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司法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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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稅收司法權
稅收司法權是指國家指定的國家司法機關依照憲法和相關法律規定,按照法定程式對有關稅務刑事訴訟案件和稅務行政訴訟案件進行審判並通過執行判決、裁定和其他司法活動維護稅收秩序的權力。
稅收司法權的內涵[1]
按照所涵蓋的司法活動範圍,稅收司法權有狹義與廣義的區分。狹義的稅收司法權僅包括審判權,即指定司法機構依據相關法律和行政法規審判稅收案件的權利。廣義的稅收司法權包括從偵查權、審判權到執行權的一系列權利,即指定國家機關依據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對稅收案件進行偵查、檢察、審判並執行,以保證稅收法律得以正確貫徹的全部權利。對稅收司法權的討論,通常圍繞著稅收司法權的有效實施展開。
稅收司法權可能由不同的司法機關在司法程式中的不同階段分別行使,這就形成司法掣肘,加上各司法機關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可能造成一些稅務機關對涉稅案件該移送的不移送,嚴重影響到稅收司法權的有效實施。行政機關的行政權也可能對稅收司法權的實施造成干擾,當稅收司法機關的人事、行政、經費均依賴於行政機關時,稅收司法機關難以做到司法的獨立性。此外由於稅收司法權在不同司法機關之間的分割,對稅收具有專業知識的稅務機關行使稅收司法權的權力常被弱化,嚴重的涉稅犯罪常被移至不具備專業稅務知識的公安機關,這也降低了稅收司法權的效力。
稅收司法權的行使主體[2]
行使稅收司法權的主體人主要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監獄行政管理機關。
在各國稅收實踐中,在橫向配置上,稅收司法權作為司法權力之一種,一般是由司法機關專門行使,在有些發達國家,如美國、加拿大、法國等國,還設立了專門的稅務法院、稅務法庭,專司稅務案件的審理;或由行政法院行使部分稅收司法權。但也有少數國家將稅收司法機關設於行政系統之內,由其行使稅收司法權,如丹麥、南韓等國。在縱向配置上,稅收司法體制一般都與一國整體的司法體制相一致,但在設立了專門稅收司法機構的國家,稅務訴訟的審級制度可能更為複雜一些。
我國目前尚未建立關於稅收司法權配置與行使的專門制度,稅收司法權與其他司法權一樣,都由普通法院行使;縱向的稅收司法權配置、各級法院的案件受理標準、審級制度與其他司法權配置一致。
就整個稅權來看,稅收司法權屬於一種保障性權力,它運用司法手段確認當事人的稅務活動是否合法,對稅務糾紛或者違法行為應當給予什麼樣的製裁,以保證稅收立法確定的國家意志得到實現,保證稅務機關稅收執法行為規範,保證納稅人遵從稅法,同時納稅人的合法權益又能得到保護。
借鑒世界上其他國家的有益做法,在中國現行司法體制的基礎上,建立符合中國實際的能夠保障規範的市場運行機制和良好的經濟秩序的健全的稅收司法保障體系是很有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