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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法解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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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稅法解釋權[1]

  稅法解釋權是指有關稅務機關按照稅法的規定,在一定範圍內對某些稅法做出相應解釋的權力稅法解釋保證稅法靈活性、準確性、有效性的需要

稅法解釋權的特點[2]

  1.稅法解釋權是唯一的稅收立法權稅收執法權稅收司法權共同包含的一種稅權,也就是說,有稅收立法解釋權、稅收執法解釋權和稅收司法解釋權。這是我國稅法解釋權區別於許多國家稅法解釋權的一個重要特點,在許多國家,只有司法機關才擁有稅法解釋權。

  2.稅法解釋權是一種抽象行為。它不同於稅收執法權和稅收司法權中所包含的許多具體行為。這個特點在我國有非常重要的意義,因為我國的行政訴訟法規定,司法機關不受理當事人對抽象行為的行政訴訟申請。如果對一個被授權國家機關所作的立法解釋或執法解釋產生爭議,只有該國家機關的授權機關才有權判定被授權國家機關所作的立法解釋或執法解釋沒有法律效力並將其撤消;而司法機關即使認為被授權國家機關所作的立法解釋或執法解釋沒有法律效力也無權撤消該解釋,但是司法機關在對涉及此解釋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訴訟或刑事訴訟審判時,可以不以該解釋為依據,事實上不承認該解釋的法律效力。

  3.稅法解釋以授權解釋為主,而且以國家行政機關所作的稅收立法解釋為主。正像稅收立法是以授權立法為主一樣,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所作的立法解釋很少。因為沒有地方性稅收法規,省及省以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也無權對稅收法律稅收行政法規進行解釋,所以省及省以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也不行使稅法解釋權。目前主要由國務院以及稅務機關在行使稅收立法解釋權。在1994年稅制改革以前,稅收執法解釋是相當多的,各級稅務機關都對許多個別納稅人作出有關對其徵稅(大量的是減免稅)的決定,這些決定基本上都是稅收執法解釋。現在這種決定已大大減少。稅收司法解釋幾年來對我國稅收司法行為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但數量一直不多。

稅法解釋權的性質[3]

  1.普適性

  普適性,是指行使稅法解釋權就是對稅法作出進一步明確,以利於規範和。顯然,行使稅法解釋權是一種抽象行為,普遍適用於同一性質之稅者稅收行為。從這個意義上分析,行使稅法解釋權,其實就是實施稅收立法,制定稅收規範,這與行使稅收執法權和稅收司法權實施具體行為不同。

  2.多元性

  多元性,是指稅法解釋權內含於稅權各個要運用稅法解釋權,而且稅收執法和稅收司法收立法權主體、稅收執法權主體和稅收司法權主體都需要通過稅法解釋權對其既有稅收法律行為作出更加明確甚至更進一步之說明、闡釋、補充、完善,也就是說,稅法解釋權存在稅收立法解釋權、稅收執法解釋權和稅收司法解釋權三種權力形式。這是中國稅法解釋權區別於世界上其他一些國家稅法解釋權的一個重要特點。在一些國家,要麼稅法解釋權由權力機關行使,要麼由司法機關行使,即使允許行政機關行使,其解釋也僅對行政機關本身有效,對行政管理相對人不產生任何法律約束力。

  3.授權性

  授權性,是指稅法解釋權由權力機關或者有權機關授予,授權解釋是主要形式。在中國,稅法解釋權基本上由國家行政機關行使。正像稅收立法是以授權立法為主一樣,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所作的立法解釋很少,多數情況下授權國務院或者授權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進行稅法解釋。

  稅收司法解釋權應當由國家司法機關依法行使,其對運用國家暴力打擊稅收刑事犯罪將會發揮重要作用。1994年以來,為了鞏固稅制改革成果,維護稅收秩序和國家稅收權益,司法機關加大了對稅收違法行為打擊力度,發佈了一些稅收司法解釋規範,產生了良好效果。

稅法解釋權的主體[3]

  稅法解釋權可以分為稅收立法解釋權、稅收執法解釋權和稅收司法解釋權,稅法解釋權與稅收立法權、稅收執法權和稅收司法權同生共長。但是,並非所有稅收立法權主體都享有稅法解釋權,稅收執法權和稅收司法權也是如此,例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享有立法權,但憲法並未賦予其行使憲法解釋權。憲法第67條把憲法解釋權和法律解釋權都賦予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立法法第42條也對此作出了明確規定。

  1981年6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9次會議通過了《關於加強法律解釋工作的決議》,就法律解釋權主體和解釋內容進行了明確。

  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主要職責是,對法律、法令條文本身進一步明確界限或者作出補充規定,以解釋或者法令形式加以規定。

  2.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

  凡屬於法院審判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法令問題,由最高人民法院進行解釋。

  凡屬於檢察院檢察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法令問題,由最高人民檢察院進行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所作解釋,如果存在原則性分歧,則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解釋或者決定。

  3.國務院及主管部門

  對不屬於審判或者檢察工作的其他法律、法令如何具體應用問題,由國務院及主管部門進行解釋。

  4.省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省級人民政府主管部門

  凡屬於地方性法規條文本身需要進一步明確界限或者作出補充規定的,由制定法規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進行解釋或者作出規定。

  凡屬於地方性法規如何具體應用問題,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門進行解釋。

  必須指出,根據《關於加強法律解釋工作的決議》,上述權力主體可以在法定職權範圍內依法行使稅法解釋權,其他任何主體無權行使該項權力,也無權否決以稅法解釋形式所制定的稅收規範,稅法解釋規範具有法律效力,必須得到執行。

稅法解釋權的種類[3]

  稅法解釋權存在稅收立法解釋權、稅收執法解釋權和稅收司法解釋權三種形式。

  1.稅收立法解釋權

  稅收立法解釋權,是指對稅收法律、稅收法規和其他稅收規範性文件進行解釋的權力。

  立法法第42條規定:“法律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但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至今尚未就稅收法律進行過解釋,特別是中國稅收立法權除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行使外,主要由國務院依法行使,多數稅法解釋都由國務院以文件形式公佈。從廣義和本質上理解,除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外,其他國家機關無論實施稅收立法行為,還是對稅法進行解釋,其所行使權力都應當屬於稅收立法解釋權。

  2.稅收執法解釋權

  稅收執法解釋權,是指對稅收執法行為進行解釋的權力。

  稅收執法屬於具體行政行為,是落實稅收立法宗旨、實現政府施政目標的管理行為,目的是依照稅收法律、稅收法規和其他稅收規範性文件實施稅收管理,實現依法徵稅、應收盡收。由於社會生活和經濟活動千姿百態、千變萬化,稅務機關在執行稅收法律時,將會遇到許多新情況、新問題,如何具體適用稅法實施稅收征收管理,就需要因應具體情況和問題對稅法進行解釋,其目的在於實事求是、規範執法,避免因不同執法主體對稅法理解不同而產生執法隨意性或者任意變通執法。

  3.稅收司法解釋權

  稅收司法解釋權,是指對在辦理稅收行政案件和稅收刑事案件中如何具體應用法律問題進行解釋的權力。

  在中國,稅收司法解釋權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行使,其稅收司法解釋一經發佈即具有普遍約束力,省及省以下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必須嚴格遵循。2002年9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佈了《關於審理騙取出口退稅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法釋[2002]30號);2002年1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佈了《關於審理偷稅抗稅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法釋[2002]33號),進一步明確了審理騙取出口退稅刑事案件和偷稅、抗稅刑事案件如何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對打擊稅收犯罪、規範審判活動產生了積極影響。

相關條目

參考文獻

  1. 李海波主編.最新中國稅務實用指南 第一卷.經濟日報出版社,2007.3.
  2. 許善達主編.國家稅收.中國稅務出版社,2002年02月第1版.
  3. 3.0 3.1 3.2 許善達主編.國家稅收.中國稅務出版社,20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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