氣候融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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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候融資(Climate Financ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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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氣候融資[1]
氣候融資是指以低碳或氣候適應力的建設為目標的資金流動。其關鍵是提高技術改進和生態建設要促成發展中國家努力加強氣候適應能力,減少溫室氣體排放及溫室氣體吸收,並支持可持續發展。
2009年和2010年,在哥本哈根氣候大會和坎昆氣候大會上發達國家向發展中國家轉移的氣候融資是大會的主要議題之一,會議承諾發達國家在2010—2012年向發展中國家提供300億美元的快速啟動資金,並至2020年資金額度達到1000億美元。在2011年舉行的德班氣候大會上,正式啟動了綠色氣候基金。國際氣候融資邁出了重要的一步。這裡強調綠色就是強調它用於低碳技術發展和生態建設。
氣候融資是全球應對氣候變化所需資金的融通,從融資主體的視角來看,氣候融資有廣義和狹義之分:
廣義的氣候融資包括:(1)發達國家之間的資金轉移;(2)發達國家向發展中國家的資金轉移;(3)發展中國家之間的資金轉移;(4)各國內部的應對氣候變化融資。
狹義的氣候融資主要包括:(1)氣候資金從發達國家向發展中國家的轉移,即國際氣候融資,且資金是從2010年開始,新的、額外的、可預計的、可靠的資金;(2)發展中國家內部的氣候融資,即國內氣候融資。
對中國而言,氣候融資分為國際氣候融資和國內氣候融資。其中,國際氣候融資是指中國從國際市場獲得的或者資金來源與國際市場有關的資金,具體包括來自發達國家公共資金、國際碳市場、慈善事業和非政府機構、傳統國際金融市場,以及外商直接投資的資金等。國內氣候資金是指完全在國內市場籌集的資金,包括公共財政、碳市場、公益慈善事業、國內金融市場,以及企業直接投資等渠道資金。
氣候融資的內容[1]
目前,關於國際氣候融資還存在很多不確定性,包括資金規模、資金來源等。從資金規模看,發達國家目前承諾的資金量與發展中國家的需求存在較大缺口。世界銀行2010年發展報告認為:至2030年,發展中國家用於氣候變化適應和減排的資金需求分別為300—1000億美元和1400—1750億美元。相比較當前發展中國家每年能融資得到的資金大約為100億美元的水平,資金缺口相當大。77國集團和中國提出附件I國家需要提供本國國民生產總值的0.5%—1%用於國際氣候融資。從資金來源看,Fujiwara等認為除綠色投資計劃、多邊銀行外,基於配額交易的拍賣、信貸交易、航空稅、托賓稅等政策措施都是增加國際氣候資金的可考慮來源。UN[2]把氣候融資的來源分為四大類,即公共資金、發展銀行、碳市場金融、私人資本。Zhang和Maruyama評價了全球環境基金(GEF)、清潔發展機制(CDM)、多邊銀行等融資機制的局限性,認為這幾種融資機制不足以影響發展中國家未來的排放趨勢,因此必須建立更大規模的私人部門的參與。另外,全球統一的碳價格和碳稅也被提出作為主要的氣候資金來源。在國內,關於氣候融資的研究處於萌芽階段,徐薇探討了氣候融資相關背景問題和國際上常見的融資途徑;荊珍從考察森林碳匯的國際法律規定入手,分析了氣候融資需要對森林碳匯市場進行改革。
雖然國際氣候融資研究已經取得了一定的進展,但是,對於氣候融資將對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經濟和全球氣候變化產生的定量化影響分析,卻甚少被關註,這個問題的瓶頸是缺少合適的模型,特別是氣候融資結合到氣候保護的綜合評價中的模型,未見研究成果。因此氣候融資分析的建模和計算分析問題,成了一個科學熱點。本文試圖基於王錚,吳靜,李剛強建立的GDP溢出作用下的多區域氣候經濟綜合模型(MRICES模型),擴展構建一個氣候融資的模塊,以分析、評價氣候融資在全球氣候保護中所發揮的氣候、經濟效益問題。顯然,融資結構是複雜的、多元化的,本文的意義在於,給出一個合適的模型,作為一個新型的集成評估模型(IAM)的開始。這個評估是一般生態經濟學意義上的,而不是直接的生態效應和經濟增長效應。
當前全球氣候融資形勢及問題[2]
在發展中國家和發達國家之間,有兩條已實踐的應對氣候變化國際合作資金機制和融資渠道:一是以全球環境基金(GEF)為代表的氣候公約下的資金機制;二是《京都議定書》下支持發達國家低成本減排的清潔發展機制(CDM)。同時,在2009年哥本哈根聯合國氣候變化大會上,發達國家做出承諾,在2020年之前,每年共同籌集1000億美元來滿足發展中國家應對氣候變化的需要,並承諾從2010年到2012年向發展中國家提供總額為300億美元的快速啟動資金。當前全球氣候融資的實踐情況及所存在問題表現在:
1、氣候公約下的資金機制是國際氣候資金主渠道來源,但資金量嚴重不足
成立於1991年的全球環境基金(GEF)是《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唯一指定的資金機制,主要以贈款方式支持發展中國家的環保行動。GEF從試運行至第五增資期分別獲得1.4億美元、19.9億美元、27.5億美元、29.2億美元、31.3億美元和42.48億美元①的承諾增資,相比每年幾百億美元的資金需求,資金量嚴重不足。同時,氣候公約下的資金機制還存在著發達國家主觀故意的問題,主要表現在其缺少拿出足夠資金的政治誠意和信用。例如,一些國家和機構提出的資金倡議故意模糊“共同而有區別的責任”原則;支持世界銀行在氣候公約之外建立氣候投資基金;大力宣揚私營部門的作用,力圖減輕公共部門的資金責任。
2、CDM機製為發展中國家提供大量氣候資金,但其未來充滿不確定性
截至2011年9月2日,發展中國家已通過聯合國CDMEB簽發出的碳信用額為71.04億噸二氧化碳量。根據世界銀行及彭博新能源金融的統計,2005-2010年發達國家通過CDM機制向發展中國家累計轉移265億美元的氣候資金。但CDM機制由於運作上的諸多問題以及國際氣候談判的不樂觀,其未來充滿不確定性,尤其是對於中國、巴西等先進發展中國家,歐盟委員會曾表示,在沒有新的全球性協議應對氣候變化的情況下,巴西和中國等較富裕發展中國家如果想把減排額賣到EUETS就必須與歐盟簽訂雙邊協議。
3、國際金融組織帶動了大量氣候資金流向發展中國家,但決策權較為集中
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國際金融公司等國際金融組織是發展中國家氣候資金的重要來源,其為發展中國家參與碳市場的補償項目提供了強有力的支持。同時,多邊開發銀行可以與聯合國體系配合,發揮重要的乘數作用,將大量的私人投資杠桿化。但是,由於國際金融組織主要按照註資比例享有投票權,造成其項目決策權主要控制在發達國家手中。以世界銀行為例,儘管2010年中國在世界銀行的投票權從2.77%提高到4.42%,僅次於美國和日本,成為第三大股東國,但美國仍持有世界銀行和國際金融公司約16%和17%的股份,不論發展中國家怎麼擴容,都不會影響到美國對這些國際金融機構的控制。
4、快速啟動的300億美元融資正在落實,但資金承諾或分配未完全滿足要求
截至2011年5月9日,發達國家已經承諾提供總額為292.24億美元的資金。根據聯合國氣候變化大會的要求,2010-2012年快速啟動的300億美元氣候資金應是新的、額外的、可預計的、財政的資金,併在減緩和適應兩個主要領域上有平衡的分配。但從目前32份已提交的報告分析,資金承諾或分配沒有完全滿足大會對氣候資金的規定和要求,表現在投向減緩領域的資金較多,而投向適應領域的資金相對較少。例如,2010年日本90%的快速啟動資金均投向減緩領域;歐盟27國中,法國80%的快速啟動資金流向減緩領域和森林保護,剩餘部分才用於適應領域;荷蘭2010-2012年所有資金都投向減緩領域。此外,由於各國提交的資金報告並不全面,也缺乏可比性。在許多報告中,沒有將項目中貸款和贈款分列,私人部門和公共財政的經費也混淆不清,往年已有的資金援助的基數沒有在報告中列出,區別不出新的、額外的、快速啟動的資金數量。
5、2020年前每年1000億美元的融資渠道已明確,但多數資金來源並不確定
聯合國秘書長氣候融資高級顧問小組提出了實現1000億美元融資目標的多種渠道資金來源,包括公共渠道的資金、發展銀行類工具、碳市場資金和私人資金四大類,但諸多假設條件對於收入評估的影響都非常大,尤其是碳價格和國際氣候融資比例。顧問小組強調,對於實現每年籌集1000億美元的目標來說,在2020年之前將每噸CO2當量價格維持在20-25美元之間是關鍵要素。排除碳價不穩因素,所有渠道來源中相對比較可靠的資金來源是碳補償市場稅收收入、多邊發展銀行資金。事實上,融資渠道取捨背後蘊含的政治博弈不可忽視。考慮到援助資金的穩定性,發展中國家始終主張以公共融資為主,而不應過度依賴易受經濟形勢影響的碳市場收入。相反,發達國家出於減少公共支出的考量,更傾向於依靠市場力量,普遍認為碳市場和私人資金應成為主要的融資手段。歐盟委員會估算,碳市場將貢獻應對氣候變化所需資金的40%。但碳市場可以發揮的作用與政府政策息息相關,而國際協議的目標越低,碳市場的融資作用就減小。同時,私人部門的資金投入有賴於碳價、東道國投資環境等條件,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金融危機爆發以來,發達國家公共債務普遍惡化,這一分歧也變得更加尖銳。
6、新的綠色氣候基金即將建立,但執行前景並不明朗
《哥本哈根協議》呼籲建立新的綠色氣候基金,並將該基金作為締約方協議的金融機制的運作實體,以支持發展中國家包括REDD+、適應行動、能力建設、技術研發和轉讓等用於減緩氣候變化的計劃、項目、政策及其他活動。2010年12月坎昆會議上成立了基金的過渡委員會,2011年7月13日,UNFCCC下綠色氣候基金過渡委員會第二次會議在日本舉行,9月11-13日第三次會議在日內瓦舉行,明確了有關綠色氣候基金建立操作細節。該基金將管理一個有若幹來源的資金資源,並通過各種金融工具和融資視窗取得資金,以給發展中國家提供充足和可預測的資源。但是,在歐洲主權債務危機和美國經濟衰退的影響下,綠色氣候基金的執行前景卻並不樂觀。
中國氣候融資的現狀及問題[2]
在全球氣候融資現狀並未達到預期共識的背景下,中國仍是國際氣候資金籌集和運用得最好的發展中國家之一。當前,中國利用國際氣候資金的主要來源是:
(1)CDM機制下的資金流入;
(2)多邊開發機構的資金流入;
(3)國外私人部門的資金流入。
此外,中國政府從各方面著手推出了促進節能減排、刺激綠色經濟發展的政策,相應也帶動了國內氣候資金的投入。但是,我們對氣候資金的管理、籌措及使用仍存在大量的不確定性和問題。
1、氣候資金散佈,統一的氣候融資治理體系亟待建立
目前,我國已在應對氣候變化領導小組的領導下,設立應對氣候變化的執行管理部門,但是氣候融資作為應對氣候變化的關鍵環節,目前尚沒有統一的氣候融資管理體系,尤其是國際氣候融資,由於涉及到外資的進入及監測監管,以及國際氣候談判中的氣候融資的核算,這個問題更顯嚴重。主要表現在:
第一,氣候資金尚未單獨核算。除來自國際碳市場的補償資金可核證與監測外,不論是國際金融組織的多邊貸款,還是私人部門的直接投資、併購、創業投資,氣候資金分散在所有外資之中,均未被單獨列出,各部門也沒有進行相關的統計,也沒有統一的主管部門進行相關統計。國內氣候資金部分,中央財政的氣候領域的撥款和補貼主要以“節能減排資金”、科技項目投入氣候變化領域等名目體現,沒有列出專項氣候變化資金。金融市場及其他私人部門的綠色資金也沒有規範的統計。第二,審批部門多頭。CDM項目、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的涉及氣候變化領域的貸款、外商投資、全球環境基金(GEF)贈款項目、對外資參股或發起設立綠色基金公司或綠色證券公司、中央財政撥款和補貼、綠色信貸、綠色股票和綠色債券等等需行政審批的資金和投資分屬發改委、財政部、商務部、證監會、銀監會、環保部等部門及其下屬機構管理。第三,資金管理部門多頭。國際機構貸款、外國政府貸款、GEF資金、CDM項目國家收入等相關工作由財政部負責;氣候變化領域的雙邊贈款,由國家發改委氣候變化司歸口管理;UNDP贈款項目由商務部管理。
只有掌握了氣候資金的多少和投向,才能把握政策激勵機制的力度,有效促進產業結構調整和綠色經濟增長。然而,當前分散的氣候資金及氣候融資管理體系的缺乏,導致氣候資金的監測監管體系(MRV)不健全、不完善、不透明,尤其是對國外私人部門資金的進入沒有準確測算,難以估量其對經濟安全的影響。
2、國際氣候融資形勢前景不明,我國多邊及雙邊談判能力有待提高
雖然中國目前是國際氣候資金利用得最好最多的國家,但未來國際氣候資金將主要用於支持最不發達國家和貧窮國家,《京都議定書》的資金機制面臨改革,中國要繼續保持資金引入的優勢,需要大力提高多邊及雙邊的談判能力。
第一,CDM機制前景不明。中國是全球最大的碳信用供給國,但是從已簽發項目的減排量分析,現有項目結構對區域環境改善、社會環境效益增加和可持續發展的貢獻並不大,而且使我國承受了越來越多的國際壓力。此外,從國際氣候談判層面來看,後京都CDM機制將有很大不同。對中國而言,CDM機制國際政策層面的前景不很樂觀。歐盟內部主要改革觀點是,改變目前CDM過度依賴先進發展中國家,如中國、印度的碳信用的現狀,以項目為基礎的CDM將僅限於在最不發達國家開展。如果中國仍希望銷售碳信用到歐盟ETS體系,則需要與歐盟簽訂雙邊協議。
第二,中國充分利用了多邊開發機構貸款,但仍需加強多邊與雙邊融資談判實力。多邊開發機構是中國利用國際氣候資金最穩定的渠道。當前,中國主要從全球環境基金和發展銀行,即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國際金融公司、歐洲投資銀行和國際農發基金等多邊機構獲得氣候資金和技術支持。此外,還有部分雙邊政府贈款和UNDP贈款。2008年和2009年,我國借用國外優惠貸款(包括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歐洲投資銀行等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等多邊和雙邊貸款)規模100億美元左右。多邊開發機構的資金規模直接決定於資金機制的總體出資規模。目前,在包括氣候變化在內的多邊環境協定領域,美國、日本、德國和英國是主要出資國,由於日本和歐洲國家節能減排技術水平高於美國,履行資金和技術義務的立場基本沿用公約的規定和京都時代的實踐。但美國則提出加強雙邊合作,尤其是同中國等發展中排放大國合作解決技術問題,並表示美國不會提供大量資金。由於世界銀行和國際金融公司由美國主導,亞洲開發銀行由日本和美國主導,要吸引更多的多邊機構資金,需要進一步增強多邊及雙邊的融資談判實力。
第三,目前,在國際碳市場和多邊銀行的投資帶動下,以及中國大力實施發展新能源的優惠政策刺激下,大量私人資金投向氣候變化領域。其中,CDM機制帶動了大量的私人部門減排資金,2011年上半年,中國共吸引了大約143億美元資金投入CDM項目,占全球總投資額的近80%。但是,由於我國尚未對氣候資金有一個清晰的界定,國外私人部門投資於氣候領域的資金沒有相應的監測與有針對性的監管,目前也沒有對國外私人部門的氣候投資進行全面估算。
3、國內氣候融資處於起步階段,有待進一步的政策推動
中國政府已深刻意識到應對氣候變化及發展綠色經濟的重要性,出台了相應的政策措施以推動經濟的快速轉型,金融機構及其他私人部門也開始積極在應對氣候變化和實現綠色增長過程中尋找發展機遇。但總體而言,國內氣候融資仍處於起步階段,需要政策的進一步推動。
第一,以中央財政撥款和補貼為主,支持力度仍有待加強。中國政府在應對氣候變化方面採取了一系列政策和行動,並獲得了中央財政的大力支持。
儘管相關財政投入在逐年增加,但與應對氣候變化的要求相比依然有很大差距,尤其是適應氣候變化領域的投資很難給私人資金帶來現實的效益,要大力依靠財政資金的支持,因此需要財政加大這方面行動的投入力度。
第二,國內其他公共渠道的資金已經啟動,但尚處在初級運作階段。目前國內其他公共渠道的資金來源主要是一些帶有公共性質的基金,主要投向了減緩氣候變化領域的投資項目,其中主要包括中國清潔發展機制基金、主權財富基金創業投資基金,上述基金中,CDM基金和創業投資基金正在運行之中,現在評價效果為時過早。主權財富基金資金規模大,但由於其是主要從事外匯資金投資管理,“曲線”投資國內綠色企業也需要尋找合適的機會。
第三,國內金融市場推動了綠色金融的發展,但綠色中小企業仍難以擺脫融資困境。從2007年開始,國家環保部和中國銀監會陸續出台了一系列“綠色信貸”政策。同時,證券市場也提出了低碳和“綠色證券”的概念。然而,上述綠色信貸、綠色證券政策在執行過程中,仍存在形式重於實質的現象。在證券市場,投資者更加在乎企業的財務效益卻並不關心是否節能環保,其引導社會資金流向綠色領域的作用發揮有限。此外,綠色融資租賃、綠色信托、綠色項目融資等融資手段也比較缺乏。
第四,國家政策帶動了大量其他私人部門的資金,但沒有統一的監管制度,監管責任不夠明確。由於國家政策大力支持節能減排、可再生能源領域,吸引了大量私人機構,主要是各類投資機構、私募基金、大型企業等,也積極投向於新能源領域。但這部分資金目前缺少統一的監管制度,監管責任也不夠明確。
4、資金投向沒有統籌兼顧減緩和適應兩個方面
過去20年裡,大量資金投資於房地產和化石燃料,相比之下,少量資金投資於可再生能源、能源效率、公共交通、可持續農業、生態系統和生物多樣性保護,以及土地和水資源保護等方面,而在這部分少量氣候資金中,以投資於節能減排項目、可再生能源項目等緩解領域的居多,而投資於生態系統、生物多樣性保護、土地和水資源保護等適應領域的資金相對較少。
對中國氣候融資的政策建議[2]
1、明確氣候資金的使用範圍,完善與規劃本國氣候融資的治理框架
綜合考慮國際氣候談判的普遍認識及國內的發展實踐,明確氣候資金的範疇是進行氣候資金籌措、核算與管理,以及氣候融資談判的基本前提。國際氣候融資部分,應明確其是從2010年開始的,新的、額外的、可預計的、可靠的資金。也就是說,其公共部門及發展銀行類資金應是在原來的官方發展援助(ODA)基礎之上的新的、額外的資金,尤其是要爭取直接的財政撥款。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國際金融公司等國際金融機構是發展中國家氣候資金的重要來源,為發展中國家參與碳市場的補償項目提供了強有力的支持。同時,多邊開發銀行可以與聯合國體系相配合,發揮重要的乘數作用,將大量的私人投資杠桿化。國內氣候融資部分,應從減緩和適應兩方面,充分考慮其主要的資金來源,並積極創新融資渠道。
2、理順歸口管理和資金管理機制,儘快完善相應的政策規章
我國應改變當前氣候融資缺乏統一歸口管理的現象,由於國家發改委氣候變化司是應對氣候變化的執行管理部門,應負責氣候融資的相關政策制定和歸口管理,包括項目審批、核准、審查與管理。同時,根據三定方案的要求,財政部和地方財政機構應作為統一的政府外債、國際贈貸款及國內財政資金的管理部門,負責資金的進出,併進行相關的氣候資金的核算與統計。金融市場的氣候資金也應由相關監管部門指定專門的部門進行監管。明確了相關管理部門後,需要各部門配合出台系列的氣候融資政策,以促進應對氣候變化領域的投資。
3、重視多邊、雙邊合作談判的地位和作用
雖然中國可獲得的官方發展援助呈不斷下降趨勢,但出於地緣和雙邊利益考慮,以及中國人口、經濟、環境等發展情況對世界發展局勢的影響,尤其是中國面對經濟高速增長與碳排放最大的尖銳矛盾,氣候變化領域的發展合作可為中國吸引更多的官方發展援助。與此同時,公共政策的不確定性會降低其帶動私人投資的杠桿因數,從而影響私人投資。因此,在資金機制方面,要求發達國家提供GDP的0.5%-1%用於支持發展中國家應對氣候變化並不現實,只能作為談判策略。最關鍵的是,要提高多邊與雙邊談判能力,爭取雙邊渠道的官方資金、國際和區域政策銀行的優惠貸款。
4、採取有效激勵措施刺激國外私人投資
不能對國際官方氣候資金有過高期待,因此採取有效的吸引外資及激勵性產業政策,可以大量吸引國外私人部門的投資。儘管2012年後的中國CDM項目所產生的碳信用存在著能否賣出的風險,國際買家(包括碳基金、金融機構、大型企業)卻對中國市場興趣不減,中國的項目審核及認證機構DOE的相關業務量沒有減少。碳點公司2011年對全球101個國家的2535個受訪者(其中有43%受訪者參與了碳市場交易)的調查表明:有71%的受訪者認為,中國在2012年之後仍是主要的碳信用供給國。而且,由於主要投向可再生能源和清潔能源,市場普遍認為,即使沒有碳信用額的雙邊市場或中國國內的碳市場,這些投資的回報將通過項目產出電力與熱能的銷售來實現。在大力鼓勵私人投資的同時,要關註資金的流向,保護好戰略資源性產業,避免國有資產流失。
5、加大中央財政支持力度,引導資金在氣候變化減緩和適應適度平衡
應對氣候變化應堅持減緩與適應並重的原則,強化適應氣候變化的能力建設,包括農業、水資源、自然生態系統、綜合海岸帶治理、防災減災、人類健康等領域採取一系列有效措施,但這方面的資金投入很難給投資者帶來顯性的收益,目前大量資金都投向減緩氣候變化行動,因此,應加大政府財政資金在適應方面的投入,並爭取更多的國際援助資金的投入。資金主要投向適應氣候變化的基礎設施建設,如農田水利基本建設,擴大農業灌溉面積,開展草原退牧還草,草原圍欄,人工草場建設,保護和改善草原生態環境,加強大江大河防洪工程建設和山洪災害防治體系建設。同時,提高適應氣候變化的科技水平。加強近海和海岸帶生態系統抵禦和適應氣候變化的能力,推進海洋生態系統的保護和恢復技術研發以及推廣力度,提高海洋防災能力。此外,對於如何推動適應氣候變化行動,還需積極推進相關的研究。
6、審慎設計碳交易機制,發揮碳交易市場的金融功能
中國的“十二五”規劃綱要提出,將“逐步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場”。建立碳市場是氣候融資的政策工具之一,是採用市場手段推進減排目標實現的重要措施,可以為排放主體提供更多的選擇。同時,也能帶動刺激國內資金流向節能環保、可再生能源等緩解氣候變化的領域。不過,碳交易政策效用能夠得到有效發揮,在於體系設計是否精心合理。中國的碳交易市場設計必須要具備長遠戰略眼光,站在全國乃至全球的高度,充分考慮監管成本、社會承受力、政策關聯性等因素,並逐步將中國體系納入到未來全球氣候融資框架中。
7、增強政策性銀行對氣候變化領域的投入或考慮設立政策性綠色銀行
在應對氣候變化和綠色經濟發展過程中,存在一些商業銀行從盈利角度考慮不願意融資的領域,或者其資金實力難以達到的領域。政策性銀行可專門對這些項目進行融資,不僅是從財務角度考慮,而且有利於集中資金,支持重大項目的建設。我國原先有三家政策性銀行,但國家開發銀行2008年改組為商業銀行,目前中國進出口銀行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都可以有針對性地對一些綠色項目發放貸款。此外,也可考慮參照英國設立綠色投資銀行的方式,設立專門的政策性綠色銀行。
8、充分開發其他金融工具和融資手段,促進綠色經濟發展
當前,我們在應對氣候變化和發展綠色經濟過程中,財政政策工具運用得較多,但金融工具和手段運用得相對較少。事實上,金融工具的運用,可以充分發揮資金的杠桿作用,大力提高資金的流動性。例如,採用綠色信貸、綠色證券、綠色融資租賃、綠色信托、綠色債券、綠色融資擔保等工具和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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