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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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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過頭稅

  過頭稅是指稅收徵管部門為了完成稅收任務而過度地向民間徵稅的做法,包括時間上的過頭和幅度上的過頭兩種。時間上的過頭是指,稅務專管員為了完成稅收任務,把來年、後年甚至是以後更多年份的稅收提前收了上來;而幅度上的過頭是收一些不該收的稅,或者提高稅率,隨意罰款等。

  一般而言,征收“過頭稅”的現象有被征收對象、稅種、時段等方面的差異。就被征收對象來看,上市企業稅收上繳較為規範、穩定,稅務部門不容易“下手”。受當地政府控制、與當地政府有利益關聯的大中型企業,往往成為稅務部門征收“過頭稅”的對象。從稅種上看,地方稅種由於歸地方國庫所有。不需要與中央分成。由地方政府統一支配,也成為征收“過頭稅”的對象。從時間上看.年底,突擊征收“過頭稅”較多;越是經濟困難時期,“過頭稅”越是突出。

過頭稅的形成動因[1]

  1.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尚需完善。實行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後,將稅收按稅種劃分為中央稅地方稅共用稅,但在實施巾,又有多項標準,把地方稅種的某些收入劃歸中央。擠壓了地方稅收的空間,地方稅收是地方政府財力的重要保證,對地方經濟發展具有重大影響,因此造成地方財政特別是縣級財政十分困難,從而引發了地方政府征收“過頭稅”,並且征收稅種多為資源稅等地方稅種,以解決地方財政困難。

  2.“計劃指標”是“過頭稅”的原罪。每年年初,上級稅務機關及市政府都會向稅務部門下達稅收完成“計劃指標”,一般依據是,在上年度實際完成任務的基礎上遞增一定的比例,然後以部門為單位進行分攤。以某市為例,人民政府辦公室下發文件《關於分解下達財政收人計劃的通知》把當年全市一般預算收入任務分解到國稅局、地稅局.財政局,並說明分配原剛是:在上年完成數的基礎上分別增長27%、31%、19%,附表更加詳細地分解r市本級和各鄉鎮的具體任務數。

  然而,稅收額度的實際增長幅度,並不會依照如此人為的“稅收計劃”列支的比例發生,故而那些“計劃指標”所核定的稅款征收任務就很難跟常理和法理相吻合,甚至會產生矛盾和衝突。其實道理很簡單,稅歙增長必須以納稅人的應稅收入增長為前提,稅收部門應保證多少稅款入庫,應具體取決於稅源的實際狀況,而這根本無法預先通過計划進行準確核定,可事實上在“稅收計劃”的運作下,即使經濟衰退,稅源枯竭,一些納稅戶照樣得背負“過頭稅”的負擔。

  這樣看來,稅收“計劃指標”的規定依據。既非來自於科學的權衡和度饋.更非緣自於任何法律的規定和授權,而是緣自一種被政績或功利所左右的長官意志,甚至出現了地方政府無視法律規定而干預稅收政策的現象。伴隨政績考核的指揮棒,是經濟的刺激,為促使稅務部門完成“計劃指標”,當地政府往往開出優厚的獎勵條件。以某市為例,政府撥付稅務部門的經費逐年遞增,並伴隨獎勵小汽車等各種獎勵措施。

  在這樣的大環境下。便出現了竭澤而漁、“寅吃卯糧”這樣違背客觀規律的事情。稅收徵管工作中的這種隨意性,會造成財政收人的失真。並且人為地加重了納稅人的負擔.導致的後果是企業不堪重負.甚至貸款交稅,從而形成惡性迴圈。不利於經濟長期穩定持續健康的發展.為未來經濟埋下隱患。

防止征收過頭稅的辦法[1]

  1.健全巾央和地方財力與事權相匹配的財政體制。自1994年推行分稅制改革以來,取得了明顯成效,但也存在中央與地方事權、財權劃分不清等問題。對中央政府而育.其職能的著力點日趨轉向杜會管理方面,將大量的社會公共事務交由地方管理。對地方政府而言,伴隨著職能的擴大,地方政府既有的法定權力和財力不足以應付這一變動的環境。所以要探索建立科學的分稅制財政體制。明確劃分事權,合理界定共用稅種及比例,增強基層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的能力。只有地方政府的財力增加了.才會一定程度減少“過頭稅”的發生。

  2.改革對稅務部門的考核體系。實施彈性考核。各級稅務部門要摸清各地區和重點企業的稅源分佈情況.瞭解稅收增長點,制定合理的征收指標.研究一套科學的分配辦法。做到依法徵稅.應收盡收.但決不允許收“過頭稅”和弄虛作假。審計部門應當加強對稅務部門的審計.結合本地重點稅源企業分佈狀況,有針對性地選擇部分重點稅源企業進行解剖,通過延伸審計企業的會計核算和申報繳納稅款情況,與稅務部門稅收徵管資料相核對,核查地稅部門是否存在違規多徵、少徵、提前征收、延緩征收或者攤派稅款等問題,嚴厲查處征收“過頭稅”和弄虛作假的同題。

  同時,稅務部門在日常管理中,應將稅收徵管的重點由對稅收任務進行考核轉向對徵管質量和執法質量進行考核,因為只有這樣.“依法徵稅,應收盡收,堅決不收過頭稅”的稅收收人原則。才能得到不折不扣的落實和執行。

參考文獻

  1. 1.0 1.1 趙淑惠.“過頭稅"形成的動因及對策(A).現代經濟信息.2012,(1):196~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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