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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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稅收制度改革[1]
稅收制度改革是指國家稅收制度總體結構或者主要稅種的重大變革。
稅收制度改革的原因[1]
稅收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因是:稅收賴以生存的外部條件發生了重大變化,如所有制結構、經濟體制和經濟運行機制的重大改革以及由此引發的國家政治經濟任務的重大變化,要求稅收制度適應新的政治經濟形勢及任務的要求。
稅收制度改革的意義[2]
(一)建立並改進了涉外稅制。八十年代初為了使稅制有利於促進對外開放政策的落實,全國人大代表大會後頒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法》、《十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囤外國企業所得稅法》,並決定對外商投資企業的生產與進口的產品和經營業務仍執行1958年頒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商統—稅條款(草案)加對擁有並使用的車船征收“車船使用牌照稅”;對房地產征收“城市房地產稅”。形成了—套對涉外企業征收的涉外稅收制度。1991年改進涉外企業所得稅制度,經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仁業所得稅法》,同時廢止了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法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
(二)建立了內資企業所得稅體系。從1983年開始,在經過試點的基礎,改進了建國以來對國有企業所實行的利潤七交這‘傳統方式,先後開徵了“國營企業所得稅”、“國營企業調節稅”;並逐步建立了“集體企業所得稅’和“私營企業所得稅”。
(三)對仁商稅制進行了全面的改革,將原流轉環節征收的工商稅一分為四,改為征收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和鹽稅;此外,還陸續開放了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燒油特別稅、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諷節稅、國營企業獎金稅、國營企業工資調節稅、集體企業獎金稅、行政事業單位獎金稅、印花稅、筵席稅等稅種。
(四)建立了個人所得稅制。為了有利於實施對公民個人收入分配的調節分配政策,征收了個人所得稅、個人收入調節稅和城鄉個體工商業戶所得稅。
(五)恢復和改進了關稅制度。在制定《海關法》和兩次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的基礎上,採用《商品名稱及編碼協調製度》,重新制定和完善了《海關進出口稅則》,部分地實現了與國際慣例的接軌.
(六)通過恢復征收契稅、開徵農林特產農業稅和耕地占用稅及改單農業稅的征收方式,完善農業稅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