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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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風險(Tax Expos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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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風險是指在徵稅過程中,由於制度方面的缺陷,政策、管理方面的失誤,以及種種不可預知和控制的因素所引起的稅源狀況惡化、稅收調節功能減弱、稅收增長乏力、最終導致稅收收入不能滿足政府實現職能需要的一種可能性。
從風險的來源和後果、風險可測程度、風險等級評定等角度,可以將稅收風險劃分為以下幾種類型:
1.按照風險來源和後果,可分為稅源管理風險、稅收徵管風險和稅收執法風險。
2.按照風險可測程度,可分為指標性稅收風險和非指標性稅收風險。
3.按照風險等級評定,可分為一般稅收風險和重大稅收風險。
稅收風險存在於稅收管理的整個過程和各個環節,就其具體內容而言,主要包括稅制改革風險、涉外稅收風險、稅源監管風險以及稅收執法風險等。
- (一) 稅制改革風險
根據拉弗曲線原理,一個國家稅率和稅收收入及經濟發展之間存在相互依存的關係,準確和把握稅率的高低和稅收收入的規模對建立合理的稅制體系,推動一國的經濟發展有重大的作用。在目前的財稅制度背景下,構建相應的風險指標體系,確立風險度t方法,併科學地評估我國稅制改革對經濟增長所產生的風險,是有效防範稅收風險的首要及重要組成部分。
- (二) 涉外稅收風險
我國近年來吸引了大量外資,但是外資企業對我國稅收收入的貢獻與其在我國經濟增長中所占份額極不相稱。目前,一些地區給予外資企業享受稅收“超國民待遇”,外資企業採用不同方式避稅,導致國家稅收流失、內外資企業不公平競爭,我國在國際稅收競爭中處於劣勢地位。因此研究涉外稅收流失對我國經濟增長所造成的風險,構建相應的風險指標體系,確立相應的方法,也是稅收風險應研究的課題之一。
- (三) 稅源監管風險
經濟決定稅源,但稅源並不等於稅收,稅源要變成稅收需要通過稅源監控能力的變現。對所管轄的納稅人引入科學的風險評估和防範體系,按行業風險程度高低對企業進行分類、分級管理,將有利於稅務機關充分認識稅收風險所在,及時實施有效管理,避免稅收流失。
- (四) 稅收執法風險
稅收執法風險主要表現在:登記環節漏徵漏管;結算環節漏結漏算;征收環節跑冒滴漏;稽查環節漏稽漏查;程式環節越位缺位等方面。通過一定的風險預測、評估和預等機制,將有效地引導稅務幹部正確執法,減少執法風險。達到教育、監督、預防“三位一體”的防範效果。
- (一) 稅收行政執法不規範以及稅收政策多變性導致的風險
由於我國目前稅務行政執法主體多元,主要包括海關、財政、國稅、地稅等多個政府部門,各部門之間在稅務行政執法上常常重疊; 另外,法律、法規、規章中賦予行政機關過多的自由裁量權,納稅人即使具有較為充分的理由,稅務機關也可以利用“稅法解釋權歸稅務機關”輕易加以否定,從而使納稅人的稅務風險大大增加。由於我國正處於經濟變革時期,為了適應經濟發展的需要,稅務法規變化過快,朝令夕改,稅收政策的變化比較頻繁、不夠穩定,加之信息傳輸渠道不暢通,難以讓納稅人及時準確掌握。如果企業不及時跟進調整自己的涉稅業務,就會使自己的納稅行為由合法轉變為不合法,給企業帶來稅務風險。
- (二) 企業辦稅人員自身的專業素質導致的風險
企業在日常的經營活動中,由於辦稅人員自身業務素質的限制,對於稅法的全面認識與運用及對有關稅收法規的精神把握不准,雖然主觀上沒有偷稅的願望,但在納稅行為上沒有按照有關稅收規定去操作,或者在錶面上、局部上符合規定,而在實質上、整體上沒有按照有關稅收規定去操作造成事實上的偷稅、逃稅,給企業帶來稅務風險。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稅務機關依法徵稅,但按收入計劃任務徵稅的稅收管理體制卻與此相矛盾。由於受財政支出剛性增長的制約,我國稅收收入計劃任務的制定缺乏靈活性,可調整餘地較小,不能隨經濟情況的變化而進行大幅度調整,稅收收入計劃任務只能升不能降。在目前的政治體制下,上級又往往把稅收收入任務的完成情況作為衡量、考核地方和基層政績、實施獎懲的主要依據之一。在這種情況下,有的地方為了爭當先進,體現政績,而相互攀比,盲目趕超,深挖狠收,甚至“上有政策,下有對策”,弄虛作假,摻水拔高,搞“泡沫稅收”,由此動搖了稅收的根基,給稅收帶來不可估量的風險。
- (四) 企業運用稅收優惠政策導致的風險
由於每項稅收優惠政策都是國家根據一定時期政治、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總目標,通過稅收制度和政策,對某些特定的課稅對象、納稅人或地區給予的稅收照顧,只有具備一定的條件和資格,在一定的時效內,按照一定的程式申報和批准,才能享受。如果有一項不符合規定而享受了有關稅收優惠。
- (一) 稅收風險管理有利於提高稅收管理的公平性
納稅人通常希望稅收管理更加公平、透明、高效。所謂公平不是平均,除稅收制度上的公平對待外,納稅人要求的公平還包括當不同納稅人對稅法採取不同態度時,稅務機關應採取不同的應對措施,如對依法納稅的人和漠視稅法的人進行甄別,並區別對待;對不履行納稅義務的納稅人採取強硬措施。納稅人除了要求稅收政策上的透明外,還認為他們有權從稅務機關得到高效、高質的服務和建議,他們希望有一個暢通的渠道解決他們提出的問題以及在發生錯誤時能得到提醒和及時糾正。面對納稅人不斷提出的新要求,稅務機關單靠以前的管理方式顯然不能解決問題,必須在管理中引入新的適應納稅人更多、更高要求的管理方法。稅收風險管理通過風險識別、估測、評價,可以及時發現納稅人的納稅錯誤,使其得到糾正;也可及時發現納稅人的惡性問題,採取強有力的措施予以打擊,提高管理的公平性。
- (二) 實施稅收風險管理可以使稅收管理更有效率
稅收管理中存在著由於納稅人不能或不願依法準確納稅而致使稅款流失的風險。稅收風險管理是稅務機關通過科學規範的風險識別、風險估測、風險評價等手段,對納稅人不依法準確納稅造成稅款流失的風險進行確認,對確認的風險實施有效控制,並採取措施處理風險所致的後果。稅收風險管理對當前風險的確認,有利於對不同風險程度的企業實施不同的管理措施,加強管理的針對性,提高工作效率;對潛在風險的確認,可以建立稅收風險預警系統,加強稅源監控、防止稅款流失,同時稅收風險預警系統對企業也有警戒提示作用,促進企業遵守稅法。
- (三) 稅收風險管理有利於保證稅收的安全、穩定,降低稅收徵管成本
對政府來說,它要求財政收入安全、穩定增長,並要求以最小的稅收成本實現稅收收入。而稅收風險管理能夠事先預測並控制由於納稅人不依法納稅而給財政收入帶來的不穩定、不安全,保證稅收收入的安全、穩定增長,降低稅收征收成本。
稅收風險的表現及危害[1]
對於風險的含義目前學界有多種解釋,概括起來主要有四個方面:一是損失的可能性和概率,二是潛在的損失以及潛在損失的變化範圍與幅度,三是財產滅失與人員傷亡,四是實際與預期結果的離差。通過對風險含義的理解,我們可以認為稅收風險就是稅收工作因不確定因素受到破壞或損失的可能。
根據稅務機關工作實際和風險影響的直接後果,筆者將稅收風險劃分為兩大類,即:行政管理類風險和稅收執法類風險。前者主要包括稅務機關政務管理和事務管理風險,側重於對機關內部產生影響。後者主要是指稅收執法業務風險,存在於征收、管理、稽查等環節。
- (一)行政管理類風險
稅務機關內部行政管理是稅務機關履行稅收職能的保證,包括決策、執行、協調等環節,涉及思想教育、政務管理、幹部管理、財務經費等保證機關正常運轉和促進幹部發展的多個方面。因此,稅收行政管理風險的特征是點面寬、思想因素多。
1.思想道德風險。
公務員是社會主體的重要組成部分,公務員的一言一行,一舉一動,既能反應整個社會的道德水平,又是社會道德的主要示範力量,對社會思想具有引導作用。公務員道德高尚,黨就有感召力和親和力,政府就有威望,相反則有巨大破壞作用。特別是隨著經濟社會的飛速發展,利益關係進一步深刻調整,思想道德領域面臨前所未有的考驗。在這場沒有硝煙的“陣地戰”中,廣大稅務幹部在名、利、權、錢、色面前,經受住了考驗。但是也有個別稅務人員道德缺失、信念淡漠,走上了道德腐敗的歧途。
2.職權風險。
稅務機關是國家財政收入的關鍵部門,稅務機關領導幹部是關鍵中的關鍵,因此越來越成為糖衣炮彈的目標和社會關註的焦點。面對職權風險,個別領導幹部放任自流,脫離組織和群眾的監督,大肆揮霍權力,成為了“風險損失”。
職權風險除了表現為領導幹部以權謀私外,也經常表現在決策環節上,表現為集體錯誤。
3.政務風險。
政務風險存在於稅務機關行政工作的各個方面,它的特征是風險相對常態化,主要表現為個體化、群體性。
政務風險除了以個體表現出來外,也有整個單位發生風險事例的。這主要表現為機關的行政管理執行力不力,引起的單位整體風險。
4.事務風險。
稅務機關內有著大量的事務性工作,應急管理、安全保衛、公務接待、集體活動、車輛管理等。這些工作的核心就是制度。按規章制度辦理事務性工作,風險因素將最小化,反之則最大化。事務性風險的特征是與內部管理密切相關,工作相對繁雜,風險警惕相對疲乏。
從近年機關事務風險發生情況來看,車輛管理風險尤為突出,一些單位車輛管理混亂,時有發生公車私用、領導幹部自行駕車現象。
不難發現,事務風險的發生與管理不嚴關係密切。只要狠抓內部制度管理和執行,事務風險發生的幾率就會得到有效控制。
5.網路信息風險。
隨著稅務機關裝備現代化步伐的加快,信息化已經覆蓋了稅收工作的各個環節。據資料,截止2006年底,全國已有3700餘萬戶納稅人納入電腦管理,當年處理納稅額3.2萬億元。目前,稅務機關基本形成了以小型機為基礎,以廣域網路為依托,以綜合徵管軟體、金稅工程、出口退稅系統和辦公自動化系統為主體的稅務信息系統,由於業務系統的全面網路化和數據管理的高度集中化,網路信息安全風險明顯增大。
一是電腦病毒泛濫引起的風險。除了大病毒傳播外,日常工作中經常遇到的就是U盤病毒,這類病毒通過移動儲存檔進行傳播,主要致使機器運行緩慢、堵塞網路。二是機器密碼防控風險。目前,很多稅務人員在使用電腦或工作系統的時候,常使用弱口令、卻省口令甚至空口令。據資料,某市稅務機關對電腦設置密碼問題進行專題調查,結果顯示60%以上的電腦未設密碼。三是稅收信息管理方面的風險。由於稅務系統信息數據的特殊性,其對外是封閉的,必須嚴格數據管理,並嚴格與外網物理隔離,且稅務機關為納稅人提供的公共查詢機器也不能與內部網路聯接。據筆者觀察,個別稅務人員還存在數據管理不仔細,時有將連接內網的機器私自接入lnternet的現象,一些地方的辦稅服務廳的觸摸屏機器還與內網聯接。
- (二)稅收執法類風險
稅收執法即稅務機關及稅務幹部執行國家稅收法律、法規、政策,它是稅務機關履行為國聚財職責的具體行政行為。稅收執法工作遍及稅收管理、征收、入庫、發票管理、退稅、優惠減免、稽查等各個業務點,其風險因素既可獨立存在,又相互影響。因此,筆者按風險來源對稅收執法風險進行了大線條分類,即外部環境引起的風險、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自身因素引起的風險。
1.外部稅收環境因素引發的風險。
外部稅收環境是指納稅人依法納稅的意識、地方政府和其他部門對稅收工作的認知度及影響,以及稅法體系建設等。
一方面是納稅人的因素。由於稅收的過程是從納稅人手裡無償取得收入的過程,直接關係到納稅人的切身利益,這種國家與個人或集體間的利益衝突形成了徵納雙方之間一種特殊的矛盾關係,這一矛盾不僅在我國存在,而且在世界各國包括發達國家都存在。由於一些納稅人的納稅觀念相對偏低,出於對自身不合法利益的保護,部分納稅人會對稅務部門或稅務人員採取不正當的手段,來達到不交或少交稅的目的。一是引發危及稅務機關及稅務人員安全的暴力事件。二是發生偷、逃、抗、騙稅案件,導致稅款流失,損害國家利益。
又一方面是地方政府對稅收工作的干涉,主要表現為:一是部分基層地方政府,為了招商引資,搞活地方經濟,私自出台各種稅收優惠政策,干預稅收執法,出現問題後還要稅務機關承擔責任;二是一些地方政府為了自身利益的需要,不正當地干預或影響稅務機關的執法行為,如亂挖稅源、引稅、騙稅、混淆入庫級次、越權減免稅以及為納稅人的違法行為說情等。
另一方面是稅法體系的不完善因素。一是稅收立法層次低,實體法領域法律少、條例多,缺乏上位法,形成了稅收領域法律層次整體偏低的局面,法律體系的落後必然會帶來執法風險的增強。二是《徵管法》的程式規範方面不少地方缺少更高層次法律支持,且與其他法律如民商法、行政法之間的關係不協調,可操作性較差,如協稅責任制度、稅收優先權制度、稅收代位權和撤消權制度、稅務行政覆議救濟制度等,這些因素影響了稅法的實施效力,容易形成執法風險。三是稅制的缺陷。我國稅收制度改革始於上世紀80年代初期,現行的稅收制度是在1994年建立起來的,距今已有10多年的時間,從稅收的實踐來看,現行稅制主要存在流轉稅比重偏重,所得稅比重偏輕,某些輔助稅種缺位,有些稅種設計失當等問題,此外,對電子商務、電子貨幣、虛擬經濟的出現也存在稅制真空。因此,現行的稅制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的缺陷,這種缺陷無形中增加了稅收管理的難度和風險。
再一方面是“計劃稅收”的體制缺陷。目前,各地普遍實行的“計劃稅收”財政體制,使稅收工作仍維持完成下達收入任務的現狀,難以真正實現“應收盡收、不收過頭稅”的依法組織收入原則。由於存在計劃任務的要求,可能出現有稅不收,壓任務、壓基數,為下期埋伏筆,或者強徵過頭稅、協商預繳稅甚至貸款繳稅等兩個極端。在長期“任務論”思想的支配下,稅收執法出現了重實體輕程式、重結果輕過程的現象,客觀上導致了程式、實體“兩張皮”。法治的實質就是以程式正義為基本內容的,相對於稅收實體權利而言,稅收執法程式有著獨立存在的價值,程式違法必然導致實體違法,這種“計劃稅收”體制也就加大了稅收的潛在風險。
2.稅務機關和人員自身因素引起的風險。
一是稅務人員不作為而產生的風險。如因熟人熟臉而不出示稅務檢查證、徵管資料缺漏、稅源漏徵漏管等。
二是稅收執法人員誤作為引起的執法風險。
三是稅務人員濫作為帶來的風險。如不徵或少徵稅款、徇私出售發票、虛假抵扣稅款、不移送達到刑事標準的稽查案件等。
四是稅務機關內部監督制約機制不健全引起的風險。內部監督制約機制的不健全為稅收執法風險的產生提供了滋生的土壤。主要表現在:一方面是思想認識不足,部分執法人員包括一些領導幹部對實施內部監督缺乏足夠的認識。另一方面是監督機構不健全,沒有形成完整的監督制約體系。
規避稅收風險的幾點思考[1]
研究稅收風險的目的歸根結底是為了有效規避和化解稅收風險,對某些客觀無法規避和化解的風險,我們也要做到將風險有效減低,這樣才能保證稅務機關更有效執法,同時保護稅務人員自身的執法安全。有效規避稅收風險應從提高思想認識和採取科學措施兩個方面入手。
- (一)規避稅收風險的現實要求
筆者認為,科學規避稅收風險具有積極的現實意義,能夠保證稅務機關安全的執法環境,起到穩定隊伍,增強凝聚力,提高戰鬥力,更好地維護稅法尊嚴的目的。稅收工作無法迴避風險,只能不斷探索風險管理的道路,把風險管理定位成為稅務機關稅收管理的一個重要職能。
一是稅收法治精神的本質要求。稅收法律是一把“雙刃劍”,它在規範納稅人納稅行為的同時,更大程度上約束著稅務執法權力的行使。稅收法治的本質不在於“治民”,而在於“民治”,其“控權”的核心功能是稅收執法必須有效控制權力濫用,切實防範執法風險,才能實現法治的目的。
二是實踐“聚財為國,執法為民”宗旨的基本要求。隨著納稅人法治、權利意識不斷提高,對稅收執法提出了更高要求,稅收執法必須強化以人為本的觀念,正確處理好“執法”與“維權”,“執法”與“為民”相統一的問題,有效保障納稅人權益,積極防範執法風險,促進徵納雙方的良性互動。
三是稅收管理科學化、精細化的必然要求。科學化是前提、是方向,精細化則在於對科學化戰略目標的分解、細化和完善,精細化的稅收管理主要依靠精細化的稅收執法來體現。隨著科學化、精細化管理的不斷深入,對執法精細化的要求也會越來越高,風險也會加大。如果不能有效規避執法風險,勢必將導致科學化、精細化成為 “紙上談兵”。
四是促進稅務幹部全面發展的客觀需要。促進幹部全面發展,既要尊重和滿足幹部職工不斷增長的物質文化需求,又要真心關心愛護幹部,不斷增強幹部對風險的判斷力,從機制上控制風險的發生,維護幹部隊伍的穩定,促使幹部健康成長。
- (二)規避稅收風險的對策建議
1.加強稅法體系和協稅體系建設,轉變稅收收入考核方式。
建議首先應提高稅收立法層次,出台《稅收基本法》,明確稅收法定原則、稅收活動原則、稅務組織體系原則、立法執法原則等,同時逐步將暫行條例辦法等行政法規完善上升為法律,增強稅法的嚴肅性、權威性、穩定性。其次,建立切實可行的稅法協作體系,用法的形式明確各部門的權力、義務及法律責任。使各部門在處理稅收問題時都能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建立起責、權、利相結合的工作機制,形成以稅務機關為主體、相關部門依法配合的大稅收執法格局。同時,進一步強化對政府及職能部門的稅法宣傳,力求社會廣泛支持,合理降低稅收執法中因部門協作不作為帶來的風險。
另外,還應推進稅收計劃考核方式的發展轉變。一是改革稅收計劃考核辦法,由單一、高度的指令性計劃考核改為指令性與指導性相結合,由單純的基數遞增法向結合上年實績、當年經濟增長水平以及各種特殊因素等方面綜合確定的方法轉變,增強稅收計劃的科學性、真實性、可靠性。二是要根據經濟發展水平調整稅收增長比例,使稅收收入與當地經濟發展相協調,避免“有稅不收”或“徵過頭稅”的現象發生。
2.加強風險預警機制建設,提高制度防範能力。
要順應稅收管理髮展的新形勢,結合當前稅務系統出現的新問題、新情況,制定全方位、立體化、多層次的預警機制,變事後規範查處為事前、事中預警控制,從源頭上預防和規避稅務職業風險。
一是確立預警防範理念,精細預警教育機制。其一要建立嚴肅的預警防範理念:把好信念關,立住根本;把好權力關,用好權力;把好欲望關,抵住誘惑。其二是大力加強廉政文化建設,開展廉政教育和預防職務犯罪教育,通過現身說法和以案釋法,感受違法犯罪後受到的嚴厲懲處及給個人、家庭帶來的巨大痛苦和無法彌補的後果,達到凈化心靈和警醒作用。其三是抓好法律及業務培訓。要定期對領導幹部進行知識更新培訓,提高依法行政的意識和能力。要抓好全員培訓,增強幹部工作把握能力、風險識別能力。其四是做好“八小時外”監督,“全天候”對幹部職工的言行提醒警示和監督,引導幹部算好家庭、經濟、前途、自己“四筆帳”。其五是定期自查自糾,以個人自查、科室互查、專項督查等形式,最大限度的規範職業行為,減少風險漏洞。
二是狠抓黨風行風建設,嚴格監督制約機制。其一是進一步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強化措施落實,形成一級抓一級、人人抓廉政的格局。其二是進一步落實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依托稅收執法管理系統的上線運行,認真開展執法檢查和執法監察,建立執法檢查和執法監察的長效機制。其三是加大幹部交流輪崗力度。建立機關科室與基層單位、行政部門與業務部門之間的定期和不定期輪崗制度。其四是完善群眾參與機制,擴大暢通監督途徑。積極推行政務公開,力求敏感問題求公正,重大問題求共識,難點問題求突破、幹部業績求公認。其五是大力開展明察暗訪、現場評議等活動,主動邀請各級人大、政協、新聞單位監督,加強與有關職能部門的聯繫,廣泛聽取納稅人及社會各界意見建議,及時發現執法中存在的問題,建立整改反饋機制。
三是堅持稅檢協作制度,加強專業預防。繼續推進稅檢協作預防稅務系統瀆職犯罪工作,不斷探索和把握稅務系統預防瀆職犯罪工作的規律和特點,積極採取各種行之有效的協作預防工作措施,加強對基層稅務機關預防瀆職犯罪工作的調研和指導,推動稅務系統預防瀆職犯罪工作深入進行。
3.強化執法監督,健全全程監督機制。
一是強化執法行為的事前監督。要認真執行稅收規範性文件會簽制度,凡是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範性文件在出台之前,必須經過政策法規部門統一審核把關。接受備案的上級國稅機關要依法嚴格審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要把保障納稅人的知情、聽證、覆議和行政訴訟等一系列權利以及約束稅務機關自由裁量權作為健全稅務執法程式制度的重點,減少稅收執法的隨意性,規範自由裁量權的行使。要落實好稅收執法公示制度,對應予公示的執法項目包括稅收基本法規、執法依據、執法程式、執法主體、執法許可權、執法責任、處理處罰結果都要採取多種形式予以公示,實行“陽光稅務執法”。要落實稅收執法資格認證制度,未取得稅收執法資格的人員,一律不得從事稅收執法工作。
二是強化執法行為的事中監督。要認真執行重大稅務案件集體審理制度,對涉嫌構成犯罪的稅務案件要及時移送司法機關。審理的重點主要是審查案件的主體、法律依據、法律程式、法律文書、定案證據和法定時限。要實行大額減、免、緩、退稅審批集體審核制度。要做好稅務行政處罰聽證工作,充分尊重納稅人的陳述權和申辯權,保證稅務行政處罰全過程的公正公開。
三是強化執法行為的事後監督。強化稅收執法監督檢查,將檢查情況在系統內公開通報,並作為年終考核的重要依據,嚴格考核兌現。要嚴格執行稅務行政覆議制度,增強機關的自我糾錯能力,維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要對稅款入庫、退庫、欠稅審批等各項工作制定嚴格的工作規程,嚴格日常會計核算,加強對稅收徵管情況的監督,防範和制止各種違法亂紀行為的發生。
4.加強執法程式管理,提高依法執法意識。
一是牢固樹立“嚴格執法就是最好的服務”的觀念,嚴格按照法律所確定的稅率、徵稅條件,依率計徵,應收盡收,禁止拋棄法律規定,適用類推去追求所謂的實質性合理。要讓幹部切實瞭解執法的程式性規定,知曉每一環節的司法要求及不按程式辦事的嚴重後果,充分意識到程式就是瀆職與非瀆職的分水嶺,法律程式有規定的都必須做,法律程式沒有規定的都不能做,促使幹部不斷提高對風險的判斷力和執法責任感,增強自我保護意識。
二是按照執法程式的要求,強化執法程式和執法標準。其一分解崗位職責,明確工作規程,實施崗位與責任、責任與權力、權力與利益的全方位對接,實現稅收執法行為的法定化、程式化和規範化,防止執法角色的缺位、越位和錯位。其二要按法律明文規定的標準來認定偷逃抗騙稅,法無明文不為罪,法無明文不處罰,對於法律沒有明文規定違法的涉稅行為,不能對其按照違法行為進行懲處,這是稅收執法工作對法律負責、按照形式合理性來支配執法行為的基本使命。
5.嚴密稅收監控,嚴厲稅收處罰。
一是狠抓稅收監控體制建設,突出“找稅”。其一是藉助信息化實施稅源監控共用。儘快建立全國稅務信息網路體系以及與地稅、工商、海關、銀行的信息共用體系,實行全國涉稅信息資源的共用,及早發現稅源,及時管理稅源。其二是建立覆蓋式的監控體系,提高稅源監控的廣度。從稅源產生的不同階段、不同環節實施監督。其三是要建立起立體化的監控體系,提高稅源監控的深度。凡與稅基產生有直接或間接聯繫的信息,都應納入稅收信息採集的範圍。通過對來自不同渠道的信息進行分類、加工,核對其納稅申報的真實性和準確性。
二是加大稅收違法打擊力度,突出“查稅”。一方面著力提高稽查的威懾力。通過培養一批專家型的稽查隊伍,提高稽查裝備,以實現有稅案必能查的目的。同時,要力求提高稽查的頻率,增大稅案被髮現的概率。另一方面是實行嚴厲的處罰制度。納稅人發生偷、逃、抗、騙稅等行為,尤其是自私性不遵從,一經查實,應予重罰,該追究刑事責任的要堅決追究,以提高不遵從的成本,增大違法風險。同時,建議在法律上適當增加稅務部門查案辦案的特許權,暢通稅務案件偵查、審判的渠道,提高稅案懲處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