經濟可持續發展,“自然資源等財富在代內和代際的公平分配”理論的確立,為解決全球資源短缺、環境污染嚴重的環境退化問題,經濟學家庇古率先提出的“政府利用巨集觀稅收調節環境污染行為”的環境稅收思想,是環境稅收得以產生的思想理論基礎。

  隨著全球巨集觀稅收比例的提高及稅收巨集觀調控的區域一體化發展,國際貿易關稅壁壘綠色壁壘的巨集觀稅收調控作用的突現,世界各國已逐步開始探討有關生態環境保護的“環境稅收”問題,促使經濟學家庇古的“巨集觀稅收調節環境污染行為的綠色環境稅收”理論得以實行,於是順應世界潮流的環境稅收應運而生。

  20世紀90年代以來世界環境稅收的發展出現高潮,由於世界銀行聯合國環境規劃署聯合國開發計劃署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等國際機構,都積極推進這項工作,並出現了不少新研究成果,促使環境稅收研究得到極大發展。尤其是進入21世紀,隨著人們環保意識的增強,目前針對解決全球氣候變暖問題,歐盟委員會提出開徵二氧化碳稅的環境稅收,可以預見全球環境稅收的征收使用範圍將更加廣泛,全球經濟一體化環境稅收制度的國際化勢在必行。

  我國稅收制度中還沒有設立真正意義上的環境保護稅種,在新一輪稅收制度改革中,落實科學發展觀,建立和完善一套完整的環境稅收保護體系,更多地運用稅收手段保護自然環境,任務已經十分緊迫。

環境稅制的理論基礎

  (一)公共產品理論
  1.環境的公共物品性質

  自古以來,空氣、水、海洋、臭氧層等環境因素一直被作為免費的公共資源使用,自然資源被用之於經濟活動,在經濟成本中一直未被加以考慮。

  在這種指導思想下,工業時代以來的經濟飛速發展不可避免地帶來了環境的破壞。從經濟學的角度看,環境己成為稀缺資源。作為公共消費物品、自然資源的提供者和廢棄物的容納場所,由於需求大於供給,經濟學必須對環境的使用提出一個公共產品配置的問題。

  公共物品相對於私人物品而言,具有非常明顯的特征,即消費的非競爭性非排他性。由於上述公共物品的特征,通過市場機制無法得到生產或提供公共產品,即不能把效用等同於價格分配在某些人或某個人身上,也就是市場失靈。同時,即使能夠區分個人的效用,從福利經濟學的角度看也是無效率的,因為對某些人和某個人的收費不能減少其他消費者的消費數量。為瞭解決這個問題,對公共物品收取的價格必須是強制性的。環境質量和資源保護具有公共物品的特征,為了避免免費搭車的現象,政府必須通過一定的方式向所有使用環境公共物品的人收取同樣的費用—稅收。通過收稅一方面滿足了政府為公眾提供公共物品的財力需要,另一方面也為治理公共物品的外部性提供了必要的資金

  除此之外,環境的公共物品特征帶來的個人經濟收益的變化,帶來環境問題的進一步深化。對於每一個生產者來說,就是追求利潤的最大化,以最小的成本實現最大的利潤。人人都想以最小成本換取最大利潤,相互之間勢必會產生矛盾:爭奪原材料的矛盾,爭奪市場的矛盾。在這種情況下,當存在免費資源的時候,理性的生產者便會蜂擁而入,競相使用這一資源,有意識地用免費資源來替代有償資源來降低成本,迸而造成對資源的過度使用,給社會帶來負效應。更進一步的是並不存在這樣一種機制,將生產者使用資源的負效應納入生產成本之中。就是說,生產者對這部分社會成本處於一種無意識狀態,因而也就不可能對這部分資源的開發和利用進行合理有效的規劃、管理。這種情況下的市場失靈外部性甚至無法用整齊劃一的稅收來調節,使問題更加複雜化。

  2.公共物品擁擠與環境質量

  在存在擁擠問題的情況下,公共物品能夠或應該被同時使用,但公共物品的質量已經改變,隨著人們對環境資源認識的加深,環境的容量不再被認為是無限的,環境也可以被理解為是一個擁擠問題。由於大氣、河流、湖泊和地下水等都是公共財產或公共物品,人們傳統上習慣於將這些公共財產資源用於各種用途,每個人根據個人的費用效益準則來利用資源環境,這勢必造成過度使用資源的傾向。由於社會中這些人沒有道德或法律約束,最終他們將由於環境質量惡化而自食其果,公共資源的共用帶來的結果就是:資源數量和質量的急劇下降,構成對資源持續利用的威脅。長期以來,公共環境物品被過度使用,結果就是環境狀況的惡化。

  3.環境的可持續性發展問題

  如前所述,由於在傳統經濟增長方式下,缺乏對環境資源的價值及其在再生產過程中的貢獻的認識,無節制的粗放式的開發、利用資源,也由於環境資源(種類、品質、數量、開發條件、環境容量)的天然差異,影響了同一時代的不同地區之間和不同時代之間的人們享有公平的環境權和追求生存與發展的整體質量的權利,即影響了人類在環境資源分配上的公平和效率,這就產生了政府干預的必要性。

  為實現可持續發展所包容的效率和公平準則,政府有必要對環境資源利用、環境污染等行為征收稅費,並通過將稅收用於建立補償基金、環境保護工程、資源的保護、新技術的開發等項目,以調節環境資源及其價值的分配。

  可見,環境因素的公共物品特征決定了政府必須使用稅收來保證環境的使用補償,一定擁擠條件下的公共物品分配使得政府必須採取更為複雜的措施,這包括差異性的稅收調節

  (二)外部性理論

  當某個人的一項經濟行為對社會上其它成員造成影響時,即不能由其本人承擔全部的成本或享受全部的收益時,就產生了外部性。按照馬歇爾(《經濟學原理》,1890)的看法,外部性就是當某廠商的經濟決策(或某人的消費決策)經過非市場的各種手段直接地、不可避免地影響了其他廠商的生產函數成本函數(或其他某人的效用函數)併成為後者自己所不能加以控制的變數時,那麼對前者來說就存在外部性。換句話說就是指某個微觀經濟主體(居民或廠商)的經濟活動所產生的影響,而且這種影響沒有通過市場價格機制反映出來。外部性使個別生產成本社會成本之間產生差異,這個差異導致了社會收益的損失。隨著社會的發展,人類行為的相互影響會越來越廣泛,外部性問題也會顯得越來越突出。

  外部性的特征是:(1)獨立於市場機制之外;(2)產生於決策之外而具有伴隨性;(3)與受損(益)者之問具有某種關聯性;(4)具有某種強制性:(5)不可能完全消失。

  外部性分為兩類:一是外部效益,即某個人的一項經濟行為會給社會上其它成員帶來好處,如門前綠化和環境保護等。當外部效益很大而內部效益很小時,這種產品就接近於公共產品。另一類是外部成本,即某個人的一項經濟行為會對社會上其它成員的利益造成損害,如汽車排放的有毒廢氣,會對道路上的行人和路旁的居民等並未從汽車中受益的人造成嚴重的危害。對受影響者有利的稱為正外部性(也稱外部經濟),對受影響者不利的稱為負外部性(也稱外部不經濟)。

  庇古全面接受了馬歇爾內部經濟外部經濟的概念,充實了“內部不經濟”和“外部不經濟”的概念和內容,從社會資源最優配置角度,運用了邊際產值的分析方法,提出了“邊際社會產值”和“邊際私人凈產值”兩個概念,經過收益與成本遞減或遞增等概念加以系統化,最終確立了外部性理論。他指出,生產者只關心其承擔的生產成本,而置污染物排放所造成的損失不顧,因為這部分損失對排污者不造成直接影響,從而生產便會進行到不合理的程度,使社會福利受到極大的損失。環境問題是負外部性的結果,而外部性無法完全依靠市場機制加以消除,因此必須藉助於政府的作用。

  因此,庇古建議,應當根據污染所造成的危害對排污者徵稅,用稅收來彌補私人成本和社會成本之間的差距。根據私人邊際收益等於邊際社會成本,企業會自動把產品產量調整到最佳水平,此時的稅收為最優水平,它等於最佳產量時的邊際外部成本。後人將這種稅稱為。庇古稅”。

  不僅生產中存在外部性,而且消費領域也同樣存在外部性。一種消費品如果在消費過程中對環境產生了消極作用,而產品價格中只包括了通過市場機制形成的成本,無論是生產企業還是消費者,都沒有為使用過程中的這種副作用付出應有的代價,從而形成了消費中外部不經濟。如含磷洗衣粉的使用對水資源的污染,私人轎車排放的尾氣、一次性塑料包裝、生活垃圾等對環境的污染,消費者最終並沒有為該外部性付費,由此造成的環境問題要麼由政府負擔,要麼任由環境繼續惡化。與生產領域的外部性相比,消費領域的外部性具有分散性的特點,單個消費者似乎對環境的影響是微不足道的,但無數消費者的同樣行為將產生巨大的環境危害。所以,這種單個消費者的消費外部性可稱之為“微小行為的暴行”。由於許多消費活動的外部性都是以這種方式產生和積累起來的,從而給治理帶來了很大的難度。在現代市場經濟中,除了對明顯危害社會或人民健康的產品由政府嚴令禁止消費外,只要社會需要的產品,一般都會有相應的供給。因此對消費行為產生的外部性通過行政管制措施有時是無效的。最好的方式就是以經濟手段提高產品或勞務的價格來限制消費,這就需要政府通過稅收手段來調節,使消費行為的外部性通過稅收進行內部化。因此環境稅收也可以對產品、消費行為和垃圾等徵稅。

  對於以上屬於市場體系之外的“負外部性”行為,政府的干預是必須的。政府可以通過對污染行為以及生態資源的消費使用行為徵稅,使環境生態資源使用者的私人成本與社會成本一致,從而將外部成本內部化。

  另外,環境稅收不僅適用於對環境污染行為負效應的消除,通過環境稅收手段來刺激正的外部效應的產生也是很重要的。比如,單個企業為減少污染排放費的支出而投資修建治理污染的裝置,最終也使該企業所在區域的居民的居住環境得到改善,獲得正的外部效應。這種行為通過市場機制是很難使其得到相應價值回報的。此時,政府通過補貼或稅收優惠政策刺激其開發,可以促進此類正外部效應的出現,改善人們的生活環境。

環境稅制的歷史演進與國際比較

  (一)環境稅制的歷史演進

  02世紀06年代以來,隨著全球工業化的迅速發展,生態環境被嚴重破壞,人類的生存和發展受到了嚴重威脅。在這種背景下,作為現代巨集觀經濟政策主要工具之一的稅收,自然被運用到資源與環境的保護上,適用於資源與環境保護的環境稅在一些國家應運而生。20世紀90年代以後,環境問題與稅收政策更緊密地聯繫在一起,其環保措施均以徵稅為主,收費為輔,而且環境稅制全面、系統,不僅註重開徵新的環境稅,還不斷調整現行稅制中有關環境保護的條款,稅收限制與稅收鼓勵並舉。資料表明,世界各國為防治污染和保護環境而開徵的稅收已近百種,課征範圍也極為廣泛,涉及大氣、水資源、生活環境、城市環境等諸多方面。

  環境稅收制度的發展經歷了“兩次高潮”:第一次是02世紀07:08年代,主要是針對污水和廢棄物等突出的“顯性污染”進行強制徵稅。這類環境稅大多屬於彌補費用類稅收,即為了增加控制污染的投人而向排污者徵稅,如荷蘭自1970年開始征收廢水排污稅和居民生活垃圾處置稅。第二次是20世紀80年代以來,歐美各國越來越多地採用生態稅、綠色環保稅等多種特指稅種來維護生態環境。這個時期出現了以刺激為特征的稅收,通過向排污廠家收稅促使生產者改變對環境的污染行為。進人20世紀90年代後,發達國家的環保稅收政策又有了新的發展,從對廢氣、廢水、垃圾、噪音、農業等污染徵稅發展到全面腸綠化”稅制,從零散的、個別的環保稅種的開徵,發展到逐步形成環保稅收體系。除新徵各種環保稅收外,還對原有的稅種進行調整,使之具有環保功能,從而實現全面的“綠化”環境稅制的目標。

  (二)國外的環境稅制設計

  世界各國在經歷從零散的、個別的環境稅開徵到提出全面“綠化稅制”的過程中,對於環境稅制的設計主要採取了以下措施:

  1.開徵各種環境稅。主要針對製造、消費或處理過程中產生污染,造成生態環境破壞以及涉及稀缺資源使用的產品及活動徵稅,通過提高這類產品及活動的成本和相對價格,減少不利於環境的生產和消費活動,從而減少環境污染,保護環境資源。在污染稅方面,具體開徵的名目繁多,征收的內容也千差萬別。在自然資源稅方面,包括對石油、天然氣等徵稅。如美國政府對礦藏、天然氣和石油開采征收資源枯竭稅,迄今已有過半的州征收此稅。加拿大政府為了保護石油這種稀缺資源,對機動車用油課稅,並對重型卡車課征能源儲存稅。

  2.以一種對環境友好的方式調整現行稅制。調整的內容包括:一方面,取消原有稅制中不符合環保要求、不利於可持續發展的規定,主要是去除或修正原有的不利於環境的補貼和稅收。另一方面,對原有稅制採取新的有利於環保的稅收措施,使得綠色稅制的實施更有利於保護環境。主要手段是對污染環境的產品或活動課以重稅,改變其相對價格,從而減少相關的消費和活動。以消費稅為例,許多國家區分含鉛汽油與無鉛汽油,調高含鉛汽油的消費稅稅率,鼓勵使用無鉛汽油,取得了較好的效果。如大多數OECD國家引進了將含鉛和無鉛汽油區別對待的差別稅,使市場上含鉛汽油的比例大幅度下降。目前,已有16個OECD國家通過調節汽車的銷售稅和汽車使用稅來刺激消費者使用相對清潔的機動車。

  3.建立環保基金。如瑞典和挪威於1919年同時開徵二氧化碳稅並建立了專項基金。另外,日本1993年的《環境基本法》規定,為實施環境保全的經濟性誘導措施的調查與研究而設立環境稅、賦課金等專項基金。另外,美國(環境對應、補償及責任法》(即超級基金法),也通過對化學工業的專項稅收設立了一筆巨額基金,用於污染地點的調查和清理行動。

  (三)對國外環境稅制的評價

  國外環境稅制的設計取得了顯著的社會效益經濟效益。不僅通過開徵各種涉及環境保護的稅種,對環境帶來危害的產品和消費課稅,籌集收人,為減少污染的專門計劃提供了充足的資金,而且建立了一整套旨在減少排放污染物的激勵機制,並採取減免稅稅收優惠政策支持和鼓勵環保事業的發展。

  第一,各國環境稅制的實施情況雖然各不相同,但無一例外都經歷了循序漸進的過程。環境稅制的發展都是根據每一稅種的實施條件,按照不同的特點循序漸進,逐步實施稅制改革,在不增加稅收負擔的基礎上實現環境目標。例如污染稅中的二氧化硫稅和碳稅,前者的執行成本低,公眾容易接受,對降低硫排放量的成效也比較明顯,故征收時間比較長;而碳稅要求的條件相對較高,只有制定較高的稅率,並採取國家統一行動才能收到理想效果,故征收時間就比較短,二者在稅種引人時間上各有特點。還有,稅率也有一個逐步提高的過程。一般情況下,要取得顯著的環境效果,稅率必須維持較高的水平。但是,如果稅率丫步到位,可能令人難以接受,甚至導致政治危機。並且,從經濟角度看,本國企業的競爭力也會受挫,對經濟產生負面影響。因此,環境稅制採取循序漸進的策略,先選擇低稅率,隨著治污技術的進步逐步提高稅率。

  第二,在環境稅制的實施過程中,重視環境稅收手段與其他環境保護手段的綜合運用。如重視環境稅收手段與直接管制手段之間的配合。直接管制手段並沒有因為環境稅收手段受到重視而被取代,直接管制為環境稅收的刺激作用提供了最低的標準,而環境稅收又成為直接管制的有益補充。除此之外,還註重環境稅收手段與其它經濟手段的配合。各國的環境稅制中都普遍包含了與環境有關的各種專項收費和使用費,究其原因在於“費”簡便易行,並且符合“污染者付費”原則,特別是隨著污染程度的變化需要不斷對征收標準進行調整時,更適宜採用收費措施。同時,排污許可制度、押金制度也為各國廣泛採用。另外,環境稅種之間,如污染稅中的二氧化硫稅、二氧化碳稅和水污染稅之間,水污染稅與各種間接產品稅之間的協調配合,以及環境稅種與稅收差別、稅收優惠措施之間的協調配合也很重視。

  第三,一般說來,環境稅收所獲得資金收人的使用方式有兩種:一是專款專用,指定用於特定的環境保護活動;二是納人一般預算收人。資金的專項使用極大地加強了稅收在政治上的可接受性,因而環境稅收專款專用的做法在世界各國十分普遍。如歐洲許多國家的水稅專項用於水質量管理的支出,美國原料稅收專項用於資助有害廢棄物的處理。而環境稅收納人一般預算後又有兩種用途,其一,制定補償計劃,以抵消環境稅可能帶來的累退性,即對低收人者的影響大於高收人者,以增進公平。其二,用於補償對其它稅的削減,即用環境稅代替那些影響勞動所得勞動成本的稅種,在保持稅收總收人不變的同時,增進效率。

  第四,環境稅制的征收帶有明顯的政府級次特征。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有著不同的側重點,環境稅制有必要在中央與地方兩個層次上進行設計。比如在荷蘭,中央政府主要關心的是對燃料使用的徵稅,全國性的環境稅有燃料稅、噪音稅和對糞便剩餘物的徵稅,一些稅收鼓勵措施,如加速折舊、自然區域所有者的稅收減免等,其決策權也集中在中央。低級次的政府主要關心的是對特定污染有關的行為征收的環境稅,如對廢物的處置、水和土壤的不適當處置等。由不同級次的政府側重解決不同的環境問題,可以節約征收管理成本,使環境稅制更具效率,既保證了國家環境政策的統一性,又便於各地因地制宜解決實際問題。

中國環境稅制的現狀及其完善

  (一)中國環境稅制的狀況

  我國尚未設置專門的環境保護稅收,有關環境保護的稅收措施散見於各個稅種中。一是資源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等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環境保護性質的稅;二是在有關稅種中設置保護環境的相應的稅收優惠條款,主要有增值稅、消費稅、內資企業所得稅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等。概括起來,我國環境稅制存在著以下狀況:

  1.在資源稅方面,一是稅率過低,稅檔之間的差距過小,無法體現資源本身的內在價值和不同資源在經濟中的不同作用,不能將資源開采的社會成本內在化,不利於資源的可持續利用。二是徵稅範圍過窄,主要限於不可再生的礦產品,對大部分非礦產品資源都沒有徵稅。非稅資源及其下游產品的價格偏低,致使對非稅資源及其下游產品的需求畸形增長,相關的自然資源遭受掠奪性開采。三是計稅依據不合理。

  我國現行資源稅的計稅依據是:納稅人開采和生產應稅產品銷售的,以銷售數量為課稅依據;納稅人開采和生產應稅產品自用的,以自用數量為課稅依據。企業對開采和生產後未銷售或自用的資源不承擔任何稅收代價,在一定程度上導致了對資源的無序開采和積壓浪費。

  2.在污染稅方面,主要對污水、廢渣、廢氣、噪音、放射等五大類113項污染環境的行為實行排污收費制度。由於排污費以“費”的形式征收,缺少法律依據,征收成本高,征收效率低,因此存在諸多問題。如征收資金管理不嚴,普遍存在擠占、挪用情況;排污費與企業利潤不掛構,企業可以將排污費計人生產成本作為商品價格的組成部分由消費者承擔,無法刺激企業治理污染的積極性;污染收費標準低於污染防治費用,廠商寧願交納排污費也不願積極治理污染,形成一種“效益污染”;繳費主體僅限於企業,大量的非企業排污主體被排除在外。另外,排污費的返還制度也不利於環保資金的統籌與合理安排。排污費中不高於80%的一部分要返還給企業用於重點污染源的治理,返還的資金大部分被用作生產發展資金,只有少部分被真正用於污染治理。還有一些與環境保護有關的稅種對於環境保護的設計比較粗糙,調節力度不強,保護範圍有限。如消費稅的征收對象大多對環境有直接影響,但由於稅率在確定時並未充分考慮到這些產品消費所產生的環境外部成本,因而雖多徵了一道消費稅,但其環境保護的力度明顯偏弱。還有一些容易給環境帶來污染的消費品沒有列人徵稅範圍,如電池、一次性產品等。

  3.在稅收優惠措施方面,我國現行的稅收優惠措施多限於直接優惠和事後鼓勵,如對廢物利用進行減免稅優惠,對防治污染的設施投資給予減免稅優惠等,而國際上通行的加速折舊、再投資退稅延期納稅等方式在我國環保稅收政策中沒有體現。另外,我國現行的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在扶持或保護一些產業、部門利益的同時,對生態環境的污染和破壞起到了推波助瀾的作用,如為保護農業而對農膜、農藥,甚至是劇毒農藥免徵增值稅,其負面作用是顯而易見的。

  (二)中國環境稅制的完善思路

  中國環境稅制的完善應遵循維持環境功能、補償環境價值、兼顧環境公平與效率的原則,實現稅賦的橫向公平與縱向公平的目標。同時,環境稅制的設計還應符合中性的要求,使稅收對經濟主體活動扭曲的影響降低到最低程度。具體而言,中國環境稅制的完善應從以下幾方面展開:第一,調整現行稅制中與環境有關的稅種。我國現階段與環境有關的稅種包括資源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車船使用稅城市維護建設稅以及消費稅等。(1)資源稅。首先,應擴大資源稅的征收範圍。將征收範圍從礦產品和鹽等兩類資源逐步擴大到應給予保護的土地、水、動植物、海洋等資源上。其次,應完善計稅依據。將資源稅的計稅依據由銷售量或自用量改為按產量計稅,使企業開采後沒有出售而積壓的或尚未自用的資源也成為應稅資源,以增加企業的成本壓力,節約資源。再次,應合理確定資源稅的單位稅額。資源稅的單位稅額過低,不足以影響納稅人的經濟行為。在確定單位稅額時應考慮以下因素:一是劣等資源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轉讓價格;二是調整資源開采過程中的級差收人;三是表達資源的稀缺度和政府對開采該資源的限製程度;四是反映資源開采形成的外部成本;五是正確體現資源的內在價值;六是考慮資源再培育的資金需要量。另外,對污染程度不同的資源可實行差別稅率,對非再生性、非替代性、稀缺性的資源要課以重稅。(2)城鎮土地使用稅和耕地占用稅。應大幅度地提高耕地占用稅的稅額,真正起到保護耕地的作用;為了有效保護濕地,對占用濕地的開發者征收高稅額的濕地資源稅;把農村非農業用地也列人徵稅範圍,按低稅率征收。(3)車船使用稅。統一現行的車船使用稅和車船牌照使用稅為車船稅,使之成為一個真正的財產稅;征收依據中考慮車船的使用強度,如車輛的行使里程等;適當提高征收標準。(4)城市維護建設稅。為了加快鄉鎮公共基礎設施建設,把徵稅範圍擴大到鄉鎮,稅名改為城鄉維護建設稅;改變其附加稅的性質,使其成為獨立的稅種;提高位於市區以外的企業的稅率。(5)消費稅。一是把一些容易給環境帶來污染的消費品納人徵稅範圍,諸如塑料製品、電池、相機、剃刀、使用燃抽驅動的助力自行車、三輪車等;二是提高稅率,如對既危害健康又污染環境的香煙,應提高征收額;三是適當提高含鉛汽油的稅率,以抑制含鉛汽油的消費使用,推動汽車燃油無鉛化進程。此外,還應進一步推進差別稅率的適用。比如在對不同排氣量的小汽車採用差別稅率的基礎上,對排氣量相同的小汽車視其是否安裝尾氣凈化裝置而實行區別對待,對使用“綠色”燃料的小汽車免徵消費稅,以促使消費者和製造商做出有利於環境保護的選擇。

  第二,開徵必要的環境稅新稅種。(1)大氣污染稅,主要包括二氧化硫稅和二氧化碳稅。二氧化硫稅的設置可在仿照現行的二氧化硫排放收費制度的基礎上進行,將二氧化硫排放費改為稅,對固定的大排放源(如電廠、工業區)進行定期檢測,依據檢測數據計徵稅金;對小排放源則直接按其消耗燃料的含硫量來征收。二氧化碳稅是對油、煤、天然氣、液化石油氣、汽油和國內航空燃料徵稅,稅基根據各種不同燃料的平均含碳量和發熱量來確定,不同燃料的排放量不同,稅率也不同。(2)水污染稅,一般按廢水排放量定額征收。但由於廢水中污染物種類和濃度各異,需要確定一個廢水排放的“標準單位”,納稅人的廢水排放量按其濃度換算成標準單位計徵。(3)固體廢棄物稅。可以先對工業廢棄物徵稅,再逐步考慮對農業廢棄物、生活廢棄物徵稅,其計稅依據有按重量徵稅、按體積徵稅、按住房面積徵稅或按人均定期定額徵稅等多種選擇。以生活廢棄物為例,可以借鑒荷蘭的做法,根據每個家庭人口多少以及產生的垃圾數量來征收。(4)噪音稅。可以考慮對特種噪音,如飛機的起落、建築噪音等徵稅。如日本、荷蘭按飛機著落次數向航空公司徵稅,有些國家則依據噪音的生產量徵稅。圖第三,完善稅收優惠措施。()1在投資環節,鼓勵企業進行治理污染和環境保護的固定資產投資,允許此類固定資產加速折舊,鼓勵企業投資環保產業。(2)在生產環節,鼓勵企業進行清潔生產,對採用清潔生產工藝、清潔能源進行生產的企業以及綜合回收利用廢棄物進行生產的企業,在增值稅、所得稅等方面給予優惠。對生產中嚴重損害環境的企業,加重稅收。(3)在消費環節,鼓勵對環境無害的消費行為,對消費可迴圈利用物質生產的產品、可再生能源等,征收較低的消費稅。對環境污染嚴重或以不可再生資源為原材料的消費品,如含鉛汽油、含磷洗滌劑、一次性不可降解用品、高含硫汽油等,征收較高的消費稅。(4)在其他環節,一方面,對環保產品和技術的研發、轉讓給予所得稅上的優惠,通過稅收的差別引導人們選擇對環境友好的生產和消費方式;另一方面,取消不符合環保要求的稅收優惠政策,如取消為保護農業而對農膜、農藥甚至是劇毒農藥免徵增值稅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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