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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氧化硫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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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二氧化硫稅[1]

  二氧化硫稅是對排放到空氣中的二氧化硫征收的一種稅。美國早在1972年就開始征收二氧化硫稅。在二氧化硫濃度為一級標準以下的地區,每排放一磅硫徵稅15美分;達到一級標準但不到二級標準的地區,每排放一磅硫徵稅10美分;達到二級標準的地區免徵稅金。征收二氧化硫稅的國家還有荷蘭、挪威、日本、德國等。

二氧化硫稅的國際比較[2]

  二氧化硫稅是作為一種環境稅,更確切地說是作為一種污染稅而設計的。各國在課稅對象的選擇上不盡相同,有的是直接對礦物燃料(主要是煤)燃燒產生的排放物二氧化硫徵稅,這種稅稱為直接環境稅(也就是對單位排放物課征的環境稅);有的則是對燃燒過程中產生二氧化硫的礦物燃料徵稅,這種稅稱為間接環境稅(也就是對產生污染物的投人物徵稅);有的是對大排放源征收直接環境稅,對小排放源征收間接環境稅。現分別對這幾種環境稅作一國際比較。

  (1)作為直接環境稅的二氧化硫稅。法國在1985年開始對二氧化硫課征大氣污染費,徵費期限為1985~1990年,徵費對象僅包括熱值超過5萬kW以上的鍋爐排出的二氧化硫。由於熱值指標較高,這期間全國只對480台鍋爐徵費,每排放lt二氧化硫征收130法郎,每年征收的大氣污染費為1億法郎。1990年法國對二氧化硫改徵大氣污染稅,徵稅期限為1990年5月11日到1994年12月31日。除二氧化硫外,氮氧化物、硫化氫、碳化氫也被列入大氣污染稅的課稅對象。征收範圍擴大到熱值大於2萬kW以上的鍋爐和處理能力超過3t/h的生活垃圾焚燒廠,這類鍋爐和焚燒廠全國大約有870家,稅率為每排放1t二氧化硫150法郎,全年可征收1.9億法郎。法國的大氣污染稅主要為企業安裝大氣污染控制設施提供補貼,其次用來資助技術開發建立監測網路。

  (2)作為間接稅的二氧化硫稅。瑞典的二氧化硫稅。酸性土壤的瑞典,大部分地區的二氧化硫沉積超過了臨界值,二氧化硫污染較為嚴重。瑞典於1991年開徵二氧化硫稅,目標是將二氧化硫的排放量在1980年的基礎上削減80%。稅收水平就是根據此目標制定的。

  瑞典二氧化硫稅的納稅人為燃料零售商和大宗消費者,課稅對象為煤、焦碳、泥炭石油等燃料,計稅依據為上述燃料的含硫量,具體稅率設置為:煤、焦碳和泥炭中所含每公斤硫課稅30瑞典克郎,對含硫量高於0.1%的燃油,每立方米課稅27瑞典克郎,對含硫量低於0.1%的燃油免徵二氧化硫稅。此外,瑞典還制定了二氧化硫稅的優惠政策,主要是對燃料生產和運輸企業減徵二氧化硫稅。同時凡採取措施減少二氧化硫排放量的企業均可向國家稅務委員會提出稅收返還申請,稅收返還額視二氧化硫排放量的削減程度而定,每減少一公斤硫,可以收到30瑞典克郎的退稅。對那些享受退稅的企業還要進行持續監控。

  (3)兼為直接、間接環境稅的二氧化硫稅。

  ①美國的二氧化硫稅。美國早在1972年就由尼克鬆政府向國會提出了二氧化硫稅的法案,並率先開徵了此稅。該法案規定,在二氧化硫濃度為一級標準以下的地區(高濃度地區),每排放一磅二氧化硫徵稅15美元,達到一級標準但不到二級標準的地區,每排放一磅二氧化硫徵稅10美元;達到二級標準的地區免稅。在二氧化硫稅的具體徵管中,對大排放源即發電廠、大型工業企業等進行定期監測,根據監測的數據按照上述稅率來計稅,也就是說對大排放源課征的二氧化硫稅屬於直接環境稅,而對小排放源卻是根據其所耗燃料的含硫量來計稅的,也就是說對小排放源課征的二氧化硫稅屬於間接環境稅。

  ②丹麥的二氧化硫稅。丹麥政府於1996年1月1日實施二氧化硫稅法案,征收二氧化硫稅。在此之前,丹麥採用工業企業污染物排放許可證制度限制二氧化硫的排放量,為了將2010年二氧化硫排放量控制在9萬t左右的水平,開徵了此稅。丹麥二氧化硫稅的課稅對象為燃油和鍋爐燃燒用煤。對聯合熱電廠採用直接環境稅的形式,按照二氧化硫的排放量征收;對其他企業的鍋爐燃燒用煤和燃油採用間接環境稅的形式,稅率設計為:煤中所含每公斤硫課稅10丹麥克郎,對含硫量高於0.05%的燃油每公斤課稅0.11丹麥克郎,含硫量低於0.05%的燃油免徵二氧化硫稅。丹麥二氧化硫稅主要用於支持節能投資,對採取節能措施的企業以投資補貼的形式將二氧化硫稅返還給企業,從而鼓勵企業的燃煤結構由高硫煤向低硫煤轉變。

二氧化硫稅的評價[2]

  (1)二氧化硫稅對生產者、消費者的影響。二氧化硫稅對生產者和消費者同時產生影響,而直接二氧化硫稅和間接二氧化硫稅產生的這種影響是有差別的。直接二氧化硫稅的課征,對生產者產生較強的刺激信號,即只要二氧化硫排放量增加,稅負就會增加。而對消費者來說,對生產企業的課稅會使貨物價格上漲,如對電廠課征二氧化硫稅會使電價上升,這樣就使需求下降,消費者就會選擇替代品,如用煤氣、太陽能等代替電力。這兩種影響都會促使生產者採取措施,企業可能通過採取污染控制措施,如安裝脫硫裝置減少二氧化硫的排放量。另外,企業還可能會降低產量,將其降低到社會所要求的最優產量從而減少二氧化硫排放量。

  在環境稅的實踐中,沒有哪個國家的直接環境稅稅率是按照外部性成本確定的,而是根據污染治理成本來確定,以高於平均治理成本為宜,也就是根據國家所確定的削減二氧化硫排放量標準來設計稅率,如果稅率低於污染的平均治理費用,那麼污染企業寧願繳稅也不願治理污染,會出現花錢買排污權的現象。

  間接二氧化硫稅依據燃料中的含硫量課稅,燃料的含硫量越高,稅負越重。這一刺激信號使生產者通過選擇含硫量較低的燃料,促使企業燃料結構發生變化,也就是由高硫燃料向低硫燃料轉變,但這種課稅方式未考慮企業治污的能動性。只要使用含硫燃料就要納稅,不管其最終是否造成環境污染,這顯然是不公平的。間接二氧化硫稅對消費者產生的影響同樣是徵稅使貨物價格上漲,需求減少或尋求替代品,這種作用通過市場機制反作用於生產者,迫使生產者減少供應量

  (2)二氧化硫稅的減排效果分析。從二氧化硫稅削減污染排放量的效果來分析,直接二氧化硫稅的刺激作用較強,稅收效率較高,但這種形式的稅收卻面臨著監測帶來的技術難度和管理費用的上漲等問題,帶來較高的稅收成本。因此,採用這種直接稅手段的國家並不多,法國是這鳳毛麟角中的其一,它是在對二氧化硫征收了5年大氣污染費的基礎上對其改徵大氣污染稅的,技術水平和管理經驗都積累到了一定的程度。

  間接二氧化硫稅的最大優點是管理成本較低,瑞典二氧化硫稅成本不超過相應稅收收入的1%。但不直接對污染物的排放量課稅,使這種形式的二氧化硫稅在削減排放量方面效率不高,而瑞典和挪威在採用該種形式的二氧化硫稅的同時,還對削減排放量的企業實行稅收返還,稅收返還或退稅幅度還相當大,這樣就彌補了間接二氧化硫稅的低效率和不公平,產生了促使企業使用低硫燃料和削減二氧化硫排放量的雙重刺激作用,也使瑞典實現二氧化硫減排目標比規劃要求提前了幾年,而且燃油中硫的含量比法定標準還要低40%左右。

  美國和丹麥對大排放源採用直接二氧化硫稅,對小排放源採用間接二氧化硫稅,在一定程度上剋服了直接環境稅的高成本和間接環境稅的低效率,特別是美國還依照二氧化硫的濃度設置梯度稅率,具有累進稅率的作用,產生了較強的刺激信號,促使生產者安裝脫硫裝置或使用低硫煤。同時對小排放源按照燃料的含硫量計稅,既免去安裝監測設備的費用支出,又不涉及監測所帶來的技術問題,從而節約了稅收成本,使徵稅簡便易行。

我國二氧化硫污染的現狀及經驗借鑒[2]

  (1)我國二氧化硫污染及治理現狀。我國是世界上最大的煤炭生產和消費國。長期以來對煤炭能源的過分依賴,使我國的大氣污染成為典型的以煙塵和二氧化硫為主要污染物的煤煙型污染,我國煙塵和二氧化硫的排放量都居世界第一。另一方面,近年來我國汽車擁有量急劇上升,機動車尾氣污染已成為一個不可忽視的污染源,大氣污染也在向煤煙與機動車尾氣混合污染髮展。隨著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量的不斷增大,我國酸雨污染面積也在不斷擴大,酸雨已占整個國土的30%,而且我國的酸雨污染還呈擴大與加重之勢。有資料表明,僅1995年我國由於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造成農作物、森林和人體健康等方面的經濟損失大約就為1100億元。

  與二氧化硫的驚人排放量與酸雨造成的巨額經濟損失相對比,我國二氧化硫的排污治理工作明顯滯後。1992年,我國在兩省九市開展二氧化硫排污收費試點工作,到1998年才將二氧化硫的收費擴大到酸雨控制區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區(簡稱“兩控區”)。這項收費制度雖然對控制二氧化硫的排放起到了一定的刺激作用,但沒有從根本上遏制二氧化硫和酸雨污染進一步擴大之勢,主要原因是收費標準太低,每排放lkg二氧化硫收費僅0.2元,大大低於平均治理費用,因而未能很好地刺激污染者削減二氧化硫排放量。

  (2)借鑒國外經驗,制定我國二氧化硫稅收對策。目前,我國除二氧化硫排污收費制度外,與煤炭有關的稅收還包括對煤的銷售課征的增值稅及對煤的開采課征的資源稅,這兩種稅只把煤當作一般的貨物和資源來課稅,沒有考慮到煤炭的開采和消費對環境的影響。在稅率的確定上,考慮到煤作為我國主要的能源,增值稅對煤及居民煤炭製品實行優惠政策,資源稅對煤課征0.35元/t的差別稅率,資源定價過低,導致能源利用率過低和嚴重的浪費。我國煤炭總採收率僅在40%左右,最高的約為50%,同時,採掘過程中不註意養護與恢復,特別是一些小煤窯的破壞性開采使生態環境受到很大損害。鑒於此建議採取如下稅收對策:

  ①增強增值稅的調節作用。增值稅應考慮煤炭燃燒後對環境的影響,將煤分為高硫煤、中硫煤和低硫煤,分別適用高中低稅率,煤氣和居民用型煤適用低稅率,因它們對環境的損害較小。對採掘企業為降低硫含量而購人的脫硫設備,允許其抵扣進項稅額,鼓勵企業通過技術革新降低煤炭中的硫含量。

  ②強化資源稅保護生態的功能。資源稅是我國現行稅制中惟一涉及多種資源的稅種,若設計合理會在保護資源和生態環境方面有所作為。對煤的單位稅額,應適當調高,對採煤後將廢礦井進行填埋、恢復的企業,給予一定的稅收返還。

  ③將二氧化硫費改為二氧化硫稅。我國的二氧化硫稅可選擇兼為直接、間接環境稅這種形式,對大排放源按排放量確定稅率,稅率應高於平均治理成本,對小排放源直接根據燃料的含硫量設計稅率,含硫量越高稅率越高。同時對採用節能、清潔技術將二氧化硫排放量減少到排放標準以下,按照污染量的削減程度給予稅收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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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1. 錢寶榮,黃旭明主編.浙江稅收穫獎論文集.浙江人民出版社,2009.05.
  2. 2.0 2.1 2.2 王松霈,劉玉凱主編.中國環境保護市場化.人民日報出版社,20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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