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投資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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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投資退稅是指對特定的投資者的再投資所得給予部分或全部退還的一種稅收優惠。一般適用於企業所得稅條款,是發展中國家為吸引外商增加投資所採取的一種稅收措施。
再投資退稅必須符合以下具體條件:
1、必須是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利潤,從其他企業取得的利潤,不得享受退稅待遇。
2、必須是已經繳納了企業所得稅後的利潤用於再投資,而且還必須是直接再投資的利潤。因此,計算退稅時,外國投資者應當提供能夠確認其用於再投資利潤所屬年度的證明。
3、再投資舉辦、擴建產品出口企業或先進技術企業,應當提供審核確認部門出具的確認證明。
4、再投資退稅,必須自再投資實際投入之日起一年內,持載明其投資金額、投資期限的增資或出資證明,向原納稅地的稅務機關申請退稅。逾期不予退稅。
5、註冊資金不到位的,應先行補足其未繳足的部分,對超出應彌補的部分,方可按照有關規定享受再投資退稅優惠。
6、再投資的經營期不得少於五年,不滿五年撤出的,應當繳回已退的稅款。再投資舉辦、擴建產品出口企業或先進技術企業,自開始生產、經營起三年內沒有達到產品出口標準的,或者沒有被繼續確認為先進技術企業的,應繳回已退稅款的60%。
中國稅法規定,對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其將從企業取得的利潤不匯回國內,而是再投資於本企業或新開辦的其他企業,經營期不少於5年的,經稅務機關批准,可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40%的稅款。其計算公式為:
- 再投資退稅額=再投資額÷(1—適用稅率33%)×企業所得稅稅率(30%)×退稅率(40%)=再投資額×17.91%。
另外,中國稅法還規定,為鼓勵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直接再投資舉辦、擴建產品出口企業或先進技術企業;鼓勵外商投資者開發海南經濟特區,投資於基礎建設項目和農業開發項目,對外商投資者在境內分得的利潤再投資於產品出口企業和先進技術企業以及將從海南經濟特區內企業分得的利潤投資於區內基礎建設項目和農業開發企業的,可按中國稅法規定全部退還再投資部分已納企業所得稅稅款。其計算公式為:
- 再投資稅退額=再投資額÷(1—適用稅率33%)×企業所得稅稅率(30%)×退稅率(100%)=再投資額×44.7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