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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執法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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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稅收執法風險

  稅收執法風險是指具備稅收執法資格的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行稅收管理職責過程中,未按照或者未完全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實施執法行為,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法定職責,致使國家和稅收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依法應當承擔的行政和法律後果的情形。

稅收執法風險的種類[1]

  具體了分為行政責任風險,刑事責任風險,稅務行政訴訟風險三種。

  一是行政責任風險。行政責任風險是指稅收執法人員的執法過錯較輕,尚未觸及刑罰,但應受到系統內部黨、政紀處分或經濟處罰的風險。黨政紀處分雖然不存在限制人身自由的風險,但卻足以影響個人的政治前途及人生的命運;經濟處罰就是讓出現執法過錯的人員遭受一定的經濟損失作為懲罰來刺激人員的工作責任心

  二是刑事責任風險。刑事責任風險是指執法人員的執法過錯嚴重或較為嚴重,應承擔刑事責任的風險。對稅收執法人員而言,可能承擔刑事責任的執法行為主要有七個方面:一是濫用職權。超越職權,違法決定和處理涉稅事項,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納稅人的利益遭受損失。二是玩忽職守。不徵少徵應徵稅款,不檢查納稅的情況,遇有徵稅阻力不採取措施、不向上級報告等。三是索賄受賄。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利益。四是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徇私情、私利,偽造材料,隱瞞情況,弄虛作假,對依法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不移交。五是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向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提供便利、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六是徇私舞弊、不徵少徵稅款。為徇私情私利,對納稅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不徵或少徵。七是徇私舞弊發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辦理髮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等工作中徇私舞弊。以上這些錯誤的執法行為如果給國家和人民造成重大損失或情節嚴重的,就會被追究刑事責任,承擔刑事責任風險。

  三是稅務行政訴訟風險。是指稅務執法主體因實施稅務行政執法行為而引起的稅務行政覆議撤消、稅務行政訴訟敗訴、稅務行政賠償等後果和影響。

稅收執法風險的成因分析[1]

  (一)政策、體制原因引發的稅收執法風險。

  一是自由裁量幅度過大易誘發執法風險。稅收執法的自由裁量權是稅務機關於執法過程中,在法律規定範圍內自行決定如何適用稅法的權力。目前,部分稅收法律法規規定過於概括簡約,如在稽查處罰環節,稅務機關對偷稅的,可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0.5-5倍以下的罰款,又如在稅額核定稅負調整、納稅評估等征收環節,“自由裁量權”容易被濫用,導致自由裁量幅度過大,容易誘發稅收執法風險。

  二是稅務機關內部規定不嚴密易誘發執法風險。為保證工作的正常運轉或更好地落實好上級精神,稅務機關往往都會結合實際制定更加詳細、更加具體的操作辦法和內部規定。而這些內部文件,是在特定時期為加強征收管理而制訂的內部制度,往往只單純地強調稅務人員本身的責任,容易忽視對內部工作人員的法律保護,一旦出現問題往往為司法機關追究稅務人員的責任提供了依據,容易產生稅收執法風險。

  三是稅收執法權力相對集中易產生執法風險。一方面是徵、管、查相對獨立,權力相對集中到部門;另一方面,部分崗位權力過於集中,如稽查局負責全系統的稽查工作,雖然其內部實行的是選案、實施、審理、執行四崗分離,但由於選案與審理對實施系列的監督制約十分有限,權力仍主要集中在實施崗位,從而容易產生稅收執法風險。

  四是執法監督力度不夠易產生執法風險。目前,稅務系統的執法監督體制主要以事後監督為主,而事前監督事中監督很難發揮應有作用,特別是稅收執法各崗位之間以及執法過程中各環節之間缺乏嚴密的相互監督和制約,對稅收執法權力從行政內部加強縱向制約和發揮納稅人對行政權的橫向制約未能完全實現,尚未形成對稅收權力真正有效的制約機制,從而易引發稅收執法風險。

  (二)環境因素引發的稅收執法風險。

  一是地方政府干預容易引發執法風險。一些地方政府為促進當地經濟發展,加大招商引資力度,出台一些與現行稅法規定衝突的稅收優惠政策。在這些優惠政策和稅法相衝突的時候,稅務部門往往左右兩難,而產生的執法風險卻由稅務部門獨自承擔。

  二是納稅人偷逃稅形式多變增加執法風險。隨著企業生產經營方式的日新月異,納稅人偷逃稅形式多樣、手段翻新、日趨隱蔽化,增加了稅務部門稅源監控、稅務檢查的難度,從而也增大了稅收執法風險。

  三是人情干擾執法增加執法風險。目前,法治理念還沒有完全深入人心,部分納稅人在法與理、法與情等方面還存在模糊認識,說情送禮成為個別納稅人為了少繳稅或逃避稅務處罰慣用的手段。少數意志不堅定的稅務人員因而成為金錢、美色的俘虜,這也是稅收執法風險的一個重要成因。

  (三)個人原因引發的稅收執法風險。

  一是風險意識不強。客觀來看,許多稅務幹部具有一定的風險防範意識,知道“貪污受賄”會導致對個人責任的追究,但有些稅務幹部對由於稅收執法行為不當可能導致的風險和後果沒有明確認識,對在執法過程中如何避免風險的發生缺乏有效認知,往往產生“沒有吃拿卡要”就不會有執法風險的錯誤認識。

  二是個人私利引發執法風險。一些稅務幹部缺乏法制觀念和廉政意識,在人情、金錢和物質利益的誘惑下,為了一己私利,濫用職權,收人情稅、關係稅。這種濫用職權、以權謀私的現象,是導致執法風險存在的重要因素。

  三是執法質量不高。稅收執法人員自身業務水平的高低,直接決定著其執法風險的高低。而目前還存在少數稅務人員素質不高,業務能力不足,習慣於傳統的工作思維和徵管方式,導致稅收執法出現風險。如稅務執法人員對稅法及相關法的理解上的偏差,以及製作稅務執法文書不嚴謹、不規範,執法中不註意收集證據或收集的證據證明力不強等問題,都是執法質量不高的表現。執法人員錯誤的、隨意的、質量不高的執法行為,決定了執法風險的存在是必然的。

  四是執法不文明。一些稅務人員執法方式簡單、執法手段粗暴,誘使徵納雙方矛盾激化,惡化執法環境等,也是引發執法風險的重要因素。

防範稅收執法風險的意義[1]

  (一)防範稅收執法風險,有利於推進依法治稅。法治是稅收工作的基本原則。依法治稅的過程,既是實施法律賦予的稅收管理職權的過程,也是實現“聚財為國,執法為民”工作宗旨的過程。在此過程中,法治是手段,也是目的。稅務機關不僅承擔著組織稅收收入的任務,還要通過加強內部管理以及規範對外執法行為,切實保證稅收法律、法規與規章在日常稅收管理中得到正確貫徹與執行,減少濫用權力多徵和失職不徵、少徵稅款以及其他執法違法行為。防範執法風險的根本,在於通過制度建設以及科學規範的管理,從源頭上防止和減少稅收違法行為,降低稅務人員受到法律追究的機率,促進稅收管理的法治化和規範化,從而深化依法治稅。

  (二)防範稅收執法風險,有利於提高稅收徵管質量。稅務部門的第一要務是組織稅收收入,而稅收收入需要通過加強徵管來實現。稅務部門和稅務幹部只有增強風險意識,不斷提高自身業務水平、業務能力和工作責任心,做到科學化、精細化管理,就能有效提高徵管質量,降低執法風險,從而確保稅收收入的足額及時入庫。

  (三)防範稅收執法風險,有利於構建和諧的稅收徵納關係。市場經濟環境下,稅收管理要面對和解決的是多元利益主體並存下的複雜稅收法律關係,能否處理好國家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的權益關係,切實實現好、維護好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不僅關係到稅收法律規範及國家的大政方針能否得以正確地貫徹執行,更關係到稅務機關能否營造和諧的徵納關係和執法環境,而和諧的徵納關係和執法環境正是構建和諧社會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加強稅收執法風險防範,旨在通過明晰稅收執法各環節存在的執法風險形式及其法律後果,警示稅務人員時刻遵循法治原則,正確履行稅收管理職責,樹立良好的稅收執法公信力和執法形象,減少各類涉稅爭訟的發生,營造和諧的稅收徵納關係,促進和諧社會的構建。

  (四)防範稅收執法風險,有利於促進稅務幹部隊伍的健康成長。稅務幹部隊伍經常出現違法違紀而被追究刑事和行政責任,會嚴重影響到稅收執法隊伍的穩定,也必然會挫傷稅收執法人員的信心和工作的積極性。通過防範和化解稅收執法風險,就是切實維護稅收執法人員的切身利益,促使廣大稅務幹部不斷提高抗風險能力,確保不犯或少犯錯誤,從而確保整個稅務幹部隊伍的穩定和發展。

防範稅收執法風險的對策[1]

  在推進法治化、科學化和精細化管理進程中,防範稅收執法風險已勢在必行。然而,防範執法風險並非一朝一夕之事,需要持之以恆,長抓不懈,積極探索建立防範和化解稅收執法風險的長效機制

  (一)加強教育培訓,提高風險意識

  稅收執法人員的素質高低是防範稅收執法風險的首要因素,抓好教育培訓是防範和降低稅收執法風險的基礎和方向,是一項長期性、基礎性的工作。一是各級稅務機關都要把防範執法風險作為一項重要工作來抓,努力為稅收執法人員創造一個良好的執法環境,確保稅務人員的執法安全性。二是要強化對稅務人員的法制和警示教育,引導稅收執法人員樹立起依法行政意識,清醒認識新形勢下的稅收執法環境,知法、懂法,剋服執法行為中的僥幸和麻痹心理,做到警鐘長鳴,防微杜漸。三是加大稅收法律法規和業務知識的學習培訓,穩步提高幹部的整體業務素質,使其掌握各種稅收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的實質內容和執法程式,具備良好的執法基礎素質,避免過錯執法行為的發生。四是要加強職業道德教育,進一步增強稅務工作人員的工作責任心,提高職業道德水準,促進執法水平的提高。五是做好崗位風險教育,教育廣大稅務人員要從思想上樹立執法風險意識,切切實實樹立起自我保護意識,時時刻刻防範執法風險。

  (二)完善內控機制,化解權力風險

  完善內控機制是有效化解稅收執法風險的關鍵。一是規範崗位職責。在全面梳理稅收徵管業務的基礎上,以業務流程為主線,以權責統一為重點,全面規範和優化組織結構和徵管流程,科學劃分職能,明晰崗位職責,使各個崗位、各個環節間相互銜接、互相制衡,從源頭上預防違法違紀行為的發生,防範稅收執法風險。建立專業化的納稅評估體制,將納稅評估從稅收管理員的職能中剝離出來,組建專門的納稅評估隊伍,增強執法合力,規範執法行為;理順稽查機構,實現真正意義的稽查選案、查案、審理、執行的分離。二是加強崗位風險防範控制。要開展崗位風險排查工作,對稅收執法權運行的重點部位和環節存在的風險進行評估確定,明示崗位風險,積極探索開展風險防控工作,實現對崗位風險的系統性防範。三是進一步細化裁量標準。明確裁量許可權,壓縮裁量空間,規範權力使用,有效降低稅收執法中自由裁量權過大帶來的執法風險。

  (三)強化執法監督,防範現實風險。

  強化執法監督是防範稅收執法風險的重要手段。一是要強化稅收執法行為的事前監督。要認真執行稅收規範性文件會簽制度,凡是具有普遍約束力的稅收規範性文件在出台之前,必須經過法制部門的統一審核把關,避免與稅收法律衝突引發的稅收執法風險。二是要強化執法行為的事中監督。要認真執行重大稅務案件集體審理和重大涉稅事項集體決策審議制度,實行集體審批,民主決策;要認真貫徹執行稅收徵管法、行政處罰法和行政許可法,切實保障納稅人聽證、覆議和行政訴訟等權利,增強稅務機關的自我糾錯能力,維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三是要強化執法行為的事後監督。要強化稅收執法監督檢查,建立執法質量同單位評先評優相結合的管理機制,加強對稅收執法行為的監督制約,防範各種違法違紀行為的發生;要嚴格執行執法過錯追究制,對在稅收執法過程中出現的違法違規行為,要嚴肅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玩忽職守、濫用職權、以稅謀私堅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四是加強稅務執法的外部監督。要落實好政務信息公開制度,對稅收法律法規、執法依據、執法程式、執法主體、執法許可權、執法責任、處理處罰結果等執法項目都要予以公開,實現“陽光執法”;要積極引導社會各界民主參與稅收執法管理活動,給予納稅人及社會充分的參與權、知情權和陳述權,形成稅收執法管理民主化的格局,解決涉稅難題,確保執法公正,降低執法風險。

  (四)改善執法環境,消除潛在風險。

  良好的稅收執法環境可以協助稅務機關化解稅收執法風險。一是各級稅務機關在工作中主動向各級政府彙報和宣傳稅法規定,自覺接受地方人大、政協的監督,爭取各級地方政府的理解和支持,建立健全良好的協稅護稅網路。二是要加強與公安、檢察、法院、紀檢、監察等職能部門和相關單位的聯繫和溝通,建立工作聯絡制度,切實加強相互之間的交流、溝通、協作與配合,以取得相關部門的配合和支持,共同維護稅收秩序,形成執法合力,進一步化解可能出現的執法風險。三是要普及稅法知識,為納稅人提供優質、便捷、高效、公正的辦稅服務,努力營造依法治稅的良好輿論環境,不斷提高公民的納稅意識,取得納稅人與社會各界的理解與支持,有效地減少行政執法中可能出現的矛盾和衝突,使稅收執法更加和諧到位。四是要重視納稅人的權利保障。各級稅務機關要通過各種形式大力宣傳納稅人的權利,加強對納稅人權益的保護,通過增加納稅人權利保障的途徑,實現從另一層面對稅務執法行為實施監督。要完善納稅人與稅務部門的溝通機制,給予納稅人更多的發表意見和與稅務機關溝通的機會,達到既培養納稅人的依法誠信納稅意識,又規範稅務機關行為,減少稅收執法風險的目的。

參考文獻

  1. 1.0 1.1 1.2 1.3 張錦明,黃志明.防範稅收執法風險的認識和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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