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調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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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調控是國家以稅收方式參與國民收入分配過程中,強制、無償地調節各方面經濟利益,從而調節社會經濟生活的一種方式。每一種稅的設置都有它一定的經濟目的和發揮作用的範圍。如對投資徵稅是對生產領域進行調節,是稅收調控的第一個層次。對流轉額徵稅是對流通領域徵稅,是稅收調控第二層次。它在社會商品價值實現環節進行調節,控制流通環節,波及生產、分配和消費。對所得徵稅是對分配領域進行調節,是稅收調控的第三層次;它在國民收入分配環節進行調節,控制各方面的收入水平,從而控制投資和需求,影響生產、流通和消費。對財產和消費行為徵稅,是對消費環節進行調節,是稅收調控的第四層次。通過調節消費需求而影響生產、流通。在各類稅收中,又可以再設若幹不同稅種,以調節不同的徵稅對象。
1、調控範圍的廣泛性。稅收在參與國民收入的分配過程中,可以將觸角深入到社會再生產的各個環節、各個層次,深入到國民經濟各個部門和各單位,因而不僅可以調節橫向的經濟利益,而且可以調節中央與地方之間、國家與企業之間的縱向經濟利益,從而在縱橫兩個方面調節經濟的運行方向和運行速度。稅收還可以對其他經濟調控手段調節後的經濟利益進行再調節,以此來掃除其他經濟調控的死角。
2、調控對象的針對性。針對某一對象有目的地進行調節。對不同的徵稅對象設置不同稅種、稅目和稅率,也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的變化而適當調整稅目、稅率,或者實行減徵免徵或加成征收。
3、調控力的剛性。稅收以國家頒佈的稅收法律為依據,強制實施調節。國家稅收法規一經頒佈,就必須依據法律強制執行,依法徵稅,以率計徵。根據法律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只要發生了按照稅法規定必須納稅的收入和行為,就必須依法納稅,對違反稅法者,都要受到經濟製裁或行政處罰甚至刑事處置。由此,稅收調控具有不容置疑、不容對抗的權威性。
1、改變稅收負擔水平,以調節總供給與總需求的平關係。提高生產者稅收負擔,將抑制總供給的水平;比如提高增值稅、營業稅、關稅、資源稅和企業所得稅的稅負,便會減少生產者收益,從而起到抑制總供給作用。提高消費者的稅收負擔,將抑制總需求的增加;提高消費者的稅收負擔可從提高消費稅和個人所得稅的稅負著手。提高投資者的稅收,從短期內會抑制總需求,從長期看,則抑制總供給水平;反之,降低投資者稅收,短期內會增加需求,長期內會增加總供給水平。
2、改變稅率結構,以調節人們收入水平和經濟結構。所謂稅率結構,是指稅率在不同收入水平、不同產業部門之間的分佈。稅率的高低,直接關係著納稅人的負擔,關係著納稅人的經濟利益,從而成為稅收調控的一個最敏感部分。納稅人對稅率的反映最為靈敏,最為迅速。不同稅率的運用,體現稅收調控的深度。對不同收入水平徵稅的稅率不同,有助於公平分配,調節人們的收入水平。對不同產業部門的稅率不同,有助於貫徹國家巨集觀經濟政策,調節產業結構,使國民經濟各部門協調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