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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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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稅務法院

  稅務法院是指專門行使稅務訴訟案件審判權的司法機關。主要任務是通過審判活動,協調稅務機關納稅人之間的關係,保障納稅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我國目前尚未設立稅務法院。

稅務法院的簡介

  稅務法院受理的稅務訴訟大體包括三方面內容:

  ①納稅人對稅務機關確定的應稅項目、適用稅率納稅期限或計算方法等有異議提起訴訟

  ②納稅人對稅務機關處理稅務違章事項的決定不服提起訴訟。

  ③納稅人對稅務機關及其公務人員違法行為並損害當事人權益提起訴訟。

  美國行使稅務案件審判權的專門機構出現較早,於1924年設立稅務上訴局,受理納稅人和稅務機關之間的稅務糾紛案件,1942年改稱法院,1969年又改稱“美國聯邦稅務法院”,是美國聯邦法院體系中的專門法院。1980年以前,還設有美國聯邦關稅法院。稅務法院的法官由總統任命,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當局干預。納稅人對稅務機關作出的稅務決定不服,可以在繳稅前向稅務法院起訴,由該院作出裁決;如仍不服,可向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起訴,由最高法院作出終審判決。德國設有財政法院專門審理有關徵稅、關稅等財政糾紛。

  中國尚無專門審理稅務訴訟的單獨稅務法院,納稅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或違章處理問題上發生爭議,納稅人在按照稅務機關的決定繳清稅款、滯納金、罰款後,可在規定的斯限內向上級稅務機關申請覆議(見稅務行政覆議)。上級稅務機關應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答覆。納稅人如對答覆仍有異議,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1989)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直至作出終審判決。

國外稅務法院的情況

  世界上設立有稅務法院的國家很多,以美國、加拿大、德國最具有代表性。

  美國作為世界上稅收法律體系最完備的國家之一,它的稅務訴訟制度的建立已有相當長的時間,美國稅務法院專門為審理涉稅案件所設,完全獨立於聯邦國內收入局,從而使之能夠站在較為客觀的立場對稅務爭議做出公正的裁決。發生稅務爭議時,納稅人可以選擇在繳足有爭議稅款的基礎上向地區法院、索賠法院提起訴訟,也可選擇在不繳納有爭議稅款的情況下向稅務法院提起訴訟;可以在地區法院選擇陪審團進行裁決,也可選擇稅務法院和索賠法院的法官來裁決。

  在加拿大,稅務法院是聯邦司法審判體系的一部分,完全獨立地行使職權,它與聯邦上訴法院、聯邦最高法院之間也不存在領導與被領導的關係。但是,根據聯邦有關法律的規定,稅務法院審理的案件,只能包括消費稅所得稅養老金失業保險金方面的稅務爭議案件,由其他稅種所引起的民事案件和稅務刑事案件則不予受理。

  法國設有三級行政法院,專門審理行政訴訟案件,不在民事法院中審理。歐洲大陸多數國家,如比利時、荷蘭等,其法院組織一般分為兩個系列,即民事法庭和行政法庭。這兩類法庭又分為三級:初審法庭、訴訟法庭、高級法庭。稅務行政訴訟由納稅人先向行政法庭中的初審法庭提起訴訟,如對判決或裁定不服則不再向上一級行政法庭上訴,而是上訴到民事法庭的訴訟法庭,直至上訴到最高法庭。德國設有專門的財政法庭,負責稅務案件的審理。

  多數國家如美國、日本、比利時、荷蘭、加拿大等都規定,納稅人可直接向稅務法院起訴,納稅人如果對法院的判決不服,可以逐級上訴,直至最高法院。

  國外設立稅務法院的原因一方面是表明國家對納稅人權益保護的重視,另一方面是稅務工作的複雜性的要求。稅務爭議中涉及到的複雜的稅務技術問題對法院審理有關案件提出了很高的要求,要保證案件審理的公正,就必須對案件所涉及到的法律事實做出客觀準確的評價,這就要求審理法官要有很深的稅法和稅務的技術背景,因此設立專門的稅務法院對於提高稅務訴訟效率和案件審理的公正具有重要意義。

我國設立稅務法院的必要性

  1、稅務案件日益增多

  當代國家被稱為稅收國家,稅收已成為國家與公民之間最頻繁的聯接點。從我國國情來看,依法治國方略是我國的基本國策,同時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在我國已經蓬勃發展起來,我國納稅人的法律意識也隨之不斷增強,稅收行政訴訟也就相應地頻繁發生,從目前的情況而言,稅收行政訴訟從量上已經達到了足以自立門戶的地步。

  2、稅務案件的專業性和技術性的需要

  由於稅法的規定既要確保稅收收入,又要與私法的秩序相協調,因而稅法具有很強的技術性。這種技術性的特征在稅法的構成要素的設計及稅法實施方面體現得尤為突出。正是由於稅法異於一般法律之處的極強的專業性和技術性,故未經過專門的學習和訓練的人很難勝任審理稅務案件的需要。而目前我國的現狀是:各級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員對稅務知識瞭解不充分, 特別是稅制改革以後, 各項稅收制度法規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 成為各級人民法院辦理稅務糾紛案件的最大障礙, 導致稅務糾紛常常不能及時受理, 增加了稅務機關“依法治稅”的難度。“從美、德等國家的經驗來看,單設稅務行政法院的主要理由是稅收的計算越來越複雜專業,一般法官的知識能力無法介入。”

  3、只有設立專門的稅務法院,才能減少地方和部門干擾,充分維護當事人特別是納稅人的合法權益。

  稅收是靠千千萬萬個納稅人支撐的,但長期以來,我國對納稅人的權利不夠重視,隨著現代社會的發展和公民民主權利意識的增強,納稅人權利的保護已變得越來越重要。當代稅法已成為國家和納稅人之間的利益平衡器。實踐中一些基層法院受理稅務糾紛案件,往往遲遲不能開庭審理,其原因是法院工作人員不瞭解稅務方面的法律、法規和制度。有的法院只好在稅務機關的“指導”下結案 。“眾所周知, 稅務糾紛的一方當事人無疑是稅務機關, 且先不論及案件的誰是誰非, 只是這種名義由人民法院進行的、而實質是由稅務機關左右的審判, 就很難維護法律的公正性, 納稅人的合法權益的保護程度也極容易受到影響。”稅法的利益平衡器的功能也相應得不到有效發揮。此外,稅法是以國家政權為依據的一種對私有財產的“侵犯”,這種“侵犯”是必需的,是為公不為私的。但現在稅務機關在執法過程中的隨意性很強,如果缺乏強有力的司法保障,將不利於對納稅人合法的私有財產權的保護。

  4、設立稅收法院是稅收司法法治化的需要。

  稅收司法的法治化主要是各級司法部門嚴格按照稅法和相關組織法、程式法的規定來處理稅務爭議和涉稅犯罪的案件。依法治稅在司法領域的要求是有法必依、執法必嚴。要實現稅收司法的法治化,必須滿足兩個首要條件:第一、要有大量精通稅法和稅務知識的法官;第二、有足夠的法官來及時處理大量的稅務案件。而這兩個條件的滿足在我國目前的國情下,就必須設立專門的稅務法院才能實現。沒有專門的稅務法院和專門的稅務法官就很難保證法院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來使得大量的稅務案件得到及時的審理。如果這兩個首要條件都實現不了,所謂的依法治稅只能是空洞的口號,實現依法治稅更是遙遙無期。

  總之,稅務糾紛案件如果不能夠及時審理, 既不利於稅務機關運用法律手段維護國家的合法權益,也不利於納稅人合法權益的維護。及時審理稅務糾紛案件, 解決稅務糾紛, 限制稅務機關的行政違法行為, 製裁納稅人的稅收違法行為, 有力地保護國家和納稅人的合法權益, 是主張建立稅務法院的最主要依據。我國一些地區設立稅務法庭的實踐也表明,設立稅務法院對於解決稅務案件的專業性、複雜性和大量性,更好地保障納稅人的合法權益和推進依法治稅的方針起到了良好的作用,同時也是十分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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