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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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稅是由英國經濟學家庇古最先提出的,他的觀點已經為西方發達國家普遍接受。歐美各國的環保政策逐漸減少直接干預手段的運用,越來越多地採用生態稅、綠色環保稅等多種特指稅種來維護生態環境,針對污水、廢氣、噪音和廢棄物等突出的"顯性污染"進行強制徵稅。
荷蘭是征收環境保護稅比較早的國家,為環境保護設計的稅收環境保護稅亟待實施,主要包括燃料稅、噪音稅、水污染稅等,其稅收政策已為不少發達國家研究和借鑒。此外,1984年義大利開徵了廢物回收費用,作為地方政府處置廢物垃圾的資金來源,法國開徵森林砍伐稅,歐盟開徵了碳稅。
歐美國家征收的環境保護稅概括起來有:
- 對城市環境和居住環境造成污染的行為徵稅,如:噪音稅、擁擠稅、垃圾稅等。
- 為防止核污染而開徵的稅,主要有鈾稅。
這些環境稅收手段加強了環保工作的力度,取得了顯著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芬蘭全國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已從80年代初的每年60萬噸減少到幾萬噸;美國多年來堅持利用環保稅收政策,促進生態環境的良性發展,取得了顯著成效,其中最明顯的例子是雖然汽車數量不斷增加,但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卻比70年代減少了80%,空氣質量得到很大的改善。
與發達國家相比,中國在環境與資源保護方面雖然也採取了一些稅收措施,但比較零散且在整個稅收體系中所占比重較小,無法充分起到調節作用,也無法滿足環境保護所需資金。嚴格地說,中國不存在真正意義上的生態稅,而且某些稅收優惠政策在扶持或保護一些產業或部門利益的同時,卻對生態環境造成了污染和破壞。如對農膜、農藥尤其是劇毒農藥免徵增值稅,雖然有利於降低農業生產資料的價格,保護農民的利益,促進農業的發展,但農藥和農膜的大量使用卻直接造成對生態和環境的嚴重污染和破壞。現行消費稅雖然對某些污染產品、高能耗消費品及不能再生和替代的資源性消費品進行征收,但主要政策目標仍是控制和調節奢侈消費行為,強調財政作用,其環保意義不大。
霧霾治理的緊迫、水污染防治的難題……種種環境保護問題加劇,倒逼環境保護稅改革步伐加快。作為一種懲罰性質的稅種,環境保護稅的征收目的是讓污染者付出更多代價,而改革選擇的路徑也逐漸走向立法先行。
“十二五”規劃提出,選擇防治任務繁重、技術標準成熟的稅目開徵環境保護稅,逐步擴大征收範圍。十八屆三中全會要求推動環境保護費改稅。2014年的政府工作報告也提出,做好環境保護稅立法相關工作。
儘管在中國現行稅制中一些稅種涉及環境保護內容,比如消費稅、資源稅和車船稅,但一直以來,中國缺少針對污染、破壞環境的行為或產品課征的專門性稅種,即真正意義上的環境保護稅,而這在西方很多國家已經實行相當長的時間。
國際上環境稅大致包括碳稅、硫稅、水污染稅、雜訊稅、固體廢物稅等五種。美國多年來堅持環保稅收政策,雖然汽車數量不斷增加,但二氧化碳的排放量比上世紀70年代減少了80%,空氣質量得到很大改善。
國家發改委的《"十一五"規劃綱要》實施中期評估報告顯示:反映節能減排的單位GDP能耗和主要污染物排放兩項指標進展不容樂觀。幾年過去了,能耗、化學需氧量、二氧化硫排放等三項指標的完成進度,均不足三分之一。
環境保護稅法是為保護和改善環境,減少污染物排放,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由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於2016年12月25日通過,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