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行政處罰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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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行政處罰聽證是稅務機關作出重大行政處罰決定之前,在稅務機關派出專門人員或者機構的主持下,由直接參与案件調查取證的稅務人員或部門為之一方,被認為違法的當事人為一方,有關證人等共同參加,由稅務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以進一步澄清事實。
1、稅務行政處罰聽證的條件
一、稅務機關對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含本數)罰款或者對法人或其他組織作出1萬元以上(含本數)罰款的行政處罰之前,向當事人送達《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告知當事人已經查明的違法事實、證據、行政處罰的法律依據和擬將給予的行政處罰,並告知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二、當事人應當在《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送達後3日內向稅務機關書面提出聽證要求。逾期不提出的,視為放棄聽證權利。對應當進行聽證的案件,稅務機關不組織聽證,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當事人放棄聽證權利或者被正當取消聽證權利的除外。
2、組織聽證的機關
作出行政處罰的稅務機關依法組織聽證,由稅務機關的負責人指定的非本案調查機構的人員主持,當事人、本案調查人員及其他有關人員參加。
3、聽證時限
稅務機關應當在接到當事人聽證要求後15日內舉行聽證,併在舉行聽證的7日前將《稅務行政處罰聽證通知書》送達當事人,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聽證主持人的姓名及有關事項。當事人由於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況而耽誤提出延長聽證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後5日內,可以申請延長期限。申請是否准許,由組織聽證的稅務機關決定。
一、當事人提出聽證後,稅務機關發現自己擬作的行政處罰決定對事實認定有錯誤或者偏差,決定予以改變的,應及時向當事人說明。
二、聽證應公開進行,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除外。
對公開聽證的案件,應先期公告當事人和本案調查人員的姓名、案由和聽證的時間、地點。
三、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當事人委托代理人參加聽證的,應當向其代理人出具代理委托書。代理委托書應當註明有關事項,並經稅務機關或者聽證主持人審核確認。
四、當事人認為聽證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有權申請迴避。迴避申請,應當在舉行聽證的3日前向稅務機關提出,並說明理由。
聽證主持人的迴避,由組織聽證的稅務機關負責人決定。對駁回申請迴避的決定,當事人可以申請覆核一次。
五、在聽證過程中,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就本案調查人員所指控的事實及相關問題進行申辯和質證,並有最後陳述的權利。
六、聽證過程中,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申請對有關證據進行重新核實,或者提出延期聽證;是否准許,由聽證主持人或者稅務機關作出決定。
七、聽證的全部活動,應當由記錄員寫成筆錄,經聽證主持人審閱並由聽政主持人和記錄員簽名後,封捲上交稅務機關負責人審閱。
聽證筆錄應交當事人或其代理人、本案調查人員、證人及其他有關人員閱讀或向他們宣讀,他們認為有遺漏或者有差錯的,可以請求補充或改正。他們在承認沒有錯誤後,應當簽字或者蓋章。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記明情況附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