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執法解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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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執法解釋權是指依法有權立法的國家機關(或其常設機構)授權執法機關將稅法用於具體條件或事項時,對有關稅法所作解釋的權力。[1]這種稅收執法解釋權屬於財政部和國家稅務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門也有少量的稅收執法解釋權。[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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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執法解釋權引起納稅遵從風險[3]
稅務機關在對納稅人具體經濟行為適用政策界限行使解釋權時,往往只作原則性答覆,對於解釋意見本身是否符合立法本意和是否具有適用性、合理性等考慮不足,這就給納稅人帶來稅收風險。納稅人發生一些經濟業務後,在稅收政策上未作出具體規定時,納稅人所面臨的不確定性風險就更大。因為主管稅務機關經請示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稅務總局所作出的答覆一旦不利於納稅人,對納稅人的影響是極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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