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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消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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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精神消費

  精神消費是物質消費的對稱,也稱精神生活消費,是指為滿足人們的精神文化需要,提高消費者文化知識水平,陶冶思想性情,愉悅情緒等目的的以精神產品為消費對象的消費

  由於精神消費是以精神產品為消費對象的,而精神產品是人們通過大腦的思維、科學的概念和藝術形象創造出來的,因此,對精神產品的消費,不僅要求消費者具備經濟上的消費能力,還要求消費者具備必要的藝術鑒賞能力,心理承受能力等文化修養和素質方面的能力。因此,同物質消費比,精神消費是較高層次上的消費活動,精神消費包括生活性精神消費和生產性精神消費。生活性精神消費是指人們為滿足自己的精神需要,而消費精神產品的過程。

  當今精神消費供求是覆蓋廣泛的產業領域,蘊含巨大經濟能量,對我國經濟增長動力體系有極大的豐富和加強作用。精神消費的形式和內容豐富多彩,可總體概括為休閑、娛樂、體育、文化、藝術、教育、完善道德修養等,由低到高漸次提升。精神消費是人類生命的存在方式、內容、追求目標,同時精神消費供求也成為經濟活動的重要領域。這是一個十分龐大的消費市場,精神消費供求是新的經濟增長領域,其經濟拉力正在迅速成長,對經濟增長的貢獻能力將大大加強。

精神產品的商品屬性[1]

  精神產品的商品性是不容抹殺的,在商品經濟發達的時代,這種屬性表現的更為突出,這是因為:

  1.市場消費規則同樣適用於精神消費。

  市場的規則就是盈利規則,商人是以贏利、賺取資本為生產目的的。這種規則也適用於精神產品的消費,這種規則也是出版商、中介商的運作規則。出版商、中介商偏重出版發行那些消遣、閑適、輕鬆、愉悅、有趣味的“產品”,因為這些產品能得到讀者市場的認可,大多數讀者喜歡這樣的作品。這樣的作品才能給他們帶來利潤。在種規則的引導下,藝術家與出版社、中介商的關係變成了雇佣關係和金錢關係。藝術家寫出來的作品再好,如果銷路不暢,賺錢不多,出版社就不出版;相反,某藝術家寫出了可能暢銷的作品,出版社出價低了,藝術家也會討價還價,不給作品。正如特利·伊格爾頓所指出的:“文學可以是藝術品,社會意識產品,世界景象;但它們也是工業品。書,不但是意義結構,也是出版商生產,為贏利在市場上銷售的商品……作家不但是超個體精神結構的轉換者,也是出版機構雇佣的生產贏利商品工人。”此外,精神產品也存在著折價現象,在文化市場上,藝術產品作為一種物態化商品,也有一個破損、毀壞的問題。

  2.商品消費的所有運作方式在精神產品的消費中也同樣存在。

  名牌戰略、傳媒轟炸、包裝效應、宣傳攻勢等在精神消費中也隨處可見。比如,一部作品完稿後,作者就會去拉名人作序,出版後還要搞簽名售書。精神產品作為商品流入流通渠道,也會以競價的方式在市場上拍賣。顧城的遺稿《英兒》、王朔等人的《編輯部的故事》等都是以競價的方式出現的。文學產品進入市場後,其價值體現為商業性的交換價值

  3.精神產品的創作主體也追求商業利益。

  他們把這種創作作為一種謀生、賺錢的手段。許多優秀的藝術家也不能免俗。巴爾扎克每天要和書商打交道,與他們討價還價。巴赫、莫扎特、海頓和貝多芬都著迷於通過藝術來賺取金錢。莫扎特甚至寫道:“相信我吧,我的惟一目的是儘量賺取更多的金錢。除了健康之外,金錢是人們擁有的最好的東西。”

精神消費的特點[1]

  1.消費效果的多樣化。

  由於文化的多元化決定了精神消費形式的多樣性。比如:有的人喜歡體育活動;有的人喜歡看電影和各種演出;有的喜歡上網聊天查資料;還有的喜歡打麻將……不同的消費者對精神產品的消費需求不同。比如青少年由於年齡的特點而喜歡“超級女聲”;平民樂意看“同一首歌”。世界三大男高音歌唱家在北京的演出,則更多的是滿足高收入和高水平的消費者。而物質消費則不同,同一雙皮鞋,對於平民與高雅人士而言,其消費價值是相同的。一臺彩電對所有消費者而言,其消費價值也是相同的。但精神產品的消費價值對不同的消費主體來說會有不同的效果,因而也就具有不同的評價標準。例如,一部《巴爾扎克全集》,對於一位文學教授與一位農民來說,其消費價值就有很大的不同。

  2.精神消費需求的持久性。

  一般商品如:住房、汽車、家電等,不是持續的消費需求,一定時間後,市場處於一個相對而言穩定的、微幅增長的狀態。而精神產品則不同,它不但市場引導和創造力強,而且是一種彈性很大的持續性消費,能不斷地刺激人們的消費欲望。這種消費的需求彈性大,消費空間和容量巨大。比如優秀藝術家的作品,當消費者被它吸引後,他會終其一生地想盡一切可能去收藏他的作品,而且是越齊全越好,即使是節衣縮食也無怨無悔。

  3.精神消費具有超時空性與價值的增值性。

  一般物質商品消費是一種純粹的價值耗盡,一雙鞋大多能穿一兩年;一幢房大多能用幾十年。而優秀的精神產品則具有永久的魅力,為歷代消費者所共用。例如,中國古代的《詩經》與唐詩宋詞以及古希臘的神話、史詩等至今仍為人們所喜愛。作為超時空的價值載體,藝術品具有其他財富不可比擬的保值增值性,甚至連貨幣也在它的面前暗然失色。這可從藝術品拍賣價的一路攀升中可見一斑。

  4.精神消費具有再創造的性質。

  精神產品的消費不但是一種商品的消費,也是一種文化信息的傳播與接受,並且具有參與性,要求消費者投身其中。比如,卡拉QK、交誼舞、電腦游戲的魅力正在於它們的參與性。不僅如此,精神消費還要求消費者在參與的同時調動自己的各種潛能,發揮想象,創造一個新世界,因而更能給消費者帶來身心的愉悅和精神的滿足。另一方面,就精神產品的生產主體而言,由於精神消費產品是為了滿足人們的精神需求而生產的,其中就蘊涵了創作者的能力、靈感等非物質的勞動。因此,精神產品的價值評判就不能以其商業價值來作為評判依據,精神產品的生命力與其商業價值並無必然聯繫,比如:司湯達的《紅與黑》在他生前只賣掉17本,被看作是一部平庸的紀實性作品,但在50年後,人們終於認識到它是一部偉大的小說而爭相傳閱。福克納的代表作《喧嘩與騷動》初次出版時,被讀者冷落,一年內只賣出極少幾本。但後來這部小說被譯成許多種文字在各國流傳,福克納本人也主要因這部作品而獲諾貝爾文學獎。所以,衡量精神價值的標準與衡量市場價值的標準不同。衡量市場價值的標準就是看消費者的歡迎程度,而衡量精神價值的標準主要是看它滿足消費者的精神需求,提高消費者的精神水準的程度以及它在藝術上的成就和是否帶來了一些新的東西。

  5.精神消費具有意識形態性。

  精神消費從來不是一種純粹的個人消遣,它總是與特定的社會、民族、階級以及集團的利益相關。精神消費和接受的實質是通過藝術娛樂和潛移默化的影響,傳播和再生產特定階級、階層的意識形態觀念。當然,在不同的歷史階段,這種意識形態性質有不同的表現。例如,《詩經》這部中國最早的詩歌總集,歷來被統治階級所贊賞所傳播,這絕不是單單為了讓讀者去審美與消遣,同時也是想通過它的影響,向讀者傳輸“怨而不怒,哀而不傷”的溫柔敦厚的意識形態觀念,藉以維護封建統治秩序。

參考文獻

  1. 1.0 1.1 劉雲蘭.精神產品消費:商品消費與精神享受的結合.商場現代化.2007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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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共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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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214.244.* 在 2017年4月26日 12:17 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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