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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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信息是有關稅收經濟行為、狀態、效果的各種資料、數據、消息和情報的統稱。
稅收信息的來源及管理流程[1]
稅收信息的來源主要有稅務系統內部和外部兩種途徑。來自於稅務系統內部的信息主要包括各級稅務機關在稅收徵管活動中不斷產生的各種數據、資料,此外,還包括總局的文件、法規、計劃、實施辦法等政策性信息。稅務系統外部的信息主要來源於政府相關部門和納稅人。
各種來源的稅收信息匯聚到稅務系統後要對稅收信息進行管理,其全部流程包括採集、整理、存儲、傳輸和反饋。稅收信息的採集是對信息進行聚合和集中,是管理的源頭。不同來源的信息採集的方式也不同,系統內部的信息和政府其他部門的信息主要是在上下級或部門之間傳遞和交流,而納稅人涉稅信息的採集是通過他們的申報納稅和其它辦稅活動直接被稅務機關和相關係統所接收。
稅收信息的整理是將採集到的涉稅信息篩選、分類、排序、統計以及進行各種數學運算,以獲得各種有用的信息和報表。稅收信息的存儲是指將整理後的信息記錄在相應的信息載體上,並把這些載體組織成為可供人們查閱的信息集合體。稅收信息的傳輸是指將信息通過磁碟、電話、網路等媒介及時地傳送到信息使用者手中供其使用。稅收信息的反饋即由信息輸人到輸出,再由被控對象作用後反饋至原輸人點,這樣根據源源不斷的稅收信息的傳輸和反饋就能及時發現計劃和決策在執行中的偏差,從而加以調節和修正。
稅收信息的非對稱性[2]
一、稅收信息不對稱形成的原因
我們知道,現代稅收信息的形成離不開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因此,一個國家稅收法律法規的完善程度以及適法環境、稅收信息特點就成為稅收信息不對稱形成的原因。結合我國實際,具體表現如下:
(一)相對於各稅收主體的需要,稅收信息具有供給不足的趨勢。
這是由於一方面提供稅收信息的一方供給不足(包括稅收信息的數量和質量);另一方面稅收信息的使用者能夠通過稅收信息提供者之外的渠道搜尋稅收信息的不足。因而,稅收征收管理法所規定的納稅申報制度(其實質是對納稅主體所實施的一種強制披露稅收信息制度),是一種較為理想地減少稅收成本的措施。它通過制度化、法律化的形式來確保稅收信息的數量以及稅收信息的真實性。雖然這種努力的結果並不能實質性地改變徵稅主體和納稅主體雙方之間的地位,但它的確能改進和提高稅收效率。同時,我們可以確定地說,如果沒有納稅申報制度將導致更為嚴重的低效率。這是由於納稅主體是由分散、經營類別不同的眾多的經營者所組成,對於納稅主體而言,其作為獨立的經濟主體,必然以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為根本目標,為實現這個目標,納稅主體可採用的、便捷的手段就是通過提供虛假的稅收信息,以達到規避稅法,不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目的。在這種情況下,僅靠單一的代表國家行使徵稅權的徵稅機關逐個去搜尋稅收信息,在事實上表現為不現實,即就是退一步而言,這也必將導致稅收成本的急劇增加。由此可見,納稅申報制度作為一種集中的稅收信息搜尋機制,能夠減少因稅收資源不當配置而造成的社會稅收資源的浪費。
與納稅申報制度相關的另一問題在於:很難為稅收訂立合同。一般而言,徵稅主體不可能事先知道納稅主體所提供的稅收信息的真實完備程度。因此,納稅申報的價值只有在納稅主體實際納稅之後才能得以確定。儘管徵稅主體作為稅收信息的使用者願意為其提供者支付報酬(在稅法約束下,給予相應稅收優惠),但這種事後由徵稅主體給予納稅主體的報酬,肯定會低於納稅主體所期望的報酬,並且這種報酬往往並不是以相應的稅收抵免形式給付,大多表現為稅收信息提供者信用的提高。
綜上所述,由於各稅收主體自身的局限,使稅收信息的供給相對於各稅收主體對稅收信息的需要而言,具有供給不足的趨勢,從而導致各稅收主體之間稅收信息不對稱性的存在。
稅收立法的不確定性在我國有多方面的表現,例如我國在徵稅範圍、稅率、稅收優惠制度等方面的頻繁調整。我們以稅收法律制度的核心要素——稅率為例進行分析,固然我國稅法的核心要素——稅率的不確定性與我國新稅制改革以及加入WTO之後因履行承諾有關,但除此之外,在實踐中稅率的不確定性也與公然違反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有關,例如在我國市場經濟中具有重要作用的銀行業,其稅率就一直很不確定,在我國新稅制改革後,其企業所得稅稅率本應執行33% 的比例稅率,但卻一直執行55% 的比例稅率;其營業稅稅率依法規定為5% ,但卻在實際執行中將其直接調高為8% ,其後,從2001年起,通過“部門規定”的形式,對其又每年下調一個百分點,直至恢復到5%為止。在我國向這種不經過立法程式而直接改變稅率的情況是比較普遍的。加之在我國的稅收立法中,由權力機關頒行的法律較少,大多是由政府以“暫行條例”等行政法規形式頒行的,並且這些行政法規在具體實旅過程中往往又是通過政府各職能部門以“通知“、 復”等形式來實現的。所有這些,其實都是對稅法確定性的最大的反向影響,同時也造成了納稅主體對稅法的不瞭解,加深了稅收信息不對稱性程度。
(三)在稅法適用上,稅法主體不同,其稅收權利和義務也就不同。
就徵稅主體而言,國際上通行的體制是由稅務機關和海關具體代表國家行使徵稅權,我國也概莫能外。而這造成的直接後果是兩類機關在代表國家徵稅時分別適用不同的實體稅法和程式稅法,這樣就會造成納稅主體在適用稅法辦理納稅申報時的困難;同時我們知道稅法的適用是與具體稅種相聯繫的,而各不同稅種對於具體納稅主體在適用稅法上也是有區別的,即就是對某一具體稅種而言,在稅法的適用上,也因具體的納稅主體不同而有區別,例如增值稅法中的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在小規模納稅人中因經營範圍不同而分為生產性小規模納稅人和商業經營性小規模納稅人;個人所得稅法中的居民和非居民,它們在稅法上的地位和待遇都是不同的。所有這些,必然會進一步增大納稅主體對稅法的不確定預期。
(四)電子商務造成徵稅主體和納稅主體之間的稅收信息的不對稱。
由於電子商務是通過現代電腦互聯網通訊技術支持的商務活動,其具有高度隱蔽性和交易虛擬化、無紙化特征,從而使商務活動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交易的數量、品類等與納稅有關的稅收信息具有了很大的不確定性,造成徵稅主體和納稅主體之間稅收信息的不對稱,給稅收徵管工作帶來了許多困難。
二、治理稅收信息不對稱的對策
(一)普及稅法知識,提高稅收執法水平以及納稅人依法納稅的意識。為進一步增強稅法宣傳的實效性,在稅法宣傳上既要具有普遍性,也要具有針對性。就普遍性而言,既要體現在稅法知識普及對象上具有普遍性(包括徵稅主體和納稅主體),也要反映在稅法知識範圍上的普遍性。就針對性而言,其要求在稅法知識宣傳時要針對稅收執法以及適法過程中存在的突出或重點問題,有針對性地進行,例如對徵稅主體進行稅法知識普及,以增強他們的護法意識及其自覺性,提高其執法水平,對納稅主體進行稅法知識宣傳,以增強他們的納稅意識和自覺性。
(二)進一步完善我國稅法,增加稅法的透明度。稅法的完善包括對原有稅收法律法規的廢止、修改和補充以及結合社會經濟發展需要創立新的稅收法律法規,其具體表現在:一方面應嚴格按照立法的要求,提高稅收立法層次,凡是立法時機成熟的,能由權力機關創製的稅收法律,應由權力機關立法,即就是暫時由立法機關立法有困難的,也應按法律規定,基於法律授權由被授權機關進行立法;另一方面應完善稅收法律法規的內容,稅法內容的完善以維護稅法的確定性為前提,稅法的確定性既是稅法適用的基礎,也是增加稅法透明度的要求。它是治理稅收信息不對稱的手段。
(三)為治理稅收信息不對稱,應設立稅收信息搜尋中介機構。結合稅收信息不對稱形成的原因,就我國稅法規定看,我們認為除徵稅主體外,還應設立一個稅收信息搜尋中介機構。這個機構運用自己的網路資源將所搜尋到的稅收信息,一方面為徵稅主體提供服務;另一方面為納稅主體提供稅收咨詢、籌劃服務。這種由中介機構從各稅收主體之外的渠道搜尋的稅收信息,無疑會增加稅收信息的供給,以滿足各稅收主體對稅收信息的需要。特別是在中介機構對納稅主體提供稅收咨詢、籌劃服務的基礎上,對於納稅主體納稅申報行為的改進具有積極作用。
稅收信息存在的問題[1]
(一)信息源發出信息失真
稅收信息來源廣泛,不可避免會出現發出的信息失真的情況。一般來講,來自稅務系統內部的政策性信息和來自稅務系統內部的稅務機關在徵管活動中形成的數據信息以及來自外部的政府相關部門的涉稅信息相對而言較準確,可以用於輔助日常管理工作。最難控制的是納稅人通過他們申報納稅和其它辦稅活動的涉稅信息。納稅人作為理性人在經濟活動中追求個人利益最大化,在涉及稅收時力圖少交稅,因此,在提供涉稅信息時有可能提供虛假信息,如假憑證、假賬簿、假會計報表等,進行虛假申報,這直接影響了稅收信息的準確性。
(二)稅務系統對數據、信息集中整理、加工能力差
目前我國稅務系統對涉稅信息的管理較分散,集中程度也較低,目前僅以市級稅務局為單位實現信息集中處理。我國稅務系統五級機構有電腦征收中心近3萬個,這些機構掌握大量的稅收信息,但難以得到集中處理。一些發達國家在信息集中處理方面做得很好,如美國聯邦稅務局設立4個稅收征收中心,紐西蘭從2001年初起將3個征收中心合併為i個,而且其稅收信息的高度集中依托於多元化的網路、電話、郵寄申報,註重加強對各種來源的信息處理,縮短和淡化了地理上的距離,節約了辦稅場所、人力、網路設備等方面的成本,提高了信息集中處理能力。
(三)數據、信息存儲質量差
由於我國稅務部門層次多,證收中心數量多,產生大量的數據、信息,同時還存在許多歷史數據,而存儲這些數據、信息的資料庫規模較小,只限於以地市級為單位集中處理的資料庫,這樣難以將數據、信息大規模集中以便整理、分析,從而對稅收決策和經濟決策起指導作用。同時,我國已建立的稅收信息庫缺乏對各種信息的分門別類,各類稅收信息難以綜合發揮應有的作用,缺乏一套完整的資料庫系統。
(四)稅收信息使用效率低
我們採集、整理、存儲、傳輸稅收信息的目的在於使用,使用稅收信息為日常徵管工作和稅收、經濟決策起指導作用是我們重視稅收信息管理的根本目的。而我們目前對稅收信息的使用效率較低,相當一部分電腦應用還局限在傳統業務的替代上,雖然有大量的數據,但缺乏利用統計學、數學方法建立的模型對數據進行分析,因此很難實現決策智能化,這是我國目前加強稅收信息管理工作的重點。
改善稅收信息管理的措施[1]
(一)宣傳誠信納稅,並採取獎罰分明的機制,促使納稅人講真話,從稅收信息源頭保證稅收信息質量
利用稅法宣傳月、網路宣傳以及稅務人員到基層等方式正面宣傳,強調誠信納稅的重要性與光榮感,要求納稅人講真話,在納稅上提供真實信息。在宣傳的同時建立一種激勵機制,鼓勵納稅人誠實提供稅收信息。例如,在政府對納稅人進行稅務審計稽查過程中,在徵納雙方建立一種“特別解決方式”或“合約”,對於誠信納稅人被審查而無差錯時,不能僅僅不受懲罰,而應受獎勵或者對其因受審查而產生的額外效率損失予以補償。相反對不講真話、不講誠信、提供虛假稅收信息的偷漏逃騙稅者予以懲罰。建立獎罰分明的對稱機制是為了政府對納稅人信息的獲取減少信息不對稱性,從而提高信息的質量。
(二)依托電腦、網路技術按區域集中建立稅收信息處理中心
首先按區域集中建立稅收信息處理中心,由於中國幅員遼闊考慮到人力、設備等方面的成本,可以先以省為單位建立稅收信息處理中心。依靠電腦、網路等工具將各基層征收中心所採集的信息(如納稅人基礎資料、發票管理、征收信息等各種涉稅信息)集中到處理中心進行集中整理、存儲,由處理中心對上級即國家稅務總局提供各種統計數據和監控數據,對下級單位提供綜合性稅收數據。提高稅收信息的集中度不僅能節約資源、提高效率,而且提高共用程度,為信息的高效使用創造條件。
(三)建立大型的分類稅收信息數據倉庫
經過信息處理中心加工、整理後的稅收信息要分類建立大型信息數據倉庫。信息資料庫是稅收信息管理的基礎和核心,若沒有各種信息資料庫,各類稅收信息將難以發揮作用。針對目前我國狀況,著手建立省級乃至全國大型數據信息倉庫,其中包含各類稅收信息子資料庫,主要包括稅收政策法規信息庫、相關部門涉稅信息庫、稅收業務管理信息庫、稅收行政管理信息庫、納稅業戶基礎數據信息庫、稅收征收管理數據信息庫等。
(四)建立稅收信息分析決策系統,提高稅收信息系統的決策智能化程度
利用已建立的數據倉庫,將存儲的各類稅收信息進行整合,運用邊際分析法、定量分析法等數學方法和統計學知識,構建多維數據分析。利用統計分析技術,通過分析數據倉庫中的數據,構建模型提供給用戶,作為各項決策活動的依據。比如基於數據挖掘技術的納稅人信用度評估模型,基於統計學方法的稅收彈性分析和稅收收人預測模型等,用戶也可以根據經驗和需求自行構建模型進行分析。建立稅收信息分析決策系統,利用數學原理對經濟與稅收發展、稅收徵管數據等進行定量分析,不僅提高信息的使用度,而且使稅收管理的組織、指揮、控制、調節等環節更加科學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