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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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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定向自公共债务)

公共債務(Public debt,簡稱公債)

目錄

什麼是公債

  公債是指的是政府為籌措財政資金,憑其信譽按照一定程式向投資者出具的,承諾在一定時期支付利息和到期償還本金的一種格式化的債權債務憑證。

  1、公債是各級政府借債的統稱。中央政府的債務稱為中央債,又稱國債;地方政府的債務稱為地方債。我國地方政府無權以自身名義發行債務,故人們常將公債與國債等同起來。

  2、公債是政府收入的一種特殊形式。公債具有有償性和自願性特點。除特定時期的某些強制性公債外,公眾在是否認購、認購多少等方面,擁有完全自主的權利。

  3、公債是政府信用財政信用的主要形式。政府信用是指,政府按照有借有還的商業信用原則,以債務人身份來取得收入、或以債權人身份來安排支出,或稱為財政信用。公債只是財政信用的一種形式。財政信用的其他形式包括:政府向銀行借款財政支農周轉金、以及財政部門直接發放的財政性貸款等。

  4、公債是政府可以運用的一種重要的巨集觀調控手段。

公債的存在條件

  1、公債存在和發展的必要性

  公債總是與國家的職能緊密聯繫在一起的。早期的公債主要是財政困難的產物,隨著社會經濟的向前發展和國家職能的不斷擴大,國家對經濟的干預已成為各國經濟發展不可或缺的內容,而要實現國家干預經濟、調節經濟的職能,就有必要藉助公債這個重要工具。

  2、公債存在和發展的基礎

  1)充裕的閑置資金。只有在商品貨幣經濟發展到一定水平時,社會上才會有充足和穩定的閑置資金,這是發行公債的物質條件。

  2)金融機構的發展和信用制度的完善是發行公債必須的技術條件,否則公債發行便缺乏有效的手段和工具。

  3)公債的存在和發展還必須與商品貨幣經濟下的社會意識觀念相適應。

公債的性質

  1、公債是一種虛擬的借貸資本

  公債體現了債權人(公債認購者)與債務人(政府)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公債在發行期間是由認購者提供其閑置資金,在償付階段是由政府主要以稅收收入進行還本付息。公債資本與其他資本存在的區別在於公債資本(用於非生產性開支)並不是現實資本,而只是一種虛擬的資本。用於生產性開支的公債則表現為不能提取的公共設施等國家的現實資本。

  2、公債體現一定的分配關係,是一種“延期的稅收”

  公債的發行,是政府運用信用方式將一部分已作分配、並已有歸宿的國民收入集中起來;公債資金的運用,是政府將集中起來的資金,通過財政支出的形式進行再分配;而公債的還本付息,則主要是由國家的經常收入——稅收來承擔。因此,從一定意義上講,公債是對國民收入的再分配。

公債的作用

  1、理論界的兩種認識

  1)反對公債存在和發展的觀點。

  古典經濟學派大多如此,在他們看來,公債的消極作用包括:

  • 公債減少了生產資本,妨礙工商業的正當投資;
  • 以公債彌補財政赤字會助長為所欲為,不負責任之風;
  • 舉債會增加將來財政困難;
  • 公債常以高利吸引購買者,會使富者坐享其利,使財富分配不均,公債不斷的膨脹,使市場增多信用,促使物價上漲等等。

  2)主張大力發展公債的觀點。

  現代凱恩斯學派是這方面的典型代表,他們把公債和赤字以及補償性財政政策聯繫在一起,對公債大加贊揚。薩繆爾森認為:

  • 公債不是一個值得憂慮的問題,而是一件有益的事,會增加凈收入;
  • 公債不是妨礙經濟增長的因素,而是使經濟穩定發展的因素;
  • 公債的數額不應受限制,公債的發行不但不應視作國家的債務,而且還應視為國家的資產
  • 公債不會增加人民負擔。因此,大量發行公債有利於經濟繁榮和充分就業

  2、公債在我國經濟發展中的作用

  1)從財政角度看,公債是財政收入的補充形式,是彌補赤字、解決財政困難的有效手段。

  當國家財政一時支出大於收入、遇有臨時急需時,發行公債比較簡捷,可濟急需。從長遠看,公債還是籌集建設資金的較好形式。一些投資大、建設周期長、見效慢的項目,如能源、交通等重點建設,往往需要政府積極介入。

  2)從經濟的角度看,公債是政府調控經濟的重要政策工具。

  A、調節積累與消費,促進兩者比例關係合理化。公債採用信用的方式,只是獲得了一定時期內資金的使用權、沒有改變資金的所有權,適當發行公債,可以使二者的比例關係趨於正常。

  B、調節投資結構、促進產業結構優化

  C、調節金融市場、維持經濟穩定。公債是一種金融資產、一種有價證券公債市場可以成為間接調節金融市場的政策工具。

  D、調節社會總需求,促進社會總供給與總需求在總量和結構上的平衡。

公債的種類

  1、按發行期,公債可分為短期公債中期公債長期公債

  短期公債是指發行期限在一年之內的公債,又稱為流動公債。短期公債流動性大,因而成為資金市場主要的買賣對象,是執行貨幣政策,調節市場貨幣供應量的重要政策工具。

  中期公債是指發行期限在1到10年之內的公債,政府可以在較長時間內使用這筆資金,因此在許多國家占有重要地位。

  長期公債是發行期限在10年以上的公債,其中還包括永久公債或無期公債,發行長期公債,政府長期使用資金,但由於發行期限過長,持券人的利益會受到幣值和物價波動影響,因此長期公債的推銷往往比較困難。

  2、按發行地域,公債可分為國家公債和國外公債。

  政府在本國的借款和發行債券國內公債,簡稱內債。發行對象是本國的公司、企業、社會團體或組織以及個人。發行和償還用本國貨幣結算支付,一般不會影響國際收支

  政府向其他國家的政府、銀行或國際金融組織的借款,及在國外發行的債券等,為國外公債,簡稱外債

  3、按可否自由流通,公債可分為上市公債和不上市公債。

  可以在債券市場上出售,並且可以轉讓的公債,稱為上市公債。上市公債增強了公債的流動性,在推銷時比較順利。多數的公債都是可以進入證券市場自由買賣的。

  不可以轉讓的公債,稱為不上市公司。之所以限定某些債券不可出售,往往具有政治、經濟方面的特定原因和目的。為了保證發行,政府通常必須在利率和償還方法上給予某些優惠。

  4、按舉債形式,公債可分為契約性借款和發行公債券。

  政府契約性借款,是政府和債權人按照一定的程式和形式共同協商,簽訂協議或合同,形成債權債務關係。

  公債券,即向社會各單位、企業、個人的借債採用發行債券的形式。發行債券具有普遍性,應用範圍廣。

  5、其他分類方法。如按發行主體,可分為中央公債和地方公債;按公債計量單位,可分為實物公債貨幣公債;按利息狀況,可分為有息公債和有獎公債;按公債用途,可分為生產性公債和非生產性公債。

公債的發行

  1、公債發行條件

  1)公債發行額

  2)公債期限

  3)公債發行價格:主要有平價,折價,溢價三類。

  4)公債利率

  此外,公債的發行條件還包括公債的票面金額和編號;公債的名稱與發行目的;公債的發行對象;發行與交款時間;還本付息的方式;公債經銷單位和債券流動性的規定等。

  2、公債的發行方式

  公債的發行方式是指採用何種方法和形式來推銷公債。大致有以下三類:

  1)公募法。公募法是指政府向社會公眾募集公債的方法,一般適用於自由公債。具體有三種方法:直接公募法間接公募法公募招標法

  2)包銷法

  3)公賣法

公債的償還

  公債的償還主要涉及兩個問題:一是償還方法;二是償還資金的來源。

  1、公債的償還方法買銷法比例償還法輪次償還法(規定各種號碼的償還期限,自由認購)、抽簽償還法一次償還法

  2、公債償還資金的來源。政府在公債到期、需要還本付息時,必須有一定的資金來源,主要有:預算直接撥款、預算盈餘償還、發行新債、償還舊債法、建立償債基金

公債與國債的區別

  公債:公債是政府依據認用原則獲取財政收入的一種特定方式,是一種特殊的財政活動。在同代各國大都在法律中規定:當政府在確有必要時,有權以債務人的身份向個人、企業、社會團體、金融機構以及他國政府借款。借款形式的收入是政府的債務收入,同時也是政府的一種負債,政府必須按借款時的約定方式向債權人支付利息和償還本金。因此,在整個公債活動中,形成了政府與公債持有者之間穩定的債權債務關係。一般而言,這種關係是一種雙方自願的交易關係,這完全不同於稅收所反映的政府向納稅人單方面進行的強制性與無償性的征收所形成的徵納關係

  國債:公債有時也稱為國債,在法律不允許地方政府借債的國家,這兩個概念是一致的,即都是指中央政府的借債。但在允許地方政府借債的國家,一般只把中央政府的借債稱為國債,而地方政府的借債只能稱為公債或地方債。

  所以,公債=國債+地方債券(法律允許前提下)

我國公債發行主要包括的成本

  公債的籌資成本指國家通過發行公債籌集資金所支付的利息和發生全部費用的總和。

  我國的公債發行主要包括以下一些成本:

  1.發行公債的利息支出。

  公債籌資成本中,利息支出籌資成本中最主要的支出。我國公債的利息支出情況巳在有關條目中敘述,在此不再重覆。

  2.債券的印製調運費用。

  公債券的印製、調運費用主要是由公債券券面額的大小和印製數量決定的,而公債券面額的大小又是同公憤發行方式密切相關。1991年前,除不公開發行財政債券外,其他公憤基本上是採取直接認購的方式發行,即通過行政渠道組織認購。由於當時購買公債基本上是支援國家建設的一種愛國行為,因而,幾乎每個職工和農民都購買了公債,但購買的量都不大。為了適應這種發行方式的需要,公債的券面一直印製得較小,費用也相對較高。1991年公饋發行方式改為承購包銷後,公債改為主要由存款較多的個人和有閑置資金的機構購買,從而取消了一些小券面的印製。並試行了公憤無券面發行(通過記帳方式發行)的試點,大大降低了公債的印製和調運費用。

  3.公債的推銷經費。

  我國公債的推銷主要是由中央財政委托各地的地方財政組織辦理的。組織公債的推銷需要一些固定的人員和辦公條件,為了滿足這些需要,中央財政每年要定額支付地方財政少量的費用,主要用於宣傳、會議、人員經費和購置一些零星的辦公設備,不足部分由地方財政解決。這種中央財政支付給地方財政用於公債推銷組織工作的少量經費稱為推銷經費。

  4,公債發行和兌付手續費。

  這是中央財政支付給具體經辦公債發行、兌付業務的專業銀行證券公司非銀行金融機構及財政、郵政部門網點的經辦手續費。目前公債的發行手續費為發行額的2%,公債兌付手續費為3%。

  5.辦理集體兌付的手續費。

  在西方國家,公債主要是由各金融機構、各種基金會和中央銀行持有,居民個人持有的比例不大。而我國公債絕大部分都是城鄉居民持有。因此,一到公債兌付期,居民排隊兌付的現象十分嚴重。為瞭解決這個問題,從1989年起,一方面採取了銀行、財政、郵政多渠道辦理髮行和兌付的辦法,另一方面要求各單位的財務部門深入到車間。科室集中辦理兌付。為此,財政部拿出兌付額的1H信的費用,支付給辦理集中兌付的單位,這種費用稱作辦理集體兌付的手續費。

  公債的籌資成本一般用百分比表示,

年利率(或直接收益率)+
全部費用

X

發行總額
1

X 100%

計息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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