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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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稅是指將本不屬於自己區域內的稅收(主要對象為施工、運輸等企業的稅收),通過各種非正規途徑“拉”到、“借”到或“買”到自己轄區.以獲得超過實際的財政返還或政績回報。它一般南納稅人、中介人、稅務機關和鄉鎮政府共同參與完成.稅務機關依法依率征收稅款,鄉鎮政府按異地納稅人繳納稅款的一定比例(一般按鄉鎮政府稅收留成部分的30%左右,高的40%,甚至更高)支付“獎勵資金”、“稅收返還”等。
引稅的危害[1]
(一)“引稅”對鄉鎮政府的直接危害
1.造成鄉鎮財政收入嚴重流失。“引稅”雖然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地方的財政收入,滿足了地方利益,但是鄉鎮政府可支配的有效財力並沒有同比例增加,因為當地政府稅收留成部分百分之三十至四十左右(高的可達百分之六十)的財力都支付給納稅人了。
2.“引稅”弱化了鄉鎮發展地方經濟的動力。上級政府向鄉鎮下達財政收入任務,目的是促使鄉鎮政府著手發展地方經濟,實現財政增長。由於有。引稅”這個捷徑,使得部分鄉鎮無心發展經濟、培植稅源,而是一門心思去“引稅”,用歪門邪道謀“發展”,靠不勞而獲樹“政績”。虛假的稅收掩蓋了鄉鎮經濟發展滯後、稅源增長乏力的事實真相。助長了以數字論英雄的不良風氣,極大地打擊了鄉鎮“求真務實謀發展、真抓實幹搞建設”的工作積極性,弱化了鄉鎮發展經濟的動力。
3.造成個別鄉鎮渾水摸魚,虛增財政收入,建立“小金庫”。審計發現,個別鄉鎮假借“引稅”對區域外企業進行獎勵和返稅名義,將這些獎勵和返稅資金轉出.或以契稅、其它收入等名義繳入國庫,虛增一般預算收入;或建立賬外賬,形成“小金庫”,以供本單位送禮、洗浴洗腳、高檔消費等無法入賬的開支。
(二)“引稅”對稅務部門的危害後果
1.嚴重擾亂正常稅收秩序。部分鄉鎮為儘可能多引區域外稅款,競相提高對納稅人的獎勵幅度,使得部分納稅人的實繳稅收大幅減少,造成納稅人之間稅負不公。使得一些納稅人想方設法逃避所在地稅務機構的納稅管理,到處尋找能夠少繳稅的地方,或與當地稅務機關討價還價,要求參照“引稅”條件給予稅收優惠。造成所在地稅務機構無法實施規範化的納稅管理,嚴重衝擊了正常的稅收徵管秩序。
2.造成稅務部門財務管理混亂。個別稅收征收機關通過“引稅”,違規從當地鄉鎮政府獲取了一定數額的稅收任務完成獎或信息化建設經費。這意味著,收取同樣的稅款,稅收成本增加了,稅務行政效率卻下降了;同時從非正當渠道索取額外經費,極有可能出現財務收支超預算、濫發獎金補貼、超標準列支業務招待費等違規違紀事項或私設“小金庫”。
(三)“引稅”給納稅人帶來不當得利
1.個別納稅人通過“引稅”。拿百分之六十至七十左右甚至更少的錢(應該繳納的稅款減去稅收獎勵、稅收返還)卻抵繳了百分之一百的稅款。
2.個別納稅人通過“引稅”。節省”了百分之三十至四十左右(甚至更多)的稅款,也即鄉鎮支付的稅收獎勵、稅收返還,這蝗資金如果不入賬,勢必再次偷選稅收。通過審計發現。個別納稅人讓引稅鄉鎮將返稅額直接買成超市的購物券給單位職工發福利,導致員工偷逃個人所得稅。
3.個別納稅人為獲取“避稅”利益最大化,往往尋找支付稅收獎勵資金比例更高的異地繳納稅蔌,個別鄉鎮政府為獲取稅源,不得不競相提高稅收返還比例及承諾報銷餐飲費、往返汽油費等稅收優惠條件。從中坐收漁人之利。
4.個別納稅人在“引稅”環節,因在異地繳稅較多,被異地政府授予各種榮譽。。避稅”之人也成了有功之臣,違規違紀之人也成了先進、模範。
(四)“引稅”對國家利益的影響
1.影響國家財政預算收支的真實性。“引稅”,從全國來看.造成本應足額上繳入庫的稅收收入出現流失,其流失額就是鄉鎮政府變相支付給納稅人的“獎勵資金”或“稅收返還”。由於該收的稅收不能全額征收上來,嚴重影響國家的財政收入,並將由此引起國家的預算收支計劃無法落實等惡性後果。
2.影響了國家的巨集觀調控。“引稅”現象所引發的鄉鎮政府之問的稅收惡性競爭使得國家巨集觀經濟調控政策無法發揮應有的功效。若不及時治理。必然使全國鄉鎮經濟將陷入無序和混亂,影響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最終確屯和完善。
3.削弱了稅法的嚴肅性和權威性。“引稅”所使用的違法手段如果普遍被人們視為當然合理,必將削弱甚至摧毀中國財稅法治、乃至國家法治的堅實基礎。
引稅的治理對策[1]
(一)鄉鎮政府要規範行政行為和積極培植財源
1.強化鄉鎮政府的預算約束力和財務管理。鄉鎮政府必須強化預算管理,必須按當地人民代表大會批覆的預算和部門預算撥付財政資金,不得通過調整預算、調整預算科目向稅務機關撥付財政資金,也不准通過鄉鎮財務賬向納稅人進行稅收返稅或獎勵資金.更不准以“獎勵和返稅”的名義建立“小金庫”、虛增財政收入等違法亂紀事項。一切政務活動必須嚴格執行預算,在“陽光下”作業,不得越財政財務法規的“雷池”半步。
2.大力培植稅源。增加財政收入最根本的途徑是大力發展地方經濟,培植稅源。鄉鎮政府要根據市場經濟的要求,改善地方的投資環境,加大招商引資的力度,才能培植起充足的稅源。
(二)加強稅務部門自身建設,規範稅收管理和強化約束機制
1.強化稅收徵管和嚴格執行部門或單位經費預算。稅務機關要嚴格依稅法規定及時、足額的征收稅款,應收盡收,除法定情節外,一律不得減稅、免稅,同時上級稅務機關和當地政府不得給稅務機關下達非正常的稅收任務(即使下達也不能脫離當地實際狀況)。不准撥付稅收任務完成獎和超額完成任務獎及稅務辦案經費。因為稅務機關實行的是經費垂直管理,上級財政部門已按部門預算保障了稅務機關的經費(如河南省地稅機關已垂直到省級,市縣地稅機關的經費,已由市縣財政機關上解到省財政,由省財政納入預算管理,統一撥付經費),所以當地政府財政再以任何理由撥付經費給稅務機關,必然是既違反肖地人民代表大會己批准的本級政府年度預算收支.同時又造成財政資金的重覆撥付和不必要的浪費,還會導致當地稅務機關年度瑣算嚴重超支等問題。
2.實行納稅返還申報制度。稅務機關應嚴格按稅法規定的居民企業管理政策管理納稅人,納稅人確需到外地繳納稅收的,必須經當地稅務機關審批(交通運輸業和建築業等行業在外地經營的,必須將其在外地繳納的稅款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同時納稅人還必須定期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接受外地財政部門的稅收獎勵、稅收返還情況。如果納稅人未經審批在外地繳稅數額較大且未申報稅收獎勵和返還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到外地政府財政部門和有關單位核查,看是否有對納稅人較大數額的返稅或稅收獎勵,若有此情況,應視同納稅人偷稅,從重加處罰款.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同時將該納稅人列入不良納稅記錄黑名單,並向新聞媒體和有關網站公佈;對於經過審批並符合到外地繳納稅款條件且豐動申報稅收獎勵、稅收返還的納稅人,予以認可,由企業按財務制度規定辦理。
3.實行規範化管理,讓引稅人找不到“引稅對象”、“引稅工具”、“引稅空間”。明確界定各級稅務機關的稅收徵管範圍,對其區域內的稅源進行徹底清查清理,並建立電腦管理檔案.全國聯網。讓鄉鎮找小到“引稅對象”;加強稅收發票管理,明確稅務人員的管理職責,規範稅務人員的用票行為,杜絕無正當理由外地企業到本地交稅行為,使鄉鎮得不到“引稅工具”;嚴格落實稅務機關的責任追究制度.對稅務人員的失職行為進行堅決查處,從管理機制上構築防線,讓鄉鎮找不到“引稅空間”。
(三)政府有關職能部門要各司其職,加大查處力度
各級審計機關、監察機關、財政機關、稅務機關等執法部門,在法定許可權內,要認真履行職責,加大監督力度,嚴格執行相關法律法規:
1.對稅務機關因為“引稅”從鄉鎮政府收到的稅收任務完成獎和超額完成任務獎及稅務辦案經費,要按非法所得全部沒收,並追究一把手和有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2.對鄉鎮政府違反預算管理規定和財務制度規定支付給稅務機關任何名義的財政資金、支付給納稅人的返稅或稅收獎勵款.要嚴格按有關財經法紀處理處罰,追究鄉鎮政府一把手和有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3.對國有或國有控股性質的納稅人為逃避稅收故意到外地交稅,同時將返稅收入不入賬,建立“小金庫”等違規違紀行為,除按照稅法規定處理外,還要給納稅單位一把手和有關責任人黨紀處分。
(四)國家要加大巨集觀調控力度和立法
1.調整財政分配制度,加大轉移支付力度。對於部分鄉鎮來說,“揭不開鍋、沒錢付工資”一直是鄉鎮幹部的引稅理由,財稅政策涉及基層吃飯,某種程度上可看作基層工作的指揮棒。因此,上級政府及財政可對困難鄉鎮的財政收支剛性差額及歷年來的財稅收入“水分”進行測算、認定。並通過正當渠道,以財政轉移支付、減少財稅上解、幫助承擔債務等方式適當彌補鄉鎮財政的剛性支出差額,使鄉鎮政府能夠維持運轉。
2.加大稅收方面的立法。對地方的稅收優惠權加以合理的限制,明確規定“引稅”引發惡性競爭的稅收減免或稅款返還行為不受法律保護,明確稅款返還和獎勵是一種變相的偷稅行為,並制定相應的懲罰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