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減免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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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減免權(power to render tax brea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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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稅收減免權[1]
稅收減免權是指稅務機關對符合稅法規定條件的納稅人,按照法定程式對其應納稅款予以減少征收或免予征收的權力。與此類似的權力,還有出口退稅審核權等。
稅收減免權劃分[2]
- 一是法定減免。
法定減免,是在稅法中列舉的稅收減免。在稅法條款中列舉的稅收減免項目具有長期適用性和政策性。法定減免的權力,一般屬於立法權力機關即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或國務院。一些稅種的起徵點由立法機關授權給低於該立法機關的行政機關確定。如1993年12月13日由國務院發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納稅人銷售額未達到財政部規定的增值稅起徵點的,免徵增值稅”。即增值稅的起徵點由財政部確定。
- 二是特定減免。
特定減免,是根據社會經濟情況的發展變化和貫徹稅收政策的需要,對個別特別情況專門規定的稅收減免。中央稅、共用稅的特定減免權一般屬於國務院。如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六條規定,除法定減免項目外,“增值稅的免稅、減稅項目由國務院規定。任何地區、部門均不得規定免稅、減稅項目”。一些地方稅的特定減免權屬於國務院主管部門。如1988年9月27日由國務院發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六條規定,“由財政部另行規定免稅的能源、交通、水利設施用地和其他用地”,免徵土地使用稅。1993年10月31日由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修正後公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五條規定,除法定減免項目外,“經國務院財政部門批准免稅的所得和其他經國務院財政部門批准減稅的”,可分別免徵或減徵個人所得稅。
- 三是臨時減免。
臨時減免主要是照顧納稅人的某些特殊、暫時的困難而經國務院財政部門臨時批准的稅收減免。通常是定期的或一次性的稅收減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